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相比以前是好还是低

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及政策建议|2015年|第三月|财会月刊(8期)|财政·税务|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财政·税务
2015年 第 8 期
财会月刊(8期)
财政·税务
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及政策建议
【作  者】张咏梅(教授),穆文娟【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岛 266590)【摘  要】&&&& 【摘要】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将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既会产生宏观效应,也会产生微观效应。煤炭企业作为资源税纳税人,改革将直接影响其税负。本文重点分析了改革对煤炭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通过选取沪市六大煤炭企业2013年的年报数据,比较了不同税率下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的税费差异,进而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产生的效应,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资源税;煤炭;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一、引言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对象,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和消费,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补偿资源耗用成本而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一种有效引导合理开采及使用资源的税收调节工具,从1984年开征至今,资源税的改革一直不曾间断。为了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资源税改革主要围绕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等不断进行完善,按照资源税征收方式的不同,右表1对资源税改革历程进行了简单回顾。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从2007年就开始酝酿的改革方案,直至2014年10月才颁布,决定自日起开始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资源税从价计征,将资源税与煤炭价格相联系,应纳税额将随着煤价的波动而变化,彻底改变了十多年间资源税与煤炭价格互不相干的局面。将资源税与煤炭价格相联系,不仅增加了税收弹性,还有助于发挥税收的职能约束作用,有利于国家对煤炭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资源税改革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牵一发而动全身,煤炭企业是资源税的缴纳者,此次改革必定会对煤炭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税负的变动会促使企业的发展战略、组织结构、技术水平、环保观念等发生改变。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内部产生的影响又会引发一系列的外部效应,从对整个煤炭行业的影响、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到对政府收入的影响等,所以煤炭企业的税负变动是改革中触发的基本点。本文在分析资源税改革引发的一系列效应之后,将详细探讨改革对煤炭企业税负的影响。二、煤炭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一)宏观效应1. 促进产业结构重整。一直以来,我国煤炭资源都呈现“小、乱、散”的产业结构特征,表现为进入门槛低、小煤矿数量多、安全管制散而无力等,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势在必行。资源税改革之后,按照从价计征设定资源税税率的原则,可以使资源税通过“价内税”的形式转嫁到煤炭产品价格中去。依据市场产品供求关系曲线,煤炭出厂价格的提高,会使销售量下降,进而对利润产生影响。另外,改革将使煤炭企业缴纳更多的资源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环境成本,进一步缩小了利润空间。在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形势下,那些规模较小、技术落后、管理不正规、开采成本高的中小型煤矿会由于销量和利润的降低逐步退出煤炭行业,只有那些拥有先进技术、注重生态保护、形成规模经济的企业才能在资源税改革的推动下越走越远。2. 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我国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东部地区资源相对匮乏,长期以来形成了中西部供应、东部加工的资源链条,但是中西部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作为能源开采地,中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改革之前的资源税税额过小,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的补偿起不到根本性作用,严重制约了中西部地区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不向国家上解税款,资源税改革提高了资源税的税额,使得中西部资源大省财政收入增加。而资源税转嫁导致的煤炭价格上涨将增加东部地区企业的成本,间接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可以实现部分财富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有利于平衡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3. 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资源税改革之前,煤炭企业除了需要缴纳资源税,还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铁路建设基金、环境治理费等30余项收费项目。这些收费是由地方政府各管理部门征收的,数额巨大,是企业缴纳资源税的8 ~ 17倍。这种“乱收费”是为了对当地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但是不能体现政府工作制度的规范性。资源税改革方案明文规定,应取消不合理地方收费基金,只征收资源税和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规范了其财政收入来源,也为国家有关部门更好地实行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二)微观效应1. 