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演练记录期间可以参加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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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中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实施家用电器召回两次,涉及家用电器13.2万件。在诸多全球性质的召回中,中国常常是被排除在外的市场。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今已难产四年。而即将实行的新消法中对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必然会推动家电召回制度的尽快实施。   国内家电召回寥寥无几   相比发达国家健全的召回制度和企业普遍性的召回举措,国内家电行业的召回仍显不足。在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质检总局办公厅副主任陆春明表示,2014年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共对20类1780家企业生产的1792批次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检出169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9.4%。实施家用电器召回两次,涉及家用电器13.2万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2014年一季度,戴森和东芝就分别发布了召回公告。不同的是,戴森公司的召回是面向全球,而东芝召回却绕开中国市场。3月,戴森在官网发布公告称,由于其生产的AM04和AM05的无叶冷暖器存在“由于燃路引发机内火花”,因此向全球召回已售出的近100万台设备。2月,东芝方面宣布面向除中国以外的全球市场召回58.3万台带烘干功能的洗衣机,原因是产品发动机以及排水阀线路存在故障,有自燃隐患。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所披露的数据中尚未涉及具体产品和品牌,所以召回情况无从得知。不过,回首过去三年全球家电行业召回情况可以发现,家电召回涉及最频繁的国家为美国和日本,往往只有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召回时才包括中国,而国内企业面向国内的召回举措更是寥寥无几。   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执行会长洪仕斌表示,国内家电行业和消费者没有理性认清召回是原因之一。往往说起召回,包括一些企业管理层首先想到的是退货,而事实上召回只是意味着产品出现了批量性的质量问题,召回是解决方案的一种统称,具体的解决办法可以是退换货,也可以是免费维修。   标准滞后企业缺乏自觉性   洪仕斌认为,国家缺乏该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则是另外一大原因。   早在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中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活动。”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缺乏强制性标准,企业有恃无恐,监管部门也无法可依。洪仕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是否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召回,全凭企业的自觉性,而一些外资企业在召回问题产品时“忽略”中国市场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将来商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重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廖成林也表示,我国很多种产品的国家标准已经很多年没有更新过,远远落后于国际标准,造成很多不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却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直接导致国内外企业在召回产品时忽略中国市场。   而企业在召回方面积极性不够的主要原因就是注重眼前利益。在家电分析师梁振鹏看来,由于没有强制性标准来逼迫企业进行召回,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恃无恐。很多企业在明知某一批次某一型号产品存在问题时,但过于考虑短期经营业绩、成本等问题,往往不愿主动进行召回。   新消法或加速召回制度建设   但在业内专家看来,不愿意进行召回是一种缺乏企业长远战略眼光的表现。当产品批量出现问题后,企业不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将会对自身产品质量口碑和品质口碑形成一定的破坏,而这种破坏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无法挽回。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口碑的破坏往往需要花费10倍甚至以上的成本、精力才能够挽回。   新消法自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九条和三十三条中对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对此,洪仕斌表示,随着国家更加注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这一举措或许将加速推动各个领域召回制度的发布。   对于召回制度的制定和出台,万和电气副总裁宫培谦表示,这对整个家电产业的长远发展是利好的,从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来说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召回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根治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避免对环境污染较大、重金属超标等产品的出现。   不过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召回制度意义不大。奥特朗公司品牌管理部总监李卫泽表示,从产品属性来讲,家电产品属于性能比较稳定的产品,而家电行业也是市场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原本就很难生存。而产品质量好又负责任的企业,往往每年都会开展一些以旧换新、对旧产品免费检修的活动。这种活动其实就是变相地达到召回解决问题的效果。   梁振鹏则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台家用电器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该果断坚决,不应该为一个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行的条例而在中国市场拖延数年之久,更不应该持续拖延下去。宫培谦则建议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时应与各个行业紧密结合。每个细分的家电行业都有它自己的特性,只有分门别类结合各个行业的具体发展现状,才能最大程度地推动家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商报记者&陈维/文)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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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官方微博政府通过招投标免费发给农民肥料吗,用了后发现不合格,可否召回,法律依据是什么?_百度知道
政府通过招投标免费发给农民肥料吗,用了后发现不合格,可否召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3,2.法律依据及具体操作程序是什么,使用后发现部分不合格.可否召回,现想召回,请问1.可否全部召回政府通过招投标购买肥料免费发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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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协助你好。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只有一些通常的做法:1
生产商召回。2
就不合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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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召回
毕竟政府花了钱买的吗
又不是免费的
至于面部免费 发给老百姓
那是政府的事情
不合格的 部分可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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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
【 】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
某供应商购买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在结果公示期间,该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电话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既未有具体内容,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该公司在招标公告期间没有提出质疑,其后也没有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益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了该公司的质疑。
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最后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本项目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
就在废标公告发布前一天,该供应商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告知质疑问题已处理,第二包已经废标。
该供应商就该质疑答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认为本项目第一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包的中标结果无效,决定第二包重新采购。
本案中投诉人质疑投诉颇费周折:质疑遭拒;投诉又被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所涉事项过程中,投诉人另行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才予以答复。投诉人的投诉才最终得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历经几番波折的根源在于,投诉人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那么,投诉人没有参加投标,是否有质疑与投诉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
而投诉人的所有投诉理由中,其中两条投诉理由足以证明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即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中标公司存在围标行为。
(一)关于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诉
本项目第二包产品属于商用密码产品。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商用密码销售许可为国家强制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也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参加本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鉴于本项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如若投诉属实,即中标人没有所投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如此一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并重新采购(除采购任务取消外)。
另,评标委员会复评查明,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提供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应予废标。
(二)关于中标人围标的投诉
如果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围标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这种情形下,由于第二包投标人共三家,就有两家供应商串标,造成实质上只有两家供应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原则。此种情形也应废标后重新采购。
中标产品无销售许可证与中标人涉嫌围标两个投诉理由,任何一个投诉理由成立的后果都是废标并重新采购。而在重新采购中,投诉人仍有权参与。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与中标结果没有利益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在该供应商提供招标代理拒绝接受质疑的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投诉时,监管部门应予受理,而不是将投诉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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