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中的保险年份数是什么意思

意外险,您知道多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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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磊摄
  几天前,家住黄河道的肖女士不慎摔破了头部,在一中心就诊交费时,院方告诉她:“您不能走医保渠道,必须走意外险。”从没听说过意外险的她一下子蒙了……记者从本市多家医院获悉,随着春节临近,市民因交通意外、雨雪滑倒或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伤害事故呈上升态势。那么,一旦遭遇意外伤害,您是否知道怎么与意外险打交道?
  作为2011年天津市政府的20项民心工程之一,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已实行3年,覆盖了近千万人口,但仍有很多市民像肖女士一样对这项制度如雾里看花。既然关乎咱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意外险,您或许应该知道得更多。
  [案例1]
  就医时被告知
  刷不了医保卡
  2013年“双12”当天,林先生的岳父摔了一跤,老人家当即昏迷,被紧急送往本市一家三甲医院急救,诊断为脑出血、头部外伤。在办入院手续时,被院方告知,“老人属于意外伤害,不能走医保,应该走意外伤害保险,应拨打意外险服务电话申报。”
  林先生赶紧拨打热线电话报案,同时安排急救病人。第一天的就医费用下来,林先生倒抽一口冷气,4万多元!院方告诉他,由于患者被归入意外险了,按照要求,所有治疗费用患者需先行全额垫付,然后再由意外险中心审核后赔付。“如果走医保,就可以只交付自己部分。大头儿由医院先垫付,之后由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即可。”林先生顿觉“压力山大”。岳父仍处昏迷状态,据说1天就得万元左右……他不敢往下想了。
  一周以后,老人仍挣扎在生死线上,而林先生已经自行垫付了近20万元。其间,意外险中心工作人员到医院调查事故情况,认为林先生岳父的疾病诊断为脑出血,属于脑卒中范畴。按照相关条文,其所发生医疗费用可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也就是说,可以走医保。经过意外险中心与社保机构、医院沟通,老人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医保,并得以刷卡结算。
  “目前,本市医保体系已经相当成熟,患者就医时只消刷卡支付自己需交纳的部分,相当便捷。而意外险相对运营时间不长,我们很多人对它都不熟悉,一旦遇到险情顿觉手足无措。”林先生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
  [解读]
  1.如果参保人患脑实质出血、脑梗塞等脑血管意外疾病,就属于脑卒中范畴。由脑卒中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如果参保人被确定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责任的,对于发生医疗费用已经超过10万元的,即使治疗尚未结束,也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提出理赔绿色通道服务申请。服务中心将安排专人协助其办理各类理赔申报手续,尽快核定保险责任。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险服务中心将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给予提前支付,以减轻参保人的资金垫付压力。
  [案例2]
  撞昏他的肇事
  车辆逃逸之后
  日,噩运降临到北辰区居民夏某某的身上。他在骑自行车沿北辰区宜兴埠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个正着,当场昏了过去,幸有路人报案, 120紧急将其送到医院救治。院方诊断为脑挫裂伤、右小腿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外伤。其家人赶紧拨通了意外险服务中心的热线电话……
  9月18日,夏某某初步治疗结束后,提出了共计13万余元的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意外险中心理赔查勘人员调查发现,撞昏夏某某的肇事车辆已逃逸,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对方负全部责任。意外险服务中心的理赔查勘人员多次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并在第一时间为申请人办理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证明。按照政策规定的第三方责任先行支付的管理规定,夏某某从意外险服务中心领取到本应由肇事方支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解读]
  1.夏某某被机动车所撞的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认定为对方负全部责任,赔偿责任本应由肇事者(第三人)承担。但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根据本市意外险政策,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且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不支付的,由意外险服务中心根据参保人的先行支付申请,进行先行支付。待抓到肇事者后,意外险中心将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2.如果事故人因车祸导致残疾或身故,不管肇事方如何赔付,事故人或他的家属都可得到意外险中心给予的2万至5万元的伤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天津人自己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
  有医保就有意外险个人不用缴费
  意外险,全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这项制度的推行,是天津市政府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
  “既然已经有了基本医疗保险,为何还要设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呢?”针对一些市民的困惑,记者拨打天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咨询。服务人员表示,意外险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天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她解释,“在没有设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之前,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她举例子,比如,因鞭炮炸伤、出了车祸,等等,都不在基本医保范围之内。“基本医保只针对疾病,不针对意外事故。而且,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也都得不到补偿金。”
  据天津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本市意外险在参保人群、筹资渠道、保险给付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参保人群方面,以所有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及各类学生儿童为保障人群;筹资渠道方面,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资金,参保人个人不再缴费;保险给付方面,意外死亡补偿标准为5万元,意外伤残补偿标准为2万元—3.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6000元以下的费用按70%比例给付,2011年和2012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基金支付,2013年调整为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按照8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本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的管理模式。在市人社局和天津保监局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成立意外险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意外险服务。
  据了解,本市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目前也是唯一一个建立了全民意外保险制度的省级单位。制度运行3年来,已累计有10余万市民获得了超过3亿元的理赔金额。
  是疾病还是意外?谁说了算?
