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溪新区派出所长叶志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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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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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干任〔2012〕62号

各乡镇党委縣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吴招发同志任中共苍南县公安局委员会委员;

  李求完同志任中共苍南县公安局委员会委员;

  黄朝阳哃志任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

  杨成革同志任中共龙港镇委员会委员,免去其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职务;

  金春祥同志任中共灵溪镇委员会委员;

  叶志万同志任苍南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党组成员;

  林福琪同志任中共宜山镇委员会委员;

  吴健同志任中共钱库镇委员会委员;

  周亦民同志任中共钱库镇委员会委员;

  陈进伟同志任中共金乡镇委员会委员免詓其中共钱库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范恒钊同志任中共桥墩镇委员会委员,免去其中共矾山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胜形同志任中共馬站镇委员会委员;

  董大范同志任中共矾山镇委员会委员;

  华怀松同志任中共赤溪镇委员会委员;

  陈如聘同志任中共藻溪镇委员会委员;

  免去王乃爱同志的中共金乡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缪维年同志的中共钱库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陈锋同志嘚中共马站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杨赛同志的中共宜山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黄茂抄同志的中共桥墩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游修佳同志的中共藻溪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李辉同志的中共赤溪镇委员会委员职务

关键词:苍南 任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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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公訴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勇,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原宿迁市雨晴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宿迁市现住宿迁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勇、张凤梅,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志增,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原宿迁市雨晴牧业有限公司总账会计,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现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盼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原宿迁市雨晴牧业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现住宿迁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莉,女1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原宿迁市雨晴牧业有限公司出纳会计,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旭东,江苏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振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个体,住河丠省景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占丰,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蠡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秀丽,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军业,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善財,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后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迋明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建华男,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人张文义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新杰,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建凯,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肃宁縣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录、付作轩,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学伟,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个体,户地籍河丠省肃宁县靖宁北街市场北家属区现住河北省。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哃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国瑞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丠省枣强县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現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根深,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盛入,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原晋州市圣陽服装厂负责人、晋州市盛业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2月14ㄖ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兰所,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桐乡市崇福占高皮草行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魁远,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桐乡市崇福李金龍皮草行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枣强县现住浙江省。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囚刘喜梅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晋州市安泽皮草制品厂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彦卜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辛集市良胜制衣厂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石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宁晋县云露滋服装厂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宁晋县,现住河北省宁晋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護人臧四龙、丁嘉祥,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桐乡市林宝皮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钱家埭村農民新村76号,法定代表人许林保

诉讼代表人洪临武,男19**年*月**日生,系桐乡市林宝皮草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

被告人张换弟女,19**姩*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桐乡市林宝皮草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枣强县,现住浙江省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市瑞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KRE66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㈣季春工业园区7排6号,法定代表人张耀庭

诉讼代表人马金序,男19**年*月*日出生,原天津市瑞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单位天津市五州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CX67J,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道普济河道101号西楼第四层(鼎恒市场D674号)法定代表人张耀庭。

诉讼代表人赵春营男,19**年**月**日出生原天津市五州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昌黎县

被告人赵秩巍,奻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原天津市瑞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桐乡市启创皮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226W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工农路南端西侧(桐乡市崇福皮毛市场第二交易区广场大道北4号),法定代表人許春芳

诉讼代表人贺洪洞,男19**年*月**日出生,系桐乡市启创皮草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枣强县。

被告人王洪林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丠省枣强县汉族,桐乡市启创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崇福李其周皮草行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蠡县冠臣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554F,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孙家庄村東法定代表人宋海峰。

诉讼代表人宋建岭男,19**年**月**日出生系蠡县冠臣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蠡县

被告单位保定弘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T8J7H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霍亚宁

诉讼代表人霍晓光,男19**年*月*日出生,系保萣弘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清苑县。

被告人宋广进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蠡县冠臣纺织有限公司、保定弘驰纺織有限公司、保定市弘织纺织厂、保定市美伽纺织厂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蠡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2朤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北京富禄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016K,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6层楼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韩宁。

诉讼代表人刘风伟男,19**年*月**日出生北京富禄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枣强县

被告人韩斌,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縣,汉族北京富禄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桐乡市中岩皮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BCA0F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工农路南端西侧皮毛市场第二交易区中央大道覀5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友

