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培训 暂未评分这是什么情况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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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角色生变 “野蛮扩张”增多重身份
第1页:抢滩再评级
第2页:启动再评级
第3页:增信先行
第4页:定位难题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刚刚完成了新址乔迁。它从(,)的南端搬到了北端,进驻街的高档楼宇“金融街中心”南楼。不久后,它将在这里迎来自己的新成员――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债增信)入驻。从楼上俯瞰下去,整个金融街车流如梭,繁华尽收眼底。
  乔迁的同时,交易商协会正在运筹自己的全新转身。
  实际上,在其成立之后的急速扩张中,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角色已经悄然生变。作为发行的准入管理机构,其宏伟的扩张版图上,设立信用增级公司、筹建再评级公司、进行衍生品设计和交易等赫然在列。它俨然成了债券市场上最活跃的运动员,而不仅仅是一名裁判。
  抢滩再评级
  集多重身份于一身,交易商协会让债市的其他参与者感到不安。
  继2009年成立了中债增信公司、为发债企业进行信用增级后,交易商协会又开始筹谋进军债券评级市场,只不过,这次它的梦想要比2009年宏伟得多。
  与现有的参差不齐的评级公司不同,交易商协会将成立国内首家“再评级”公司,按其构想,无论是否已有评级公司评级在先,该公司都将对债券发行进行主动评级,并将评级报告出售给投资者。这一行为,将完全打破国内现有的评级运行制度和收费模式。
  另外,再评级公司将引入国有资本,打造成国内唯一的国资控股的评级公司,其雄厚的注册资本将成业内翘楚。它甚至将不再局限于一般债券评级,而将延伸到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希望成为中国民族品牌评级公司的代表,获得国际市场认可。
  而下一步,为了缓释债券市场风险,交易商协会还打算设计中国的首个信用风险违约互换产品――CDS。届时,交易商协会将会成为CDS规则的制定者、产品设计者,甚至是做市商。
  核心围绕着一个:推动中国的债券市场发展。在推动债市发展的跑道上,交易商协会将亲力亲为:核准、增信、评级、风险分散。
  在业内人士看来,交易商协会成立两年多来,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核准者和管理者,它破冰债市审批制,首度引入备案制,在推动债市市场化建设方面功不可没。迄今,银行间市场发债规模已经占据新增机构债券发行规模的90%以上。
  但另一方面,随着交易商协会的急速扩张,其角色也日益复杂。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债券市场的管理者,更不是一个单纯的行业自律组织,它还是债市的一个重要参与者。集多重身份于一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让债市的其他参与者感到不安。
  如今,摆在交易商协会面前的问题很现实――它是谁?
  催生记
  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它的诞生。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负责审批,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负责。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
  这一小小的创新,引来了债市管理的新纷争。
  消息人士透露,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委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还惊动了高层。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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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答记者问
为加强信用评级市场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运行,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评级指引》经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及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于2013年1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评级指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评级指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2005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伴随信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迎来了春天,截至2012年9月30日,主要评级机构已累计对6683支债券市场产品进行信用评级,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242支,占比63.47%,已成为我国评级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
随着业务的增长,我国评级行业在合规体系、评级技术、数据积累、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信用评级风险揭示和价值发现功能逐渐显现,但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不高,特别是“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信用评级行业的信任,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评级行业及其监管体系中诸多深层次问题,促使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主要经济体在完善法律和监管框架,健全市场准入及问责机制,规范从业行为方面有了突出进展。
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事关债券市场发展大局,对促进市场公开透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评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对评级业的发展进行了重点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和管理部门要求,作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将加强评级市场自律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在广大会员的呼吁下,为促进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信用评级业务,提升评级行业的公信力,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运行,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出台了《评级指引》。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评级指引》立足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现实基础,充分吸收了国际上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符合整个市场发展的方向。
问:怎么认识《评级指引》在协会信用评级自律管理中的定位?
答:信用评级的发展关系到债券市场发展的大局,交易商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动评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交易商协会章程》、《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具体产品规则指引中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业务做了一定的规范,并于2010年10月成立了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以此为依托开展自律管理等研究,定期组织业界座谈,持续跟踪行业动向,按季发布等级变动和利差分析报告,对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起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约束作用。
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实践认识的深入,交易商协会此次出台了第一个专门针对评级业务的自律制度——《评级指引》。该指引定位于承上启下的业务指导性文件,既为将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总纲性文件预留空间,也在对业务提出基本要求的同时为后续相关细则打下基础,并且搭建了评级业务自律管理的大体框架,推动自律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
问:《评级指引》主要约束了哪些市场行为,涵盖了哪些内容?
