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上任的董事长联系方式名录,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拥有本公司的股票

湖北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
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等
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深交所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
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湖北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数字政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1年1月)
日 00:14来源:凤凰网财经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董事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实施。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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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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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股票的历史与发展 股票是商品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部分。 一、在16世纪作为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而进入远航贸易领域。 在15世纪,意大利的航海家哥伦布发现了南美州新大陆,随后葡萄牙的航...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
微oyf81815
这个是两个概念 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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