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和契约型基金和信托区别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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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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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在于:
  1)公司型基金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发起并发行基金股份,契约型基金则无须单独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发起基金。
  2)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依据是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依据为信托契约。
  3)公司型基金发行股票,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契约型基金则发行受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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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基金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契约型基金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委托人依照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受托人依照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投资者依照契约享受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筹集资金的方式一般是发行基金受益券或者基金单位,这是一种有价证券,表明投资人对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凭其所有权参与投资权益分配。  美国的基金多为公司型基金;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多是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组建的依据是公司法,而契约型基金的组建依照基金契约,信托法是其设立的法律依据。  2、基金财产的法人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  3、发行的凭证不同。公司型基金发行的是股票,契约型基金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基金单位).  4、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即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即受益人,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  5、基金资产运用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运用基金资产,而契约型基金依据契约来运用基金资产。  6、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借款。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  7、基金运营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规定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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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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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的。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有两种类型:即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也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转换代理人、基金主承销商。&&&&&&&我国现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均以契约型基金设立。&&&&&&&国内较早的公司型基金推动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早在2002年,他就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安排没有一个明确的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有形机构——基金公司,所以引发很多问题。&&&&&&&更多的人从委托代理制度上来进行分析,由于国内契约型基金基于信托模式设立,而信托合约的特性就是:基金投资者享有对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并承担所有风险,但却不享有对基金的控制权;而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同样的,基金委托代理中,正是因为基金剩余控制权和基金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加上委托代理的链条较长,导致了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最终引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但由于基金业普遍存在的“代理人缺位”现象,导致基金投资者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做出硬约束,封闭式基金边缘化就是比较明显的案例。而且,“未来不仅仅是封闭式基金边缘化,随着专户理财的出台,部分开放式基金也可能被边缘化。”一些研究人士担忧。如果此情况无法逆转,投资者惟一能做的事情就是“用脚投票”——远离基金。&&&&&&&面对契约型基金无法解决的问题,包括王国刚在内的专家们提出,未来国内基金市场应该发展公司型基金,这种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应该参考美国模式,也就是先设立一个基金公司,然后由基金公司发起基金,聘请独立董事,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此模式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基金关联交易为重点,基金公司的股东和持有人利益一致,所以能够达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的。&&&&&&&但有关资料显示,在南方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中,南方基金是基金发起人,未来也会充当基金管理人,其身份特征已与公司型基金中的公司完全不同。&&&&&&&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成为公司型基金设立的最大理由,之前的契约型基金几乎没有给基金投资者提供实际可行的维权通道。&&&&&&&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罢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并可以以一定人数比例来讨论将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等事项。但是在整体市场大局和投资者个人利益权衡之下,有关基金持有人权利都形同虚设。