  意外险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员由于疾病就诊,仍走社保程序;由于意外伤害就诊,则走意外险程序。
  那么,区分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标准是什么?谁又说了算呢?
  记者查阅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2011年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其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险责任之列:(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二)自伤、自残、自杀的;(三)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四)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五)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六)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八)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九)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十)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意外险服务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大多数意外伤害是比较容易鉴别的,例如常见的摔伤撞伤、交通事故、切割伤、溺水、电击等等。但也有一些情况,在鉴别中的确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1月,市人力社保局为此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因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经诊断为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的,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也就是说,以上四种情形引起的身体伤害,被排除在意外险之外。
  意外险服务中心相关人士特别指出,如参保人发生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在医疗费用补偿中,意外伤害保险只对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如果事故导致参保人伤残或身故了,就可从意外险全额获得相应的意外伤残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险服务中心告诉记者,由于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后,首先会选择到医院就诊,所以参保人员情况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是由医院进行初步鉴别,并决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不过,参保人的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最后还需由意外险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也有患者认为自己的情况似乎更应该归属于基本医保,但却被医院方面给分流到意外险了,他该怎么办呢?意外险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士回答,如果医院方面认为参保人的情形属于意外伤害,参保人就走意外险渠道,先对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全额垫付。在治疗结束后,参保人可向意外险服务中心进行意外险申报。如果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险服务中心将按照政策给予相应赔付。如果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意外险服务中心将根据政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保人可再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申报。
  出了意外如何申请赔付?
  一旦参保人出了意外,被医院方面划归意外险这一块了,参保人该如何申请赔付呢?意外险服务中心相关人士道出了理赔三个步骤:
  第一步:报案
  参保人或申请人应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报案登记。报案时需提供出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其中,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伤情较轻,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而未住院治疗的,可不进行报案。同时,报案人可通过上述途径,了解进行理赔申报时所需准备的材料。在治疗过程中,参保人要按照理赔申报资料的要求,保留好事故证明、医疗单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步:申报
  在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申请人即可持相关材料到意外险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部分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全市范围内共有50个网点——提交申报资料,与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记者了解到,因摔伤引起的外伤、骨折是意外伤害医疗案件最常见的原因。不久前,意外险服务中心在参保人集中就诊的天津医院增设了服务网点。参保人在此就诊时,可进行现场报案。
  第三步:审核和支付
  意外险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情况下可能进行理赔查勘,并根据理赔申报资料和查勘的事实进行保险责任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险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交的指定账户;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理赔通知书》。
  医保与意外险,哪个划算?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人的整体保障水平有所提升。在实际运行中,自从2011年建立意外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必须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结算途径和方式。疾病走社保,意外伤害走意外险,参保人是不能自行选择的。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意外险制度从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赔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结算方式等方面都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区别:
  1.在保障范围上,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由于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意外险则为参保人由于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二者保障范围具有互补性。例如,在没有意外险制度以前,交通事故等意外责任事故导致的治疗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建立意外险制度后,将这部分纳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2.在保险责任上,基本医疗保险仅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而意外险除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外,如参保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和死亡,意外险还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等级赔付2万元-3.5万元不等)或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换句话说,若意外致残或死亡的参保人,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可以拿到一笔赔付金,而在基本医疗保险里是没有这笔钱的。
  3.在赔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上,2013年起,意外险对6000元以下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进行报销,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至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部分,按照80%比例报销。与此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相比,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都有明显提高。城镇职工虽然报销比例变化不大,但由于意外险制度的运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额度,参保人实际同时获得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5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两份保障。
  4.在结算方式上,基本医疗保险采用在医院直接刷卡、联网结算的方式,手续简便,社保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个人只需缴纳个人按政策需要负担的部分费用;意外伤害保险目前需要由参保人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向意外险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由于需要自己提前垫付资金以及理赔申报需要相应的各种手续,让意外险的就医者觉得“不是很便民”。
  记者手记
  好事还需更便民
  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实施3年来,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该制度帮助很多出现意外伤害的家庭尤其是困难家庭解了燃眉之急,使其不至于因意外致困致贫。但也有参保者反映,与医保手续相比,意外险理赔手续相对较为繁琐,希望能够再便民一些。
  作为本市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还需政府主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卫生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不断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使全体市民获得标准更高、体验更好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稿源: 天津网-数字报刊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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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意外保险??
