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物证的种类签定中心副主任法医鉴定师孙建军是男生还是女生谁能告诉我吗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一:难道真的没有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转载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一:难道真的没有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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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一:难道真的没有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一&&
&日上午,北海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裴日红等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案件。开庭以后审判长宣布第一个程序: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日出具的公物证鉴字(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进行质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孙建军副主任法医师(鉴定人之一)出庭接受询问。杨金柱作为该案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在公诉人发问之后,向孙建军女士发问。杨金柱作律师26年以来第一次有机会向公安部的法医师专家请教,时间达半个小时以上。上午庭审结束以后,陈光武、杨学林等律师对杨金柱的发问给予了高度评价。
陈光武律师在新浪网专门对杨金柱的此次发问发了一条微博,给杨金柱打90分。该微博全文如下:【北海快讯】23日的庭审,杨金柱更领风骚。去年庭审,我只给杨金柱打了75分。但23日的庭审,凌晨4点赶到北海的杨金柱思路清晰。质证尸检报告外行须眉不弱专家巾帼。杨金柱慷慨陈词、有礼有节。步步紧逼,针针见血。直压得鉴定人躲躲闪闪,招架不及。刑辩的水准少人能敌。此番庭审,我给杨金柱打90分。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有多处硬伤和疑点,完全没有体现出中国最高权威法医鉴定机构的应有水平。
&该物证检验意见书最大的硬伤和疑点是:由于缺乏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不能确定黄焕海准确死亡时间。该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三点检验意见的全文如下:因尸体已高度腐败且水中浸泡,缺乏死者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到底有木有?
杨金柱的回答是:有!肯定有!铁证如山!
一、案卷材料中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如山铁证:
(一)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时间”的证人证言
&1、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的证言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的询问笔录:“&日晚凌晨1时40分许,我和黄焕海、阿宝(陈溢瑞---杨金柱注)去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我们三个就搭摩托车到前进路找旅社开房睡觉。”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询问笔录:“那天天气刚好刮风,我在18时许去到黄焕海打工的渔船找到他,他没有吃饭的,我和他就直接上岸后到了北海市区阿艺的住处,我们在阿艺的宿舍坐到了差不多22点就一起去到了北海的三中路一个宵夜摊(我记不清名字了)。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好几个菜,这时也陆续来了其它的几个老乡,我们这一桌有十来个人,我们一边喝酒,一边猜码划拳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才喝完酒离开的。”
2、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陈溢瑞的证言
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日晚23时许,黄祖润请大家同乡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喝酒一直到凌晨大概2时许。”
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日晚12时许,我和黄祖润黄焕海在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在2009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也就是黄焕海出事的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在地角碰到黄焕海和黄祖润,然后他们就叫我和他们一起去找黄祖艺吃东西,之后我们就一起去到黄祖艺的住处,当时黄祖艺没有空,我们就在那等黄祖艺,一直等到10点左右,黄祖艺回来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去吃东西,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几个菜,还有白酒啤酒,这是也陆续来了几个老乡,之后我们就一边喝酒,一边猜码,直到次日凌晨一点之后我们才离开,事情就是这样的。”
&3、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宁的证言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在22时许,我和他们到三中路一个叫张妹大排档地方吃饭,我坐下时有大概7、8人都是我们同村人,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大家都在猜拳喝酒,我们喝了很多本地产的白酒和啤酒,我也喝了酒,我们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我就离开了,没和黄焕海一起了。”
&4、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艺的证言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在日下午6、7点右,黄焕海和黄祖润就从船上下来到物资大厦(我的住处)找到我,说和我去吃饭,当时我没有空,就叫他们在我的住处等我,晚点我再和他们去吃东西。”
综合以上四位证人的证言,黄焕海当晚吃宵夜的开始时间是13日22时许,结束的时间是14日凌晨1时许或者2时许。
(二)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食物”的证人证言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
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特别说明:黄祖润和陈益瑞在询问笔录中只提到“点了几个菜”,而没有提到具体的食物。
(三)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量”的证人证言
其一,黄祖润和黄祖田证实黄焕海当晚没有吃晚饭,黄祖润的证言前文已经提到,在此不提。
&北海公安日对黄祖田的询问笔录:
“2009年11月的一天,黄焕海出事前的当天约17时许我在我和他工作的船上见过他,我们工作的船在涠洲码头维护翻新后回来停泊在北海地角的新港码头避风。我刚刚买菜回到船上正在洗菜准备做饭,我看见他正准备离开工作的船上岸,我就叫他吃饭后再去北海,但是他没有留下吃饭而是和黄祖润一起出北海了。”
其二、关于黄焕海当晚喝酒的证言
黄祖艺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黄焕海喝了很多酒,大约有四到五杯白酒,是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大杯,还有几杯啤酒。”
几个证人证实,他们当晚喝的白酒是北海本地的散装的米酒,大约二十多度。
其三、关于黄焕海当晚进食食物的证言
陈益瑞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坐下来后,他就喝了点汤和几口粥就一起大家猜拳喝酒了。”
黄祖润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他和我们几个在三中路点菜,上菜后我们一起吃了点菜和喝了点汤后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黄祖宁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上菜后大家一起吃了一会儿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家吃饱。”
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四)关于黄焕海当晚吃宵夜时没有呕吐的证人证言
北海公诉人在法庭上曾经推断:也许黄焕海当晚喝醉了,把胃里的东西全部吐掉了。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证人是如何作证的。
&日黄祖润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当天和你们喝酒呕吐过吗?