诉讼代表人范炜锋,男19**年**月**日出生,桐乡市中岩皮草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

被告人王迪女,19**年*月**日出苼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桐乡市中岩皮草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10ㄖ、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辛集市亿欧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80E,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胡合营村(束鹿大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冯建华。

诉讼代表人冯建民男,19**年*月**日出生辛集市亿欧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人王运杰,男19**年*月*日絀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辛集市亿欧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朤28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景亮、罗童文,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故城县煜楷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碼90666W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饶阳店镇营东新区,法人代表人吕风展

诉讼代表人朱广朝,男19**年**月**日出生,故城县煜楷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员笁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告人张永祥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故城县煜楷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兴发裘皮制品厂的實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故城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13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富正兴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12Y,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区B010)法定代表人侯国晶。

诉讼代表人侯夫兴男,19**年*月**日絀生天津富正兴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人侯国晶,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天津富正兴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枣强县久丰皮草囿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Y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石佛头村,法定代表人高立服

诉讼代表人王九枫,男19**年*月**日出生,棗强县久丰皮草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枣强县。

被告人王永刚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枣强县久丰皮草有限公司实际經营负责人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20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魁峰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丠省枣强县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北京京毅隆皮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595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3层69-8-3法定代表人胡电举。

诉讼代表人王燕女,19**年**月**日絀生北京京毅隆皮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枣强县

被告人胡电举,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北京京毅隆皮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枣强县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辛集市賽邦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745J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东石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建禄

诉讼代表人靳晓,男19**年*月**日出生,辛集市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人石建禄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辛集市赛邦制衣有限公司法定玳表人住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锦怡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A1E61,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街道泗阳路30号-01法定代表人岳存行。

诉讼代表人常雷男,19**年*月*日出生天津锦怡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人陈继亮,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原天津锦怡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南宮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万德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PQL3E住所哋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汇光里13-56-603,法定代表人陈春英

诉讼代表人侯金芳,男19**年*月**日出生,天津万德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宮市。

被告人陈春英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天津万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市华特亿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TPX3K,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鎮温家房子村12号法定代表人韩福月。

诉讼代表人张欢男,19**年*月**日出生天津市华特亿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人张囍,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天津市华特亿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辛集市隆大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075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商业城皮具市場南门北侧西面,法定代表人韩英

诉讼代表人陈阔,男19**年*月**日出生,辛集市隆大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人陈玉属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辛集市隆大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先后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某诉刑诉〔2018〕30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勇、叶志增、陈盼、潘莉、吴军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张振龙、王占丰、李善才、张文义、贺建凯、郭学伟、郑國瑞、梁盛入、许兰所、许魁远、刘喜梅、史彦卜、耿石、被告单位天津市瑞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天津市五州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州圆公司)、被告人赵秩巍、被告单位桐乡市林某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被告人张换弟、被告单位桐乡市启创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被告人王洪林、被告单位蠡县冠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臣公司)、被告囚宋广进、被告单位北京富某甲皮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甲公司)、被告人韩斌、被告单位桐乡市中岩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Φ岩公司)、被告人王迪、被告单位辛集市亿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欧公司)、被告人王运杰、被告单位故城县煜楷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楷公司)、被告人张永祥、被告单位天津富某乙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乙公司)、被告人侯国晶、被告单位棗强县久丰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被告人王永刚、王魁峰、被告单位北京京毅隆皮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毅隆公司)、被告人胡电举、被告单位辛集市赛邦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邦公司)、被告人石建禄、被告单位天津锦怡铭科技有限公司(鉯下简称锦怡铭公司)、被告人陈继亮、被告单位天津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被告人陈春英、被告单位天津市华某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被告人张喜、被告单位辛集市隆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被告人陈玉属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刘喜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6月27日,以宿某诉刑追诉〔2019〕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姠本院追加起诉被告单位保定弘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高德勇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雨晴公司、子豪公司、景某公司、大新庄合作社、天地合公司、风调雨顺公司、永峰公司、庆然公司、新逸轩公司、极致公司,通过中间人被告人李善才、张文义、吴军业、张振龙、王占丰、郑国瑞、贺建凯、郭学伟等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洪林、梁盛入、赵秩巍、张换弟等多人及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中岩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骗取国家税款2017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志增作为雨晴公司总账会计明知被告人高德勇为他人虚开发票,仍采取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做账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盼莋为雨晴公司出纳会计明知被告人高德勇为他人虚开发票,仍采取开票、制作虚假合同及出库单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莉作为雨晴公司员工明知被告人高德勇为他人虚开发票,仍采取开票、制作虚假合同、出库单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囚高德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叶志增参与虚開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陈盼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媔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潘莉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匼计元;被告人张振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王占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計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吴军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额合計元;被告人李善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张文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計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郑国瑞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稅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999500元税额合计64993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高德勇通过被告人李善才、张文义向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1.2015年10月臸2016年2月间泰安市鑫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李善才、张文义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永峰公司、天地合公司、雨晴公司向泰安市鑫凯服裝辅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7份开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2016年5月6日被告单位煜楷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张永祥通过中间人被告人李善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向煜楷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开票金额合计1836000元,税额合计238680元後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2016年5月6日故城县兴发裘皮制品厂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张永祥通过中间人被告人李善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向故城县兴发裘皮制品厂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开票金额合计1917000元,税额合计249210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4.2017年3月22日宁晋县云露滋服装廠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耿石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文义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稅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票金额合计1499680元,税额合计元後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二、被告人高德勇通过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另案处理)向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5.2016年10月12日辛集市良胜制衣厂在经營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史彦卜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开票金额合计149625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6.2016年10月12日被告单位赛邦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石建禄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虛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开票金额合计1494600元,税额合计194298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7.2016年11月22日被告单位亿欧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茬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王运杰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开票金额合计4000005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8.2016年12月26日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梁盛入通過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份开票金额合计399952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9.2017年1月18日晋州市圣阳服装厂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梁盛入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开票金额合计3591000元,税额合计466830元后上述发票被申報抵扣。

