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财政部2015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目

关于申报2015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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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作者:团县委&&&&文章来源:团县委&&&&点击数:&&&&更新时间:
关于申报2015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襄青联发[2015]2号
各县(市)区团委,高新区、经开区团工委,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汉江流域青年创业示范区。根据共青团襄阳市委、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大学生创业扶
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襄青联发[2013]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2011年6月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在襄阳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创业项目。
三、申报条件
同一对象和创业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获奖创业项目只享受一次市级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3年5月13日以后,在襄阳市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项目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稳定经营2个月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注册时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
(四)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五)处于创业初期,有完备的创业计划书;
(六)各项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八)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不受理从事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附件1,纸质A4大小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原件;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带动就业相关材料;
(六)无不良信用承诺书、无违法记录承诺书原件;
(七)对申请表中所反映部分数据、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特种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
(八)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级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地团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收集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填写《襄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确保申报材料和创业项目的真实可靠。汇总后报共青团襄阳市委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三)团市委对各地提交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团市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大学生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对入围项目进行复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并组织举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
六、评审标准及办法
对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市级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对申请补助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须通过大学生创业大赛进行评审。对获得市级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投资机构已经承诺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申报项目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评审的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符合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的创业项目,报省评审。
对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在市级平面媒体和团市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团市委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企业法定的银行账户。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对象不符合条件、重复申报、改头换面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申报资格;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地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狠抓宣传,精心组织,积极引导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主动申报,并认真做好核实推荐工作(推荐项目数量不限)。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
(三)各地团委负责汇总本地申报的项目,填写《襄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团组织和人社部门公章,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共青团襄阳市委所属襄阳市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邮寄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新街42号,邮编:441021),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黄斌& 詹莎
联系电话:3575972
保康县2015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可到所在乡镇团委或团县委办公室咨询,联系人:李红昌;联系电话:5813463。
1、襄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襄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
3、企业安置就业人员信息统计表
保康县人民政府主办&&&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保康县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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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申报2015年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的通知
【字号: |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公开申报2015年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定州、辛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联合下发了《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冀财教〔)。按照该文件要求,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将组织开展2015年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公开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的主体,必须是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在我省注册并具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各类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2.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应该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
  3.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应由我省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创作生产,具备参评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二、申报方式
  1.符合2015年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请及时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http://www.,下载专区)、长城网(.cn)、河北新闻网()下载申报通知和软件客户端(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将软件客户端安装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然后按申报要求进行注册、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的录入,并提交审核。审核部门未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修改相关信息;审核通过的项目则不能再修改项目信息。
  2.各项目单位要同步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提供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三、项目审核
  所有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都要进行逐级审核,以保证项目真实(可查)、合规,符合要求。按照项目归属不同,项目审核程序要求如下:
  1.设区市、县(市、区)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要进行逐级审核。各地市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宣传、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两家审核一致同意的项目可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财政部门采取同样的方式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网上审核,两家一致同意后申报。
  2.省直各有关单位和省属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是要密切配合。各地宣传、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二是增强申报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各市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有前景的优秀项目能够申报,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报和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明确申报项目类型。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包括文学、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动画片)、戏剧、广播剧、歌曲等文艺精品项目。申请的扶持资金只用于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四是严格申报和审核时间。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五是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各地各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作为最后审核单位的各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要联合为每个申报项目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省属文化企业也要为申报的项目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投资规模等,同时,申报项目单位要把与项目相关的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辑到一个文档(word文档,不超过20MB)里面,然后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材料编辑顺序为:申请报告、项目简介(不超过1000字)、项目立项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等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需要提供照片的,将照片以图片形式插入word文档中;
  (2)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等作品的剧本大纲或策划案。
  2.纸质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项目的项目书;
  (3)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等作品,需提供剧本大纲或策划案等。
  省委宣传部文艺处联系电话:0、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电话:8、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财政厅
关键词:文艺精品,申报,河北
责任编辑:赵鹏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廊财采(2015)5号
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廊财采(2015)5号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
第四条&&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廊坊市采购办
河北政府采购网 (c)2004 版权所有财政部:2015年初将取消征地管理费、房屋登记费等一批收费项目
中国新闻网 日 09:56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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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4]11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办公厅(室):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支持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发挥资本预算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企业结构优化,推进资源整合、深化改革和产品服务创新,缓解发展资金困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实现转企改制后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5年资本预算编制将结合当前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文件所规定的三项重点。具体包括:
  (一)支持兼并重组与深化企业改革
  包括支持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合并组建新企业或集团公司;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购买、直接入股等方式取得其他文化企业所有权或控股权;中央文化企业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于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人员安置经费,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和创新
  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以技术为支撑,以内容为基础,开展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网络传播与运营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相关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提高企业文化装备水平,推动中央文化企业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三)推动文化走出去
  主要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境外投资,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或取得文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开拓国际市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予以支持。属于境外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境外投资的书面文件。
  三、编报内容
  中央文化企业申报资本预算项目时,应编报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书,包括编制报告内容、资本预算表和相关附件:
  (一)编制报告内容
  1.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总投资金额、申请资本预算支持金额、实施目标。
  2.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级次、企业本级基本情况,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以前年度资本预算实施情况。
  4.资本性支出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盈利模式分析、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和年度计划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预算均应区分企业自筹与申报财政资金数额比例和支出内容。
  5.费用性支出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立项必要性分析、具体支出范围说明、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其他相关说明。
  (二)资本预算表内容
  1.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安排相关内容。
  2.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明细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三)编制报告相关附件
  1.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2.属于需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提供贷款协议、合同等。
  3.属于合作项目,提供对方资质证明、合作协议或合同等;境外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编报要求
  (一)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所属中央文化企业申报资本预算,严格把关,确保资本预算编制和项目建设质量。中央文化企业应实事求是,按实际需求编制资本预算,确保编制数据和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和完整,做好项目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
  (二)日之前,中央文化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司函形式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中央文化企业原则上申报1-2个项目,集团原则上申报1-4个项目。项目计划书应装订成册。
  (三)中央文化企业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申报预算项目,并同时报送3套纸质申报资料,平台具体操作流程将于10月20日之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卢妍妍010-、戚骥010-、湛志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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