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运转五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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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提出“五个严禁”工作要求
  10月8日,贵州省副省长孙国强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严格按照“五个严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禁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要坚决遏止非法小煤窑抬头和反弹,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建立持续有效的打击非法机制;二是严禁违规审批联合试运转。严肃追究违规审批行为,对现已查出的96个煤矿,由煤监分局下达停止建设和生产指令;三是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煤矿治理瓦斯、水害、顶板防治必须按安全规程作业,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护措施;四是严禁放松监管和对抗监管。煤矿包保责任制、监管责任人必须要到位。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敢于监管、监管到位。凡是抗拒监管的,加重处罚并追究抗拒监管责任;五是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工作不落实和措施不到位。  会议指出,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批准试运转、非法组织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掘进井下+350m水平水仓时进入突出煤层,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该起事故暴露出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有关部门违规批复该矿联合试运转。该矿水仓井巷工程未完工,开拓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工作未开展,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二是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非法组织生产。6月29日批复的试运行,但直到事故发生,瓦斯抽放和排水系统仍未形成,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三是该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十分混乱。有些新矿工9月28日到矿,未经任何培训就立即下井作业。  会上,荔波县人民政府代县长瓦标龙、关岭县人民政府县长杨开华、肥田煤矿负责人田景刚、毕节市政府副市长段彰厚在会上作了检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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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蒙受法官违法违纪
  司法灾难的控告互联网上报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和主审法官员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假借纪检监察特权为所托被告干扰司法正常审判正常活动。
  网络各资讯媒:
  本人是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在2009年被列为哈尔滨市委书记帮扶企业。市委书记及市工信委、南岗区政府领导多次深入企业,在各级领导关怀帮扶下,公司跨入规模型企业,企业每年都被哈市南岗区政府评为纳税大户,我本人荣幸被选举担任为哈市南岗区本届政协委员。在2011年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购进大型机床,由于所购特大型机床被欺诈,巨额投资设备报废,生产项目流产,导致企业步入倒闭的境地,万般无奈下,我们只有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蒙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历经四年的维权诉讼,让我们领教了打官司难,打官司黑暗的种种阴暗面和肆无忌惮顶风作案的司法腐败现象,现在案件已经终审完毕南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民三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 & 下面将我们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蒙受巨额经济损失过程中,我们企业遭受的违法、违纪、违背国家现行基本法律规定,公然仗势手中司法审判权力,践踏司法公信底线的腐败行为控告如下:
  案件简要经过:
  在2011年,我公司为响应国家转型号召,积极抓住商机,因需上设备,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为了发展哈尔滨市重工业发展加工生产能力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不被同行业的发展步伐所淘汰,我们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瞧准商机,克服资金和技手术难题,自筹资金3000多万元,在省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在辽宁省大连市国丰机床有限公司订购特种超大型CK5263机床,此台机床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加工能力上,在哈尔滨市重工制造行业范围内是尚未有投资建设的,此项目投资建设开工完成后,必将填补哈尔滨市工业重型机床加工空白!!&&本公司于2011年4月初与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了一台大型数控立车及其专用配套设备,所订设备按合同约定,供方厂家应于2011年9月中旬,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我公司使用,以保证双方合同约定。但因生产厂家以欺诈为目的、以次充好、诚信度不佳、技手术能力差及质量问题等原因,设备拖期至今没有交验,严重违约,使我公司大批合同订单流失,失去大好商机,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因本公司职工工资停发一年有余。并且设备存在大量明显的质量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从事生产。&&
