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县的企商业养老保险险能转入滑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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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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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日期: 15:47:23.0
一、如何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我县农村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保。
需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户口簿复一份,身份证复二份。
参保程序:
1.个人申请。参保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由村协理员初审后,并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材料审核。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3.参保登记。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和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变更手续:当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内容,发生一项变化时, 要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及因变更有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参保人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登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保中心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核,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三、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
(2)参保人户籍性质变更的;
(3)参保人身故的。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籍变更证明、农业银行存折账户;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存折账户,医院出具的亲属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能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注销登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保中心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3.支付待遇。县农保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农业银行将资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农业银行存折账户上,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四、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村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首先要在农业银行开立普通存款存折账户(原已有农业银行存款存折账户不用再开户),并按照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将钱存入存折中。县农保中心通过农业银行从参保人存折账户上代扣养老保险费。
缴费时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农业银行存折。 原则上每年只能缴费一次。
五、如何查询新农保个人账户?
在参保人申请参保登记时,县农保中心就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等信息,通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农业银行将《新农保缴费存折(凭证)》发给参保人。
1.账户记录。参保人每年缴费时,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个人账户记录一笔个人缴费,同时为参保人记录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当村集体、其他组织为参保人提供补助或者资助时,由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记录补助或资助金额;每年底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储蓄利息一次。
2.账户查询。参保人可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打印新农保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六、新农保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具体条件:
(1)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需提供的材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提供本人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农业银行存折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村协理员于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人也可以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资格审核。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人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上报县农保中心。
3.待遇核定。县农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复核,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及时通过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发放养老金。
七、新农保待遇是怎么计算的?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份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的。
1.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说明:系数139是企业社保退休人员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
3.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他人资助+利息。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新农保待遇如何支付?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农保中心于每月20日前通过农业银行将养老金支付到待遇领取人农业银行存折账户。待遇领取人自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身故的等情况,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财政补贴部份)的一次性领取的,也是通过农业银行将钱转入存折中。
九、何时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新农保制度建立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每年12月末,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理员应对所辖村的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资格进行认证。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养老金。
十、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关系转出: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到外县(市、区)的,由县农保中心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迁入地农保中心,由迁入地的县农保中心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迁入地未开展新农保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2.关系转入:户籍从外县(市、区)迁入本县的,应先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人应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参保人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参保或续保及转移申请,填写《参保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一式二份。由村协理员初审后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材料审核。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保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审查、复核,为参保人建立续保和转移信息。
3.商转。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或向转出地的县农保中心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转入反馈。县农保中心根据转出县寄达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为其续记个人账户,并通知参保人。
&——责任编辑:陈列——信息来源:小海镇人民政府
——信息所属: 毕节 威宁县 小海镇 松棵村
CopyRight 2008 www. All Rights Reserved.主办单位: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贵州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心 承办单位:贵州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联系电话:(5 E-mail: 建议使用 IE 6.0以上版本进行浏览,最佳显示800*600 黔ICP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时间: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民险发[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
