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收贰仟元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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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国锋无照经营蔬菜水果案
文章来源:
作者:吴全斌
发布时间: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工商大处字﹝2016﹞第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蔬菜水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工商大处字﹝2016﹞第45号
当事人:司国锋& 性别:男 &年龄:41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无& 职务:无& 邮政编码:753000
日,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内蔬菜水果店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事蔬菜、水果及粮油的销售,但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无法提供。同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报经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日从范舒鹏手里接手了大武口区颐和名邸11-1号营业房,并开始在大武口辖区从事蔬菜、水果及粮油的经销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经营时未建立账目,购进及销售数量不明,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经营商品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租房协议一份,证明该店的转让时间;
证据(四)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的签名认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行为。
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蔬菜、水果及粮油销售经营活动是不对的。同时称,&由于原来的经营者未注销营业执照,造成自己的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希望工商部门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辩称的&由于原来的经营者未注销营业执照,造成自己的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不长,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工作,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工商大听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贰仟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缴费大厅交纳罚款: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 &
到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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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店工商营业执照日到期.今天才发现但去换证时.营业所说要罚款1000元.请问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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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店工商营业执照日到期.今天才发现但去换证时.营业所说要罚款1000元.请问我应交吗
广东 河源 东源县发表时间: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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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工商所要罚款1000元,有依据吗?
你好,情况是这样,我的朋友开的足浴店,去年5月办的营业执照,是旧版的,今天去办年审,所里说旧版作废,新版没有换,过期了,要罚款1000元,问题是没有人通知换,且没有过年检期限,这个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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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资工商处字〔2015〕第1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8000元(捌仟元)。
二.其他处罚情况: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工商资处字〔2015〕第142号
&&&&&&&&&&&&&&&&&&&&&&&&&&&&&&&&&&&&&&&&&&&&&&&&&&& &
当事人:刘冬;性别:男;年龄:24岁;民族:汉;身份证号码:039657;联系电话:。
2015年11月5日,资中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刘冬有无照经营“手机”的行为。2015年11月5日,资中县工商局指派黄凌、徐斌进行了核查,发现的行为涉嫌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无照经营行为,于2015年11月5日经资中县工商局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刘冬于2015年9月在资中县重龙镇西街2号楼9-10门面经营手机,办理宽带等业务。2015年11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共计销售总额2万余元。案发时,至今未在案发地资中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件等。
2015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内工商资工商告字2015第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刘冬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该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改正.&&&&&&&&&&&&& .&&&&&&&&&&&&&&&&&
二.罚款: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三.其他处罚情况:无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中县建设银行,户名:资中县工商管理局,帐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资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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