增加煤炭开采企业税负。煤炭资源税改革之前,焦煤按8 ~ 20元/吨计征资源税,其他类型煤炭按0.3 ~ 5元/吨计征资源税,山西省、山东省、内蒙古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为3.2元/吨、3.6元/吨、3.2元/吨。而焦煤的均价达710元/吨(按照2013年年报均价),资源税仅占焦煤单价的1.13% ~ 2.82%;其他煤炭均价达420元/吨,资源税占煤炭单价的0.76% ~ 0.86%。此次资源税改革规定的资源税税率范围是2% ~ 10%,资源税占煤炭单价或销售收入的比重增加了3 ~ 12倍。从资源税税率来看,煤炭企业的税负是增加的。税负增加会提高煤炭资源开采的环境补偿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的环境成本。依据税收杠杆的职能作用,成本的提高会促使煤炭开采型企业的成本控制意识增强,促进企业在开采煤炭过程中更加注重节约资源、善待环境、科学发展等问题。2. 促进煤炭消费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税改革之前,从量计征资源税税额小,对煤炭价格影响力度小,加之煤炭开采力度大、产量高导致近几年煤炭价格走低。较低的煤炭价格使煤炭消费企业成本较低,根本不用考虑煤炭的节约使用问题。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煤炭消费企业缺少对煤炭燃烧率的控制、疏忽对煤炭储存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浪费。资源税改革使税负通过煤炭价格转嫁出去,增加了煤炭消费企业的成本,而且煤炭消费企业大都是生产电、钢铁、水泥、汽车等一般竞争性产品,短期内较难实现成本向消费者转嫁。成本的增加会促使企业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式来实现对煤炭的节约使用。同时通过更全面细致的成本管理控制,杜绝在生产过程中对煤炭资源的浪费,进而实现节能减排。另外,资源税改革改变了煤炭价格及其替代品的相对价格,企业也可以考虑使用煤炭的替代产品,例如风电、核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如果能利用清洁能源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将更加符合我国“十二五”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发展的要求。三、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变动分析1. 样本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按行业划分,采掘业共40家上市公司。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3家,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3家,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0家,开采辅助活动业2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家。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上市公司中,以煤炭的开采、洗选、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共有6家,分别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 模型建立。本文选取的是以上六家上市公司2013年的年报数据,包括煤炭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资源税税额、各项收费基金,假定在煤炭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比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税费差异,探讨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影响。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清费与立税”的结合,探讨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也就是看“清费与立税”后应缴纳的税费和之前的差异。既然是差异,本文暂不考虑改革中未提到的减免税项和收费基金(例如水利建设基金等),同时不考虑煤炭企业下属符合税收优惠的煤矿。首先建立从量—从价税费差异函数:M=M1-M2。从量计征资源税下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总和:M1=T+P+K+D;从价计征资源税下企业应缴纳的税费:M2=Y×R。其中,M1为从量计征需缴纳的税费总和;T为资源税;P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K为矿产资源补偿费;D为地方基金收费;M2为从价计征需缴纳的资源税;Y为煤炭销售收入;R为资源税税率。当M=0时,两条曲线M1和M2相交,相交点的坐标为(R*,M1)或(R*,M2),R*为税率无差别点,该点表示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总体税费负担无影响(如图1)。当R=R*时,M1=M2;当R&R*时,M1&M2;当R&R*时,M1&M2。
3. 数据说明。六大煤炭上市公司控制下的煤矿位于不同的省份,各个省份规定的“税”和“费”的标准不同,故六大煤炭企业缴纳的资源税税费总额M1包括的内容不同。大同煤业和阳泉煤业集团的煤矿多集中在山西省,两家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收费的规定,都缴纳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兖州煤业、陕西煤业、安源煤业分别是山东省、陕西省、江西省的煤业集团,其下属煤矿也是多分布在山东、陕西和江西省,这三个省份无地方发展基金收费项目,所以这三个企业的地方发展基金为0;中国神华总部位于北京市,但其下属煤炭分公司的矿源多分布在内蒙古和山西省,所以中国神华也缴纳了可持续发展基金。陕西煤业所属煤炭生产企业自2012 年8 月起暂停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以2013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0。鉴于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过大以及矿源的采掘情况,安源煤业和中国神华在近两年也没有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0。4. 结果分析及结论。根据大同煤业、兖州煤业、阳泉煤业、陕西煤业、安源煤业以及中国神华2013年的年报数据,笔者分析计算得出从量计征的实际税费总额M1,并预测了不同税率下从价计征的资源税税额M2,详见下表2。根据表2的数据,计算出六大煤炭企业的税率无差别点,再结合各企业2013年年报中净利润数据计算出税费—净利比(见表3)。税费—净利比表示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及地方基金收费的总额与净利润的比值,比值的大小反映了从量计征资源税时企业税费负担的高低。
