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兑汇票贴现怎样,信誉度

多种多样的付款方式及信誉度介绍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的有关活动中。
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年利率/360),年、半年、三月的贴息率可能不一样
请问银行承兑汇票的利率是多少?怎么计算?
年利率是8.6%&12(月数)=0.7167%(这是月利率)
贴现是按天算的,&&
比如你的票还有一个月零15天到期,15天他就是给你按天算的,一个月就是按月来算!
我要拿50万的票去贴现,票还有一个月零15天才到期。
我就用50万元&0.007167(万元的月利率)=3583.5(这个数字是50万元一个月的利息)
0.007167除以30天=0.0002389(万元的天利率)&15(天数)&50万元=1791.75(这是数字是50万元15天的利息)
万元15天的利息)+万元一个月的利息)=万一个月零15天的利息)
50万元-万一个月零15天的利息)=元
这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的利率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向承兑银行(出票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由承兑银行从出票人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承兑银行一般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通行计收标准是票面金额的0.5& ,但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可以围绕0.5&
进行浮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到的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要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但具体实施的标准和办法仍未发布,造成基层行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暂行办法》已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格范畴,根据政府指导价的定义,中国票据网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可以实行浮动,但浮动幅度多大权限在发文单位,承兑行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中国票据网)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收取一定手续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汇票的承兑,只对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已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承兑汇票相关问题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a)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b) 商业承兑汇票的,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c)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d)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e) 适用于同城或。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后向其融通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简要介绍:
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
详细说明&&&&&&&&
客户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 1、无金额起点限制;
& 2、银行是主债务人;
&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 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 6、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 9、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 10、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 4、委托收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
& 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 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
服务渠道及网络
银行经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机构。
转账支票是用于结算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与其他银行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3)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银行汇票结算的包括:
  1)出票人。
2)收款人。    3)付款人。  
  cheque for transfer [1]
  当不用支付收款人的款项时,可签发转账支票,自己到开户银行或将交给收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款项。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产品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可以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4、客户签发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
  5、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转帐支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
  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
  支票的填写:
  1、 出票(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 收款人:
  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填写好银行进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 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例如:开户银行名称:工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
  银行帐号:0088888 银行帐号必须小写。
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
  (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 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羊”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 用途:
  (1)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 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容易出现的错误 日期填写错误 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
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的现金的。
现金支票-服务对象及办理方式
  1、所有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经过批准开办支票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
现金支票-特点
   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能够满足开户单位和个人现金开支的需要;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得用于;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银行是申请人将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单位和个人各种结算。
与汇票和支票的相同点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②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我国《》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从以上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来看,本票在我国仅限于即期的记名银行本票,其信用功能已经丧失殆尽,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与本票本旨相差甚远。
  (一)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五)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七)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十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十四)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十五)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十六)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电汇 di&nhu& tellightning stroke 通过电报办理汇兑。
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是汇兑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大学学费等。
电汇和支票的区别
  结算地区不同:电汇适用异地结算,适用同城结算
  金额不同:电汇根据所汇金额不同收手续费,各地不同,一般5-20元不等,不需要手续费。
  手续不同:电汇需要填写电汇单到专柜办理,支票结算只需要出纳开具交给收款人即可。
  到帐时间也不一样: 支票一般三个工作日左右到帐,电汇一般两个小时,最晚一个工作日就能够到帐。
电汇与异地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存款一般是指本地的,汇款一般是异地。但由于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以上概念已经被模糊,异地存款其本质就是电汇,电汇也可以在同城进行。由于大多数银行还没有开通对公异地通兑业务,所以收款人是公司,还得用电汇,如果收款人是私人,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采用,效果一样!
