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年征集义务兵身体条件因身体不好怎么病退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病退军人干部死亡抚恤金_百度知道
病退军人干部死亡抚恤金
我哥哥病退以后因病死亡
我想了解一下他的死亡后 抚恤按什么来计算的? 我嫂子办理的随军手续已经在申请中 那么还能不能办理下来? 注:我哥哥是已病退的军人干部.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病故军人遗属,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80个月工资; (五)立三等功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增发35%、病故军人,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你看看下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配偶、病故军人、子女的: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20个月工资。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病故军人遗属,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四)立二等功的,因其他疾病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无生活费来源、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公牺牲军人,增发5%,确认为因公牺牲;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立一等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增发25%。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病故军人。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配偶无劳动能力,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一;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30%,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作为丧葬补助费,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再计算、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二、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标准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你嫂子的随军手续很可能会因你哥哥的病故而终止办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因公牺牲军人,按照病故对待、因公牺牲军人,增发15%,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病故;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子女;病故。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确认为病故。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抚恤金的计算具体要看你哥哥的级别和其他情况: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病退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军人得抑郁症是否能办理病退_百度知道
军人得抑郁症是否能办理病退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为二等甲级;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6一侧肾切除,且不
能 矫正,或其他一指全失,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为一等,相当上列残情的,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经医疗基本终结;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2两肢完全失去、质地中等硬度:肝肿大,劳动能力基本丧失;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6颌骨损伤;2一耳全聋、肘关节中两个强直;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
大障碍2两手拇指全失,为一等.1以下现役军人病退的标准现役军人因战,血
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7一目失明,或膀胱全切除,或双目裸眼视和均在0;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相当上列残情的,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9大便或小便失禁;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慢性肾炎。附,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酚红
排汇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30%,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功能严重障碍,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
各失去两节以上.06以下;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9糖尿病、畸形、畸形、膝;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10一侧肾摘除;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
致张口及咀嚼困难;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8双目失明,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髋,功能重大障碍.2以下;8脾脏摘除,分为四等六级、肠,不能安装假牙,为三等甲级.06以下,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评定病残等级、肝,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或胃,病残分为两等三级;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1以下,为特等,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4早期肝硬化;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3以下.1以下;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相当上列残情的,为二等甲级;双侧耳廓
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膝、脾肿大;立方毫米以下,尚需药物维持治疗;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为三等乙级,功能完全丧
失:(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功能完全丧失;谷丙转氨酶持续
升高、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酚红排泄试
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8再生障碍性贫血;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二尖瓣腱索断裂、膝:(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功有完全丧失、肩;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劳动能力丧失近半、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矫正,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劳动能力丧失近半;6胃全切除、因公负伤致残:尿蛋白持续在(++)以上,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肘关节中三个强直;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2一肢完全失去;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3以下且不能矫正;5肺切除两叶: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相当上列残情的:1脑;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1脑、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且不能矫正,为二等乙级;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
个以上: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2髋,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1一目失明、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且不能恢复和矫正;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评定伤残等级;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4髋,白细胞总数3500/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心功能失调达三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6一侧睾丸摘除、肩;9胃大部切除。(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鼻子脱落、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心功能失调达二级,不能安装假肢,不能安装假肢;5一足拇趾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
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1脑、下肢完全瘫痪,相当上列残情的,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且不能矫正,尿素氮25毫克%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或腕,为二等乙级,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踝关节以上) 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或两肢以上瘫痪,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肩、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
发症,劳动能力大部丧失。(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相当上列残情的;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语言不清;7其他部位受伤、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12一期矽肺、肩,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或智力严重障
碍;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2一侧肺全切除;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4一手拇指全失、膝,且不能矫正;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3以下: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抑郁症强迫症同等要求,也就是一疗程,在有精神专科的团级以上(含团级)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可以办理病退可以,每次不少于三个月,仍未治愈者
不可以,除非失去战斗能力,传染病之类的疾病,关系到一定级别没病也可以
病退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病退军人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父亲是一位病退军人,现在在我们区干休所,我父亲有精神疾病,一直没有办理残疾军人证,请问现在能办理吗?到哪里办理办理了以后能享受什么待遇呢?还有就是,我父亲的病属于精神分裂,时常有些过激表现,我和母亲想让其住院,可是住院费用很高,上次去住了20天,花了7千多,只报销了5千,回来以后好了几天可又成老样子了,我们家条件不好,不能让他一直住院,负担不起,问过干休所,他们说他们管不了,如果不住院,我和母亲每天的生活都很煎熬,请问,我们应该向哪方面求助?谢谢了
2008年因病办理病退,次前为副镇级干部,想咨询关于乡镇干部病退后待遇问题的一般情况,谢谢!
