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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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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发文文号】京价〔检〕字〔号【实施日期】日【颁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京价〔检〕字〔号日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检查范围、内容及时限  检查范围为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检查内容为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消毒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的购销价格。检查时限为近期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二、检查的重点  除《紧急通知》中规定的检查重点外,当前重点检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药监办[2003]11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京价(医)字[号)等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三、检查要求  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在区县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周密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近期价格举报重点地区,要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㈡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京价(检)字[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场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医)字[号)和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京价(医)字[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认真研究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应立即启动市场检查联动机制,密切与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合作,相关案件迅速移交。  ㈢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把握时效、严格程序,妥善解决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价格和收费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价格隐患。  ㈣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变动情况;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除每天15:00前汇报当天市场检查情况外,每周二汇总上报前一周的检查情况;出现异常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同级政府和市物价局,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联系人:杜建华、安伟电&话:&(电传)&(电传)  特此通知。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三部门“保障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供应,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决定在全国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限  检查范围: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及相关经营者(含解放军、武警有关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包括抗病毒、抗生素、增强免疫等类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包括代煎品)、中药原材料等,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等的购销价格;检查的时限:近期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二、检查的重点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规定的。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统一部署,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派出若干督导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时间:此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时间安排。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其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深刻理解这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安排,分片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这次在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目前为部分地区,这些地区更要下大力量搞好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一些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中药原材料产地和集中销售集散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检查,整顿和规范价格行为。检查中要认真学习政策,研究检查中发现的多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到依法准确定性。  (三)要加强市场价格情况的反馈上报工作,在检查中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迅速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尤其是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旦认定,要坚决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  (五)要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价格政策和改进价格管理的建议,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做好本部门的疫情防范工作,采取切实的防御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工作在第一线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的预防保护工作。附件:  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内容及政策依据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内容及政策依据    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经营者违反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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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3]6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金耀集团有限、天士力集团有限、警备区后勤部:  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9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品种92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自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07个,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自日起执行。
  二、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三、本市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单独定价程序,在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国家计委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审核后重新核定价格。
  六、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附件1:92种甲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附件2: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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