  您好!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更多的内容,您可以参考百度百科: 。  意外保险是针对不同人群、不同保障范围而专门设计的。怎样购买合适,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而定。  对于经常乘飞机出行的商务人士,可以选择购买一年期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喜欢自驾出行者,可以选择为自己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是担心出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疾病,则可以选择带有意外医疗保障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如果您是“朝九晚五”上班的工薪族,每年只是偶尔出门一次,意外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只需每年投保一份额度适中的人身意外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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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您因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公司得按照约定,赔偿给被保险人保险金,或者赔偿给指定的受益人。
二、事故必须是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符合这三条,才能算意外。
意外具体地讲:
1、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不能是咱自个愿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3、是明显...
 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
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保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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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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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外文名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简&&&&称保险特点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主要险种个人、团体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的一种,简称,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1]
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人身意外无处不在,人人都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之后,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常出差的人士,还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够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保障。
经常外出旅游人要特别关注旅游险旅游险。
此外,家庭可以选择还有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出行平安保险》、针对家庭财产《安居综合保险》、针对民用燃气危险的《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险真的是不能省却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三类: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期。指社会组织为了防止本组织内的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致死而受到巨大的损失,以本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造成的人身重大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
最主要的保险类型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合同以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
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按承保风险划分
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具体险种均属此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我国现开办的、个人平安保险等。
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后者发生的几率更大些,故称之为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
三、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二是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三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四是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五是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团体人身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四、按保险期限划分
1.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我国开办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地方政府或有关管理机关发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搭乘的旅客必须投保。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在旅馆住宿的旅客为被保险人,由旅店代办承保手续,但旅客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旅游保险以组织的旅行社(或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为投保人,以参加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被保险人,由旅行社为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目前我国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都属于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都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以这些单位的职工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是以团体方式投保,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保险合同对其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人退还未到期保费。
3.多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但基本上不超过五年。如我国开办的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期限可以是三年、五年。人身意外伤害还本保险的保险本金是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和相应年期的利息率制定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本金远大于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交纳的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结束时返还本金,被保险人只是损失利息。
五、按险种结构划分
1.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我国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我国开办的,以生存到保险期满或保险期限内死亡为基本保险责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属于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旅客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废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六、按是否出立保险单划分
1.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必须出立保险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年期和多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出立保险单,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
2.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不出立保险单,以其他有关凭证为保险凭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为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汽车票为保险凭证,而不需要单独出立书面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总之,有责任感的人都需要意外险的,对于家庭责任重大而且意外风险较大的人士,更应该在购买了普通意外险后,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特性,再增加一些特殊的意外险保障。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由其所在单位向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3]
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是针对不同人群、不同保障范围而专门设计的。怎样购买合适,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而定。
对于经常乘飞机出行的商务人士,可以选择购买一年期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喜欢自驾出行者,可以选择为自己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是担心出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疾病,则可以选择带有意外医疗保障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如果您是“朝九晚五”上班的工薪族,每年只是偶尔出门一次,意外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只需每年投保一份额度适中的人身意外险就可以了。一、消费者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二、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在线投保。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电子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三、消费者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四、还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很多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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