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解读宣传广告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6.1985, 0.0000, 0.00%)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微博];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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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报告,开记者会。两会期间,小伙伴们总忘不了关注强旋风。 除了这两样,...|||||||||||
最新播报:
复盘《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央行这五天
  昨日17时许,《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央行网站上予以披露,等待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揭开面纱。已连续加班多日的央行金融稳定局一位工作人员总算松了一口气。
  央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11月26日下午,央行召集各分行主要负责人开会,着手部署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在该次会议之后,央行系统的各分支机构迅速进入到部署会议精神的阶段。回过头来看,当时留给他们的时间并不多。
  敏锐的市场迅速就该次并未公开披露的会议作出反应。当日尾盘,国债期货突然拉升,多项猜测随之产生。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预期在市场中陡然提升。
  记者获悉,11月27日上午,包括沈阳分行在内的央行各地分行,已着手通知分行的各处室负责人下午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工作的会议。
  在随后的几日中,央行各地分支行的会议通知成为财经界人士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不断冒出的各地会议通知图片在微博、微信中得到广泛传播。有好事者甚至打电话给会议通知中的联系人,以求证到底会议所为何事。
  11月27日-28日,存款保险制度即将落地的信息在市场中愈发明朗,银行股受到资金追捧。上周五,更是有六家银行股以涨停板收盘。
  28日-29日,央行各地分行向辖区内的市级中心支行、大型商业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机构通报存保制度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这次会议的主要参与者。毕竟,此事的推出将极大地影响到他们今后的经营战略与思路。
  央行部署该项改革工作,并未止步于对银行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会议精神传达,而是要求这些机构负责人将改革内容传达到机构内部,并要求限时迅速传达。
  据了解,在部署中,央行某中心支行就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会后迅速传达会议精神,最迟于11月30日下午17:00前通过多种方式向行内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通报存款保险改革情况,强调建立该项制度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议中,央行还强调要加强同业监督。会议强调,若发现有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当宣传、误导存款人、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时,人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巡查小组,加强对各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巡查,坚决杜绝不当行为的发生。(言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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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华西都市报―央行: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就绪
日期查询:201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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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b02版:财富潮/财经
日期:[日]
-- 财富潮/财经 --
版次:[b02]
央行: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就绪
    近日召开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2014年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在金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新的突破;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监测、排查和监管协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深入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政策协调和规则制定,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去年,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迈出新步伐。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据《人民日报》|||||||||||
最新播报:
存款保险条例遇阻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近日获悉,自2013年底央行上报存款保险条例方案至国务院法制办已过半年,迟迟未能推出,原因是相关部委意见僵持,并很可能因部门掣肘而进一步延迟。据透露,僵持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具体监管权限范围,即职能定位于单纯“付款箱”还是包括前期处置、救助等职能。
  据知情人士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比较靠前的任务,也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的立法计划,但现在“谁也说不好今年能否顺利推出”。
  而在国务院日前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然被列为今年的一项改革任务。央行日前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报告》中,也再次提及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核心争议点
  据悉,央行上报的方案,已是在第一轮方案基础上结合各部委意见再次修改后的方案,核心内容包括:监管权归属(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暂归央行金融稳定局管),介入前期救助职能,差别化费率,强制保险。
