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投资收益属于什么科目不属于属于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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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分析的对象是组成营业利润的各项目(即收入,是用来分析营业利润组成各部分的变动情况也就是说、费用)但营业利润本身不是分项变动情况分析的内容、成本利润表分项变动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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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略论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和构成内容
略论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和构成内容
作者:鲁立
FASB198012FASB3(Comprehensive
Income)1997FASB130---130
作者:鲁立
FASB198012FASB3(Comprehensive
Income)1997FASB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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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1)&COCO: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实际利润额”、“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三栏是没有勾稽关系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6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11111459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转载]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
今年6月1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几条规定是值得重视的,尤其是第3条“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第4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意见。
&&&&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第7条意见,即:对利润表的调整,增设“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这2项。这是一条不小的转变。
相当多的投资人比较重视利润表,不重视资产负债表;重视当期收益,不重视潜在收益及长期盈利能力。所谓的“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在FASB那儿早有规定,“综合收益总额”被FASB称为“累积其他综合收益(Accumulate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这样,将影响综合收益的因素,纳入了损益表正表之中报告,就足以引起投资人的重视了。
投资界的人喜欢用PE法来估值,其实不同收益的性质其差异是极大的,总而言之,按照是否是“主要经营活动”、“经常性”可以将经营活动分为4类:
1、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
2、非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利得和损失;
3、异常利得及损失;
4、此前期间的损益表报告金额调整
真正对我们估值及对企业内在价值有见解的信息,就是第1类收益——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这也是损益表的主体。
按美国FASB的处理,报告收益的报表,可以分为2张表:净收益表及综合利润表,净收益表报告经常性的收益及非常性损益,综合利润表则在此基础上再报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未实现利得及损失。
综合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一、净利润&
二、其他综合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值)的核算&&&&&&&
1、外汇交易调整
2、未实现的证券持有利得和损失
&&&&&&&&&&
期间内产生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
&&&&&&&&&&
减:对纳入净利润中的利得重新分类调整
3、最低养老金负债调整
合计:综合利润(损失)
国内的报表中,其实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第3部分——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已经报告了这一块“综合利润”,其中第3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列出了4种情形:i.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金额;ii.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iii.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iv.其他。
翻了不少中报了,绝大部分企业仍未报告“其他综合收益”,也未报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第一医药(600833)、浦东金桥(600639)的中报中,报告了这个“其他综合收益”的细节,并单列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总之,资产负债表才是企业最核心的报表,结合股东权益变动表来分析“其他综合收益”并区分“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是很有意义的。
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规定: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
什么是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和损失扣除影响后的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计算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应当扣除所得税影响;在计算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影响以外,还需要分别计算归属于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的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在利润表“”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项目。企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除应当按照上述做法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除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列报需要做上述调整以外,企业还应当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一)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的、减值及处置导致的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的差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或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的增加或减少。   五是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不确认为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其他。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二)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  一是所有者资本投入导致的(或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增加。包括捐赠视为资本投入而确认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   二是当期实现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   三是同一控制下,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四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子公司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投资单位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如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产生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而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变动。  
五是以权益结算的,在确认时相应增加“其他资本公积”,以及在行权日减少“其他资本公积”和确认的“资本溢价”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变动。  
六是减资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包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和注销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增减变动。  
