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设备或设施是否可以抵扣营改增进项税抵扣问题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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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湛江市国税局副局长&
作者:黄承芬
&&& 【内容提要】2009年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改革对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企业投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更新改造,从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在短期内会减少地方财税收入,而随着抵扣税额的逐渐增加,也不排除纳税人出现违规抵扣的行为。因此,如何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管理,使其抵扣既合情、合理、合法,又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就成为了摆在我们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近期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谈谈关于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 关键字:增值税 固定资产 进项抵扣 问题建议&
&&& 一、湛江市固定资产抵扣情况
&&& 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来,湛江市固定资产抵扣户数连续稳定增加,固定资产抵扣金额、固定资产抵扣占进项税额比重、固定资产抵扣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除2010年度有所下降外,其余年度均呈现出增长态势。特别是2012年度随着湛江钢铁和中科炼油两大项目以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一体化项目一期达产达效、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万吨柴油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全年抵扣进项税额达14.86亿元,占全省抵扣金额的5.89%,而同期湛江市的应纳增值税额仅占全省的1.52%;另一方面,湛江市2012年度固定资产抵扣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高达50.76%,是全省平均水平10.61%近5倍。
&&& 据统计,过去5年来湛江市固定资产抵扣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约为全省均值的两倍,这是造成湛江市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的成因之一,为此备受省局关注;同时,当前湛江正处于科学发展、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湛江明确提出“全国海洋经济示范市、广东对接东盟的先行区、粤西地区中心城市、竞争力强的现代港口城市”的新定位,力争到2017年迈进广东经济发展第二阵营,争当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排头兵,因此,未来五年及今后一定时期内湛江市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增加的态势仍将延续,如何平衡投资与税收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
湛江市历年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汇总表
&&& 二、当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管理难点
&&&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界定不清。
&&& 一是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难以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解释,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动产及不动产的判断难以统一。例如,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电力企业的输电线路就其构成来说属于动产,但其一经构筑,就有可能形成土地的附属物几十年甚至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即使按照最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储油罐和输电线路分别列入石化工业和电力工业的专用设备类,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于这两类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能否比照抵扣,存在很大争议。
&&& 二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难以界定。财税〔号文明确指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和配套设施。目前,对于附属设备的判断税企意见分歧较大。例如,电缆从形态上来说属于动产,但是其安装要依托电缆沟、竖井或者桥架等构筑物,一般用于电力供应和通讯传输,所以认定其为构筑物的附属设备也是有道理的。此外,财税〔号文并没有对“智能化楼宇设备”作出解释,如企业保卫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等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税务机关和企业理解不一。
&&&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难以确定。
&&& 财税〔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同理,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实际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问题在于,税务机关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实际发生”的含义,文件没有具体说明。众所周知,固定资产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从购进、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到最后的结算,一般周期比较长;如果时间跨度刚好历经增值税转型改革或者营改增试点前后,税务机关就会面临着如何确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抵扣时点的难题。
&&& 目前,对于实际发生的理解有以下几种:有的认为是购买合同签订之日,有的认为是合同付款之日,有的认为是固定资产到货之日,有的认为是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有的认为是发票开具之日,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笔者经过检查归纳了湛江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固定资产的抵扣时间上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改革实施前已经付款购进并且取得普通发票,而后以开票有误或者设备有缺陷需检修等理由要求销售方开红字发票冲账,再重新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二是在改革实施前已经购进固定资产,但是多次验收不合格,直至跨过改革实施后才完全检验过关,从而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将货款延迟至改革实施后支付,以此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在改革实施之前已经支付货款,但是索取进项发票的时间是在改革实施后。上述四种情形企业大都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来解释其行为,却避免不了钻政策空子、故意调整抵扣时间的嫌疑。如果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调整时,纳税人往往会以“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抵扣时间的确定标准,只要其取得的进项凭证合法且符合抵扣范围,就应准予抵扣”来辩解。再者,个别企业还认为,即使采购的固定资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时间跨过改革前后,但是在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合格前,其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购买方的资产,所以“实际发生时间”应该从设备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算起,这也成为了税企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所在。
&&& 三、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 随着上海宝钢、中科炼化、晨鸣纸浆二期工程、湛江港新建码头等重大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问题日益突出,纳税人也就此提出了不少的政策诉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管理,尽可能地平衡地方财税收入,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建议。
&& (一)事前加强备案,监管前置。
&&& 目前,税务机关大部分是在事后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纳税评估时才发现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抵扣存在问题,此时企业往往已经抵扣了部分甚至全部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错失了核对企业真实购进时间的良机。因此,变“事后核查”为“事前备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纳税人不实抵扣的情形发生,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动态,做好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可要求纳税人在购进大型固定资产、发生新建或者重大技改项目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备案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应一并报送如下资料: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招标合同、新建或者技改项目规划书、付款凭证、固定资产建造安装说明、技术指标(条件)书、用途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 (二)事中加强税收监管,掌握进度。