郊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民险发[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我市规范化管理标准,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日 民险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覆盖面广、参加人员多、持续时间长,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高质量的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内外相同行业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我们肩负的使命和职责,以对党的事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管理水平的高低作为检验我们能否承担和做好这项工作的实践标准,作为创民政工作文明窗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目标,下大力气抓好。
  二、统一政策做法,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规范操作,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行计算机管理的前提条件。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把它作为推行全程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标准,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推行全程规范化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业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为基础,以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为重点,逐级进行梳理,分层抓好落实,过去不规范的要尽快规范,已经初步规范的也要对照“规程”扎扎实实抓好全程规范化管理。
  三、培育典型样板,由点到面推开。
  县级管理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全程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县级管理为重点,采取自上而下、统一规范、培育典型、树立样板的办法,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年内民政部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些基金积累有一定规模、管理工作有一定基础、干部素质比较好的县(市、区),实施全程规范化管理,与各地共同培育一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区)。各省(市、区)可选一至二个工作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作为培育对象报部,并组织一定力量、采取直接培训指导等方式,按统一规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明年,各省(市、区)以示范县为样板,在各地(市、州)培育一批达标单位。从今年底开始,部里将根据“规程”分批组织考核验收,达到规范标准的由民政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区),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在全国普遍实现管理规范化,并逐步推行计算机管理。
  以上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有关政策技术问题,及时与部农村社会保险司联系。
  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级设立隶属民政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管理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内设业务、财务、稽核、档案等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职称资格,并通过地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县管理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和使用;负责所辖乡镇、县办企业事业单位的保险编号,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管理所),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乡镇管理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编号,审核参加保险单位上交的有关表单,受县管理处委托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转保或退保者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村、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等设农村社会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办员应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并通过乡镇以上管理机构专业培训。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被保险人的编号、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和缴费记录;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受乡镇管理所委托承办养老金和退保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号码、缴费单位编号和编号单位编号,采用代码、含义、编号方法以民政部下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有关规定为准。
  (二)县管理处确定乡镇和县办企业事业单位编号,乡镇管理所确定村、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等编号单位和缴费单位编号,填写《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一式二联),并在缴费前将确定的单位编号下达各单位。
  (三)对首次参加保险或外县转入的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代办员要按规定对其进行编号,同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联),填制《缴费证》。《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按出生年份登录,分别填写个人保险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被保险人如无身份证,必须填写出生年月日。
  (四)保险编号不得漏编、重号。有关表、证、卡、册的填制,要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保险编号,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单位在各种表、证、卡、册中相应的保险编号必须一致。
  (五)被保险人保险关系在本县内转移,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县转入,应变更其个人保险号码;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县,应注销其个人保险号码。保险编号的新增、变更、注销,要在规定的表册上登记、更改、批注。
  第七条 缴费业务操作
  (一)缴费业务操作流程,以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民社险函〔1993〕第5号)有关规定为准,取消该文中《保险对象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原文附式二)和《个人保险号码登记本》(原文附式五)。
  (二)村、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或县办企业事业单位、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缴费单位,由代办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缴。
  (三)代办员收到缴费人缴纳的保险费后,要在被保险人的《缴费证》上登记缴费日期、个人缴纳金额、集体补贴金额及合计数并签章,同时在《缴费明细表》(一式三联)上登录,确认无误后,缴费人在《缴费明细表》上签章。《缴费证》应当即交给被保险人。
  (四)缴费单位一轮收费工作完毕或累计收缴保险费达到1000元以上,应在当日将所收保费全部上解乡镇管理所,县办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直接上解县管理处。偏远地区上解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日。
  (五)缴费单位在一轮收费工作完毕后,要由缴费单位确定的审核人审核《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签章,并在表头左上角加盖单位章。《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明细表》(一式三份)应随上解保险费交乡镇管理所(县办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交县管理处),最迟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乡镇管理所收到缴费单位缴来的保险费后,要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章。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七)乡镇一轮缴费工作完毕或累计收缴保险费达到3000元以上,应在当日将所收保费全部上解县管理处。偏远地区上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日。
  (八)乡镇管理所收到缴费单位上交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后,要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找有关人员核实更正,并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盖章,核对无误后,盖乡镇管理所章。一轮缴费工作完毕,根据各缴费单位上解的保险费和《缴费明细表》,乡镇管理所填制《缴费汇总表》(一式两联,见附式一)。《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一联、《缴费明细表》第一联和《缴费汇总表》第一联随上解保险费交县管理处,最迟不得超过十五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二联、《缴费明细表》第二联、《缴费汇总表》第二联留本所归档保存,前两表第三联交缴费单位保存。