七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导致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储备”的增加或减少。  
八是其他权益性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如:  (1)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此处理导致的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3)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导致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4)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导致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导致的合并报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减变动。  (6)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该项行为的实质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而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赠予(或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根据要求应视为股东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接受股份赠予参照接受大股东捐赠的处理原则,即按权益性交易原则确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九是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综合收益内涵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内容
10:1 谢获宝 刘波罗 尹欣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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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2009年6月印发了《》(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七条对利润表的列报内容与方式做出了适当调整,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要求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在利润表中报告综合收益,有利于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是该解释对其他综合收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实践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列报带来了困扰。本文在剖析综合收益内涵的基础上,界定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条件和内容,期望为实务工作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综合收益内涵
  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提出,它被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1997年,FASB发布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将其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部分,并为综合收益的报告提供了单表式、两表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式等选择,但回避了综合收益确认与计量两个最为敏感的问题。纵观国际上改革收益表的思路,无一不是先构建一个框架,然后通过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往里面填充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综合收益体现了会计报表确认思想上的“资产负债观”,只要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化(除所有者与企业交易外),都属于其核算范畴,它不仅包括经常项目还包括非经常项目,既可能来源于经营活动又可能来源于、筹资等活动,既反映已实现收益又反映未实现但按准则规定已确认的潜在收益。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内涵和列报条件
  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下,“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报告期内满足所有者权益确认和计量条件、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由企业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当期不确认为损益,但未来影响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其列报条件包括:
  1.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必须满足所有者权益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标准。
  2.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是由企业与非业主方面进行的交易,或发生的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企业与业主间的交易包括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这些交易形成的权益变动额,不能反映真正意义上的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属于收益的范畴。其中,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通过“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在会计科目“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里核算;并且按确认的时间不同,所有者投入资本还可分为当期一次性完成和分阶段实现两类:
  (1)当期一次性完成。所有者投入资本,在当期确认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为:借记“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这部分所有者投入资本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范畴。
  (2)分阶段实现。这类业务初始发生时,交易对方只是企业潜在的所有者,交易的结果是他们拥有了在未来某个时点或某段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要求确定的金额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这部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这种所有者投资分阶段实现的情况下初始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
  3.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当期不计入净损益,但未来会影响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反映的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但是随着交易或事项的不断发生,这些利得和损失会形成未来的损益。
  三、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内容及核算
  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梳理了“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内容及账务处理方法: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是损失,则做相反分录。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将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是汇兑损失,做相反分录。转出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单位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将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或“投资收益”等科目。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若是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转出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在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后,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应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在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误解,认为当期所有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的项目,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但事实并非如此:
  1.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应按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