&&& 由于大型固定资产和重大新建、技改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比较长,纳税人除了要在项目立项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以外,还应将该项目开工、投产、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一方面应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密切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税款抵扣的进度情况,帮助其及时取得抵扣凭证、按期认证并按期申报抵扣,确保增值税转型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也要善于核对企业取得的抵扣凭证内容与合同条款、现场施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抵扣的政策规定,如若不符,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不得抵扣。
&&& (三)事后开展检查评估,堵塞漏洞。
&&& 1.跟踪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的投入使用情况,避免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而税务机关不自知。建议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盘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非正常损失等情况。
&&& 2.对于企业没有报备的、购进或投资金额小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开展检查,可以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一并进行。一是重点核对固定资产合同约定购进时间与付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是否一致,到货验收时间、设备调试时间长度是否合理,施工记录、监理验收记录是否完整齐备,以此来判断每一时间段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红字发票进行核查,重点审核企业与销货方的资金往来情况,防止纳税人变相更改实际购进时间以进行虚假抵扣。
&&& (四)探索创新固定资产抵扣新办法。
&&& 将现行的一次性全额抵扣的方法逐步转换为与所得税计提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的期间一致,或是仿效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既能使减税政策得以落实,亦能解决当前关注的由于固定资产抵扣金额的大规模增加而造成税负下降和税收增速放缓及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兼顾和理顺企业生产、地方财政来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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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组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
问:我单位本月收到一批关于中央空调组件的,发票上的名称注明转轮热回收空调机组,还有吊顶式风机,相关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的货物如为中央空调的组件,则应当视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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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纯文字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现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测试评审,测试评审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用户选择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评审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 评审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 申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申请文件于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
四、 公布评审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五、 联系电话:
六、 联系人:龚军
七、 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一、申请评审单位资格
(一) 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税务行业软件开发经验,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评审单位须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推荐。
(四)申请评审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不得参与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已获得的合格资格。
二、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领取相关资料的方式
(一)领取《评审申请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下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由申请评审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评审申请函(附件1);
(二)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计划;
(四)软件产品使用地区情况说明;
(五)申请评审单位概况(附件2-1、附件2-2);
(六)资格证明文件(附件3);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推荐函。
四、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认真阅读评审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评审单位的申请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二)任何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评审单位,应在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三)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四)申请评审单位应按评审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评审文件正本1份,副本15份,正本和副本内容应一致,正本统一装订,副本按内容分册装订。
(二)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评审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三)电报、电话、传真评审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四)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五)需提供15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六)需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1名)和软件设计人员(1名)。
六、软件开发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如为各税综合申报软件,此次只测试增值税申报部分的功能。
七、评审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评审工作组,统一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
八、评审费用
(一)评审费用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申请评审单位应承担所有软件评审的费用(包括编写和递交本单位评审申请函有关的费用)。
评 审 申 请 函
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申请评审单位
(申请评审单位全称),提交下述文件和产品:
(各文件名和软件产品名)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我们已详细了解全部的评审文件内容,放弃对它提出任何问题的权利。
2. 同意及时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
3. 如果申请评审后撤回申请的,我们全额承担已发生的评审费用。
4. 我们同意承担评审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评审合格后,我们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随时增添或修改我们的产品,直到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为止。
6. 我们完全遵守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7. 我们已支付评审费用
元(人民币)(单据号)。
与本评审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申请评审单位代表人姓名:
申请评审单位概况
(包括分支机构、维护网点地址、电话及负责人)
软件技术人员情况表(管理人员、软件开发人员、软件服务人员)
项目 序号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从事本项目工作时间 备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评审单位情况一览表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单位成立时间
4、法人代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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