  由于所订购机床质量原因,所有配套设备投资失去生产价值,本公司不得已于日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针对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型数控立车,委托哈尔滨市质量监督局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此机床不能加工合格产品,质量为不合格产品。此案在南岗法院历经14个月调查取证及审理后,至2013年9月中旬,才下判决书,判决我方胜诉,判决被告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共计1070多万元。〔其中包括此涉案机床不可缺少的配套专用设备价格及损失等〕。&&而被告于日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市院于日开庭,至日中院才下判决,由于哈市纪委领导的参与及干涉,使哈中院判决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大连国丰为违约方,但只判决设备厂家将设备取回,包赔80天违约金,〔按双方合同违约应330天〕将设备基础作为损失,其它按双方合同规定的损失由我公司负担,使本公司直接损失550多万元,根据双方以平等互信自愿原则所签合同,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如拖期,每拖期一天罚款合同总额0.2℅,如果出卖人供货出现质量问题,应赔偿买受人由此后受的全部损失。这是双方合议后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合同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因大连国丰以欺诈手段提供以次充好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而哈市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却违背法律规定,属严重违法判决。&&
  经本公司侧面查实,情况是这样的;&&
  在哈市中院二审期间,设备厂家大连国丰使用人际关系,找到哈尔滨市纪委某领导,并且由市纪委综合处宋晓军牵头与市纪委改善办王曙光及市统战部董长宝等人具体操做,来为所托企业谋求巨额非法利益!!此事更为严重情况出现了;经我公司了解并有证据证实,哈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三庭主审此案的孔祥群法官也是市纪委改善办调任市法院民三庭的,此现象并非巧合,并不排除是内部勾结将案件交由孔祥群办理,便利于掌控该案件。 在2013年10月初由市纪委改善办王曙光等人,多次向哈尔滨市法院过问此案,并将一审南岗法院领导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密谈,要求一审南岗法院必须解除外省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因我公司按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交保证金,冻结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内的一定范围内资产〕并且说被告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保护,同时提出:&&
  〔一〕要求市法院民三庭二审改判。因南岗法院一审审理结果不公正。&&
  〔二〕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因为冻结被执行财产超标的。&&
  一、由于哈市纪委领导的参于及市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孔祥群等人密切配合,终于篡改了一审判决结果,使本企业直接损失500多万,直至今日继续增加损失,从二审判决结果中很容易地看出,二审判决结果是经过经心计划的,〔把违约金降下来才能将损失降下来〕。我公司将此情况以信访快递形式在日一2月11日止,将反映情况材料快递给哈市宋希斌市长4封,市委书记林铎4封,市纪委改善办2封,以上信件都注明给予企业回复,直至今日都石沉大海。 在日本企业以快递书面形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李少波院长、民三庭主管副院长、民三庭刘玉亮庭长发映,因南岗区法院解冻大连国丰房、地产,解冻后将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但并没有制止南岗区法院违法解冻。在日本企业又以快递书面形式向哈尔滨市法院步延胜院长、市法院纪检组反映情况,并要求按司法程序更换主审法官孔祥群,但也石沉大海。 在市中院民三庭接到诉状至下达判决应为三个月法定期限,而哈市中院从日至日止,以6个月17天审理时间,已超二审审理时限,已违反法律规定。哈市中院民三庭于日下达判决,判决结果正符合市纪委领导意图。
  更奇怪的事出现了,在日下午2点一3点半由哈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孔祥群招集双方调解时,双方调解没有达成共识时,哈市中级法院于当时下达判决书,下达判决日期为日,这说明哈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以作好了充分准备,这说眀=审法院早以明确意图。这一切都太巧合了,这又说明什么问题??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部分人员为什么会有恃无恐的肆无忌惮干涉一起民事案,背后隐藏的猫腻路人皆知!!改善办此事件的参与,有什么纪检合法工作依据,任由改善办人员自己解释吗??古语讲的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认为这是改善办的参与为司法查封冻结债务人所托官员违法违纪所为,并不是哈尔滨市纪检委按规定正常办理,也不是按照纪检规章制度的正常工作。而是部分人员目无法纪和纪检监察工作铁的纪律,利用手中纪检特权为一方谋利人员的犯罪败露。
  由哈市纪委参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和二审主审法官的非正常程序干涉下,南岗法院按市纪委指示在日,南岗法院在没有通知原告〔本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前提下,擅自给予省外被执行人解封财产,属违法行为。真是胆大包天执法犯法。
  而被告在接到南岗法院解冻资产通知后5天内,将解冻资产转手抵押给招商银行,以达到资产转移目的。〔这说明法院与被告达成默契〕 当我公司得知南岗法院违法解冻销息后,上访到哈市政法委王书记处后,更可笑事情发生了,南岗法院在日派法官将被告已转移抵押的房、地产再次查封。〔此房、地产以抵押,查封也是有名无实〕南岗法院虽然有理由解冻,那为何等被告资产抵押转移后,又将其查封。这自相矛盾的做法让企业难以理解!!这明显的目的是、即使我公司得到公正判决书,却也难以执行到实际财产,赢得的也只是一纸判决书。中国的法律是给谁制定的,法律面前分阶层和地位吗??&&
  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办案必须严格登记,层层审批,
  那么,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参与法院审判本案,登记记录在哪里??在纪检委内部怎么到达具体参与干涉法院办案人员手中的??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由此可见,本举报控告的事实就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因此,请求最高院领导按照中央“苍蝇、老虎一起打,亡党亡国也要反腐”的决定和决心,将习总书记《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落到实处,对我举报控告的腐败问题及时查处,给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合理合法和令人信服的交待。将受害人持之以恒的控告之路截弯取直,将倒逼犯罪的黑色火焰熄灭于未然,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公民为感!!