  2.企业发行可转换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先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进行分拆,前者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后者被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行权日,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会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006年2月新准则颁布了,无疑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有创新,有突破,当然也有遗憾。虽然新准则中没有明确提出综合收益的呈报及编制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重大变化,诸如公允价值遍地开花、衍生工具的确计量问题、价值变动等等变化已经用铿锵有力的事实宣布我国的收益已经向着综合收益迈出了实质性的坚实一步!新准则没有象国外很那样,先提出综合收益呈报问题然后解决确认计量问题,而是直接涉及了一部分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先挖渠后开闸的做法是我们新准则的灵活与创新。综合收益是会计殿堂里的一颗冉冉升起的璀灿的明珠,有待我们去开拓去探究。
一、综合收益的发展
1776年,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了收益的概念,1890年,马歇尔在《学原理》中将收益的概念定格为“财富的增加“,并引入了,提出了区分”实体资本和增值收益的思想。1946年,希克斯在《价格与资本》中指出收益是指在保持期末和期初同等富裕的情况下,可以消费的最大金额。这些都都是经济学收益观。随着会计学的产生和发展,会计学收益观也应运而生,会计学收益观是指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的会计假设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运用会计学的专业方法,确定企业在一定期间实际经济交易的成果。由于会计学收益观,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很快便得到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会计学的发展,随着人们对会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分析的研究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了传统收益的缺陷:会计收益没有考虑物价变动、持有得利、商誉以及它们价值变动对企业收益产生的影响,而只是追求可靠性、可验证性和可计量性,这显然是满足不了使用者的客观需求和要求。于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会计学界又开始研究和发展收益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种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纷至踏来,跨国公司不断涌现,技术日新月异,企业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传统的遵循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的收益再也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各种人为操纵利润事件也层出不穷,种种冲突种种缺陷迫使会计学界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学界开始尝试提出,当相关性和可靠性发生予盾时,可以牺牲一点儿可验证性而增加相关性,并以此为切入点,试图形成一种全新的收益理论。
1961年爱德华兹和贝尔在《企业收益理论与计量方法》中肯定了经济学收益观的理论价值,将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相结合,提出了“企业收益”的概念,并进一步强调,任何完整的收益分析,都应该考虑已实现的和未实现的持有得利,并按其来源进行分类。
1980年12月,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首次提出了综合收益(comprehensive),这一全新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净资产)的变动。
1984年12月,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再次指出,综合收益的报告应当成为一整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1997年,FASB又正式公布了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净收益仍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得利)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包括外币折算调整项目,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可销售证券的得利或损失。
1998年6月,FASB又发布了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要求计量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有关用来避险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包括对预期的以外币标价的交易进行避险的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2000年2月,FASB发布了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应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此公告为在初始确认或新开始计量时运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一项会计计量基础以及摊销的利息法提供了一个框架,提出了指导现值使用的一般原则,指出在初始确认和新开始计量时,使用现值的唯一目的是估计公允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英、法、澳等国纷纷颁布实施了业绩报告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报告综合收益。1998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四加一小集团(G4+1)提出,财务业绩应在单一的业绩报表中进行报告。1999年3月,IASC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将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IASC于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且制定了会计准则立项远景规划,业绩报告是其确定的旨在确保其主导地位、促进会计准则趋同化的四个项目之一,由IASB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研究。这一项目主要涉及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列报的问题。
从上述综合收益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会计学界对综合收益理论的研究思路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收益表的局限,反映报告期内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额,把全部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纳入财务报表中,同时也突破了传统会计收益的实现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早期的收益是定义为“财富的增加”,将收益当作一定时期净资产的增值,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仅根据期初期末净资产价值变动确定收益很难说明影响收益的具体因素,因而“收入费用观”又应运而生,但随着物价变动、交易复杂,资产计价打破了历史成本的界限而引入了公允价值,收益确认又回到了“资产负债观”,但这并不是起点回到终点,而是会计收益向经济收益靠拢的更高层次的发展。
然而,任何好的理论必须要有可操作性,实现原则的客观性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又使得全面采用公允价值,全面确认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是非常不现实的,因而综合收益采用了折衷的做法,既不放弃实现原则,又能反映价值变动,基本上做到了采用资产负债观代替了传统的收入费用观来确认收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前经济发展中公允价值和报告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并且最为宝贵的是,综合收益为我们未来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为我们今后确认和计量更多的可实现利得与损失预留了大门,综合收益比净收益更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及时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减少了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的空间,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综合收益在我国的发展及编制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简论了综合收益的发展历程,做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我国会计也同样面临发展的问题,同样,综合收益在我国也有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自九十年年代后期,我国会计学界也开始尝试突破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界限,1992年11月我国第一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各项资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显然规定的计量属性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石的。而收入的确定也是坚持实现原则,因而只反映了企业一定时期内已经实现的收益,保证了收益信息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随后财政部又相继制定并发布了22项具体准则,并于2006年2月颁布了全新的准则,进行了较大的变革,我们可以看到公允价值的概念已经得到较广泛使用。虽然新准则没有明确的提出综合收益的呈报问题,但已经在实质上进行了综合收益的尝试。
