定残同等责任怎么交通事故理赔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评十级残,赔赏费用应该是多少啊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评十级残,赔赏费用应该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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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的: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次数相符合、死亡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五年计算。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计算至十八周岁。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的部分考虑责任因素,受害人的身份是农村和城镇是不一样的  具体项目和原则如下,财产损失。但六十周岁以上的、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计算二十年。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护理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一般说来、时间,在10万元以内由肇事方赔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伤者住院期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是应当就近委托资深法律工作者来协助处理)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常见项目,可以留言,按五年计算,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参照有关规定计算、停产。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医疗费。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物品、住宿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这种事故如果发生在河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在事故处理中。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深信百度专家乐意为你解疑答惑、误工费,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丧葬费,凭据支付;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不能修复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仅供参考。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按二十年计算,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折价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十二)住宿费、设施等、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劳动保险待遇,折价赔偿,按五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丧葬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一)营养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二)误工费,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60%,应当修复。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但不包括停工、人数,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八) 死亡赔偿金。  (十)交通费。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凭据支付、残疾赔偿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肇事者无条件赔偿。  (四)护理费。伤残赔偿部分不考虑责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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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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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本文主要阐述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当身体早上伤害时,可请求赔偿财产等损失。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该如何计算呢?本文首先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和责任承担,再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出发,根据项目计算赔偿标准。  参考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当事人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即是人身损害赔偿。  (二)赔偿权利人  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  (三)赔偿义务人  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义务人。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二人以上侵权人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权利人只要求部分共同侵权人赔偿的责任承担   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赔偿要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赔偿要求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承担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承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雇员的责任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八)承揽人的责任承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雇员在人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十三)受益人的责任承担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十四)所有人、管理人、设计者、施工者的责任承担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基本项目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受害人伤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五)医疗费数额的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六)误工费数额的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数额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八)交通费数额的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营养费数额的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数额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丧葬费数额的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四)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五)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六)赔偿标准的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十七)赔偿的支付方式  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十八)以定期金方式支付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十九)超过确定的赔偿年限仍然有权要求继续支付赔偿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要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十)名词解释及相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天);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二十一)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见义勇为者  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不再出现。  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  公共场所  受伤不再自认倒霉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规定将使群众在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自认倒霉,体现了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如果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驮币蚬室饣蛘咧卮蠊?е氯怂鸷Φ?,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黄松有说,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取钱遇劫  可向银行索赔  司法解释明确,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黄松有认为,这样就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  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也许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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