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经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国务院确定金融服务&quot 转义;三农&quot 转义;发展措施的理由

重庆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网 www.&&&&&&&&日 16时18分&&&&&来源:市金融办
&&& 按:自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参与政策落实,享受政策红利,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金融办针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 一、《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 (一)金融服务是当前&三农&发展的关键环节。2004年至2014年,中央连续十一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重点是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
&&& (二)农村金融仍是我市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还存在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
随着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地票&改革等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步伐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稳步加快,农村金融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近年来,我市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模式,加大农村金融扶持力度,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
&&& 一是服务能力持续增强。截至今年9月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3776.2亿元,同比增长15.7%,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1.2个百分点。二是改革创新稳步推进。2010年,我市启动了以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9月末已累计实现抵押融资622.3亿元。三是涉农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完善。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在引导资金投入、鼓励信贷投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 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虽取得一定成绩,但我市农村金融工作中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需完善,农村贷款需求满足度仍较低,契合&三农&需求特征的融资机制尚未建立,合作性金融发展缺位,涉农保险覆盖面不够广、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服务&三农&广度、深度。此外,随着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全市各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对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的各项政策措施更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对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解决好当前我市农村金融工作的困难与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包括10个方面39条政策措施。这是结合我市实际,在整合、完善我市地方金融改革、统筹城乡配套改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后,形成的一个全面的、综合的且具有操作性的《意见》。《意见》将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指导全市农村金融工作。
&&& 二、《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政策措施
&&&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的政策设计,明确以形成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相融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对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改革创新等重点领域,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实施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机制。重点是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定位、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探索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重点是引导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向农村地区下沉、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我市金融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管政策导向性作用,完善市场准入监管,推动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向农村地区下沉,将涉农贷款增长两个&不低于&纳入监管考核,同时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
&&& (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重点是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拓展资金来源,强化金融监管政策引导,完善信贷机制。
&&&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重点是鼓励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改进服务方式。
&&&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是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
&&&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重点是进一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加快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制度建设。
&&&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重点是支持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功能。
&&& (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重点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
&&& (九)加大对&三农&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重点是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统筹实施涉农专项贴息政策,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涉农融资性担保、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直接融资、涉农保险等给予财政支持,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落实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等。
&&& 三、需金融机构注意的事项
&&& 享受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须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定向降准政策,金融机构须满足本外币涉农贷款上年增量占全部新增本外币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本外币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针对&新增存款70%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支农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针对重庆市内贫困地区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金融机构获得的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
&&& 四、金融机构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 (一)探索发展合作金融解读
&&& 一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组建工作。目前,我市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已整体改制为省级农商行,仅有银监批准的2家资金互助社和扶贫部门主管的村级扶贫互助组织、小额信贷扶贫组织等具有合作金融性质,受规模小、资金融通能力较弱、监管体系和配套支持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在服务三农方面作用有限、严重缺位。今年中央1号文件及国办发17号文件均提出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将监管职责明确给了地方政府。《实施意见》积极贯彻中央1号文件及国办发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以及发展条件较好的农村社区试点探索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同时,&积极推广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信贷扶贫经验,探索试点将小额信贷扶贫组织改制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据了解,目前,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市金融办将积极对接,会同有关试点区县做好相关方案准备,待相关办法出台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 二是探索组建合作性的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由于农户贷款小额分散的特点,银行放贷存在成本费用高、信用风险较高、贷后管理难等制约因素,福建沙县、浙江丽水等地已在组建村级融资性担保基金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国办发17号文件给予了认可,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互助互惠、自主自治的原则,探索试点组建合作性、非盈利的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内生的信用约束机制作用,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协助建立村民或入社农户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贷机制,有效降低银行发放农户贷款成本及风险损失&。同时,&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作用,积极指导推动村级金融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户信贷机制&。