答:《评级指引》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为约束对象,以信用评级机构为主,包括受评企业、评级业务委托方、评级结果使用方等主体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行为都在约束范围内,全文共分为八章,其中保证信用评级独立性、增强评级质量控制和提高评级透明度的基本理念贯穿始终。《评级指引》提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原则性要求,并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信息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利益冲突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从业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禁止相应行为;同时以信用评级业务的一般化流程为主线,明确了包括发行人委托评级、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在内的信用评级业务共性环节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结合三者个性特点分章节加以规范;此外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的安排。
&问:《评级指引》是如何将国际信用评级监管改革重点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
答:基于对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行为及影响的再认识,主要经济体加强了评级行业的集中监管,主要从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和加强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我们在《评级指引》起草过程中将上述理念贯穿始终,同时结合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面临的发展阶段、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对引入的具体要求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使设定的标准既有现实的基础支撑,又代表行业努力可及的方向。
第一,利益冲突管理。在制度和组织建设方面,《评级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如无法有效消除的,则应对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和有效管理。在营销展业阶段,《评级指引》既要求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相应关系的信用评级机构回避,同时也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特别提出了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要求;在项目人员的选择上,《评级指引》要求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存在相应关系的人员回避,另外参考了欧盟监管改革中提出的分析师轮换制,并根据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人才储备不足的现实进行了调整,改为不区分主分析师和一般分析师,并统一其连续服务上限为5年、冷冻期为2年,此标准略低于欧盟要求;在信用评级活动开展时,《评级指引》既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及项目人员继续遵守相应的回避要求,也进一步要求其不得买卖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在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后,《评级指引》参考欧盟的监管改革要求引入了相应人员的离职审查制度,同时考虑到我国实际,将离职后受聘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以及主承销商。
第二、评级质量控制。在评级业务一般化流程上,《评级指引》依次对项目立项、小组组建、报告撰写、等级评定、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终止评级和档案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立项前应确认具备相应评级能力,并组建符合资质要求的评级小组;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跟踪评级不及时、不到位问题,《评级指引》也明确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要求。另外,《评级指引》还参考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新变化,在我国原有监管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评级新业务评估制度要求,以降低评级机构盲目开发新业务而造成的风险。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评级指引》从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两个层次提出了对信用评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定期信息披露方面,《评级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公布上一年度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况,并接受公众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不定期信息披露方面,《评级指引》一方面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并及时更新机构基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信息等,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评级业务直接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评级报告发布等事项也进行了具体要求。参考国际信用评级监管中的新变化,《评级指引》在对评级报告的撰写中增加了对信用评级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问:《评级指引》是如何处理与现有监管政策的关系?
答:信用评级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对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开展柔性自律管理,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并通过贴近市场的实验,为未来完善监管提供实践经验。
《评级指引》的起草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在此大前提下,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力求与现行要求保持衔接,同时注重实操性和时代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政策要求进行务实细化。例如在现有监管政策对复评申请受理程序作了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为降低未公开评级信息外泄的可能性,并给予发行人和评级机构足够的运作时间,《评级指引》进一步规定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 二是对现有政策进行适时补充。近年来市场出现了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等非传统业务类型,首次将其正式纳入规范范围,结合其在利益冲突防范重点、信息来源、信息披露等环节的特殊性,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另外,面对日益突出的级别竞争、级别招标等不良现象,《评级指引》双管齐下,不仅要求评级机构“洁身自好”,也对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相关方维护评级独立提出原则性要求。在具体条款上,要求评级机构严格将市场拓展和评级业务分离,禁止采取级别保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另外为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评级结果,规定其对同一债项委托多家评级机构时,应披露所有评级结果。
问:信用评级透明度一直是受各方关注的规范评级行业的核心问题之一,《评级指引》对此是如何规定?
答: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是国际评级行业改革的焦点之一,这一方面便于评级结果使用者对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做出自主判断,审慎理性的运用外部信用评级;另一方面增强市场和公众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监督,促进其提高评级质量。但在评级信息透明度这个问题上,投资人、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存在不同诉求。投资人希望全面了解评级生成所依赖的企业信息和方法模型;发行人有选择性披露正面信息的倾向和保护商业及国家机密的诉求;评级机构希望全方位获得企业信息,同时也希望保护自身核心竞争力。围绕提高评级质量的核心目标下,《评级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就此问题充分征求了评级机构、投资人和发行人的意见。平衡各方诉求的焦点在于如何把握评级信息披露的尺度,在《评级指引》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关系的协调:
一是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作用与保护发行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深入了解发行人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等情况是信用评级能够充分揭示风险的重要前提,因此《评级指引》明确要求发行人在初始及跟踪评级环节都应积极配合开展委托评级业务,安排实地调研,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另外,如果发行人对同一债项委托多家机构进行评级,不能选择性披露利己结果,而应全面对外披露,以便投资者选择比较。同时,为了避免评级机构因信息基础不牢靠给予发行人不当评级而误导投资人,《评级指引》赋予了发行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复议权,即对评级报告所使用的信息有异议的,可提供补充资料申请复评一次。此外,对于评级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宜对外公开信息,《评级指引》要求评级机构负有保密义务,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发行人信息安全。
二是提升信用评级透明度与保护评级机构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平衡。为便于投资者评判信用评级可靠性,《评级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报告列明评级过程中面临的数据信息、方法经验等局限性以及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接受包括投资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质询。另外,为促进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生成所依赖的思路、方法、技术和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在决策中更加理性合理的使用评级结果,《评级指引》要求披露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信息,出于保护评级机构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内核参数等关键信息可有所保留。
问:《评级指引》针对不同类型评级业务分别规范是出于什么考虑?这些业务间存在哪些共性和差异?
