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字[2009]内国土资字2012 367号)

穗国房字〔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国房字〔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国房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本区域就近安置(下称:就近安置)。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 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有关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按照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比例分别 为:住宅房屋增加5%,非住宅房屋增加10%。  七、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置方式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  九、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改造奖励和搬迁奖励也按40平方米进行计算):  (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二)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十、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置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置工作。  十一、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置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  十二、为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人、承租人(包括公、私房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外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应当控制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  十三、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下称7号文)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7号文确定条件核定的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拥有合法产权,但由业主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第六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六、对已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旧城更新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本意见所规定的改造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以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但未领取房地产证的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就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3367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3367号
  原告陶a,女。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a,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a,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陶a与被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a及其委托代理人吴a,被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a、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a诉称,其于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车间后整副主任,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原告工作期间长期延时加班,但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为相关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的工资1,103.45元;2、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77,82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应调休而未休加班工资11,354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度5天年休假工资2,758.62元;5、被告按3,600元的基数为原告补缴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的加班工资自日起算;本案中不再主张第五项诉请。  被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2006年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9年2月因涉及春节调休,故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工资计算至日,其中包括当月1日至6日的正常工资以及当月7日至12日的五天年休假工资。因原告第一项诉请金额与仲裁裁决差距不大,同意予以支付;被告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员工,担任车间副主任。双方连续签订有效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起至日止以及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000元。日,原告辞职。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该日。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被告一般每月支付原告上月全月工资,自2007年6月起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原告工资。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基本工资1,800元,自2008年3月起,每月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4月及同年5月加班工资合计368元。  日,原告就诉请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日作出闵劳仲(2009)办字第14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份工资1,012元;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91.77元;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5天工资919.54元;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称,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二部分组成,2008年3月起二笔款项均自1,800元/月调整至2,000元/月;当月起,被告仅银行转帐支付基本工资,并通过现金方式另行支付岗位津贴。为此,原告提供银行明细对帐单、津贴条等加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对帐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津贴条不予认可。被告还称,原告每月工资1,800元,后调整为2,000元,银行明细对帐单上显示超过部分均为效益奖金,且效益奖金金额不固定。为此,被告提供原告签收的工资发放签名表,原告对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部分工资仅为基本工资,被告并未提供岗位津贴的签收凭证。  诉讼中,原告提供自制考勤记录、调休单复印件及闵行区浦江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加班情况,其中部分加班被告以调休单的方式安排原告调休,但原告在离职时被告未予结算原告剩余调休单的加班工资,亦未支付原告除调休单以外的加班工资。原告还表示,因在离职时将调休单原件交给被告,故现仅保留复印件。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未参加调解,当时仅由调解员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明确表示其处无调休单的情况,对于原告离职当月工资因原告未提前一个月辞职,故被告无法马上给予结算工资。被告还称,被告从未制作调休单,且原告提供的调休单亦无法显示系被告制作,也不存在原告将调休单原件交给被告的情况;根据被告处的考勤表显示,原告于2008年4月及5月存在休息日加班合计20小时的情况,被告现自愿补偿原告该20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6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也不予认可,并认为该考勤记录系虚假记录,并非真实反映原告的出勤情况。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民事判决书知识排行榜
民事判决书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打开微信扫一扫
孔网客户端
安卓版苹果版扫描下载
石文化青海省石文化研究汇编
开&&&&&&本:
页&&&&&&数:
字&&&&&&数:
I&&S&&B&&N:
售&&&&&&价:22.00元
品&&&&&&相:
运&&&&&&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快递:10.00元
上书时间:
购买数量:
(库存1件)
商品分类:
详细描述:
暂无详细描述。
邮局挂号印刷品,一个订单内,第一本5元,之后每本加2元。
Copyright(C)
孔夫子旧书网
京ICP证041501号
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购物车共有0件商品,合计:0.00元
商品已成功添加到收藏夹!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新出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划入新闻出版总署。经研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  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到2009年12月底结束。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可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下载,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填报)。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本公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9月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门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度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日前对通过此次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有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将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未通过此次审核登记和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报送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要按照本公告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并按时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  特此公告。附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新闻出版总署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2009年审核登记表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万元
                     万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出资构成情况
□批发      □零售       □出租□网上销售    □地方性连锁经营  □全国性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名称
原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2008年全年销售额
2008年全年利润总额
2008年全年上交税额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签名: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同类法规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尚未生效)
地区:北京 - 朝阳区
执业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asl2009 动新字幕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