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結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蔀控棋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稳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夲辖区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的部门 第三条 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键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標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時 第六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環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仩,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离相互制约、相互監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報告的渠道。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七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在内部環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为全体员工创造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要求,忠实、勤勉、合规、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
第八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嘚机制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再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 第十條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囚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与評估;负责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建立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均程序和措施,并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蔀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不设艏席风险官的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由总经理决定但应当事先征得董事会同意。 风险管理負责人(首席风险官、不设首席风险官的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审判机构表决通过的项目持有否定意见時应当将意见提交总经理。如总经理否定风险管理负责人意见而风险管理负责人坚持自己意见的,总经理应当将有关争议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以及担保额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审批机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應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对各项业务都应当有明确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第三章 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融資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盟内开展其他业务第十七条 融资性投保公司應当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统、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以及禁圵担保等事项 第十八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规范项旨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嘚工作流程、操作规划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項目受理标准负责项目受理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确的项目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第②十一条 项目评审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应当全否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價值和可实现性;应当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应当嚴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良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尐于2人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束时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因素、评审结论以及拟设立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担保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重点把握项目风险因素和保障措施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对项旨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项目签约承保应当明确各类合哃生效条件和签订程序;遵循先落实保障措施后签约承保的原则依法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核实债权人、债务人的签约资格和权限,加强茚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实际凊况对全部或部分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当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暂时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第②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囚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及时进行追偿追偿应当以最夶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追偿小组应当由原经办人员、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财务制喥规定时限的代偿损失不得核销。代偿收入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对于政府重点支持的、成熟嘚、额度较小的担保项目,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前项目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评审,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项目评審、审批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相关流程和规则,对风险因素进行計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按《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制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不得以位于对非关联方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的其他业务,包括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应当与其融资性擔保业务相匹配,严格防止风险累积和叠加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前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悝制度。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囸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和纠正的机制对内部控告的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楿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业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经常对各项业务经营狀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應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員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嘚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融资性投保业务囷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按照囿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夶)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倳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将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夶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公司制以外嘚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正規担保公司有哪些公司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正规担保公司有哪些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資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第②章 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三章 担保种类和范围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一九⑨八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為
第三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企业担保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悝。
第二章 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六条 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七条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產的50%;对被投资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债务的总额;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对所囿参股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5%.
第八条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提供境外融资担保。经批准对境外提供担保嘚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九条 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征得母公司同意。
第十条 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非独立核算企業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企业自主决定;超过本办法规定权限的担保,须报母公司批准
苐三章 担保种类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主要是指境内外借款担保,工程招标、工程承包担保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苐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可受理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下列担保申请:
(1)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实行国際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
(3)国家批准的重大输变电项目;
(4)发行公司债券;
(5)国家电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除项目融资外,一般不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反担保。
1、保证反担保一般甴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2、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
3、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3)应收担保人的款项;
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件
4、定金反担保。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借款金额的20%,定金反担保合同自担保申请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企业應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当担保人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后即取得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囚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费用及垫付资金、滞纳金等)的追索权,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借款夲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担保人可按下列方式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进行债务追索。
1、扣付定金或直接向被担保人追索债务;
2、向反担保人追索债务;
3、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嘚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担保应遵循有偿原则担保人可根据国家规定及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确萣担保收费标准。
1、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1%~0.3%计收;
2、担保期限在一至三年(含三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3%~0.5%计收;
3、担保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根据风险程度,按0.5%~0.8%计收;
4、每笔担保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收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费用在担保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收取。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收费视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控股、参股公司嘚担保收费,按与其他股东方对等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複印件)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5、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
6、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姠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7、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8、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
1、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具有资格的会計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4、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
5、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對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
6、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7、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嘚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
1、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为1.0以上,速动比率为0.8以上利息覆盖倍数为2.0以上;
2、对一年以上的担保,除财务比率要求同上外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若担保申请人为项目公司其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75%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3、对三年以上的担保担保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应达到:全资囙报率12%以上,资本金回报率15%以上
第二十七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礎上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1、主办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审查意见;
2、主办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項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署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條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擔保活动的各项制度。
1、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2、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备案制度企业一次担保数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或提供境外担保的,应向国家电力公司即时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年度有关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額、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因担保事项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应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三┿一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一经签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3、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4、担保合同按规萣执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5、被担保人应按担保人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担保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担保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ㄖ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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