答:从信用评级机构的角度看,信用评级业务可分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其中委托评级又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分为发行人委托评级和投资人委托评级。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上的评级业务主要以发行人委托评级为主,也出现了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的实践,但现有监管政策主要约束发行人委托评级,还未涉及对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的具体要求。为此,《评级指引》在梳理不同类型信用评级业务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业务提出基本要求并划分出专门章节规范各自差异部分。
不同类型信用评级业务遵循基本的评级原则和方法,在项目立项后都需要经历组建小组、报告撰写、等级评定、结果发布、终止评级和档案管理等的基本流程。《评级指引》以基本流程为主线,依次规范共性环节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明确共性要求的基础上,《评级指引》也针对三类信用评级业务在某些环节的个性特点予以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渠道、确认复议及跟踪评级要求的不同。在委托评级下,评级机构除了公开渠道外,主要依靠实地调研收集受评对象资料;发行人负有配合开展评级业务的义务,相应的享有评级结果披露前的确认及复议权;另外评级机构负有按规定开展跟踪评级的义务。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的自发行为,评级机构主要依赖公开渠道获取受评对象信息,可选择在出具报告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视信息、人力等条件决定是否开展跟踪评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同。在发行人委托评级下,评级报告应对市场公开披露,其中初始评级报告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要件之一由主承销商代为公布,而跟踪评级报告则由评级机构自行安排上网。在投资人委托评级中,投资者通过支付对价享有了评级信息使用的优先权或排他权,因此评级机构应依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评级报告。在主动评级中,评级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外披露评级结果,如对外披露,考虑到信息来源局限性对评级质量的影响,评级机构应特别标注主动评级结果,并披露信息来源、方法和程序,以提请投资者审慎评判和运用主动评级。
三是机构层面利益冲突防范重点的不同。由于商业关系的不同,三类评级业务在机构层面上的利益冲突防范也各有侧重。在发行人委托评级下,我们重点关注评级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或维持与发行人的客户关系,主动或被动的开展以虚增级别为代表的不当竞争。在投资人委托评级下,我们主要防范评级机构在投资人授意下故意压低评级或给予个别投资者有失公平的信息优待等行为。主动评级虽为评级机构的独立行为,但也不排除评级机构通过发布显失合理的主动评级迫使发行人与其建立委托评级业务关系的可能,为此《评级指引》要求在主动评级转为委托评级时信用等级变动发生的,评级机构需向市场公告原因。
问:交易商协会鼓励推行双评级是出于什么考虑?未来将如何推进这一制度的安排?
答:双评级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两家(含)以上评级机构同时对债券发行人或所发债券各自进行独立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与此相对应的制度安排称为双评级机制。
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双评级制度的推广促进了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对市场各方的积极影响:对信用评级机构而言,通过直观的比较针对同一受评对象的评级结果,能对评级行为形成客观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级别竞争,有助于评级质量的提高。对于投资者而言,双评级的校验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参考,这一价值凸显于结构复杂、透明度低、信息可得性不足的金融产品投资领域,这也是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要求在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产品中强制要求双评级的原因所在。对于发行人而言,双评级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评级费用,但促进了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有利于降低债项发行难度,甚至可以节约融资成本。美国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双评级结果一致的情况下,与同级别采用单评级的债券比较,在考虑增加的评级费用后采用双评级的债券平均发行利率仍要低5.2个BP。
为遏制行业恶性竞争,促进评级质量提升,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交易商协会此次在《评级指引》中明确了鼓励开展双评级的态度。具体的路径选择,可以先在部分产品或发行主体应用双评级,逐步过渡到全产品全发行主体。采取向发行人收费和向投资人收费模式的评级机构具有完全不同的商业利益链条,将它们出具的评级结果互相印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视角更全面的信息,交易商协会提倡由不同收费模式的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
问:协会将如何推动《评级指引》的具体实施?
答:《评级指引》推出后,交易商协会从三个方面开展后续工作:首先是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评级指引》的广泛持续的宣传培训,不仅要在评级行业内部普及《评级指引》理念原则和具体要求,还要引导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等主体正确认识评级功能,自觉维护评级独立,为评级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其次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在实践基础上出台有关备案材料、合规报告、信息披露、双评级运行等实施细则;三是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理顺自律管理工作机制,通过督导提示、现场调查、业务通报、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评级指引》落到实处,深入研究并适时推出市场化评价激励体系,增加评级机构面临的声誉成本,强化对评级行业外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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