电汇要多少时间电汇
  只有内部全国联网的银行才可以实时的划帐。各个银行收受的手续费不同,工行1%,最高不超过50,农行0.5%,最高不超过50元,跨行不另收费。中行还没有全国联网,即使电汇也要好几天。最好是同行电汇且联网的银行电汇,不同行都需要好几天。
  同行与不是同行会有差别的,具体几天就要汇款时问银行啦,而且跟汇款选择普通或加急等都有关系!(当然手续费会有差别的)
汇兑?汇兑结算有什么特点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
  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这两种汇兑结算方式中,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注双方约定的密码;而信汇则不须加密码,签字即可。
  汇兑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第一,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
  第二,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
  第三,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第四,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1]
  电汇汇率(telegraphic transfer rate,T/T
  电汇汇率也称电汇价,是以电汇方式支付外汇所使用的汇率。
  电汇汇率是一种由经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在卖出外汇后,立即以电报委托的方式,通知其国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付款给受款人所使用的汇率。
  银行同业之间买卖外汇或划拨资金也使用电汇方式。电汇在外汇交易中占有极大比重,电汇汇率已成为基本汇率,计算其他各种汇率都以电汇汇率为基准。
  电汇系国际资产转移中最为迅速的一种国际汇兑方式,能在一、三天内支付款项,银行不能利用客户资金,因而电汇汇率更高。
汇款,常用作把款汇出的意思。具体业务有漫游汇款、邮政汇款、电子汇款和等。
  汇款(汇款)&
  (1) [remit money]把款汇出。如:他到银行汇款去了。
  (2) [transfer money to]寄汇给另外某人或某地的一笔。如:他收到一笔汇款。
  使用:
《香雪海·岛》:“他天天从前村到后村,从东家到西家,挨门挨户地传书递简,偶尔有个小邮包,一笔小小的汇款。”
  汇款属于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存,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支付一定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
  是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一种全新的“点对面”的实时汇款方式。即汇款人在汇款时无需选择汇入行,款项汇出后,收款人携带,凭漫游汇款号及,可就近选择所在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取款。漫游汇款可通过网点和两种渠道实现。
  1.方便
  如您是农行网银的签约,或持有农行的(借记卡或),可任意选择网点、网上银行两种交易渠道。在网点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或在网上银行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
  前往农行任一网点均可兑付汇款、查询与汇款相关的信息。
  在网点办理漫游汇款,无需开立结算。
  在网上银行办理漫游汇款,不必排队等候,不受网点地理位置和营业时间的限制,操作简单,容易掌握。
  2.安全
  汇款人只要准确知道收款人的姓名就能汇款,收款人无需将本人账号或卡号告诉汇款人,保证账户信息的安全。
  兑付、查询汇款均凭密码。如密码当日累计三次输入错误,系统自动锁定该笔汇款,防止被他人破译,保证资金的安全。
  3.快捷
  款项实时汇出,实时,随时满足您用款的需要。
  或同城结算。
  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信汇Mail Transfer M/T   信汇是指人向当地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采用信汇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低于电汇汇率,其差额相当于邮程。
  在中,如果规定凭商业“见票即付”,则由预付行把商业汇票和各种单据用信函寄往国外收款,进口商银行见汇票后,用信汇(航邮)向拨付外汇,这就是信汇方式在进出口结算中的运用。进口商有时为了推迟支付贷款的时间,常在中加注“单到国内,信汇付款”条款。这不仅可避免本身的资金积压,并可在国内验单后付款,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以下几种原因,信汇极少使用:   (1)从九十年代以来已拒绝受理信汇委托书;
  (2)通讯工具的改善,使得绝大多数银行已配备了诸如SWIFT、TELEX一类的设备,银行的局域网(LAN)、远程网都有很大普及,通讯成本大幅度降低,电汇已不是一种费用高昂的汇款方式;
  (3)信汇方式存在收款周期长,安全性不强,不利于查询等缺点,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近年来已很少见到境外代理行采用此方式。
  一、什么是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委托收款分邮寄和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凭证均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第三联支款凭证&由付款人开户行作付出传票;第四联收款(或发电依据)&由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付款人开户行凭以拍发电报);第五联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开户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的通知。
  二、委托收款的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邮寄)和委电(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和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四、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以下是两者具体的内容: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3)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 (4)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 (5)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 (6)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 (7)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
&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需注意:外贸部门的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的拒付问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银行进行审查(对军品拒付银行不进行审查);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凡涉及军用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未经开护行批准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收款人银行不得办理托收,付款人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要处以5%罚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 (2)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
&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 2、确定的金额;
& 3、付款人名称;
& 4、收款人的名称;
&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 6、委托日期;
& 7、收款人签章。
& (3)委托收款的委托和收款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的付款行为。银行可以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日付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最迟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付款。
& (4)付款人拒绝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又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的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的银行,转给债务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发〔号日)
为规范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方便公用事业及社会保障基金等款项的收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收款人按照合同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期间内委托开户银行向同城的付款人收取特定款项,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的授权,在见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直接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社会保障基金等款项的,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公用事业费的单位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收取特定款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付款人是指在本市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支付各种公用事业费及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