  通过此事让一个最底层本届区政协委员、深深感触到哈尔滨市政府、市委、市中级法院、南岗区法院及市纪委改善办还存严重背离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违法违纪特权思想是一贯形成的特权思想的实际体现。没有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没有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没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狠抓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设好“高压线”、念好“紧箍咒”、扎好“铁笼子”,有错必究、有腐必惩、有责必问,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同时没有坚决贯彻中央部署,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命。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没有制约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哈市中级法院、南岗法院没有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没有得到了广大群众积极评价,没有真正履行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关于一审间保全经过是这样的&&
  在一审审理期间,我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 日南岗区法院冻结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帐户,当冻结该公司农村信用社帐户时,该公司就得了法院冻结信息,将庄河农行、工行及大连招行、哈尔滨银行内近2097万现金非法转入个人名下和其另一家公司帐面,〔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在庄河及大连有多达30多家帐户〕,此次南岗法院只冻结庄河农村信用社12万多元,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才查封了该厂土地及办公楼二处,当时该土地及二处办公楼正处于大连招行低押贷款期间,经南岗法院通过大连招行查实,大连招行在被告用土地及房产贷款前,由大连招行通过抵押贷款程序进行土地及房产评估,然后按评估价格方许抵押贷款,所以被告在大连招行将土地抵押招商银行贷款为:340万。办公楼二处:一处抵押贷款为306万,另一处办公楼低押贷款为300万,共计:946万元〔以上所指的是南岗法院冻结土地及房产〕。&&但日,南岗法院在没有通知原告申请执行人前提下,擅自给予省外被执行人解封财产,随后被告就于日将解封房地产抵押给大连招行,又将全部抵押贷款于日非法转移到大连金锐机床有限公司帐面,然后南岗法院于日才电话通知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来南岗法院取裁定。我公司对此事深表不解??这是严重违法案例!!
  侧面了解,情况是这样的:&&
  大连国丰公司通过人际关系,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过问此案并将南岗法院领导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密谋,要求南岗法院必须解除外省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并且说被告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保护,同时提出:&&
  〔一〕要求市法院民三庭二审改判。
  (二〕在无任何司法评估前提下,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
  经我公司深入了解得知,在2012年10月初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第一次用他朋友刘强在齐齐哈尔的土地及房产自行评估的900万和少许现金〔齐齐哈尔的土地及房产经本公司聘用评估公司评估价共计300多万元〕,通过人际关系找南岗法院,作反担保要求解封大连庄河南岗法院查封土地及二处办公楼,但在哈市工信委领导及南岗区李四川区长的关注下被告没有得逞。而被告在2013年10月初找到市纪委领导,采用上访形式,以被执行人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经济上保护为由,市纪委改善办通过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多次找到南岗法院领导及办案人谈话,并且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理由为查封被执行财产超标的和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这里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哈尔滨市纪委改善办已超越管辖范围,并且被执行人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国良,是大连庄河人,企业创税经营地为大连庄河市,不是市纪委改善办所说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而我公司才真正是哈市市委领导帮扶的为地方创税企业。市纪委改善办未经调查清楚就以此为理由提出各种要求,干涉司法公正,我们认为不合乎情理,这是严重违规。&&
  二、南岗法院明知所冻结的被告房产共946万和冻结帐户内12万多元合计:958万元,并未超越我公司1070万元冻结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第5款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但申请执行人〔本公司〕没有同意不准解封。
  根据事实;被告所为提供担保在无任何司法评估前提下,况且在我公司保全数额没有超标的情况下,并且本公司没有同意解封。为何南岗法院给予被告解封??〔以房产解封房产〕并且给予被告解封很长时间后,才通知本公司??这给本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即使我公司得到公正判决书,却也难以执行到实际财产,赢得的也只是一纸判决书。&&