&答:这个我不知道他是否呕吐过,但是他走路是歪歪扭扭了,走不正了。动作显得有气无力这样子。黄焕海当晚喝得有醉意了。”
&日陈益瑞公安询问笔录:
“问:当时你见到黄焕海呕吐过没有?
&答:我不清楚,就算他呕吐也是上厕所的时候吐的。”
&日黄祖宁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有否呕吐过?
答:我记不清楚了。”
&二、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客观归纳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杨金柱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行以下客观归纳:
1、17岁的黄焕海日下午在渔船上劳动,身体无病,晚上没有吃晚饭。
2、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起止时间是日22时许至14日凌晨1时许或2时许。
3、黄焕海在喝酒之前喝了汤、吃了菜、吃了粥,但黄焕海喝汤、吃菜、吃粥的具体数量没有计量。
4、黄焕海在喝酒的过程中是否继续喝汤、吃菜、吃粥,四个同桌证人没有作出说明。但黄焕海肯定吃饱了。
5、黄焕海当晚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至五杯散装的大约20多度的米酒和几杯啤酒,四个证人均证实黄焕海没有呕吐(黄焕海在吃夜宵后主动挑衅裴金德、引发纠纷)。
&& &三、杨金柱的两点猜测
23日上午对(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七点“办案经过”中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案件情况汇报”,向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发问。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回答了二点:
其一、汇报单位是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中院
其二、汇报方式是口头汇报,没有书面汇报材料。
由于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情况)有如山铁证的确切资料,而鉴定意见书却说缺乏这些确切资料,那只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如此,则应当追究汇报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二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如实汇报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而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法医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予以隐瞒。如此,则应当追究两位鉴定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杨金柱的结论
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有如山铁证。由于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案情,或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鉴定人员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隐瞒,使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严重损害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最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的权威,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信誉度严重受损。
&&&&杨金柱将邀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法医鉴定机构的著名法医,并邀请美籍华人神探李昌钰先生进行文证审查,并尽快在北京召开一次专家研讨会,根据现有案卷中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黄焕海最后进食后大约一至两个小时后被抛尸入海的情况、根据黄焕海尸体解剖后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情况,对能否确定黄焕海最后死亡时间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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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博文预告: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二:为什么没有在物证检验意见书中如实记载解剖黄焕海肠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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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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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载]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四:受腐败气体挤压是否可以
&&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四:受腐败气体挤压是否可以影响黄焕海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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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四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完全回避了黄焕海“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情况,并对北海公安法医“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意见不发一言,这使杨金柱深感困惑,一定要在法庭上向公安部的法医学专家请教请教。
&一、“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对本案的决定性作用
日,北海市公安局对黄焕海尸体进行了第二次法医鉴定,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第一次剪开了黄焕海的胃和十二指肠。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号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在“解剖检验”中记载:
“胸腹部解剖: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
鉴于黄焕海在起诉书确定的死亡时间之前1小时左右吃饱宵夜即被人打死后抛尸入海、消化功能停止;鉴于北海公安法医在解剖时没有发现黄焕海的食管和口腔内有呕吐物;&鉴于全世界法医学基础知识中明确记载:胃内容全排空距离最后进食的时间大约为4--6小时、十二指肠内容全排空距离最后进食的时间在6小时以上,因此,黄焕海的死亡时间应该在日7点钟以后,绝对不可能在刚刚吃了宵夜1-2小时后的3时05分左右。这是北海公检法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
&二、杨金柱在法庭上对北海公安腐败气体挤压说的辨析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抛出了“腐败气体挤压说”,全文如下:
“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日上午,杨金柱在北海中院法庭上站起来脱稿发表了70分钟的第一轮辩护词,对北海公安的“腐败气体挤压说”进行了以下辨析:
1、北海公安法医确认:黄焕海死亡时胃内是有食物的;
2、北海公安法医确认:黄焕海尸体胃内食物是自然排空的;
3、北海公安法医确认:尸体高度腐败所产生的腐败气体影响到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
&& 4、北海公安法医的“腐败气体挤压说”是一种“胡说”,违背了基本常识!实乃荒唐至极!