收款人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必须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的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六条 申请使用本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申请书、合同示范文本及证明其所收款项属于公用事业费的有关资料。
申请书一式三份,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收取的款项种类;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周期以及每个周期办理收款的起止时间;
(三)预计每个结算周期办理的笔数;
(四)是否按规定格式自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五)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承诺。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以付款授权书的形式向其开户银行授权。
付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支付未经付款人授权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八条 付款授权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二)收款人名称;
(三)合同号码;
(四)对收款人名称及合同号码符合(二)、(三)内容的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支付款项的字句。
授权行为以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人书面撤销申请日的次日终止。
未向其开户银行授权的付款人不得使用本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填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表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及交换号;
(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及交换号;
(七)款项内容;
(八)合同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规定。该凭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 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
第三联 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 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待款项收妥后,即为收账通知。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各银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由各开户银行向允许使用本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发售。其手续费比照《支付结算办法》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标准计收。
收款人也可根据需要经其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自行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其中,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收取款项种类以及收款人签章,可以根据需要套印在凭证上。
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未履行报批程序自行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或印制的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款人使用本结算方式。
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调整和限定收款人每个周期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期间,收款人必须在批准的期间内办理收款。不符合批准期间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于晚场票据交换时提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凭证金额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在见凭证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账户如无款足额支付款项时,其开户银行应及时作退票处理,不承担分次扣款的责任。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采取实物退票的形式。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凭证,应填制退票理由书,附原凭证,及时在收到凭证当日晚场作退票处理。
第十六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凭证提出交换后,应于隔日票据提回后为收款人收妥入账。
第十七条 收款人违反合同收取款项或付款人对所付款项存有异议的,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对于收款人名称变更的,付款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重新签订授权书。付款人未通知变更情况或未重新授权的,开户银行应拒绝付款。
收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停止收款人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付款人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票、退票,或未经授权予以付款,给收、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西联是西联国际汇款公司(Western
Union)的简称,是世界上领先的特快汇款公司,迄今已有150年的历史,它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金融网络,代理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西联公司是财富五百强之一的第一数据公司(FDC)的子公司。邮政、光大、农业银行、
四家银行是西联汇款业务中国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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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或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贴现市场交易种类
  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贴现三种。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①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票据贴现利率
  又称门槛比率/资本机会成本,是指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利率即为贴现率,它是票据贴现者获得资金的价格。常用于票据贴现。企业所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用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或借款。银行同意时,按一定的利率从票据面值中扣除贴现或借款日到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而付给余额。贴现率的高低,主要根据金融市场利率来决定。
贴现率的套算公式
  其套算公式为:
  一般贷款利率 贴现率=—————————————— (1+贴现期)&一般贷款利率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其实贴现率只是个比值,将来的预计收益跟现值的一个比值。所以引用到外贸上就成了现在的1到了将来(也就是下来之后)可以有多少的的问题。贴现率也就成了外贸中的1美金=?RMB
的问题!   因为存在着退税,所以才会出现外贸贴现率这个名词,才会有预计收入,不然的话外贸的贴现率就等于国家的.
  现在谈一下这个贴现率怎么来的问题:   打个比方,假定汇率=8.07,退税率=13%。那么现在我1美金可以换多少RMB呢?
  1美金=8.07元,如果没有退税。现在存在了退税,那么你的退税收入是多少?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退税收入=8.07*0.13/1.17=0.897元(8.07按全额增值税来假设),这样的话其实你买该产品的成本就只等于8.07-0.897=7.173。转换成美金就=7.173/8.07=USD0.889.
  也就是说到了远期你就相当于用USD0.889买了现在USD1的产品。这样我们就不难知道我们到了远期我们如果用1美金能换多少RMB了=1/0.889*8.07=9.078RMB
  上面的结论我们不难看出,最后我们的贴现率是9.078。但是现在为什么很多外贸公司是8.89呢?因为外贸公司也要赚钱,他们赚的是代理费,这样到你们哪里的贴现率就会变低。外贸公司的贴现率=你们的贴现率*(1-代理费率)。8.89的话大概2%的代理费!