世界范围而言,传统的收益已经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业绩,我国亦然,任何国家的经济高水平发展,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会计体系。采用综合收益是我国经济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WTO后,会计准则的国际接轨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实早在入世谈判之中,欧盟等国就曾针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差异较大提出要求,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成必然必要之举,并且我国已经看到在新准则中,已全面向着国际轨道行驶。而综合收益做为国际会计的一个既前沿又重要的课题,要与国际接轨是无法回避这一问题,换言之,中国要与国际经济、国际会计接轨,必须采用综合收益,当然方式方法不有待探讨。
2、综合收益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面临新问题的一把金钥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信息化程度地不断提高,会计实务与理论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收益已经逐渐暴露出缺憾和不足,一些新生工具、新生现象只有通过综合收益才能妥善解决。
3、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发展,综合收益是改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可以这样说,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和报表体系,我国上市公司即使是无主观上的操纵利润或隐瞒信息的动机,也无法保证真实客观信息的全面披露。曾经有经济学家指出,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十年培育了一个大赌场,甚至连睹场还不如,这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之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有广泛的操纵利润的空间,正是因为我国的现有会计体系存在着欠缺和漏洞,这是一个连环。
尽管业绩是股市永恒的风向标,但是通过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却令人惊讶地发现,实证与理论之间竟然存在巨大反差,会计收益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远远不如我们理论上推断的那么重要。在中国的股市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有过炒股经验的朋友都应该在这方面有过深刻体会,甚至是惨痛的教训,笔者就曾经在大商股份上深受其害,痛定思痛,笔者认为之所以会计收益在证券市场上起不到决策作用,甚至是起着负作用,令投资者损失惨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传统收益呈报信息不充分,不全面,没有突破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的缚纣,使得传统的收益根本就反映不了经济实质,可以说是失效地,试问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又有哪个投资者敢以年报、中报为依据进行决策?充其量只不过把年报、中报业绩当做一个数据而已。大这样的会计信息环境中又怎能建立和发展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因而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反映公司业绩和成果的综合收益是必要的。
三、我国当前收益确认计量及呈报存在的弊端及相应举措
我国当前收益确认、计量及呈报环节均存在问题,而采用综合收益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1、我国当前的收益没有注重增值概念
进入21世纪,知识得到了长足,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已成为会计管理的必备理念,当前的会计管理观念已经从短期的利润视角长期价值创造的更新,引导企业管理当局直接面向投资者,以帮助人们清晰地把握价值动因,以此发现价值增减的动因,进行以价值为基础的决策。应该说当前企业经营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只是单一地追求利润,它必然谋求参与企业活动的各个利益主体的综合利益,其中包括股东、职工、贷款者、政府,为此会计收益只反映传统经营业绩是不够的,还应该动态地反映企业增值形成的收益。
2、关联交易利息收益确认与呈报问题
众所周知,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并签订借贷协议,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关联公司之间往往并不签订借贷协议,而且也不收取任何利息,而是以业务往来的名义支付给关联方,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05年3月即以业务往来的名义支付给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关联方)2000万元,热力公司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而对方公司则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中,这样一来,按现有的会计原则则年度末只在两家公司年终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一笔债权和一笔债务,然而在利润表中却丝毫没有体现,但是大家都知道,实际上热力公司就算不按贷款利率,即使按年存款利率计算(2.25%),05年也损失了33.75万元的利息收入,而甘泉公司显然少支付了33.75万元的财务费用(如果按贷款利率则为78。30万元),但是按现有的会计准则,既不确认收入费用,更不能在报表中呈报,这样一来,打着往来名义,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大摇大摆毫无顾忌的转移利息收入,而现有会计准则相关政策包括税法相关条款均无能为力。可以试想,如果采用综合收益,显然这部分成本费用必需也应该在两家公司的报表中体现出来,因为这才是两家公司的真实盈利数字,这样外部投资者包括国家税务机关,才能得到更加真实、准确、有用的决策信息。
3、当前的收益呈报不够充分
可以说,我国当前的收益呈报只露冰山一角,信息披露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的整个冰山。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以知识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不但能够快捷把传递大量信息,而且也为用户提供了直接分析这些信息的手段。我国当前还保持着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显然是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的,会计工作应该提供多种属性的报告,既包括最低层的原始数据,也包括高浓缩的综合信息,既包括定量信息,也包括定性信息,既包括信息,也包括预测信息等,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好地反映相关性的特征。
4、传统收益轻“软”重“硬”,“软性资产”信息披露缺乏性
到2006年的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全球经济结构调整方兴未艾,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世界经济从经济时代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改变了企业资源配置结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会计计量的内容日益丰富,范围逐渐扩大,会计计量技术必须完善、发展、提高,对知识资本如何计量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会计以有形资产计量和报告为重心的会计理论已经受到来势迅猛的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企业并非是只依靠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立足的,而更多的是依靠先进的技术、充满活力的机构设置、高素质的员工、优秀的企业文化等知识资本。这些软性资产为企业的创造的收益甚至已经大大超过了有形资产,可诸如商誉、名牌产品的品牌、质量认证体系、绿色产品标志、域名、客户名单、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软性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几乎根本没有在会计信息中进行确认、计量和呈报。这显然是与决策有用相背离的,必须加以解决,要不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因而综合收益是能够解决,至少是部分解决这一问题。可能由于现有的计量手段、测量技术等原因,有些软性资产我们还无法进行准确计量,但是我们可以先从那些已经具备可操作条件的资产着手,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我们会有办法确认计量越来越多的软性资产,这也是我们MPAcc学员的历史任务之一。