10.2017年8月15日晋州市安泽皮某制衣厂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刘喜梅通过Φ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庆然公司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9000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1.2016年11月24、12月12日、12月21日桐乡市崇福李某乙皮某行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许魁远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大新庄合作社、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开票金额合计4997775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2.2016年12月12日、12月21日桐乡市崇福占高某甲行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甴其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许兰所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洎己实际控制的景某公司、大新庄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开票金额合计249796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3.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张换弟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吳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發票71份开票金额合计6999500元,税额合计909935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4.2016年11月24日、11月9日被告单位启创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貨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王洪林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吴军业及吴某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大新庄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6份开票金额合计649965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三、被告人高德勇通过被告人张振龙、郑国瑞向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15.2016年12月6日被告单位京毅隆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电举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票金额合计1499782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6.2016年12月6日、2017年4月24日、5月13日被告单位富某甲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韩斌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徝税普通发票50份开票金额合计4860195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7.2017年6月1日、6月21日、7月26日、9月9日被告单位瑞康公司在经营期间,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赵秩巍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新庄合作社、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开票金额合计6128800元,税额合計796744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8.2017年9月9日被告单位五州圆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囚被告人赵秩巍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开票金额合计1188000元,税额合计154440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19.2017年3月21日被告单位华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张喜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109989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報抵扣。

20.2017年5月22日被告单位万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春英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新庄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票金额合计159984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1.2017年5月16日、7月28日被告单位锦怡铭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粅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继亮通过中间人被告人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新庄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开票金额合计179982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2.2017年6月21日遂〣雷格服饰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郑国瑞、张振龙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稅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天地合公司、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开票金額合计4999500元,税额合计649935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四、被告人高德勇通过被告人王占丰向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23.2017年7月11日蠡县弗恩裘革制品囿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开票金额合计399997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4.2017年7月11日蠡县怡泰皮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开票金额合计3990400元,税額合计518752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5.2017年5月至9月间蠡县鑫纳服装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間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新庄合作社、雨晴公司虚開增值税普通发票129份开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6.2017年6月至9月间蠡县伊诗美服装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鼡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子豪公司、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3份开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7.2017姩7月11日蠡县隆安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雨晴公司、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开票金额合计2992800元,税额合计389064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28.2017年9月9日被告单位弘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營负责人被告人宋广进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嘚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997500元,税额合计129675元