&&&&&&&按照之前报道,南方高增长未来运作模式将采取“投资理事会”方式,理事会由9名持有人代表、2名管理人代表共同组成,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其中,9名持有人代表产生的办法是,谁持有的份额大谁就有资格成为持有人代表,两名管理人代表则分别是管理公司总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但问题是,理事会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国外的方式是,基金公司发起公司后,聘用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择投资管理人和发起人。而国内契约型基金的典型特征是,管理人和发起人身份重合,这就相当于基金管理人即充当招标人又充当投标人。&&&&&&&而理事会如何保持独立性?“如果基金管理人不能行使控制权,则丧失了其发起基金的初衷,等于为他人作嫁衣裳;如果基金管理人仍保持控制权,则基金持有人的决策权又怎么被体现?”一些基金公司产品设计人士分析。&&&&&&&其实,即使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投资决策权力,由于这部分派出人员在本公司内部都有职务,没有更多精力专注公司型基金运作,“他们顶多会对整个基金的策略作出一些判断,至于行业、个股可能都不会触及,基金实际控制权还是落到基金管理人身上。”分析人士表示。&&&&&&&如此一来,绕了一圈,公司型基金从终点又回到起点,最终再一次落入管理人控制的陷阱中。&&&&&&&法规仍缺位&&&&&&&无论是2003年10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之前的《公司法》,都没有给公司型基金设立提供法规依据。&&&&&&&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也留有空间,比如其中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但也提到,“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仅仅在这个部分为基金公司发行公司型基金留有了空间。”基金公司人士解析说。&&&&&&&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整部法规假设的前提条件是:基金一开始就依据契约型基金的方式来设立,在此法规框架下,任何有关基金组织形式的创新都无法摆脱信托模式制约。&&&&&&&而且,如果发起公司型基金,就必须对《公司法》做出修改,因为《公司法》中有“对外投资不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而基金公司等于100%对外投资的,这就需要修改《公司法》。”市场人士表示。&&&&&&&美国基金业的解决方式是,监管层专门在1940年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进行了规定,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另一个问题是,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中规定了基金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基金,这为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型基金提供了法规条件。“但问题是,基金公司购买多少算合适?是500万、5000万还是一两亿?如果投资资金很少,那能不能算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如果投资多,基金公司是不是有这个实力、基金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则值得怀疑?何况还有基金公司能不能赎回自己投资基金还有待于说明。”一些基金公司质疑道。&&&&&&&“所以,在目前国内政策环境和法律依据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条件并不成熟。”社科院一些专家表示。(孙健芳 申兴&&&&&&&?&&&&&&&回答者:周玉和&&&&&&&&&&&&&&相关问答:&&&&&&&·求国企改制中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的比&&&&&&&·求公司与企业的区别?&&&&&&&·求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求北京夜场|夜场|什么是夜场|什么叫夜&&&&&&&·求中石油,中石化的区别?&&&&&&&·求转——闲谈 董事长、总裁与CEO的区别&&&&&&&·求bgcolor、bgColor and backgroundCol&&&&&&&·求转 美国和加拿大DayTrader公司之间的&&&&&&&·求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企业融资现状的比&&&&&&&·求大型钢铁企业综合比较分析?&&&&&&&·求什么是送转股(送股和转赠股)?&&&&&&&·求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求公司标志与产品标识的区别??&&&&&&&·求企业、法人、公司这些名词。究竟它们&&&&&&&·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求个体户和私营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求什么是套牢?补仓?斩仓?分红派息,&&&&&&&·求D/P,D/A,T/T,L/C,的区别,不同,操作&&&&&&&·求[转贴]Discovery探索频道与国家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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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书上有句原话是“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但我对这句话有疑惑,为什么这还叫没有优劣之分,为什么不是公司型的更好呢?(ps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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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4年信托及私募基金从业经验,浅谈一下,欢迎大牛拍砖。不谈海外市场的类似情况了,市场发展不同,具体到本土市场上借鉴的意义也有限。先说结论,当然有区别,而且有优劣之分,但是这个优劣是指针对单个情况的合适不合适,而非整体谁好谁坏。先看区别,再看优劣:法律依据区别: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优劣:契约性对照的是信托,不同的是现在的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只需出钱的人(委托人)和管钱的人(受托人)签订契约即可。公司型上面的兄弟说的很对,对应的是合伙基金。契约性简化的建立门槛和流程,更适合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司型除了签订合约外还要去工商验证LP(投资的人)的身份合法性以及工商变更等法律流程,更加适合机构参与。这里不必担心投资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两种基金都是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投资主体,只是组建的方式不同而已。法人资格区别: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优劣: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企业中股东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在投资未上市企业(风险投资)的行为中,公司型没有法律障碍,现在的VC、PE们用的都是公司型,上市后套现。而契约性由于没有确切的股东法律地位,会导致股权持有人直接穿透到每个投资人,国内上市制度明确规定申请挂牌上市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美国是500人),契约性基金投资会遇到法律架构和人数上一些麻烦。不过现在一些公募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也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不知道以后会不会进一步明确这方面的东西,至少现在的案例来看作为PE的架构来用是不合适的。