  (九)县管理处收到乡镇或县办企业事业单位上解的保险费,要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缴款人和收款人分别签章,一联交缴款单位,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十)县管理处收到乡镇或县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后,要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查实更正,并由更改人签章。表款无误后,财务部门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上盖“已收款”印章。
  (十一)县管理处依据《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填写《缴费记录卡》(一人一卡)。
  《缴费记录卡》用钢笔或炭素墨水笔填写,表头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填写编号单位编号、被保险人的保险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逐次登录被保险人的缴费时间、个人缴纳金额、集体补贴金额及合计金额,登录人签章。要求在缴费结束后三个月内登录完毕,登录完毕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明细表》,加盖“已登录”印章,并注明登录人和时间后归档。
  若县管理处尚不具备条件,可委托乡镇管理所填写此卡。
  第八条 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操作
  (一)转出本县(市)
  1.被保险人因户口迁往外县(市)需转移保险关系时,要持《缴费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管理所申报,亦可委托本单位代办员代为申报。
  2.乡镇管理所业务人员要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转移条件者,由申报人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一联,见附式二,以下简称《申报单》),业务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并盖单位章。一周内将该保险对象的《缴费证》、《申报单》、《缴费记录卡》(若此卡在乡镇保存)上交到县管理处。
  3.县管理处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在一周内向转入县管理处发函,函告要求转移情况,询问汇款账号。
  4.收到转入县管理处复函后,转出县管理处业务部门要结算转移人的保险费积累总额(按民政部规定的个人积累总额计算方法计算),填制《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三,以下简称《通知单》),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单》在十五日内将其积累保险费汇至转入县管理处,其《缴费记录卡》和《通知单》第一联随之转出,《通知单》第二联作财务记账原始凭证,第三联随注销的《缴费证》归档保存,并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作转出批注。
  (二)外县(市)转入
  1.转入县收到转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要在一周内复函,函告转入县意见,告之汇款账号。
  2.转入县收到转出县汇来的保险费及《缴费记录卡》、《通知单》后,县管理业务部门要进行审核,若有错误,及时协商纠正。审核无误后,转入保险费由财务部门记入基金,并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一联寄转出县管理处,一联留作存根备查。
  3.县管理处为转入者填制新的《缴费证》,通过乡镇管理所将《缴费证》转至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为其重新编个人保险号码填写在《缴费证》上交被保险人,并登录《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若《缴费记录卡》在乡镇保存,则在登记保险关系转移记录后交转入的乡镇管理所,可继续使用。转入的《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在县管理处归档保存。
  (三)本县(市)内转移
  1.本乡镇转移,不转移保险费,不更改个人保险号码。缴费单位收缴保险费时,要在转入者的《缴费证》上记录缴费单位变更情况,乡镇管理所在《缴费记录卡》上相关栏目登记。
  2.本县(市)乡镇之间转移,不转移保险费,不更改个人保险号码。若《缴费访录卡》在乡镇保存,可由转出乡镇转至转入乡镇,转入乡镇在相关栏目记录转移情况。缴费单位继续收缴保险费时,在转入者的《缴费证》上登记变动情况。
  第九条 退出保险业务操作
  (一)有关退保的政策规定,以民政部下发的《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为准。
  (二)要求退出保险的,要带被保险人的《缴费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升学、招工、户口迁移等材料)到保险关系所在乡镇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镇管理所要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符合退保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一联,见附式二,以下简称《申报单》),注明退保原因、有关证明材料名称及出具单位,业务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并盖单位章。在一周内将申请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若此卡在乡镇保存)及《申报单》上交县管理处。
  (四)县管理处业务部门收到退保申请,要进行复核。符合退保条件的,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填制《退保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三),经审核后,财务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退保金随《退保通知单》(第一联)转至乡镇管理所,第二联作财务记账原始凭证。原《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注销后随《退保通知单》第三联在县管理处归档保存,同时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批注。
  (五)乡镇管理所收到县管理处转来的《退保通知单》和退保金,款单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返回县管理处,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一联留存根备查。乡镇管理所在一周内将退保金发放至退保人,经办人和领取人分别签章,亦可以委托代办员发放,《退保通知单》由乡镇管理所归档保存。若不符合退保条件,说明理由,退还《缴费证》。
  第十条 给付业务操作
  (一)养老金启领时间、领取标准及发放金额的确定,以民政部下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民办发〔1994〕22号)及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下发的《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险标字〔1994〕9号)为准。如有关政策或参数作出调整,以民政部或农村社会保险司发文为准。
  (二)给付业务操作流程,以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险标字〔1994〕第8号)为准,取消该文中《养老金发放记录卡》(见原文标准单证样式2~1)。
  (三)养老金一般按季度发放,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按月发放。
  (四)对于即将到达启领年龄的被保险人,县管理处、乡镇管理所要提前通知所在村或企事业单位代办员,收回被保险人的《缴费证》(包括要求提前领取者),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一式一联),在启领时间前三个月上报乡镇管理所。乡镇管理所审查后,在启领前两个月将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缴费证》、《缴费记录卡》(或此卡在乡镇保存)及《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上交县管理处。
  (五)县管理处收到乡镇上交的《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后,由业务部门审定被保险人的领取资格和缴费记录,按规定计算出养老金领取标准,按发放单位编制《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一式二联,见附式四),分别填写发放单位编号、发放单位名称及领取人的个人保险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启领年月、月领取标准。为首次养老金领取者填制《领取证》,原《缴费证》、《缴费记录卡》注销,在县管理处保存。
  (六)每一发放期,县管理处业务部门根据《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按发放单位编制《养老金领取明细表》(一式二联),按乡镇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一式三联,见附式五),经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第三联作财务记账原始凭证)在本发放期最后一个月前将养老金下拨至乡镇管理所,《养老金领取明细表》(第一联)、《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第一联)及首次养老金领取者的《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第二联)、《领取证》随拨款下发至乡镇。《养老金领取的明细表》第二联、《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第二联及《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第一联由县管理处保存。
  (七)乡镇管理所收到县管理处下拨的养老金和上述表、证,核对无误后,要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县管理处,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一联留存根备查。
  乡镇管理所在十五日内将养老金发放至被保险人,也可以委托被保险人所在村或企业事业单位代为发放(单位领款人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上签章)。发放时,领取人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上签章,发放人在《领取证》登记并上签章。《领取证》交被保险人,发放完毕的《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和《养老金发放汇总表》作乡镇管理所财务记账原始凭证,《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由乡镇管理所归档保存。
