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本面信息400的拆分比例是多少

泰信基本面400B(15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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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年10个月
张彦先生,研究生、硕士,曾任职于国金证券研究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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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3前言&3释义&4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1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13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7第五部分基金备案&20第六部分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21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第八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34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6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4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3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56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7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5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65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7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78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8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98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99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0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01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102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3&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释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T日T+n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认购发售申购赎回巨额赎回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单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跨系统转托管自动分离份额配对转换分拆合并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收益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自动转换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但不上市交易。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九、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一、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其中,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根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外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三、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根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1、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本金及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净资产。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3、每2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1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2、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每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募集目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五、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代销机构可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计算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3、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则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其中,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或者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基金份额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且发起份额分离请求,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分离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三、上市交易的时间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四、上市交易的规则&1、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4、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5、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七、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4、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2、赎回金额的计算:泰信基本面&400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1、泰信基本面&400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3、投资者申购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泰信基本面&400份额。&4、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三、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十四、转托管(一)基金份额的登记&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系统内转托管&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3、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三)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十八、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第八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一、配对转换的方式&1、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行为。&2、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2、申请分拆为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3、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4、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5、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取得注册登记费;&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二、投资范围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和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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