  先设立存保基金而非直接设立一个独立存保机构,暂时放在央行金融稳定局之下,先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积累资金,未来再考虑转化成独立机构,解决最终归属问题。央行的本意是想先把问题简单化,以免导致独立机构归属的争执。
  然而,在该“基金”应该具备哪些职能的问题上又生争执。
  据知情人士讲,央行金融稳定局不甘心只充当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最终付款箱角色,认为职能“太浅太弱”,要求具备前期预警、救助、对问题银行的并购重组等职能。
  在2013年12月的一次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讲到:赋予存款保险基金或者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对投保机构早期纠正权,防止一部分机构将来会出现烂账,尤其是它的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或者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导致资产迅速下降的时候,存款保险公司或者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早期纠正。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均提到,按国际惯例,国外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发展的趋势确实并非简单付款箱职能,都对存款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
  但如果央行坚持存保基金按照国外趋势行使监管职能,就必定要与银监会目前所拥有的监管职能出现交叉。此外,涉及金融国资部分,财政部也有管辖权。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同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负责制定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也已形成初稿,目前央行等部委已经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而央行对于该条例的立场是,要注重其与存保条例的衔接,避免二者职能范畴出现交叉。
  但就破产条例初稿的内容来看,二者确实存在监管职能交叉重合的内容,而矛盾冲突的地方依然纠结在是否参与前期救助上。银监会在破产条例方案中也同样强调要拥有前期救助职能。
  据悉,央行承接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银监会承接的银行破产条例都是国务院的同步课题。但后者成文相对滞后一些,正式出台时间也将晚于前者。
  急需拍板人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银行人士认为,如果从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权归属央行更合适;但如果涉及到具体处理银行破产问题时,则银监会的监管职权更贴近。
  但总体来看,银行人士偏向于存保基金归于央行管辖。“因为结算职能、账户、流动性管理都在央行。”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它是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将来可以跟央行其他的宏观调控、审慎调控的工具结合起来。否则存保制度作为一个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有可能会被抑制,或者说有可能被弱化。”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对于监管权重叠交叉的争议问题,有人建议,存款保险条例可以先简单化推出,形成制度框架,然后经过一些具体的银行救助,或出现银行破产的案例之后,再行调整,逐渐形成和完善细则。毕竟,利率市场化进程已使存保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
  也有不愿具名的监管机构人员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不太赞成央行金融稳定局代管的存保基金有前期救助职能。“可以先成立一个基金,央行负责收着钱,负责最后支付,即存保基金替代了再贷款,这本身就已经是一个进步了。”该人士说。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多龙治水”未尝不可。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赵庆明提到,很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都是成立一个公司制的独立机构,尤其在大国,相关部门都有监管权,监管权存在重叠,但彼此互不影响,既有合作,又有不同。
  “不光是人民银行、银监会有监管权,审计署、税务部门也有一定的监管。”赵庆明说,“2003年成立银监会时,也不是把对银行所有的监管权都给银监会,央行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后来陆续收回一些监管权。”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6年,时任央行副行长苏宁一度被拟任存款保险公司董事长,当所有人都感觉存保公司呼之欲出,但又莫名其妙地戛然而止。
  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就已基本完成,但一直处在征求意见阶段;2008年国务院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2012年7月,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一两年内实现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是建立存保制度,且存保制度并非一建立就马上能实现利率市场化,中间仍需一个平滑期。
  比如,中国大陆银行业目前总存款额在105万亿元左右,如果按照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存保费率多为万分之五计算,则一年的存保基金收入只有500多亿元。这就需要较长时间的攒钱过程。
  因此,推出存保制度迫在眉睫。
  “相关部门有必要摒弃部门小利益,从国家宏观大局出发,尽快推出存保制度。”赵庆明说。
  多位受访人士提到,眼下再多争执讨论均无意义,急需高层领导拍板决定。
  存款保险并非万能
  随着存保制度的讨论旷日持久,一些新的问题和建议也陆续出现。
  比如,对于“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虽然央行已上报差别化费率方案,但银行业内及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有人提出,在存保制度建立初期,宜简单化采取统一费率机制。差异化费率必定需先建立一套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每个银行的风险高低,过程复杂繁琐。
  也有某国有大行人士建议,可以有个最简单的办法,即直接从20%的存款准备金中划出一个额度,央行过个账,将其直接变成银行的成本,拿来作为存款保险基金。
  持此意见的不是个例,一位央行人士也提出,这样做可以部分地解决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难题。