  (八)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死亡,所在单位代办员要收回死亡者的《领取证》,批注死亡日期,交乡镇管理所。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死亡的,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要求,确定继续按月(季)领取保证期内养老金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乡镇管理所在《领取证》和《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上作相应批注,并在当月申报到县管理处。
  若要求继续按月(季)领取保证期内养老金,则返回《领取证》,继续领取养老金。十年保证期满后,收回其《领取证》。由县管理处注销后归档保存。
  若要求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由申请人填写《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申报单)《一式二联,见附式二),连同被继承人的《领取证》一起上报县管理处。县管理处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算继承保证金额,填制《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三,以下简称《通知单》)。财务部门在十五日内将一次性继承保证金随《通知单》第一联转至乡镇管理所,《通知单》第三联作财务记账原始凭证。县管理处业务部门在《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上批注终止领取年月,其《领取证》注销后随《通知单》第二联在县管理处归档保存。乡镇管理所收到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及《通知单》后,在一周内将继承保证金发放至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人和领取人分别在《通知单》上签章,《通知单》在乡镇归档保存。
  领取养老金已满十年死亡者,代办员收回其《领取证》,登记死亡日期,经乡镇管理所上报县管理处,其《领取证》注销后归档保存,并在《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上批注,从被保险人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养老金。
  (九)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第十年起,每年十二月前,由乡镇管理所会同发放单位代办员核实本单位每位领取人的生存情况,经确认死亡的,收回《领取证》并登记死亡日期后报县管理处,在《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上批注,终止发放其养老金。隐瞒死亡不报或延误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追回多发的养老金。
  (十)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如遗失,应向所在缴费单位或发放单位说明遗失情况,开具证明,到乡镇管理所申请补发。乡镇管理所查实遗失情况后,由申请人填写《缴费证(或领取卡)补发申报单》(一式一联,见附式二),报县管理处根据保存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记录卡》或《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等有关记录填制新的《缴费证》或《领取证》,由乡镇管理所发至被保险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县管理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地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工作,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民办发〔1993〕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县管理处要编制本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单位经费收支计划,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经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和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告,向县级民政部门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经费必须分户储存,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保险费收缴。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县与乡、乡与村(缴费单位)保险费收缴环节进行监督,完善财务手续,核对《缴费明细表》与《收款收据》是否相符,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交。
  收缴保险费时,先记收基金户的“基金暂存款”及“基金存款”科目,然后将3%部分转入经费户(按规定比例分别记收“经费收入”科目和“应缴经费收入”科目),再将97%部分记付基金户的“基金暂存款”、收“保险费收入”科目。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严格执行保险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发放保险金。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县与乡、乡与村(发放单位)保险金支付环节进行监督,避免错发、拖欠及克扣等现象。
  第十七条 责任金核算。责任金是净保费(收取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对其应付利息的积累额。县管理处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结转责任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保险费收入-年内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
  年内应付利息=(上年责任金×360(日)+年内保险费收入日积数-年内保险金支出日积数)×责任金核算标准(年复利率)÷360(日)
  责任金只用于保险金支出,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调剂金核算。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和其他收入按标准计提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县管理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并如实结转调剂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调剂金=上年调剂金+年内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年内应付利息-年内调剂金支出。
  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使用调剂金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经审批动用调剂金或借支基金弥补经费不足,在基金户记付“调剂金”及“基金存款”科目,在经费户记收“经费收入”(根据来源单列明细科目)及“经费存款”。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服务费由县管理处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各级使用比例和范围按民办发〔1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保险基金户,原则上不能滞留现金,必须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单位经费户,现金往来及备用金的留用等,按财政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经费收入抵补支出后的结余建立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比例,可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核定,一般为:事业发展基金占50%;职工福利基金占20%;职工奖励基金占30%。
  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挪用其他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等。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运营
  (一)县管理处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核算、评估、运营和管理。
  (二)建立基金运营管理制度。县管理处要对运营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经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基金运营。
  基金委托其他机构运营要签定合法合同,基金收付各环节要手续完备。
  (三)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四)基金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存银行,不得过于集中,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以防范风险。
  (五)基金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达不到基金增值要求的,应委托上级业务管理机构代为运营。
  (六)借支基金弥补管理费不足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先批后用,履行完备的手续,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在基金运营增值盈余后归还本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监督
  (一)建立基金监督制度,确定行政、财务、审计监督的程序。
  (二)县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民政、财政、银行、计划、审计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县管理处要对基金运营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运营的情况,接受监督。
  (四)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基金运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第六章 统计与稽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
  (一)建立统计工作制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下发统计结果,为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服务。
  (二)定期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在所报月份的次月十日前完成,季报在所报季度的下季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完成,年报在所报年份的次年一月底前完成。