  三、南岗法院对整体讼诉保全情况了如指掌,在南岗法院查封被告帐户时,该企业恶意将公司帐面资金2097万现金非法转入个人名下和其另一家公司帐面,如果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有诚意,请用违法转移的抽逃资金中1100万作为反担保,我公司同意解冻所有帐户及房产。该企业恶意将公司帐面资金转移个人帐户,为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违法抽逃资金,此事南岗法院全都知晓,但南岗法院还是违规违法解冻了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又是为何??&&
  四、在日哈市中级法院纪委监察窒亲自打电话给南岗法院要求给被告解封冻结财产,这目的性非常明显,为被告逃避法律责任。
  以上一切违规违法行为,都是有一个巨大的特权的手为被告操纵,同时也不排除为谋利而犯罪的败露。
  经我企业了解得知,市纪委改善办以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上访投诉为理由己与哈市中院取得沟通,相互配合篡改一审判决结果,现我公司以将申诉请求,按法律程序递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望网络各资讯媒关注并调查此事件,当网络各资讯媒采访本公司时,我公司将拿出铁的录音证据,公布于天下来揭露哈尔滨市法院、南岗法院与哈市纪委改善办勾结证据,让资讯媒体来促进维持法律的公正性,别让某些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让地方企业感受到政府在企业中形象,让企业从逆境中走出困境,使企业快速步入正轨为国家创税!! 让祖国更富强!!
  我们相信社会资讯媒体正能量,一定能够真实报道哈尔滨市委、司法机关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还社会、企业一个公道,一定能更好监督、公布哈市委、政府、司法机关是怎样落实群众路线教育的,让司法真正能够在公平公正下运行。&&
  作为本届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协委员,很痛心地向资讯媒体揭露,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南岗法院的执法又违法事实,让我这最底层的政协委员很痛心!!按最高人民法院“五个禁止规定”要求,特权单位、上级法院、本级非审判人员“过问”和“接受过问”,“判的不审审的不判”,而哈尔滨市法院、南岗法院及哈市纪委改善办肆无忌惮违法违纪,这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党要求,“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命”。
  本公司根据事实依据〔有证据〕反映情况。望各大资讯媒体采访报道及转载,本企业已诉累了多年,一直没有结果!!
  期盼给予企业回复!!
  投稿人: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电话:07
  地址:南岗区红旗满族乡徐家村& & 邮编:150089&&
  〔录音证据采访时提供资讯媒体〕
巡视组来到哈尔滨了,心里有鬼的人日子不好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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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组来到哈尔滨了,心里有鬼的人日子不好过了吧?
法院有腐败太正常不过了,这是公开的秘密。
使用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蒙受法官违法违纪  司法灾难的控告网上报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和主审法官员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假借纪检监察特权为所托被告干扰司法正常审判正常活动。  网络各新闻媒:  本人是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在2009年被列为哈尔滨市委书记帮扶企业。市委书记及市工信委、南岗区政府领导多次深入企业,在各级领导关怀帮扶下,公司跨入规模型企业,企业每年都被哈市南岗区政府评为纳税大户,我本人荣幸被选举担任为哈市南岗区本届政协委员。在2011年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购进大型机床,由于所购特大型机床被欺诈,巨额投资设备报废,生产项目流产,导致企业步入倒闭的境地,万般无奈下,我们只有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蒙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历经四年的维权诉讼,让我们领教了打官司难,打官司黑暗的种种阴暗面和肆无忌惮顶风作案的司法腐败现象,现在案件已经终审完毕(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下面将我们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蒙受巨额经济损失过程中,我们企业遭受的违法、违纪、违背国家现行基本法律规定,公然仗势手中司法审判权力,践踏司法公信底线的腐败行为控告如下:  案件简要经过:  在2011年,我公司为响应国家转型号召,积极抓住商机,因需上设备,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为了发展哈尔滨市重工业发展加工生产能力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不被同行业的发展步伐所淘汰,我们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瞧准商机,克服资金和技术难题,自筹资金3000多万元,在省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在辽宁省大连市国丰机床有限公司订购特种超大型CK5263机床,此台机床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加工能力上,在哈尔滨市重工制造行业范围内是尚未有投资建设的,此项目投资建设开工完成后,必将填补哈尔滨市工业重型机床加工空白! 