  “如果央行简单地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一定会进一步扩大间接金融,简单的量化宽松,很可能又会进一步促使银行扩大信贷规模,难以实现调结构的目的。”该人士说,“不如把高额的存准金拿出一部分,变为存保基金,激活资本市场,推动资本重组,更有利于中小企业。”
  另外,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也在媒体上建议过,可以把国有银行部分上缴利润划拨为存款保险基金,以豁免中小银行或未来的“民营银行”保费。另一个新的问题是市场风险问题,将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换成以合同安排为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市场化的进步,但也无法保证是万全手段。
  在调研中,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央行金融稳定局曾就50万元的赔付限额带来的影响做了压力测试,测试结果是没有问题,“但他们的假想条件是小银行存款不会搬家。”
  该人士认为,小银行存款会不会搬家的问题,要分而论之。城商行和农商行存款搬家风险最大,在这类规模的银行中,常是借助人脉关系拉大户存款,50万以上的储户占了总存款的80%,即存款中80%的储户都是高额存款,这些人如果存款搬家,风险可想而知。
  但更小的银行反倒没有问题,如村镇银行等,因其没有那么大额的存款,也就不存在上述风险。
  当国家信用让位于银行信用,储户为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这就会导致两个风险:一是小银行挤兑事件;另一是中小银行提高利率拉存款,从而使其产生更多的高投机行为。
  因而,即使是存保制度推出后,也需要一些相关配套措施规避上述负面影响。记者 王春梅
[责任编辑: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来源:制度网
  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出存款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会议讨论明年存款保险制度的执行。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可能在未来几个月内建立,从明年1月起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大。存款保险制度将对银行短期财务表现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银行控制风险并建立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加快银行业对私人资本的开放以及利率的进一步自由化。该消息对银行股短期股价表现的影响应为中立或略微负面。但我们坚持认为银行股股价可能会因为货币政策进一步放松的预期而出现反弹,但其盈利能力将伴随基准利率的下调和金融改革而出现下滑。我们认为银行股表现将不及大市,维持对板块的中立评级。
  1.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培育一个更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环境,至少在理论上如此,从而导致部分银行破产的风险加大。我们认为行业内将出现更多民营银行,导致存款竞争明显加剧。该制度还将为利率的进一步自由化提供基础。
  2. 我们预测中国的保险费率将低于0.1%。保险费支付将对银行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存款成本将因为新保险费而上升。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尽管我们认为中国大多数银行都不会出现破产情况,但政府仍会对问题银行出手相救,而不是用保险来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的保障基本只是理论上的。我们认为从短期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导致融资成本的小幅上升。
  3.在全球范围内有两种保险费率,一种是单一费率,另一种是差别费率。鉴于按各种条款收取差别费率的复杂性,我们预测中国可能对所有银行执行单一费率。我们预测各家银行将根据存款余额来支付相同的保险费率。费率相同意味着大型银行将支付更多保费,即便他们的资金基数更高、资产基础更广,因而更加安全。假如执行差异费率,大型银行将从该制度中受益。
  4.我们认为大部分人都不会发现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型银行)的明显差异,储户可能会对部分小型银行和私有银行的风险更为敏感,因而这些银行必须通过更高的定价来吸引存款。同时,假如每个帐户的存款上限是50万人民币,部分储户可能会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由于风险更低,大型银行可能会从小型银行手中抢走存款。我们认为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可能会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而失去部分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或明年二季度实施 银行破产贷款也要还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了。这一被市场称为是&革命性&的变化将对金融业、百姓&钱途&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社会上引发激烈的讨论,有关专家对讨论中的疑问进行了澄清。面对陌生的&存款保险&,究竟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存款既保险又增值?另据记者了解,该制度最快将从明年二季度起正式实施。
  银行破产贷款还是要还
  1日,记者走访了广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多数储户反应很平静。在建设银行鹭江支行营业厅,前来办理理财业务的储户刘耕告诉记者,对老百姓来说,更多关注的还是存款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安全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意是对储户进行尽可能的保障。把钱存在大银行,或存在小银行,其实是一样的,所得到的制度保护是相同的。&一家股份制银行广东分行的负责人这样解释说。
  有储户提出疑问,征求意见稿设置了50万元的赔付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超过50万元就不予赔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50万元的存款上限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按程序参与破产清算。&那么,银行破产贷款可以不还?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由于贷款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银行破产储户不用还贷的情况,银行贷款该怎么收就怎么收。
  多关注小银行的&篮子&
  郭田勇认为,从逻辑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理论上将不存在&刚性兑付&,来自刚性兑付产品的高利率传递效应将会弱化。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下,不少专家建议投资者还是应该对资产进行合理分散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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