三、杨金柱为什么说北海公安“腐败气体挤压说”是“胡说”?
杨金柱是一个不怕死的律师,也就根本不怕北海公安对杨金柱“双起”。日上午,杨金柱在重庆江北法院门口不怕“王双起”,手举律师执业证高呼大喊“杨金柱在重庆掉了一根头发,都要王立军负责任”(香港凤凰网现在还有视频、前不久cctv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加1节目使用了这个镜头),现在也就不怕北海公安对杨金柱“双起”,故指责北海公安“腐败气体挤压说”是“胡说”!
&&&&&杨金柱指责北海公安“腐败气体挤压说”是“胡说”的理由如下:
&&& <font COLOR="#、黄焕海死亡前1-2小时所吃的食物绝对不可能“食物入肚无消息”!
我们首先要确认三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北海检察确认黄焕海死亡和抛尸入海的时间是在吃宵夜后的1-2小时。
案卷材料中,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黄祖宁、黄祖艺、陈益瑞一致证实:他们当晚和黄焕海一起吃宵夜的时间是日22时许至14日凌晨1-2时许。北海检察指控裴日红等被告人在14日凌晨3时05分左右在北海市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并抛尸入海。
&&&&第二个前提:黄焕海当晚吃宵夜吃得“酒足饭饱”。
案卷材料中,黄祖润和黄祖田证实黄焕海当晚没有吃晚饭。黄祖润、黄祖宁、黄祖艺、陈益瑞一致证实:黄焕海在喝酒之前喝了汤、吃了菜、吃了粥,然后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至五杯散装的大约20多度的米酒和几杯啤酒;14日凌晨1时-2时散场时黄焕海肯定吃饱了。具体证言请见杨金柱日博文《
第三个前提:黄祖润、黄祖宁、黄祖艺、陈益瑞四个在场证人均证实黄焕海当晚没有呕吐
黄焕海当晚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至五杯散装的大约20多度的米酒和几杯啤酒,黄祖润、黄祖宁、黄祖艺、陈益瑞四个在场证人均证实黄焕海没有呕吐(黄焕海在吃夜宵后主动挑衅裴金德、引发纠纷)。具体证言请见杨金柱日博文《
有此三个前提,黄焕海在死亡前1-2小时内吃进肚子里面去的那些“酒足饭饱”的东东,总要有一个去处,这才符合“物质不灭”定律。中国有句俗话:“泥牛入海无消息”。但黄焕海在死亡前1-2小时内吃进肚子里面去的那些“酒足饭饱”的东东,是绝对不可能“食物入肚无消息”的!
<font COLOR="#、即使产生腐败气体,也绝对不可能将黄焕海“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
全世界通用的法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入水后的尸体确实可以产生腐败气体,也确实可以产生“死后呕吐”或者“死后排便”现象。
但全世界通用的法医学常识还告诉我们:尸体产生的腐败气体无论压强是多少,绝对不可能将死者的“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这是小学生1加1等于二的道理,不需要再去论证!
杨金柱在此向北海公安法医、广西公安法医和公安部法医求教:只要你们三级公安法医从全世界的法医学基础知识或者全世界法医案例中,找出一点尸体产生的腐败气体能够将尸体“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基础理论或者一个具体案例,杨金柱就佩服你们的法医学水平高!真正的高!高家庄的高!如果你们找不出,你们还有脸在法医界混,那杨金柱就真的对你们佩服得“六体投地”!
<font COLOR="#、黄焕海尸体“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原因只有一个:黄焕海死前因为消化功能所形成的“自然排空”
鉴于黄焕海当晚吃宵夜时没有呕吐、鉴于即使黄焕海有酒后呕吐也绝对不可能将“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部吐空、鉴于黄焕海解剖时的食管和口腔没有呕吐物、鉴于黄焕海解剖时的肠内没有食物残留物,因此,形成黄焕海尸体“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原因只有一个:即黄焕海死前因为消化功能所形成的“自然排空”。这也是小学生1加1等于二的道理,不需要再去论证!
杨金柱的上述结论来源于全世界通用的法医学基础知识。北海公安法医、广西公安法医和公安部法医或者由于当年读书不用功、或者将这一基础知识全部还给了老师,杨金柱在此隆重建议三级公安法医重新去读一读大学一年级的教材,免得丢了公安法医的脸面!