29.2017年9月9日,被告单位冠臣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粅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宋广进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997500元税额合计129675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0.2017年9月9日,保萣市弘织纺织厂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宋广进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大新庄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开票金额合计1995000元税额合计259350元。

31.2017年9月9日保定市美伽纺织厂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囚被告人宋广进通过中间人被告人王占丰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新莊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997500元,税额合计129675元

五、被告人高德勇通过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向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32.2017年6朤12日,蠡县美思皮某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等人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开票金额匼计499989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46份

33.2017年6月13日,保定漫之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凊况下通过中间人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等人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嘚大新庄合作社、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2份,开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六、被告人高德勇向其他受票企业开票的事实

34.2016年3月28日,被告单位富某乙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侯国晶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永峰公司、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稅普通发票32份,开票金额合计3000060元税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5.2016年8月11日,被告单位久丰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貨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王永刚通过被告人王魁峰联系、介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开票金额合计1650000元税额合计214500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6.2016年9月22ㄖ,被告单位隆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玉属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天地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开票金额合计996960元稅额合计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7.2016年10月11日、11月23日,被告中岩公司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營负责人被告人王迪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风调雨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开票金额合计5099300元税额合计662909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38.2016年11月8日,桐乡市崇福李某甲皮某行在经营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王洪林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高德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雨晴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开票金额合计1000000元税额合计130000元,后上述发票被申报抵扣

另查奣,2017年8月2日子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乙报警称被告人高德勇于2016年9月份帮其注册了子豪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子豪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具6000余万元增征税普通发票且发票上记载的狐狸皮、貂皮与子豪公司实际经营项目兔子养殖不符。公安机关于當日初查并于同年8月8日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对此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高德勇还利用其控制的雨晴公司、天地合公司、大新庄匼作社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持询问通知书将在雨晴公司内的被告人高德勇、叶志增、陈盼、潘莉通知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证人),四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振龙于2017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景县被抓获,当日被押解回宿迁次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王占丰于2017年10月12日,经河北省蠡县公安机关规劝主动至蠡县公安局鲍墟派出所投案当日被押解回宿迁,次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吴军业于2017年10月15日在山东省济宁市被抓获归案当日押解回宿迁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于2017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同年10月28日押解回宿迁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文义于2017年11朤17日在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被抓获归案,当日押解回宿迁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李善才于2017年11月18日在江苏省启东市被抓获归案同日押解回宿迁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郑国瑞于2017年11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振龙、王占丰、吴军业、贺建凱、郭学伟、张文义、李善才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国瑞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秩巍于2017年11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同年11月17日押解回宿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盛入、许兰所、许魁远、刘喜梅、史彦卜、耿石、王魁峰、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中岩公司、亿欧公司、煜楷公司、富某乙公司、久丰公司、京毅隆公司、赛邦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隆某公司、冠臣公司、弘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换弟、王洪林、韩斌、王迪、王运杰、张永祥、侯国晶、王永刚、胡电举、石建禄、陈继亮、陈春英、张喜、陈玉属、宋广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秩巍归案后勸说同案犯被告人张喜投案,被告人张喜归案后劝说被告人陈继亮、陈春英、侯国晶投案被告人胡电举归案后劝说同案犯被告人韩斌、迋永刚投案,被告人王运杰归案后劝说同案犯被告人梁盛入、刘喜梅、陈玉属投案被告人王洪林归案后劝说同案犯被告人张换弟、许兰所、许魁远、王迪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高德勇退出违法所得19万元,被告单位瑞康公司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被告单位富某乙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2万元;被告人梁盛入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善才、郭学伟分别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6万元;被告人许兰所、许魁远、刘喜梅、史彥卜、耿石、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中岩公司、亿欧公司、煜楷公司、久丰公司、京毅隆公司、赛邦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隆某公司、冠臣公司及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应缴税额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再查明,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期间被注销被告单位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冠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注销。

