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福利费还要计提吗花了之后 还要再纪录一笔分录 分配福利?

职工福利费
  总结:职工福利费不需要计提,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需要计提,一般都是在计提工资时一起计提的,本月计提下月反记账冲销后做一笔正确金额的分录。员工取得的人力资源发放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员工取得的工会发放的福利属于工会经费,也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法律依据:一、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财政部于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财企〔2007〕48号)内容如下: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财企[号 与国税函[2009]3号之比较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财企[号),与此前《》(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一、财企[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财企[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二、财企[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号规定,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两个文件的相同点:(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的不同点:(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财企[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二○○九年一月四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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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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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付福利费结余
老师要求2011年年底冲减掉。看到你以前的回答,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但由于是09年以前的余额(08年提的,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那现在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后,导致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不等。也问过税务老师,他们建议直接回冲管理费用,可这样以后,11年的管理费用是红字,而且这样似乎也不合理,影响了11年的利润。不知现在该怎样做了,请教你帮忙!谢谢
1、以前年度应付福利费账户余额,可以继续挂账,留作以后年度使用。
2、如果不打算保留余额了,做一笔结转分录。即:
借:应付福利费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在做结转分录的当月,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即:
(1)应付福利费栏:年初数减去分录中的金额。
(2)未分配利润栏:年初数加上分录中的金额。
-------------------------------------------------------
14:01 补充问题
好的,知道了,回答得很详细,谢谢!
那再请教一下,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的话,就是直接在表里更改数据吗?
现在每月电子申报时,报表里的年初数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改了也可以吗?
大家还关注没有计提应付福利费,现在发生都计入了,期末成负数了,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没有计提应付福利费,现在发生都计入了,期末成负数了,如何处理?
没有计提应付福利费,现在发生都计入了,期末成负数了,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先回答你的问题:期末为负数,说明本期没有计提。按照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期末无余额,因此可将该负数补提应付福利费,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补提后,应付福利费余额为零。另:以后正常的会计处理是,需要用多少福利费就计提多少福利费,做一笔提福利费的分录,同时做一笔花福利费的分录。这样随时注意保持福利费余额为0。分录:计提: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使用: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这二笔分录可以不分先后,但是注意福利费期末余额为0。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的耐心解答!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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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福利费现在不计提了,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总额掌握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
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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