前两年某排名前3的国内信托公司发行过一款PE信托,最后就是因为投资人过多导致上市前人数超标,不得不最后转让给其他的PE机构,失去了最大的一块IPO收益。所以这点的优劣主要体现在投资方向的不同。投资地位区别: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优劣:这点上其实差不多,公司型基金如果是单纯用于投资基本上在协议上会写明LP除一些重大决策外对投资事务是不干涉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定要参与投资决策,那么公司型比较适合你,不参与的话可以两者都考虑。融资渠道区别: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优劣:这点也是偏向不同,公司型可以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很多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用合伙企业为公司主体。如果只是考虑投资功能的话这点区别没什么意义。经营依据区别: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优劣:这条和上面的类似,如果只是投资功能的话,一般契约性和公司型基金都会在条款中设计清算触发的机制,比如时间、达到某个投资目标等等。参与人数区别:契约性基金单个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公司型基金则是50人。优劣:契约性基金可以扩大规模或是降低单笔的投资门槛,而公司型要达到这个效果必须进一步设立架构,如3个合伙企业控股1个合伙企业,可以把人数扩大到150人。其实区别还有税务(不必二次征税、清算后个人申报等)以及签约形式(不必投资人现场验身份证、集体到场签合伙协议等)等等一些细节上的,就不一一再展开了。总体上结合市场现实的情况来看,契约性基金的推出是降低了募集方的成本,同时增加了基金的灵活性(参与人数、签约形式等方面)。两种形式确实没有优劣上的比较,只能说契约性基金给了更多个人参与的可能和方便。个人认为契约性基金基金的应用场景可能日后会更多的在互联网上,在线签约,异地交易,这以前都是合伙企业产品的局限,结合互联网契约性基金很好的解决了合法性和便捷性。有同学可能会问,契约性基金设立这么方便那岂不是将来骗子会大行其道?其实真的要骗现有的形式早就多的不能再多了,骗你拿钱出来给某个大牛去炒股啊,租个好点的办公室让你去投资啊,这不是契约性基金带来的新问题。关于风险的识别又是个很大的问题了……
我国的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确的规定了”同股同权“,这点就不太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基金毕竟是一个给予少数人较大权限,并借此谋取收益的组织。故而公司型基金,在我国对应的应该是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型的基金可以借助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框架;而契约性基金的基本框架是基金合同;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公司型基金更加明晰“。但相应的,限制条件也较多,灵活性也较差。至于优劣,从业务的角度来说,两者都是实现”委托理财“的手段,从这点上来说,只有管理人的优劣,没有模式的好坏。您前后区别,其实是分别从合规和业务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角度不同,结果自然不同。套用我们行业的一句话,”最合规的,就是什么也不做“,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目前基金类型主要是以合伙制和公司制为主吧,契约型基金是在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才放宽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的限制,在此之前基本的说法是类似基于信托关系。而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的主要区别有:1、运营模式,详见2、运营费用和时间成本(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体现更明显)契约型基金中,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3、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具体体现A、投资者人数: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基金,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B、基金的增、减资: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C、对外转让: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4、内部治理结构影响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所以可能导致的后果: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如下:A、在内部机构职责上,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B、竞业禁止上: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5、风险上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可能难以被认定,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契明确法律依据。6、税负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公司制、合伙制相关税务比照合伙企业税法、有限公司税法计算方式而契约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只能依照信托型契约型基金。
谢邀!不懂。。。
谢邀。抱歉不了解这个
泻药。不过我是做derivative的structure,不是后台operation的。。。国内的架构和境外不太一样,法律上的不是专业,我简单说一下公司型在境外的情况。公司型在境外数量最多的应该是离岸的产品,架构更清晰,法律成本低。衍生出来就是架构层级化的潜力大,比如设计成伞型比较方便。更重要的是税务的考虑和投资人权益的分割。反过来契约型的法律成本和counterparties的事务较多。其实个人觉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税务和私密性。。。也有一些在岸的产品使用公司型,考虑也无非是成本、税务和结构分割简单。欧洲也有一些独特的体系,特别是ucits新版出来后,对于载体的使用影响也很大。
请允许我礼貌地喷一句:遮遮掩掩的,既然大家都是出来卖的,何必娇羞示人。分割线-------------天津滨海新区成立以后,搞所谓的制度创新,一时间天津涌现出3000家左右的基金公司。绝大部分都是有限合伙基金,13%的年化收益率。更有甚至50~60%的宣传回报率。这个玩意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以为又是什么大肥肉。所以想也不想就签约。哦对了,大部分还是公务员群体,然后还有拉横幅围堵zheng-fu。 这画面太美,都不敢想象啊。。笑cry....2013年8月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局,几十号人围着老派请求立案。 老派一看材料,白字黑字是你们签的, 写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啊。
基金亏了你们得认啊。赚钱了你分啊。 没有哪条触犯法律,你们叫我怎么去诈骗罪抓人呢?我看你们就是钱多了慌了,瞎投。。。。(这段话是原话,真不是我编出来)----题外话:当时我陪朋友去报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属会员单位,恒汇贵金属违法操纵他的账户,害他非农那天巨亏72万。所以有限合伙基金这几个字,至少是很臭的了。所以契约型基金这几个字,在中国人字典里又赋予了新生啊。北京大裤衩对面那一栋写字楼里,差不多都是这种公司。因为我有个朋友之前做白银的。转行做了这个。50%的回报率,然后吸引了大约30亿资金。刚性兑付?
我给你兑付啊,每个月不是利息哦,不对,收益按时到帐了么?
然后请了一大帮山西土鳖在三亚,请来了范BB,受益人们多爽呀,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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