&&&&&四、孙建军法医当庭陈述的观点
<font COLOR="#12年3月23日上午,杨金柱在北海法庭上向孙建军法医对北海公安的“腐败气体挤压说”提了好几个问题。孙建军法医陈述了几个观点:
1、同意胃内容全排空距离最后进食的时间大约为4--6小时、十二指肠内容全排空距离最后进食的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观点;
2、因为个体之间的差异,上述时间不是绝对的;
3、腐败气体的挤压应该是向下排。
杨金柱特别纳闷:公安部的两名法医代表了公安系统法医的最高水平,为什么对如此重要的推断黄焕海死亡时间的问题闷声发大财不发一言?根据沉默就是同意的常识,难道公安部的两名权威法医也真的同意北海公安的““腐败气体挤压说”?如此,杨金柱只能连说三声“无语”!
五、最高检法医王雪梅驳斥北海公安气体挤压说
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王雪梅在《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中,对于北海公安的“腐败气体挤压说”发表了自己的个人意见。全文如下: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北海案确实很好玩!公安部的法医和最高检的法医对同样的事实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孰是孰非,恭请网友们赐教!
&&&&&&&明日博文预告: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五:难道公安部两位法医的尸表检验水平真的有高家庄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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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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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18篇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博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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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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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三:为什么不从黄焕海尸体的入水和出水时间推断黄焕海的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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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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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陈有西律师的按语
陈有西律师在其学术网转发了杨金柱的前三篇祥解北海案文章时加了一段按语,现予以转发
&&&[陈有西按]去年北海案第一阶段庭审时,杨金柱一直说有“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可以一招致命,让检察指控无法成立。很多人都觉得他是虚晃一枪。现在谜底出来了,他是要公安再进行一次尸检,以肠内容是否尚存,来进一步证明当晚饭后半小时内打死人的事实不可能存在。律师团当时都知道是胃内容问题,最早的发现人是陈光武律师。但是光有常规设疑显然是不够的,关键是能够在法庭上用专业的刑辩技术,证明这种判断,并使之毫无逻辑上的瑕疵。
杨金柱能够让刑辩三十年的陈光武如此推祟,此案法庭辩护的精彩可见一斑。北海案律师的抗争,争得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六天半庭审,这次又让公安部的法医上了法庭接受律师盘问,为鉴定人出庭作了很好的示范。刑诉法的每一个落实和进步,都是第一线的人们一步步抗争得来的。
&&&&北海伤害案的无法定罪,基本上已成定局。杨在新的无罪释放也指日可待。北海公安已经全面溃败。因为杨在新当时质疑口供证据,进行无罪辩护的观点,已经被检察院撤回了原先的四份起诉书,而证明了其正确性。公安原侦查的、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中原依据的证据体系,已经崩溃,都已经无法证明四被告有罪。杨在新的质疑都是对的,他又何来引诱伪证?他是帮助北海法院把住了冤案关,是功臣。公安机关还要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变相关押他,只会越来越被动。且看北海法院如何面对这样清楚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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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4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10?11”案件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通报有关尸体解剖鉴定结论,并就近日网上和市民比较关注的“10?11”案件有关问题通报情况。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卢洪喜,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王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法医室主任、主任法医师汪宏,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主任法医师陈忆九参加,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兵主持。
  10月25日,办案单位通过省公安厅邀请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王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主任法医师孙建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法医室主任、主任法医师汪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科学技术处处长(副厅级)、主任法医师李晓钟(全国检察系统业务专家)等4名权威法医专家,并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专家名单,还邀请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晓生,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主任法医师陈忆九,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闵银龙等3名权威法医专家,7名专家共同参加了尸体解剖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符国平见证了尸体解剖现场的全过程。
  依照法定程序,并充分尊重家属的意见,由专家和死者家属共同将尸体检材护送到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进行病理检验和化验。综合尸体解剖情况、有关物证病理检验和化验结果,专家组得出了鉴定结论。
  尸体解剖专家组代表王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通报有关尸体解剖鉴定结论:根据尸体检验、病理学检验、毒物检验结果,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接着,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卢洪喜同志就近日网上和市民比较关注的“10?11”案件有关问题通报情况