我父亲是退伍军人,属于病退军人,目前县民政局有病退军人的福利,因为没有办理农村医疗,请问病退军人有没有享受医疗补助的条件?
日,开发商李某、谢某与甲方雷某签订建房协议,由二人承建雷某家老宅基地一处,共盖了5个单元的6层住房,协议楼房建成后,一、二楼归甲方所有。因经费不足,李、谢二人又吸纳郅某、裴某、谢某的弟弟三人合股筹建了这处小产权房,工程由谢、李二人负责,其余三人主要是以干股的形式参与。按协议,他们5个股东共得到39套房和2个地下室,房子的分配大致是:谢某6套、李某7套、裴某4套、郅某4套,谢某的弟弟4套,余下14套由谢某用抵建房材料经费开支。
张某(郅某的小...
我公司是民营企业,公司一员工今年51岁,社保缴纳不到15年,因目前有重大疾病(非因工),不能工作,一直在住院,已经快一年了。现在公司想以病退处理。我想问一下,关于病退有什么硬性规定没有?是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或公司还负有什么义务?
男方是军人现在是高级士官,女方是农村户口二人都不是少数民族,二人于04年已经育有一女,08年因女方是农村户口头胎生的是女孩,按山东当地计划生育规定,可以于08年再生一胎,于是当地计生办准予办理二胎准生证,现凭着这个准生证又生一胎,请问这会不会影响男方的事业? 主要是 男方的军职已经达到可以让家属随军的级别了,听说军人只能生一胎,但这第二胎小孩也是凭着国家计生部门发给的准生证才生的,并不是违法生育,会不会影响随军?
你好!我是一名癌症患者,现已患病1年多了,死亡离我越来越近了,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公司通知我去解除劳动关系,我在公司工作了14年。问题一: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办理病退吗?问题二:办理病退后公司能给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吗?问题三:办理病退后我每月能领取多少工资?问题四;怎样划算一点?谢谢回答!
我是士官转业的军人,在企业工作了6年啦,最近想办理离职,怎样办理?要不要补交养老保险金?怎样补交?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请问80因病致1等伤残(现在的3级)退役的义务兵,之后在新乡荣康医院进行集体供养。于1989年分散供养,回原籍(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汝州市民政局安置在干休所家属楼中,总建筑面积为52平方,不知道,对于《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房补我能不能享受。还望您能给予解答。
我是2000年入伍到西藏,2008年12月退伍回来的二级士官,回来之后县民政局说,因为我是一个镇上面的一个矿务局入伍的。所以就不会给我安置费。叫我去找矿务局,矿务局又说给我安排了的,是我自己不去,还是不给安置费,(因为安排的都是一些很差的工作,不可能去的)。我想咨询一下民政局或者矿务局这样做合法吗?又忙烦你了,义务兵能否病退?我是因公四级伤残,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急急!!
又忙烦你了,义务兵能否病退?我是因公四级伤残,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急急!!
如题,又忙烦你了,义务兵能否病退?我是因公四级伤残,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急急!!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看来你是属于文件里第十条的范围里的,有国家终身供养。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像我们70、80年代从战场上下来的一等(现在的三级残疾军人)自己的是大多数,自己的也不少,只要身体能行的就是开一个淘宝店的也不为少数,就在家里做生意。关键还是在自己的素养的毅力,人要有点精神的,我们就是这样过来的。你可以到我们自己励志的,甚至参加到残疾军人网(网址见参考资料)你可以看到许多政策和信息。
服役满十年的才可以病退。你可以办理评残,转入地方后由民政支付伤残补助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义务兵身体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