从表3可以看出,大同煤业的税率无差别点最高,神华煤业的税率无差别点最低。税率无差别点越低,说明从价计征改革后后越容易增加企业税负。为了更合理地判断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结合税费—净利比分别对六家煤炭企业的税负变化进行分析。兖州煤业和阳泉煤业的税费—净利比都大于1,说明2013年企业缴纳的资源税税费总额超过了集团净利润,从量计征时企业承担的税费负担很重,但是兖州煤业的税率无差别点小于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集团的净利润过低,第二是企业的税负确实很大。若是第二个原因则说明此次改革将从真正意义上加大企业的税负。阳泉煤业的税率无差别点为5.10%,说明此次改革税率定为5%以下时,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的税负;当资源税税率大于5%时,会使企业在改革之后缴纳的税费大于改革之前,真正增了企业税费负担。大同煤业2013年的净利润为负,企业发生亏损,缴纳的资源税税费总额占亏损净利润的87.34%,税费负担较重。但是企业的税率无差别点却是最高的,说明实行从价计征后企业所能承受的资源税税率的范围最大,在税率小于7%时,企业的总体税负相比改革之前都是减轻的。陕西煤业、安源煤业和神华煤业的税费—净利比都低于25%,说明相比其他几家企业来说,改革之前的税费负担并不重,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三家企业税率无差别点较低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改革之前煤炭企业税负水平差异过大,有的企业税负太高,有的企业税负太低。资源税改革对不同煤炭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不同,在相同的税率下,对比改革之前的税费总额,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小。相同的税率对不同地区的煤炭企业税负影响也不同,这与不同地区的收费情况、煤炭开采情况、煤炭资源质量等因素有关。随着资源税税率的提高,煤炭企业的总体税负会越来越大。 四、政策建议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调整经济结构、调节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等,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为了推动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笔者给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1. 因地制宜,采取灵活的差异税率。在这场改革中资源税税率是关键,税率的高低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是税收调节机制中最敏感的部分。各省市、各煤矿情况不同,统一的税率不能体现这种差异性,所以在税率制定时,应该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差异税率。税收公平理论认为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同等对待,在不同的条件下则应区别对待。对于上文分析的六大煤炭企业,它们的税率无差别点差别很大,其开采条件、矿源条件、税费负担存在很大的不同,就应该采取差异税率。根据开采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开采难易程度分为由低到高的档次,对应由高到低的税率区间,对于开采成本低、开采难度小的煤矿可以采取较高的税率;对于开采成本高、开采难度大的地区,可以采取较低的税率。为了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还要结合煤矿所能承受的税负、煤炭种类和质量来确定资源税税率。为了体现税率的灵活性,在改革实行的初期可以先确定差异税率,在后期实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要切实体现资源税税收的调节作用,使这次资源税改革更利于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 完善政府补助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资源税改革之前,对于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矿源安全、技术升级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煤矿,国家及地方政府会拨付专项补助。一个正规的大型煤炭企业每年获得的政府补助多则上亿元,少则几百万元,这对煤炭企业的发展是助力式的推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煤炭企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政府补助在发放时缺乏对煤炭企业整体水平的考核,没有将煤矿的回采率作为衡量标准。煤矿的回采率是指煤矿采出煤量占煤矿储煤量的百分比,煤矿的回采率越低,损失的煤量就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煤矿的回采率有的仅为10%,有的能达到50%,但是远远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标准,这种浪费对我国资源状况才是致命的影响。为了减少企业在开采过程中的资源浪费,政府部门应该将回采率作为衡量企业能否得到政府补助的标准,并加大监管力度,考核企业是否达到标准的煤矿回采率。将政府补助与煤矿回采率挂钩,加强政府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促使政府对煤炭企业的补助更加公平合理,促进企业承担起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3. 利用财政收入推动资源区发展。长期以来的煤炭开采导致中西部资源大省地面下沉、矿井废水污染、植被破坏严重,迫使煤矿开采区周边的居民迁居别处,政府也苦于财政收入限制无法及时改善这种状况。煤炭资源税改革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利用增加的财政收入,政府就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公共建设,从资源税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账户。政府可以在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账户中设立煤矿生态基金,鼓励煤炭开采企业注重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对于污水净化、矿井预留煤柱、煤矸石处理等方面比较符合生态标准的煤矿,应当作为典型案例发放煤矿生态基金。政府可以投入资金引入水污染治理项目,并强化管理,弱化再次污染;为保障当地居民正常生活,将净化饮用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可以拨付资金在地面下沉而废弃的土地上植树造林,以净化空气,逐步改善土地质量。为更好地实现经济优势的转变,政府可以在当地建设更完备的公共设施,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环保的生活环境。主要参考文献张学勇,罗昊.我国资源税改革效果浅析[J].税务研究,2013(8).李强,袁栎.我国资源税改革现状及未来政策趋向[J].管理现代化,2013(4).王鲁宁. 资源税改革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影响性分析——以青海省为例[J].青海社会科学,2012(3).郭振宇,魏晓平,赵德芳.激励资源开采业节能减排的资源税政策研究——以我国煤炭行业为例[J].经济问题,2014(11).贾亚男.新疆资源税改革之探讨[J].财会月刊,2011(12).【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低碳经济视角下煤炭企业环境成本管理体系研究”(编号:13CGLJ14)2015年起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6%,日起执行