  最后对于这个贴现率归纳一个公式:   汇率/(1-1*退税率/增值税率)*(1-代理费率)
贴现率的估算
  ()与贴现率估算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用不可分散化的来度量风险,将风险与预期收益联系起来,任何资产不可分散化的风险都可以用β值来描述,并相应地计算出。
  E(R)=Rf+β(E[Rm]-Rf) 其中:Rf =无风险利率   E(Rm)=市场的预期收益率
  投资者所要求的即为贴现率。
  因此,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公式可以看出,要估算出贴现率要求以下变量是已知的:即期无风险利率(Rf)、市场的预期收益率(E(Rm))、资产的β值。
贴现率与利率的关系
  贴现率是以利率为基础的。   利率是经济学、借贷和等实务和企业财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杠杆调节工具和专业名字。因此,利率有长短期存款利率和长短期贷款利率等等;即利率水平或高低会因主体不同和期限不同而不同。利率往往由主体机关为他方确定或借贷双方商定。例如,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状况确定利率政策水平或浮动幅度,银行根据该幅度确定借贷和存款的具体水平(数字),企业和或个人之间借贷由借出方或双方商定利率高低多少等等。
  贴现率通常用于财经预测,企业财经管理和特定融资实务中的测算用字。例如,用适当的贴现率来预测经济发展、企业财务成长测算、投资预测与回报测算、与等等。贴现率的确定均以相关期限和贴现率用途目的等情况以利率为基准调节相关因素(系数)而得,一般由行为单方自行估计确定。
  因此,贴现率不一定大于利率。即贴现率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利率。   一般贴现率小于,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利用两者之差进行牟利。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付票的时间和兑现的时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比如今天[日],我去要钱,对方给我一张支票,上面的付款日期是日,这就是一张‘远期支票,我必须等30天,才可以去进帐。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的后果。《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商业习惯。目前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设权证券、有价证券、债权证券、指示证券、流通证券(这一点有疑义)、货币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
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数字除收款单位可以由收款人填写外,其他诸如金额等要素的填写是要求出票单位填写的,但大多数单位通常没有这样,都是由收款单位填写,为防止不测,有的在限额的上一个空格写上一个货币符号,或者在备注栏写上限额。在限额的上一个空格画上货币符号的,收款单位也没法多开,银行没有什么通不过的,在空格用途栏写上限额的,如果银行审核不严偶然也有通过了的,不太保险,当然大多数是审得出来的,过去我们原单位就遇到过类似情况,往来单位有意将支票的付款单位的法人单错盖,但钱还是划进了我单位的帐号,这是一个真事,不是说谎的事实。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在上述三种表示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方式中,通常使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一般人认为以第三种为好。在实际业务中,是用什么办法计算付款日期,需由双方洽商决定,并在合同好汇票中加以明确规定。
  关于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的到期日的计算方法采用“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的原则,即不包括所述日期,按所述日期之次日作为起算日。如“见票后90天付款”,见票日即为承兑日,如为4月15日,自这天不算,不作起算日。汇票的到期日是7月14日,若7月14日恰逢节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7月15日。注意:在票据付款时间上最好不用:"from"(如
At 90 days from 15th
April),因根据《统一惯例》解释,“从”字意指包括所述日期,其到期日为7月13日,两者到期日相差一天。
银票指银行承兑汇票
  一、业务简介   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出口项下的商业票据或金融票据交给我行,委托我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二、基本操作流程   1. 出口商填写《出口托收申请书》。   2. 出口商向我行提供出口单据及进出口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
  3. 款项到达后,出口商根据外管政策及时办理结汇手续。   三、为什么选择工行   1.
我行拥有广泛的代理行网络,能为出口商选择合适的代收行,提供满意的款项托收服务。   2.
单据寄出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国外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我行将主动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典型案例
  出口商A公司出运货物后委托我行以承兑交单方式向美国进口商B公司收取金额为USD500万的货款,并将出口单据及汇票交与我行。我行按国家外管规定审查出口商业务资格、贸易背景等,并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我行为A公司选择B公司的账户行美一银行为代收行,并向美一银行寄出委托书和全套单据。B公司承兑汇票后,美一银行向我行发来SWIFT承兑电,经审核无误后,我行及时通知A公司。汇票到期后,美一银行借记B公司账户并将款项付至我行。我行确认款项无误后,根据国家外管政策贷记A公司账户。
  五、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   1. 问:工行如何选择代收行?
  答:若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原则上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若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我行将为其选择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代收行。   2.
问:工行对出口托收申请书的填制有何要求?
  答:申请书内容清楚、要素齐全、付款人地址详细完整;明确规定交单方式(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并对手续费和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申请书上公章和有权人签字须与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贷记凭证是本市结算的票据,是委托自己的开户行从自己帐户上付款给对方的票据,因此是贷记。这是相对于支票的,支票是对方公司给你支票,你交到你的开户行柜面,填写进,委托你的开户行到对方帐户上去收款的票据,是由收款方交到银行。
  “贷记凭证”和“”和“”的使用区别?