5、合并收益确认及呈报存在漏洞。不妨先看一个实际案例,大连某公司合并开发区某材料公司时,当时企业的实际做法是遵守了规则,实际发生了130万元坏账并且也做了130万元坏账,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执业者都当作为严格遵守执业纪律的理想人,必须考虑当执业人不遵守职业纪律时,如何通过制度准则加以避免。但很遗憾,我国当前的合并做法存在漏洞,更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即将执行的新准则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存在着同样的漏洞。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如果不计提坏账130万元,则呈报给人们的合并报表将增加了130万元的利润,而现行的相关准则要求,却无法通过制度约束来规避,只能依靠执业者或企业管理者自觉性来规避,这是可悲的,这是一个合并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这也是收益确认计量和呈报的问题,也许我们可以通过综合收益,对这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真实损益在综合收益表中加以确认并披露。
6、不执行综合收益致使企业利用当前缺失和准则滞后进行人为操纵利润
由于客观的、主观的原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缺陷和漏洞给职业道德方面有问题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人员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在法律缺失和准则滞后的当前情况下,各利益主体对其行为也是无可奈何。如为增发股而调节利润的某某药业,2004年前三季度累计提取约2亿元销售补偿费,但年底不但全部冲回,而且还冲回2003年提取的1.5亿元销售补偿费,由此使得当年利润增加43%,试问看过了前三季度的利润表,又有哪个外部投资会想到年底一下冒出这么多利润?包括证监会在内的相关监管机构对这些“合法”的数字游戏也是无可奈何,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又如何能够相信这些所谓的经审计的报表?可能有人要问这与综合收益何干?笔者认为,综合收益不只是涉及收益金额的确认和计量,还包括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配比,只有这样才能规避本案例中,前三个季度大额计提预提费用,而年末一次性冲回,甚至是以后年度冲回的弊端。
7、当前存在潜在成本、潜在收益无法确认及呈报问题
举一个笔者身边的实例来讲吧,2005年大连市第三发电厂收购某集团高新园区锅炉房,当时收购协议上有一非常不显眼的附加条款:三发电在未来几年内要为某集团开发的小区接收40万平米的供热负荷。这里面没有提到金额,甚至都没有提到钱字,但是熟知大连地方城建政策的人都知道,这里不但涉及金额而且数额巨大,按大连市现行政策规定,接收每平米供热负荷需缴纳60元集资费,40万平米就是2400万元。在这次收购中,三发电没有确认该项收购成本,更不用说在报表中呈报,而某集团如何处理笔者尚无法知晓,但可以想见,亿达集团不可能确认为一项收益,不是三发电和某集团主观故意要这么要,而是因为现行传统收益无法确认,更无处呈报。但是显然三发电的收购成本远远不止支付的100万元,信息失真之大让人震惊,采用综合收益,潜在成本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效果上看,综合收益都要比传统收益更有优点,更有决策价值,不禁有人要问,那我国为什么还不赶紧采用综合收益?谈何容易!采用综合收益也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前述已经提过,现有的技术测量计量手段还无法对很多软性资产予以确认、计量;成本过高问题,综合收益意味着公允价值、未来现流量等等大量繁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有,从业人员素质问题,采用综合收益,很多时候需要大量的高水平的执业判断,主观的东西会很多,而这些都离不开高水的、高职业道德的财会从业人员的,目前我国还不行。
笔者认为综合收益是历史的必然,在我国有采用综合收益的必要行,也有其一定的可行性,综合收益可以使我国的会计收益进一步向经济收益靠拢,从而使会计信息呈报更加具有决策有用性。综合收益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的空间,使一些灰度空间暴露于阳光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综合收益比当前传统收益更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及时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也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有用性,我国应当乘着新准则颁布的东风,全力推进综合收益的研究,争取使综合收益在我国早日启用,而且我们国家不仅要解决综合收益呈报问题,还应该解决综合收益确认和计量等国外尚未解决的难题,我们完全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随着科学计量、测量、鉴定、评估技术的发展,综合收益终将全面启用,针对当前对会计收益乃至会计学的一些非议,还会计学一个公道。
我们看到,我国的新准则在综合收益上已经做出大胆尝试,已经迈出坚实步伐,但还不够,还需要我国的会计学界加倍努力,继续研究探讨,尤其是在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等前沿课题上还需取得突破!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核算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内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下列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属于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2)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由自用状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根据持股比例确认的,净损益之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说明:上述三项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列入其他综合收益;(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针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每期资产负债表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说明:上述两项不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不列入其他综合收益,列入资产负债中。
投资企业 25%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1.可供出售金融&&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发生额)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2.房地产转换&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方发生额)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方发生额)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4.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发生额)
列示于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25++25+25+25=100(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进其他综合收益(OCI)项目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建议修改的本征求意见稿。理事会在制定这些建议的修改时考虑了对2008年10月发布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的反馈意见。理事会的目标是在2010年底之前,对损益和综合收益的其他项目作出设定的改进。
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正在就这些建议的修改联合进行工作。但是他们会分别发布各自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些建议,FASB将取消OCI列示的选择权,这一选择权IASB已在2007年取消。
还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其他出版物中将“综合收益表”的名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IAS
1已经允许主体使用其他名称,这一灵活性仍然保留。
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目前,根据IAS
1,主体有权列示一张“综合收益表”或者列示两张单独的报表,分别是“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建议使用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个不同的部分。
本公开征求意见稿还建议用一种新的列报方式报告OCI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建议修改已经引入了需要在OCI中列示的新项目。金融工具项目剩余阶段的工作也可能增加在OCI中列示的项目。
IASB建议把不能被确认为损益的项目与将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入损益的项目区别列报。
这些建议的修订是为了让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更容易理解报告主体的非所有者权益变动。以及帮助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OCI中列示的个别收入和费用项目的相关性,并评估OCI项目可能对损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IASB仍采用损益来评价经营业绩。损益将在报表中清楚的列示并仍作为计算每股收益的起点。
IASB会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IAS 1进行修改。