  第一个问题:网上说死者家属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楼上还有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警方没有公布。
  1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在与家属见面会上,家属就提出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军代表处楼上还有一个摄像头,能够录下现场情况。当场王维绪副市长立即责成市公安局韩峙副局长陪同家属一同前去查看,具体情况是:当天16时,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带领死者家属到糖果酒吧附近的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去查看摄像头,并请求协助调查是否有现场录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有关人员在哈铁指挥中心当场向家属说明,监控系统是为保证铁路公安局周边安全所设置,摄像头日常设定后只对准铁路公安局楼下停车场部位。尤其是该监控设备不具备录像功能,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有关人员已当场向家属说明情况。
  第二个问题:关于网易一博客报道民警露枪威胁采访记者的报道。
  该报道严重失实,与发生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日11时33分,南岗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哈尔滨体育学院一号公寓三楼有人冒充记者在寝室楼内乱串、形迹可疑。该派出所民警郑英太、张元东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哈尔滨体育学院保卫处保卫干部刘富强、邢健正在询问一男子,让其出示证件,证实其真实身份,该男子拒不出示任何证件。
  据两名保卫干部介绍,当时在一号学生公寓1323宿舍发现该男子,在核实其身份时,该人自称湖南电视台记者,拒绝出示证件,说保卫干部没有权利检查并恐吓:“让你们今天晚上就上电视!”随后在收发室登记了“刘仕卫”的假名,其自称所要找的人也是该学院并不存在的老师“白敏”。保卫干部随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民警表明身份后请该男子配合公安机关及学校保卫部门工作,出示有效证件,该男子仍然拒绝出示任何证件,民警遂要求保干和该男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在派出所,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耐心的工作,该男子起初还谎称叫刘仕卫,河南电视台的记者,经民警调查不是该男子真实姓名时,该人表现十分不冷静,一会儿说自己是湖南卫视的记者,一会儿又说是河南电视台的,还称自己是潇湘晚报记者,并说警察没有权利调查其身份。后经查明该男子叫薛小林,男,1983年生人,湖南省人,该人系湖南潇湘晨报社时政部记者。当日15时许,有两名男子来到派出所找薛小林,经核实,两人分别叫吕宗恕、庞皎明,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离开。
  随后,新京报记者吕宗恕在博客上散布“成都商报朋友也赶过来哪知同样被查”、“警察还露出枪威胁我们”等言论,经调查均不属实。
  新京报记者吕宗恕报道失实,扰乱试听,不仅对公众极不负责任,而且也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我们注意到,个别心怀叵测、别有用心的人假借记者的名义和语言,编造谣言,混淆是非,误导读者,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明辨是非。
  第三个问题:网上恶意炒作林松岭家背景的情况警方已经查明,行为人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前不久,在网上恶意捏造“10?11”案件死者和涉案人员有高官亲属背景并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言语的原始发帖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经依法调查,该人系哈尔滨市居民金某,该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其已经接受处罚并表示悔过。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上网发布信息或发表评论时要尊重事实,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第四个问题:网上关于死者父亲的手机被公安机关监听的报道。
  这个情况不属实。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当中对重特大刑事犯罪人员采取技术手段的权力。我们只对重特大刑事犯罪人员采取监听手段,同时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10?11”案件当中相关人员已及时到案,调查取证工作进展顺利,根本不存在采取技术手段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尸体解剖鉴定结论出来后,公安机关将对责任人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严格依法秉公处理。
  第六个问题:关于对6名涉案民警的下一步处理。
  根据侦查工作所掌握的证据及尸检鉴定结果,在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鉴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对林松岭实施了伤害行为,决定提请检察机关对二人批准逮捕。
  同时拟对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栾S、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后,法医专家们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什么意思?形成原因是什么?
  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主任法医师陈忆九:蛛网膜是脑组织结构的构成部分,蛛网膜下腔是脑表面与蛛网膜之间的间隙。蛛网膜出血就是血液流入到蛛网膜下腔。
  形成原因排除了病理性所致。
  记者:尸体解剖后,网上说有人看到死者咬断了舌头,请问是否属实?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王坚:在尸体解剖过程中我们专家都非常注意,死者的舌头没有损坏,死者的口腔、口腔粘膜、牙齿都是完整的。
  记者:请问死者林松岭有其他重大疾病吗?
  王坚:经过病理学检验,死者林松岭患有陈旧性肺结核,和死因无关。
  记者:网上说死者有吸毒史,又好喝酒,请问对毒品、酒精是否进行了检验,有无中毒、吸毒?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法医室主任、主任法医师汪宏: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3mg/ml;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9%;3、所送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氰化物成分;4、所送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胃壁组织、肝组织、肾组织和胆汁中均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5、所送血液、尿液和头发中均未检出单乙酰吗啡、吗啡、杜冷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成分;6、所送尿液中未检出四氢大麻酸(大麻代谢产物)成分。结果是未检见常见毒物、毒品。
  本报哈尔滨11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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