  支票在同城用(同一交换区域)   电汇用在给异地汇款(有时也可以用于同城,成本较高)   贷记是个比较宽的名称,我估计你指的是银行进帐单,有一联是作为“贷记凭证”用于交换进帐,主要是配合支票,等结算凭证使用,给银行用来记账的.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
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经验可言,同时由于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企业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并能够有效的防范以上风险,相信仓单质押业务会大有所为的。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还是,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
  日本通说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日本商法典》第575条规定: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物权利之人时,其将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这里明确规定的提单的交付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系泛指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所以除运送物所有权转移外,自可包括动产质权之设定。而《日本商法典》第604条规定,关于仓单准用于第575条的规定,因而,可解释为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权。
  我国法上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   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之一种。
  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仓单为,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均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故而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
  再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此二种质押担保方式的区分标准在于标的物的不同。仓单质押作为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我们认为其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押,最为关键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本身隐含着一项权利-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仓单设质可以“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
  由是观之,可以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则在实行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的清偿。这样一来,设定仓单质押也就形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而言。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而不能为动产质押。
  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
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仓单质押自应当准用该条之规定。据此,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仓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这里有疑问的是,质物的保管费用是否属于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用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为保管质物所出去的必要费用。但在仓单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并不是仓储物,而只是仓单。而一般地说,保管仓单无须支出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仓单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而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费用的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仓单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即为仓单,当无疑义。唯须说明者,如前所述,仓单本身并无多大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因为仓单与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是合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故而仓单设质之后质押担保标的物范围限于仓单并无不妥。另外,依《合同法》第390条的规定,仓储物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外,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多为将其变价,从而保管仓储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该仓单已经设质,则该仍存在于该代位物上;如果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有权将仓储物依法提存,于此情况下,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质言之,如果仓储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及于该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时,如果仓储物生有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孳息。
质权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未为全部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之。依质权一般法理,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质权人以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之前,得留置该标的物,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从速清偿到期债务。这种留置在动产质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动产质押的质权人直接占有设质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当然首先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从而才能将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是出质人交付的仓单而并不是直接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质押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留置仓单,就可以凭其所占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提取仓储物而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届期债权。
  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时,会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88条的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从这两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仓单设质后,因质权人依法占有仓单,因此质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仓储物的保管人请求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保管人不得拒绝,并且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在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后,发现仓储物有毁损或者灭失之虞而将害及质权的,质权人得与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另行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由质权人提前实现质权,以此来保全自己的质权。
  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到期而未能获得
清偿时,质权人自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这在仓单质押亦同,且为仓单质押担保权利人的最主要权能。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
  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在前者,因为仓单设质后,出质人要将仓单背书后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对仓单的占有,因有出质背书而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故而因质权人原因而致仓单丢失或者为其他第三人善意取得,就会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因此,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单的义务。至于后者,乃为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之后,质权担保的目的既已实现,仓单质押自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和理由,质权人自当负有返还仓单的义务。
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作为
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荆
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而保管人负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而,在仓单质押中,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从而实现仓单质押担保。从此意义上讲,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依合同法原理,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因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尽管仓储期间尚未届满,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但是,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尚有未支付的仓储费的,保管人得请求质权人支付未支付的仓储费。当然,质权人因此而为的支出应当在仓储物的变价之中扣除,由债务人最后负责。若质权实行时,仓储期间业已届满,保管人亦享有同样的救济权,由质权人先支付逾期仓储费,债务人最后予以补偿。
仓单质押贷款
  开展质押贷款是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是期
交易仓单质押操作流程
货市场 发展的。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要对贷款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分析
,制定应对策略。
  (一)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
  首先,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 金融 风险的存在将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为改善资产结构提供良好契机。
  其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业面对人世后带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挑战,应开展银期合作,以求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
  另外,长期以来由于规模较小,少,约有80%的中小 企业
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 问题 ,探索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润滑剂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人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
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入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的特点,因而,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标准仓单抱有很大的热情。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普遍开展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规定持有标准仓单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可办理仓单质押,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在其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超过其市值的80%。但这种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业务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收取质押手续费,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交易所,比较单一;仓单质押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不能在整个期货市场流通;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
实施操作要点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
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实施风险及防范
  从上述操作程序中可以看出,仓库和银行、货主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仓单质押具体流程
,一种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另一种是作为货主企业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包括管理货物的进出库,确保仓储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三方的代理关系,仓储企业实施仓单质押业务有许多潜在风险。
  一是客户(货主企业)资信风险。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因此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再者,还要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选择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担保对象的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来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
  二是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三是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擦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五是要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纪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1、 多适用于;   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您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我行取得贷款;   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我行指定仓
仓单质押融资各方关系图
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本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本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业务申请人应符合本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
  一、 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二、
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三、
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
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我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   五、 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六、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融资额度及方式
  1、单质押的融资额度可根据申请人及货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所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总价值的70%。
  2、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可采取多种融资形式,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银行、综合授信、银行等多个品种。
  根据《》的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将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的规定,只要银行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
  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次,对于银行等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
  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银行   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种类   1、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2、 关税保付保函;   3、 投标保函;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质量保函;   7、 维修保函。   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保函等;
  非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诉讼保函等。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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