征询反馈意见&&&&&&&&&&&&&&&&&&&&&&&&&&&&&&&&&&&&&&&&&&&&&&&&&&&&&&&&
IASB邀请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进行反馈,特别是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反馈意见能够做到下述几点,将对我们非常有帮助:
(1)就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2)指出与反馈意见相关的特定段落;
(3)包括清晰理由阐述;
(4)如果合适的话,提供可供理事会考虑的备选方案。
反馈意见者无需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理事会鼓励大家就自己认为必要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
IASB不对本征求意见稿没有解决的IAS 1的其他事项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于日之前提交。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涉及的段落
IASB建议在IFRS和其他出版物中将“综合收益表”的名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你是否同意?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编制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OCI项目”两部分。IASB认为这样可以使得列示更加一致,并使得财务报表更可比。你是否同意?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
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在列示OCI项目时,将那些在后续期间终止确认时经过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与那些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区别列报。你是否赞成这种方法??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为什么?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如果OCI项目以税前金额列示,应将OCI项目的所得税在后续期间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之间进行分配。你是否赞成这一建议?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为什么?
成本和效益&&&&&&&&&&&&&&&&&&&&&&&&&&&&&&&&&&&&&&&&&&&&&
IASB认为:
(1)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的主要优点包括:
(i)在同一份报表中列报出全部非所有者权益变动。
(ii)取消IAS 1中的选择权,增强可比性。
(iii)维持损益和OCI项目间的清晰区分。
(iv)把OCI项目分成可能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会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为损益的项目,可以使OCI中列示的项目更加明晰。
(2)采用以上建议的成本是极小的,因为主体应用现行IAS
1所需要的信息,足以用来采用建议的列报方式。
你是否同意IASB的看法?为什么?
其他意见&&&&&&&&&&&&&&&&&&&&&&&&&&&&&&&&
&&&&&&&&&&&&&&&
你对本征求意见稿是否还有其他意见?
[草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的修改&&&&&&
修改了段落7(下划线部分为新加)。
附注,包含除在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以外的信息
删除段落12。修改了段落10,段落81和段落82的标题,以及段落81、段落82和段落83()。增加了段落82A和82B,删除段落84。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b)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主体对上述报表使用的名称可以不同于本准则所使用的名称。例如:主体可以使用“综合收益表”作为名称,而不使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删除]正如段落81所允许的,主体可以将损益的组成部分作为单一综合收益表的一部分列示,也可以列示在一张单独的收益表中。当列示为一张收益表时,它是完整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应当放在综合收益表之前列示。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81&&&&&&&&&&&&&&&&&
会计主体应按如下方式列报一个期间内所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
(a)在一张单一综合收益表中,或者
(b)在两张报表中:一张报表列示损益的组成部分(单独的收益表),另一张报表以损益为起点,并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综合收益表)。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应分成两个部分:
(a)损益,和
(b)其他综合收益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应列报的信息
82&&&&&&&&&&&&&&&&&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的损益部分中:
(a)收入;
(aa)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和损失;
(b)融资成本;
(c)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ca)如果一项金融资产重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之前的账面价值和重分类日(根据IFRS
9的定义)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d)所得税费用;
(e)构成合计金额的以下信息:
(i)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和
(ii)构成终止经营的处置资产或资产组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销售成本或处置费用所确认的税后损益;
(e)终止经营损益的合计金额(参阅IFRS
(g)-(i)[删除]
(g)将其他综合收益的各组成部分按性质分类(不包括(h)中的金额);
(h)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以及
(i)综合收益总额
其他综合收益部分至少应包括反映期间内下列金额的单列项目:
(a)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根据其他准则的要求,分为以下两类区别列报:
&&&&&&&&&&
(i)在后续期间满足特定情况时,将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以及
&&&&&&&&&&
(ii)以后不会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
(b)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以及
(c)其他综合受益总额。
表上还应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总额。
主体应当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将当期损益分为以下项目进行披露:
&(a)当期归属于以下各项的损益:
&&&&(i)少数股东权益,以及
&&&&&&(ii)母公司所有者。
&(b)当期归属于以下各项的综合收益:
&&&&&&&&&&
&&(i)少数股东权益,以及
&&&&&&&&&&
&&(ii)母公司所有者。
&&&&[删除]主体可在单独的收益表(参阅段落81)中列报段落82(a)-(f)的单列项目和段落83(a)中披露的内容。
在段落85-87,100和115中,如果有提到“单独的收益表”,就将其删除,并将所有“综合收益表”的表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把段落90和94中的“综合收益表”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修改了段落91增加了段落139G。
91&&&&&&&&&&&&&&&&&&&&&&
主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组成部分:
(a)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或者
(b)税前金额,以及相关的所得税总额。
如果主体选择上述(b)方案,则必须将所得税在将后续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部分和不能后续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部分之间分配。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IAS
1的修改),发布于[日期],修改了IFRS中使用的术语。另外还修改了段落10、82、83和91,增加了段落81A、82A和82B,并删除了段落12、81和84。会计主体应于[征求意见后插入日期]或以后日起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本[文件名]的修改。允许提前采用。
对IAS 1应用指南建议的修改
修改了段落IG1和IG5(下划线部分为新加,中间画横线部分为删除)。
财务报表结构示例&&&&&&&&&&&&&&&&&&&&&&&&&
&&&&&&&&&&&&&&&&&&&&&&&&&&&
IAS 1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了在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以及权益变动表中披露的最低要求。IAS
1也规定了需要在相关财务报表或附注中进一步列报的项目。本指南提供了简单的示例,说明可以满足IAS
1有关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要求的方式。必要时,为适合其特定的情况,主体可以改变列报的顺序,报表的名称以及单列项目的说明。