本公司于2011年4月初与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了一台大型数控立车及其专用配套设备(为项目加工配件所用),所订设备按合同约定,供方厂家应于2011年9月中旬,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我公司使用,以保证双方合同约定。但因生产厂家以欺诈为目的、以次充好、诚信度不佳、技术能力差及质量问题等原因,设备拖期至今没有交验,严重违约,使我公司大批合同订单流失,失去大好商机,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因本公司职工工资停发一年有余。并且设备存在大量明显的质量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从事生产。   由于所订购机床质量原因,所有配套设备投资失去生产价值,本公司不得已于日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针对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型数控立车,委托哈尔滨市质量监督局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此机床不能加工合格产品,质量为不合格产品。此案在南岗法院历经14个月调查取证及审理后,至2013年9月中旬,才下判决书,判决我方胜诉,判决被告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共计1070多万元。〔其中包括此涉案机床不可缺少的配套专用设备价格及损失等〕。 而被告于日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市院于日开庭,至日中院才下判决,由于哈市纪委领导的参与及干涉,使哈中院判决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大连国丰为违约方,但只判决设备厂家将设备取回,包赔80天违约金,〔按双方合同违约应330天〕将设备基础作为损失,其它按双方合同规定的损失由我公司负担,使本公司直接损失550多万元,根据双方以平等互信自愿原则所签合同,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如拖期,每拖期一天罚款合同总额0.2℅,如果出卖人供货出现质量问题,应赔偿买受人由此后受的全部损失。这是双方合议后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合同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因大连国丰以欺诈手段提供以次充好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而哈市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却违背法律规定,属严重违法判决。   经本公司侧面查实,情况是这样的;   在哈市中院二审期间,设备厂家大连国丰使用人际关系,找到哈尔滨市纪委某领导,并且由市纪委综合处宋晓军牵头与市纪委改善办(万能办公室,据百姓们讲什么事都可以过问、干涉)王曙光及市统战部董长宝等人具体操做,来为所托企业谋求巨额非法利益!此事更为严重情况出现了;经我公司了解并有证据证实,哈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三庭主审此案的孔祥群法官也是市纪委改善办调任市法院民三庭的,此现象并非巧合,并不排除是内部勾结将案件交由孔祥群办理,便利于掌控该案件。 在2013年10月初由市纪委改善办王曙光等人,多次向哈尔滨市法院过问此案,并将一审南岗法院领导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密谈,要求一审南岗法院必须解除外省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因我公司按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交保证金,冻结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内的一定范围内资产〕并且说被告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保护,同时提出:   〔一〕要求市法院民三庭二审改判。因南岗法院一审审理结果不公正。   〔二〕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因为冻结被执行财产超标的。   一、由于哈市纪委领导的参于及市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孔祥群等人密切配合,终于篡改了一审判决结果,使本企业直接损失500多万,直至今日继续增加损失,从二审判决结果中很容易地看出,二审判决结果是经过经心计划的,〔把违约金降下来才能将损失降下来〕。我公司将此情况以信访快递形式在日一2月11日止,将反映情况材料快递给哈市宋希斌市长4封,市委书记林铎4封,市纪委改善办2封,以上信件都注明给予企业回复,直至今日都石沉大海。 在日本企业以快递书面形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李少波院长、民三庭主管副院长、民三庭刘玉亮庭长发映,因南岗区法院解冻大连国丰房、地产,解冻后将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但并没有制止南岗区法院违法解冻。在日本企业又以快递书面形式向哈尔滨市法院步延胜院长、市法院纪检组反映情况,并要求按司法程序更换主审法官孔祥群,但也石沉大海。 在市中院民三庭接到诉状至下达判决应为三个月法定期限,而哈市中院从日至日止,以6个月17天审理时间,已超二审审理时限,已违反法律规定。哈市中院民三庭于日下达判决,判决结果正符合市纪委领导意图。  更奇怪的事出现了,在日下午2点一3点半由哈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孔祥群招集双方调解时,双方调解没有达成共识时,哈市中级法院于当时下达判决书,下达判决日期为日,这说明哈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以作好了充分准备,这说眀=审法院早以明确意图。这一切都太巧合了,这又说明什么问题?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部分人员为什么会有恃无恐的肆无忌惮干涉一起民事案,背后隐藏的猫腻路人皆知!改善办此事件的参与,有什么纪检合法工作依据,任由改善办人员自己解释吗?