  非定期统计报表(专项统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填报。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及统计指标口径,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四)统计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五条 稽核工作
  (一)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确定稽核人员职责,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业务稽核分为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单证稽核:《缴费证》、《领取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县、乡、村三级规定填写的表、单、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签章是否完备;养老金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保等手续是否完备。
  2.标准稽核:养老金发放、继承保证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三)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1.基金稽核: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制度的执行是否准确;村、乡上缴保险费或县存储基金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账,会计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备用金留用是否合理;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和转移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及时足额。
  2.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等。
  (四)稽核程序分为日常稽核和年度稽核。
  1.日常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险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随时进行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随时抽查,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2.年度稽核。县管理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纠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等。形式包括文字、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
  1.公文材料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或会谈记录及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2.业务材料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表、证、单、卡、磁盘(磁带)等材料。
  3.会计材料包括保险管理机构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协议合同、审批材料等。
  (二)县管理处的业务归档材料包括: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通知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进入领取期被保险人的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统计报表等。
  县管理处的会计归档材料包括:基金总账、经费总账、各类明细账、日记账、往来账、会计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协议合同、审批材料等。
  (三)乡镇管理所的业务归档材料包括: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受县委托保存)、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通知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等。
  乡镇管理所的会计归档材料包括:保险费收转、保险金收发、经费收支等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账簿。
  (四)村和乡镇企业(缴费单位)的归档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收集与归档
  (一)公文材料:
  1.涉及会计核算、养老金计发等重要参数的文件按专题收集,按发文时间先后顺序,编制内容摘要和索引,按年度归档。
  2.一般性公文材料按发文单位分类,同类文件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按年度归档。
  (二)业务材料:
  1.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分类收集,按单位编号排序,逐年累积。
  2.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按编号单位收集,按年份排序,逐年累积。
  3.缴费明细表按缴费单位收集,按缴费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4.缴费汇总表按乡镇收集,按缴费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5.缴费记录卡按编号单位收集,按个人保险编号排序,逐年累积。
  6.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按发放单位收集,按启领时间排序,逐年累积。
  7.养老金领取明细表按发放单位收集,按发放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8.养老金发放汇总表按乡镇收集,按发放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9.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通知单及转出、退保、已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分类收集,按处理时间和编号排序,按年度归档。
  10.其他材料分类收集,按形成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三)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收集归档。
  (四)年度归档工作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
  (一)保险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二)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采取措施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要求。
  (三)铁制文件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柜内的格式或抽屈均应贴示明显标志及编号;各种表、单、账、卡、册存放的柜、格、屉及编号均应在《业务档案保管册》上注明以备查。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对档案的收发、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交接档案时双方应交接清楚,领导签字。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卡;业务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基金总账及明细账,基金及涉外凭证,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分析,重要单据和登记表。
  长期(16~50年):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收款收据;转移(退保等)通知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账、经费总账及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
  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卡。月、季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档案的利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投保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
  (二)业务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
  (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查阅本人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审批手续查阅人要求查阅档案时必须填写“查阅业务档案审批单”和“业务档案利用效果表”。经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档案保管人才可出示档案。
  (五)查阅档案资料,要爱护使用,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皱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勾画、涂改等。
  第三十一条 档案的销毁
  (一)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经本管理处领导部门决定不再继续保管的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后销毁。
  (二)销毁档案材料时要有专人在场,在指定地点进行,做到严密组织,由专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档案销毁登记册》上签字盖章。
  (三)《档案销毁登记册》要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各省、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地现使用的表、证、单、卡与本规程所列附式不完全一致但内容基本具备的,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
  附式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申报单
  附式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通知单
  附式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发放
  附式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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