&&& (二)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解读
&&& 今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明确了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目标,提出了加强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及流转管理、农村资产和价格评估、抵押登记服务、农村资产流转处置、风险分担补偿和金融机构激励等六大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我们研究细化了以下措施。
&&& 一是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将地上种植(养殖)物及设施、集体资产股份、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等纳入到抵押融资范围。二是丰富农村产权融资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三是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完善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探索依托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为农户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农村产权托管、处置及风险补偿等服务,适度降低农户融资成本。结合农业龙头企业投入产出周期长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授信额度。四是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综合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着力构建市级平台为核心、区县平台为支撑、乡镇平台为基础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五是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物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对农业保险品种尚未覆盖的农村产权抵押物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六是积极研究再担保等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市级担保公司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再担保业务,简化风险补偿手续,提高风险补偿效率。
&&& (三)对&探索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建设&的解读
&&& 根据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创建实施方案,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市扶贫办确定在黔江、云阳、奉节三个区县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建设活动,并要求在示范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制定向示范区倾斜的具体政策措施。金融服务提升计划在全市有扶贫开发任务的32个区县实施,由当地金融机构安排专人,对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负责人提供有关金融知识的培训和跟班学习,目前大多数区县均已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在三个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等三个区域共29个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明确由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4家涉农金融机构作为主办银行,分别组织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测联系对象,提供完善、周到的金融服务。目前,4家主办行已选定400个新型主体进行重点监测联系。
&&& (四)&进一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解读
&&& 一是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我市现已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有:水稻保险、玉米保险、油菜保险、马铃薯保险、魔芋保险、桑蚕保险、森林保险、辣椒保险、柑橘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能繁母牛(种牛)保险、奶牛保险、禽类(鸡、鸭、鹅)保险等。二是大力推广普惠性&三农&保险业务。大力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小额贷款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农房保险等。三试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为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我市积极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业务试点,现已推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产品,并取得积极效果。
&&& (五)&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解读
&&& 一是农民或者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直接向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的协助下进行投保。
二是在购买保险和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和反映,还可以拨打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
&&& (六)&支持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解读
&&& 一是市级相关部门与重庆证监局将充分借助证监会开辟西部企业直接融资&绿色通道&的机遇,鼓励涉农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促进涉农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成长,将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进入拟上市储备库,推动优质涉农企业改制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 二是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兼并重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券,在现场核查等环节予以优先安排,及时出具相关监管意见,促使公司加快并购重组和再融资进程。
&&& 三是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的宣传指导工作,加强对涉农企业的支持引导,让更多的涉农中小企业借助私募债融资发展。
&&& (七)&支持开展农产品远期定价服务&解读
&&& 证监会正在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开展涉农期货品种及交易方式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定价和避险功能,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2013年以来,先后上市鸡蛋、粳稻、胶合板、纤维板、晚籼稻等5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在完善现有粮棉油糖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向林木和畜牧类鲜活产品拓展。同时将继续有序推进玉米淀粉、果葡糖浆等期货品种及农产品期权、农产品指数等新型避险工具的上市研发工作。做精做细已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提高定价及风险管理效率,助力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场外衍生品创新,根据涉农主体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风险管理服务。
&&& (八)&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解读
&&& 通过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主要通过采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综合试点,推广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开展农村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等措施。同时,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合作,通过给予财政费用补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对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 (九)&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解读
&&& 主要采取在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积极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推动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等措施,为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 五、相关政策咨询途径
&&& 1.《意见》中涉及到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部分可向人行重庆营管部货币信贷处咨询,联系人罗杰、刘炼,咨询电话677860。
&&& 2.&《意见》中涉及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可向人行重庆营管部支付结算处咨询,联系人张艳,咨询电话。
&&& 3.《意见》中涉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向征信处咨询,联系人苑婷婷,咨询电话。
&&& 4.《意见》中涉及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和农产品远期定价服务可向重庆证监局咨询,咨询电话。
&&& 5.&《意见》中涉及财政政策可向重庆市财政局金融处咨询,联系人赵乾宇,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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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研究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补充资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证监会负责)
  (二十五)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银监会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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