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转让怎么做股权转让溢价账务处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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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属于营改增范围吗?需要做哪些处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企业现有一项技术要进行转让,请问是属于范围还营业税范围? 技术转让是否免征增值税?是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备吗?&& 技术转让收入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 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咨询所得属于技术转让所得吗?&& 技术转让免所得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需要报备哪些资料?
  答:1、技术转让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财税「号文。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财税「号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技术转让取得科委的认定,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局后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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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有技术(下简称“专有技术”);  2.乙方拟向甲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并甲方拟受让该专有技术。  故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从乙方受让,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专有技术。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3.如甲方需要,乙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  4.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和材料等。  5.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改进和开发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开发的一方,对方不得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7.甲方应按专有技术产品的年销售总额,向乙方交纳4%的专有技术服务费。
  二、转让价格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购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专有技术的总价格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三、支付和支付条件  1.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____________方式支付。  2.日期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款项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全部转让____________专有技术。
  四、和索赔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其_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资料。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3.如果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和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将所欠缺的专有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4.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给付专有技术款项,迟交一日则交纳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为滞纳金。  5.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甲方转让专有技术,迟交一日则交纳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为滞纳金。
  五、侵权和保密  1.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2.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而影响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话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二周内以挂号信将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的问题。
  七、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并按该会届时有效的进行仲裁。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败诉方负担。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八、、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应对继续偿付未了。  2.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3.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九、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大学(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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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会计处理
9:46 赵国庆 【
】【】【】
&&& 虽然我们关注的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但是技术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中还涉及技术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关注企业在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确认他们的成本的;企业在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进行处理的[注:这里对会计处理的讨论基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一、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购入成本的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企业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按支付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应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存款&、&应付职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成本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从规定来看,企业只有自行开发并能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所有权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的确认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只有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申请专利的,才能在会计上将申请专利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而研究开发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只构成非专利技术的,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在账面上不确认任何无形资产。&&&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主要开发成果能够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都可以资本化,在账面上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 1、研究开发成果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1)委托开发合同&&& ①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由于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委托方无论采取《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其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受托方会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受托方承担委托开发任务,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各项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受托方只有在将研究成果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专利阶段,才将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合同约定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即开发成果最终的所有权归属于研究开发方的,受托方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先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②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方在支付受托方研究开发费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后期委托方就合同成果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专利的,才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研究开发费委托方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的,企业无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应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如果委托方是根据受托方开发进度分期支付研究开发费的,委托方应密切关注受托方的开发进度,对于在研究阶段支付的支出,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支付的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受托方会计处理:由于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方,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发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合作开发合同&&&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各方应将研究开发阶段各自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包括自己发生的和支付对方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共同申请专利阶段,各方将应归属与各自的自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研究阶段,各自将发生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各自将发生的支出资本化先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归属于各自的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②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其中一方&&& 无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发生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别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同上。&&& 2、研究开发成果只形成非专利技术&&& (1)委托开发合同&&& ①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归委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研究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因此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研究开发费委托方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的,企业无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应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如果委托方是根据受托方开发进度分期支付研究开发费的,委托方应密切关注受托方的开发进度,对于在研究阶段支付的支出,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支付的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发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受托方会计处理:由于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委托方,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发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② 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归受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受托方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研究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受托方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先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开发合同完成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合作开发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和研究成果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基本一致,只不过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使拥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也不资本化任何支出,全部费用化。&&& 对于企业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涉及的后续计量问题(主要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②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③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需要摊销。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者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预计无形资产的残值。&&& 二、企业技术转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们上一篇关于技术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专利技术转让,可分为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对于非专利技术,可分为转让权的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 1、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即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在会计上我们称为无形资产的出租。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例: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例:某企业将一项专利技术出租给另外一个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账面余额为5000000元,摊销期限为10年,出租合同规定,承租方每销售一件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必须付给出租方10元专利技术使用费。假定承租方当年销售该产品10万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出租方的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累计摊销 500000&&& 2、对于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权转让的,在会计上我们称为无形资产的出售。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例: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责任编辑:Sasha
1月份:国税1-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12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8日按月申报缴纳个税
2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22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月份:国税1日-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8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月份:国税1日-20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20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份:国税1-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6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22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国税1-17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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