古语讲的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认为这是改善办的参与为司法查封冻结债务人所托官员违法违纪所为,并不是哈尔滨市纪检委按规定正常办理,也不是按照纪检规章制度的正常工作。而是部分人员目无法纪和纪检监察工作铁的纪律,利用手中纪检特权为一方谋利人员的犯罪败露。  由哈市纪委参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和二审主审法官的非正常程序干涉下,南岗法院按市纪委指示在日,南岗法院在没有通知原告〔本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前提下,擅自给予省外被执行人解封财产,属违法行为。真是胆大包天执法犯法。  而被告在接到南岗法院解冻资产通知后5天内,将解冻资产转手抵押给招商银行,以达到资产转移目的。〔这说明法院与被告达成默契〕 当我公司得知南岗法院违法解冻销息后,上访到哈市政法委王书记处后,更可笑事情发生了,南岗法院在日派法官将被告已转移抵押的房、地产再次查封。〔此房、地产以抵押,查封也是有名无实〕南岗法院虽然有理由解冻,那为何等被告资产抵押转移后,又将其查封。这自相矛盾的做法让企业难以理解!这明显的目的是、即使我公司得到公正判决书,却也难以执行到实际财产,赢得的也只是一纸判决书。中国的法律是给谁制定的,法律面前分阶层和地位吗?   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办案必须严格登记,层层审批,  那么,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参与法院审判本案,登记记录在哪里?在纪检委内部怎么到达具体参与干涉法院办案人员手中的?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由此可见,本举报控告的事实就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因此,请求最高院领导按照中央“苍蝇、老虎一起打,亡党亡国也要反腐”的决定和决心,将习总书记《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落到实处,对我举报控告的腐败问题及时查处,给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合理合法和令人信服的交待。将受害人持之以恒的控告之路截弯取直,将倒逼犯罪的黑色火焰熄灭于未然,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公民为感!  通过此事让一个最底层本届区政协委员、深深感触到哈尔滨市政府、市委、市中级法院、南岗区法院及市纪委改善办还存严重背离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违法违纪特权思想是一贯形成的特权思想的实际体现。没有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没有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没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狠抓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设好“高压线”、念好“紧箍咒”、扎好“铁笼子”,有错必究、有腐必惩、有责必问,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同时没有坚决贯彻中央部署,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命。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没有制约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哈市中级法院、南岗法院没有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没有得到了广大群众积极评价,没有真正履行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关于一审间保全经过是这样的   在一审审理期间,我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 日南岗区法院冻结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帐户,当冻结该公司农村信用社帐户时,该公司就得了法院冻结信息,将庄河农行、工行及大连招行、哈尔滨银行内近2097万现金非法转入个人名下和其另一家公司帐面,〔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在庄河及大连有多达30多家帐户〕,此次南岗法院只冻结庄河农村信用社12万多元,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才查封了该厂土地及办公楼二处,当时该土地及二处办公楼正处于大连招行低押贷款期间,经南岗法院通过大连招行查实,大连招行在被告用土地及房产贷款前,由大连招行通过抵押贷款程序进行土地及房产评估,然后按评估价格方许抵押贷款,所以被告在大连招行将土地抵押招商银行贷款为:340万。办公楼二处:一处抵押贷款为306万,另一处办公楼低押贷款为300万,共计:946万元〔以上所指的是南岗法院冻结土地及房产〕。 但日,南岗法院在没有通知原告申请执行人前提下,擅自给予省外被执行人解封财产,随后被告就于日将解封房地产抵押给大连招行,又将全部抵押贷款于日非法转移到大连金锐机床有限公司帐面,然后南岗法院于日才电话通知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来南岗法院取裁定。我公司对此事深表不解?这是严重违法案例!   侧面了解,情况是这样的:   大连国丰公司通过人际关系,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过问此案并将南岗法院领导找到市纪委改善办多次密谋,要求南岗法院必须解除外省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并且说被告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保护,同时提出:   〔一〕要求市法院民三庭二审改判。   (二〕在无任何司法评估前提下,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   经我公司深入了解得知,在2012年10月初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第一次用他朋友刘强在齐齐哈尔的土地及房产自行评估的900万和少许现金〔齐齐哈尔的土地及房产经本公司聘用评估公司评估价共计300多万元〕,通过人际关系找南岗法院,作反担保要求解封大连庄河南岗法院查封土地及二处办公楼,但在哈市工信委领导及南岗区李四川区长的关注下被告没有得逞。而被告在2013年10月初找到市纪委领导,采用上访形式,以被执行人是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应加以经济上保护为由,市纪委改善办通过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多次找到南岗法院领导及办案人谈话,并且要求南岗法院解封被执行人财产,理由为查封被执行财产超标的和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这里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哈尔滨市纪委改善办已超越管辖范围,并且被执行人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国良,是大连庄河人,企业创税经营地为大连庄河市,不是市纪委改善办所说哈尔滨人到外省开办的企业。而我公司才真正是哈市市委领导帮扶的为地方创税企业。市纪委改善办未经调查清楚就以此为理由提出各种要求,干涉司法公正,我们认为不合乎情理,这是严重违规。   二、南岗法院明知所冻结的被告房产共946万和冻结帐户内12万多元合计:958万元,并未超越我公司1070万元冻结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第5款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但申请执行人〔本公司〕没有同意不准解封。   根据事实;被告所为提供担保在无任何司法评估前提下,况且在我公司保全数额没有超标的情况下,并且本公司没有同意解封。为何南岗法院给予被告解封?〔以房产解封房产〕并且给予被告解封很长时间后,才通知本公司?这给本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即使我公司得到公正判决书,却也难以执行到实际财产,赢得的也只是一纸判决书。   三、南岗法院对整体讼诉保全情况了如指掌,在南岗法院查封被告帐户时,该企业恶意将公司帐面资金2097万现金非法转入个人名下和其另一家公司帐面,如果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有诚意,请用违法转移的抽逃资金中1100万作为反担保,我公司同意解冻所有帐户及房产。该企业恶意将公司帐面资金转移个人帐户,为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违法抽逃资金,此事南岗法院全都知晓,但南岗法院还是违规违法解冻了被执行人冻结财产又是为何?   四、在日哈市中级法院纪委监察窒亲自打电话给南岗法院要求给被告解封冻结财产,这目的性非常明显,为被告逃避法律责任。  以上一切违规违法行为,都是有一个巨大的特权的手为被告操纵,同时也不排除为谋利而犯罪的败露。  经我企业了解得知,市纪委改善办以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上访投诉为理由己与哈市中院取得沟通,相互配合篡改一审判决结果,现我公司以将申诉请求,按法律程序递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望网络各新闻媒关注并调查此事件,当网络各新闻媒采访本公司时,我公司将拿出铁的录音证据,公布于天下来揭露哈尔滨市法院、南岗法院与哈市纪委改善办勾结证据,让新闻媒体来促进维持法律的公正性,别让某些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让地方企业感受到政府在企业中形象,让企业从逆境中走出困境,使企业快速步入正轨为国家创税! 让祖国更富强!   我们相信社会新闻媒体正能量,一定能够真实报道哈尔滨市委、司法机关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还社会、企业一个公道,一定能更好监督、公布哈市委、政府、司法机关是怎样落实群众路线教育的,让司法真正能够在公平公正下运行。   作为本届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协委员,很痛心地向新闻媒体揭露,哈尔滨市纪检委改善办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南岗法院的执法又违法事实,让我这最底层的政协委员很痛心!按最高人民法院“五个禁止规定”要求,特权单位、上级法院、本级非审判人员“过问”和“接受过问”,“判的不审审的不判”,而哈尔滨市法院、南岗法院及哈市纪委改善办肆无忌惮违法违纪,这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党要求,“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命”。  本公司根据事实依据〔有证据〕反映情况。望各大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及转载,本企业已诉累了多年,一直没有结果!  期盼给予企业回复!   投稿人: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话:07  地址:南岗区红旗满族乡徐家村 邮编:150089   日  〔录音证据采访时提供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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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上访,近期调查组不是在黑龙江嘛,正好跟进此事,还以公道,审判机关的本职工作就应该公正审判,决不能偏私,执法不明会影响到为国家创收企业的合法利益,致使企业法人无法正常的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小则制约企业运营,大则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长此以往不利于民心走向,古语有云“得道者多助,失到这寡助”亦为此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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