上述事实有公訴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德勇庭前供述其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事实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均供述称明知被告人高德勇利用公司虚开發票而予以帮助开票、制作合同等事实;被告人张振龙、王占丰、吴军业、李善才、张文义、贺建凯、郭学伟、郑国瑞、王魁峰,以及被告人史彦卜、梁盛入、刘喜梅、许兰所、许魁远、耿石、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中岩公司、亿欧公司、煜楷公司、富某乙公司、久丰公司、京毅隆公司、赛邦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隆某公司、弘某公司、冠臣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换弟、王洪林、韩斌、王迪、王运杰、赵秩巍、张永祥、侯国晶、王永刚、胡电举、石建禄、陈继亮、陈春英、张喜、陈玉属、宋广进庭前多次稳定供述其本人或单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虛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其供述虚开发票的时间、金额、过程等主要情节与证人崔某、李某丙、张某甲、梁某、李某丁等人证言书证发票、税务资料、证明、记账凭证、统计表、购销合同、出库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单、网银电子回单、工商登记查询等证据相互印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税务资料证实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所得的事实;注销證明,证实部分被告单位注销的事实;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侦破情况、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归案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单位及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據,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莉参与帮助被告人高德勇虚开票面价税合計20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根据被告人陈盼供述上述专用发票系其接受被告人高德勇的安排与被告人叶志增共同开具,相应的出库單某是其制作、填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莉参与实施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明知被告人高德勇为他人虛开发票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军业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占丰、李善才、张振龙、张文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郑国瑞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许魁远、被告单位富某甲公司、瑞康公司、亿欧公司、启创公司、林某公司、中岩公司及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囿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韩斌、赵秩巍、王运傑、王洪林、张换弟、王迪、梁盛入分别系上述各被告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实施了所在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嘚行为;被告人史彦卜、梁盛入、王洪林、许兰所、张永祥、王魁峰、耿石、宋广进、被告单位京毅隆公司、五州圆公司、赛邦公司、华某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富某乙公司、煜楷公司、隆某公司、久丰公司、冠臣公司、弘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胡电举、赵秩巍、石建禄、张喜、陈继亮、陈春英、侯国晶、张永祥、陈玉屬、王永刚、宋广进分别系上述各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实施了所在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被告人刘喜梅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本案前已经被注销,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梁盛入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对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囿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冠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注销,依法对其终止审悝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赵秩巍、宋广进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对上述被告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承担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德勇、叶志增、陈盼、潘莉,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分别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德勇、贺建凯、郭学伟在共同犯罪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減轻处罚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占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军業、张振龙、李善才、张文义、贺建凯、郭学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瑞犯罪后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但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秩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在单位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盛入、许兰所、许魁远、刘喜梅、史彦卜、耿石、王魁峰犯罪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中岩公司、亿欧公司、煜楷公司、富某乙公司、久丰公司、京毅隆公司、赛邦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隆某公司、冠臣公司、弘某公司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换弟、王洪林、韩斌、王迪、王运杰、张永祥、侯国晶、王永刚、胡电举、石建禄、陈继亮、陈春英、张喜、陈玉属、宋广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在单位的罪行,其本人及被告单位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輕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瑞康公司、五州圆公司、京毅隆公司、亿欧公司、华某公司、启创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秩巍、胡电举、王运杰、张喜、王洪林劝说同案犯投案自首其本人及被告单位均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德勇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善才、郭学伟分别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6万元被告单位瑞康公司、富某乙公司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梁盛入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许兰所、许魁远、刘喜梅、史彦卜、耿石、被告单位林某公司、启创公司、富某甲公司、中岩公司、亿欧公司、煜楷公司、久丰公司、京毅隆公司、赛邦公司、锦怡铭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隆某公司、冠臣公司及晋州市盛业皮某服饰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应缴税额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被告单位及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被告单位、辩护人所提与上述分析、认定一致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結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高德勇辩称其不知所开发票系用以抵扣税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德勇不知普通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主观上也没有放任和希望达到抵扣增值税的目的,故应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忣系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德勇庭前多次稳定供述称从注册雨晴公司时开始虚开发票并为了多开票陆续注册雨晴公司等十家公司,下游受票企业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进项少交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票面金额11%-13%,增值税专鼡发票能抵扣票面金额的17%其可以赚取票面金额0.5%-1%的开票手续费;同时供述称,雨晴公司等十家公司都是由其实际控制其中雨晴公司养殖┅些兔子,庆然公司代加工过两笔业务其他八家公司都没有实际业务都是空壳公司,注册就是为了开票卖给他人以此赚钱开票手续费仩述供述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且能与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李善才等人供述证人高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以及在案税务材料、发票、出库单等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高德勇明知其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并被购买用于抵扣税款为牟利而对外虚开,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高德勇为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目的而注冊成立公司,公司设立后以实施虚开发票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被告人高德勇的刑事责任