日 18:17:07
原标题:2015年起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2月1日,记者从新疆地税局获悉,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新疆各地税部门2015年起按新税率执行。自此,新疆油气和煤炭资源税均以从价计征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号)并经新疆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新疆地税局向新疆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确定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自日起,新疆执行6%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税执行的是0.3~0.5元/吨的税额标准,自日调整为3元/吨,焦煤调整为8元/吨。
按照新疆2014年煤炭产量1.6亿吨计算,“从量”按每吨3元征收煤炭资源税,新疆可征收4.8亿元,“从价”后按照乌鲁木齐长焰煤每吨200元价格核算,新疆1.6亿吨可征收资源税19.2亿元,为地方税收的增加了14.4亿元。
从价计征的计税方式,在煤炭行业形势低迷时可减轻企业税负,在行业回暖价格上涨时,又可以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
数据显示,新疆煤炭预测储量达到2.19万亿吨,约占全国的40%,居全国首位。新疆资源税收入占地税总收入近一成,目前不足80亿元。而在全部资源税中,油气资源税税收占到八成。
日,新疆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均为5%。据不完全统计,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近4年来,新疆共增加税收196.18亿元,其中2013年油气资源税收入57.55亿元,与改革之前的2009年相比,增收近50亿元。(记者李宁艳报道)[责任编辑: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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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05​年​第1​号​《​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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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税率不一 煤炭资源税改仍在“摸着石头过河”
  生意社03月04日讯
  自日起,广受社会关注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启幕。计税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从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2015年1月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第一个征期,这部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的正式启幕,是资源税改革理念与实践的突破,为下一步从价计征改革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中国整体资源税改革将随之提速。
  按照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1月,各地执行的税率陆续确定并公布。
  从目前来看,各地实际执行的税率差距颇大。例如,产煤大省(区)内蒙古执行9%煤炭资源税税率;山西为8%;宁夏为6.5%;陕西为6%;山东省近日也制定下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4%;河南、安徽等11个省则选用了最低税率2%。
  各地反应不同
  早在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税收改革已经开始,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从新疆推广到全国。相对油气资源,煤炭资源有着特殊性。一方面,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超过70%;另一方面,煤炭也不同于石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天然气统一定价。因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宽,影响更大,煤炭定价对于产业和整个实体经济的影响更为明显――也正因如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迟迟未能展开。
  此次各个煤炭大省制定的煤炭资源税率是根据当地煤炭行业经营状况提出的,由于当前煤炭行业处于疲软期,各地对于煤炭资源税改也是看法不同。
  内蒙古确定的煤炭资源税率为9%。实施改革一个月的情况显示,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等煤炭主产区企业总体减负。经测算,2015年自治区煤炭企业预计减负103亿元以上。其中,预计2015年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含央企)减负约92亿元,预计锡林郭勒盟等东部地区煤炭企业减负约11亿元。
  据了解,在首个煤炭资源税征期,河北省征纳井然有序,纳税人积极响应配合,煤炭资源税改革首个征期总体运行平稳。首个征期,河北省煤炭企业共申报煤炭资源税2321万元,较改革前资源税申报额减少164万元。
  在另一个产煤大省陕西,很多业内人士对于6%的税率提出了疑问。陕西煤炭协会理事长高新民表示,在调研的38种煤种中,税费占到成本30%-50%。就目前陕西煤炭行业现状,6%的税率相对过高,会加重企业负担。
  高新民同时指出,陕西50%-60%的煤企都处于亏损状态,这个时候不应该加重企业税负。相较于6%固定税率,根据煤炭价格浮动制定区间浮动税率更为合理。金银岛煤炭分析师戴兵也认为,6%的资源税率过高,税率的制定要考虑该地区煤炭经济和煤炭市场状况,陕西在5%以下比较合理。