本例提供了两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用来说明对报表名称或项目的不同列示方案。同时说明了对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列报方式的选择,即税前或税后列示,将收入和费用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在一张报表或是两张报表中。单独报表(本例中的“收益表”)示例了利润中收益和费用按性质的分类。
删除了两张综合收益表的例子,用来替换的是下面的例子。
其他综合收益表项目的列报
20X7年12月31日XYZ集团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对损益中的费用按其功能进行分类的示例)
(货币单位:千元)
享有联营利润的份额(a)
所得税费用
& (40,417)
& (32,000)
本年持续经营的利润
本年终止经营的损失
& (30,500)
本年净利润
净利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收益(以货币单位表示)
基本的和稀释的
其他综合收益:
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不动产重估利得
养老金计划精算利得(或损失)
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d)
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b)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b)
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损失)(b)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
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c)
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d)
& (14,100)
本年其他综合收益税后总额
& (14,000)
本年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总额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少数股东权益
可以选择把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在税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
20X7年12月31日XYZ集团综合收益表
(对损益中的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的示例)
(货币单位:千元)
产成品和在产品存货的变动
主体已完成并资本化的项目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
雇员福利费用
折旧费和摊销费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减值
享有联营利润的份额(a)
所得税费用
& (40,417)
& (32,000)
本年持续经营的利润
本年终止经营的损失
& (30,500)
本年净利润
其他税后综合收益:
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不动产重估利得
养老金计划精算利得(或损失)
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b)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b)
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损失)(b)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
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c)
& (14,100)
本年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d)
& (14,000)
本年综合收益总额
净利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收益(以货币单位表示)
基本的和稀释的
综合收益总额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少数股东权益
(a)这表示归属于联营所有者的在联营利润中的份额,即扣除所得税和在联营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份额。
(b)示例是汇总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本年利得或损失及重分类调整。也可以使用总额列报。
(c)这表示归属于联营所有者的在联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份额,即扣除所得税和联营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份额。
(d)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在附注中披露。
列示于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
100+100=200(万元)
新准则下哪些业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6:19 耿建新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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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会计准则中的所有者权益要素中,专门列出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但是,在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却未见实际的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没有专门项目,只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才能见到它的“踪迹”及其基本内容。因此,在基本准则中大泼笔墨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究竟如何表现,是会计工作者的困惑之一,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准则的解释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这样的解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对其进一步解释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应用指南中,可以找到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内容,即:可供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除此之外,笔者在具体准则中找到的其他项目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费用额;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等等。
  从上面的几种业务可知:这类业务大多存在于企业会计处理体系的“边边角角”,虽计入了所有者权益,但均为较复杂的业务,容易与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事项相混淆。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业务的分析
  分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账务处理,能够对我们深入理解这类业务有所启发。尽管这类业务计入了所有者权益,但究其实质,仍属于“利得和损失”,与本期损益密切相关。因此,笔者对这类业务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以探明其特殊之处。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的账务处理分析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则减少资本公积。但是,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要认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相应结转已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另外,如果对外出售金融资产,则要将记录的资本公积转为本期损益,即计入投资收益。
  与上述事项关系最为密切的应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但二者的会计处理区别很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对外销售之后,再结转投资收益。就此而论,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未对外售出时的价格变动是计入本期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该项投资被处置,还应结转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由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要采用成本法进行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因此此类事项只发生于非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企业,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主要是反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视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价值对应项目。