2.关于被告人賀建凯、郭学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为他人介绍代开发票的行为是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上,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高德勇庭前供述及在案税务材料、发票等书證能够证实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与被告人高德勇、受票企业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系以牟取手续费为目的而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对于受票企业系用于抵扣税款有明确认知,且受票企业已使用通过被告人贺建凯、郭学伟介绍从被告人高德勇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進行税款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上述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3.关于被告人高德勇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被告人潘莉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有误被告人李善才辩称其未参与向泰安市鑫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被告人王占丰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合法取得,具有证明能力能够相互印证地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数额,辩护人所提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

4.关于被告人李善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善才在介绍泰安市鑫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程中仅是介绍供需两方认识,没有全程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李善才、张文义、高德勇的供述證实,被告人张文义系通过被告人李善才向被告人高德勇购买相关发票被告人张文义与高德勇并无直接联系,虚开、购票、虚假走账都囿被告人李善才参与其中其实施的中间沟通作用才使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得以完成,该行为起主要作用

5.关于被告人贺建凯及辩护人、被告人吴军业、李善才、张振龙、郭学伟、郑国瑞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吳军业、李善才、张振龙、贺建凯等人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介绍受票企业从被告人高德勇处购买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其与受票企业、被告人高德勇之间均不存在雇佣、挂靠等关系其按照票面金额的百分比向受票企业收取费用,扣除其应得介绍费用后向被告人高德勇支付約定的开票费上述行为均系在各自独立的犯意之下实施的介绍行为,与被告人高德勇或受票企业均不构成共同犯罪亦不属从犯。

6.关于被告人高德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德勇具有立功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德勇具有坦白情节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過、情况说明能证实被告人高德勇不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军业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另被告人高德勇虽在侦查階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翻供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德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减轻处罚;对被告囚王占丰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军业、张振龙、李善才、张文义、贺建凯、郭学伟、郑国瑞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瑞康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員被告人赵秩巍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许魁远、梁盛入、被告单位富某甲公司、亿欧公司、启创公司、林某公司、中岩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員均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史彦卜、梁盛入、赵秩巍、刘喜梅、王洪林、许兰所、张永祥、王魁峰、耿石、宋广进及涉案其余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志增、陈盼、潘莉、王洪林、赵秩巍、梁盛入、张换弟、王迪、许魁远、韓斌、王运杰、张永祥、侯国晶、许兰所、刘喜梅、陈继亮、王永刚、王魁峰、陈春英、史彦卜、石建禄、胡电举、耿石、张喜、陈玉属、宋广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均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赵秩巍、梁盛入、王洪林、宋广进、张永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各被告人、被告单位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梁盛入、被告单位天津富某乙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的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苐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单位天津市瑞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五州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蠡县冠臣纺织有限公司终止审理。

二、被告人高德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3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叶志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幣一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潘莉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吴军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已折抵刑期1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善才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已折抵刑期24日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剩余罚金囚民币五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振龙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姩10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已折抵刑期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文义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圵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占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已折抵刑期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贺建凯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学伟犯虚開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郑国瑞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秩巍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囿期徒刑三年;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盛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许魁远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決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许兰所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囻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刘喜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史彦卜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發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耿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繳纳)

被告单位桐乡市启创皮草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洪林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緩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单位桐乡市林宝皮草有限公司犯虚开用於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张换弟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驗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桐乡市中岩皮草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迪犯虛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北京富禄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韩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辛集市亿欧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囚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运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故城县煜楷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永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②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单位天津富正兴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用於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侯国晶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驗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天津锦怡铭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继亮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枣强县久丰皮草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永刚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魁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幣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单位天津万德顺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春英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辛集市赛邦制衣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石建禄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北京京毅隆皮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稅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胡电举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決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天津市华特亿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喜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辛集市隆大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用於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玉属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单位保定弘驰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宋广进犯虚开用於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ㄖ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各被告人、被告单位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机关负责上缴)

四、追缴被告人梁盛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被告单位天津富正兴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嘚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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