  一边是从价征收的煤炭资源税,一边是持续低迷的行业现状,煤企生存愈发艰难,这使得本出于“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目的的煤炭资源税改备受质疑。
  “根据推算,煤炭资源税率通常在2.8%-3%才能为企业减负,但税率太低不符合国家煤炭资源税改初衷。对地方政府来说,偏高的税率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紧缺的情况;对企业来说,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高税率必然代表着高负担。政府有政府的考虑,企业也有自己的算盘。这就使得对煤炭资源税改的质疑声较多”。汾渭能源煤炭分析师王旭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表示,这些省份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制定,确实是和它们财政税收对于煤炭产业的依赖程度成正比的。各个省份煤炭资源税税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为该省财政对煤炭产业的依赖程度,另外还有煤企的“博弈能力”。
  从价计征清费先行
  煤炭从价计征资源税能够改变过去从量计征资源税对煤炭价格不敏感的现象,促进煤炭企业有效开采利用资源。
  目前由于煤质、发热量差异,同类煤炭产品在同区域销售价格悬殊较大,资源税改从价计征后,正好能平衡这一问题,更能体现资源好、价格卖得高就多缴税的公平原则。与现行的从量计征相比,从价计征从资源品价格变动出发,可以反映资源的内部稀缺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外部因素,体现税收与资源的直接关系。资源税的改革实现了资源与价格的挂钩,有利于调节煤炭的过度浪费,也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从目前来看。煤炭资源税的税收调控作用会逐步增强,公平的税负会使煤炭企业不得不权衡销售价、开采成本、税费、资金流之间的利弊关系,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煤炭资源的深入开采。随着价格的逐渐提高,从价计征的调控作用体现更加明显,还将会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有效减少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中国神华神东煤炭集团锦界煤矿总工程师艾井石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北大法学院教授、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刘剑文认为,此次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资源税征收更合理,更好地调节企业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国家经济结构,使企业的税负更加透明。
  但目前摆在煤炭资源税改面前最大的难题就是,税费关系的紊乱。从价计征,会不会增加税负。这是煤炭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且征收标准较低,在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时候,各级政府对煤炭行业征收了多种名目的收费基金。但是,这些收费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且收入规模远超过资源税收入,造成了资源税费关系的混淆,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曾指出,目前我国煤炭行业各种名目的收费近90种。山西省政府2014年出台的《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显示,山西省当前涉煤收费达4大类27项。这些收费多属地方行为,且分属不同行政机关收取。
  我国资源税费关系并存,并且资源税收较少而地方规费较高。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存在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和林政费等费用,并且由不同部门制定实施,致使税费之间无法协调,税费关系混乱,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不利于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分析师刘冬娜指出,煤炭资源税改革本质上是要减轻煤企的负担,只有清费做到位才能实现这一目的。然而涉煤税费却很难具体统计。
  王旭峰表示,清费正税,应该同时进行,缺一不可。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从而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法治化成为期盼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向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从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自此,资源税开始了走走停停的10余年改革,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将资源税推向前台,并且首次以最高层级的文件形式将其写入改革计划。其中强调,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同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然而在当下整体资源税改革中,仍面临着法治化的问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四中全会又指出,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其实,在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改革任务繁重、立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资源税立法可以先行启动。因而,结合其他矿产品从价计征改革的进程,尽快制定《矿产资源税法》实有必要。此外,资源税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改革问题是扩围,即将水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而对水资源课税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其征税理念与现行主要针对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也不尽相同。
  (文章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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