  (三)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在实务工作中,这样的事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资产负债表日,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构成所得税费用。同样,如果企业已记录递延所得税的利得和损失再次发生变化,也要相应结转已记录的资本公积。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的损失,同样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形成因素。因此,在会计期末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又反过来冲减了已经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这样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与所得税费用方式相似,但对本期损益无影响的另一处理线索。
  (四)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这也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很有特色的部分。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自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为利得,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支出。
  推理可知,若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低于历史成本,而后公允价值上升,记录的营业外支出将被增长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抵销;反之则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借方而再次减少本期利润。相反,若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则无论而后公允价值上升还是下降,记录的资本公积都被保留,而将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计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所记录的资本公积、营业外支出乃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要转为投资收益,从而体现了历史成本在记录计益时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只是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的部分,且存在于由历史成本转为公允价值之时。
  (五)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费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则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不冲减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是以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则要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而在实际支付时,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则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和损失的资本公积在此处起到的是一种类似替代物的转换作用。若行权,转为股本和股本溢价;若未行权,则转为未分配利润。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发生的现金数额直接与本期损益相联。
  (六)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属于有效套期的账务处理分析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或者是当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转回,并将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转至相关资产、负债科目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如果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属于无效套期,其会计处理则要直接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即使是有效套期,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也只是“暂停”于资产、负债,或者是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过渡”,基本上属于“待转”性项目。
  三、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实质性分析
  通过对上述六类基本业务的分析可以看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都有其特殊性,体现的主要是以虚拟业务为主、遵循谨慎原则的调整事项。
  (一)多是“虚拟”业务事项的价值反映
  一般会计要素的数额变动,如收入的形成和费用的发生,会伴有货币资金的收付,或者是财产物资的流动。但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却鲜有类似的相关事项发生,多是资产等自身计价基础的变动,或者是其他资产的价值变动对企业总体价值变动的影响额。这样的变动大多表现为与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事项,由此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较为抽象,甚至于难以“琢磨”。所以,本文将这样的业务事项称为“虚拟”事项。对上面的六类业务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到,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多是由“虚拟”事项构成的。
  (二)遵循谨慎原则的体现
  重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二是投资性房地产由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从经济实质上来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尚未确定是否即时出售,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本期损益就会存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按照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的同时,将价值变动数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就可在准确反映资产状况的同时,谨慎地确定本期损益,从而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反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像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在公允价值变动时即期确认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计量方式之时就将计价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范围就会不恰当地扩大,以至于使会计信息难以遵循其质量要求。
  (三)由此形成的权益是与相关资产、负债等对称的调整项目
  从前述内容可知,如果将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之后,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得到了处置,那么由于价值变动而暂时记录于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也将随之而变动,这种与损益最为接近的权益数额所起的是一种“暂记”或“调整”的作用。从会计的一般要素变动来看,与收入对应的是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与费用对应的则是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二者对比的结果才会是应记录的权益数额。但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种特殊业务中,并没有这种对抵的环节,如果存在价值变动的资产尚未处置、尚未实施期权、套期保值过程尚未结束等情况,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就随之而存在;这样的环境一旦消失,如处置资产、实施期权、完成套期保值等,则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也随之结转。因此,这样的事项可理解为一种调整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计算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应当扣除所得税影响;在计算合并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影响以外,还需要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企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除应当按照上述做法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除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列报需要做上述调整以外,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其他综合收益的关系与所有者权益变动
&&&&(一)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五是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其他。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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