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年金和企业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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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新的双重“双轨制”?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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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年金:
  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的区别:
  职业年金在中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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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年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支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如果是“”,则准予。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标准内准予扣除
文规定“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掌握上述政策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全体员工的范围
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如果是“部分员工”,则不可以扣除。其中对“全体员工”的理解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认可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范围是一致的。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明确雇员是“因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而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度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上的认定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就职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劳务用工人员。
以上所称“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2.工资总额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为“”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的解释进行认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上认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⑵奖金;⑶津贴;⑷补贴;⑸年终加薪;⑹加班工资;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⑻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注:上述⑴至⑺项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2款的明确规定,⑻项为《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1条的规定)
在对上述工资薪金项目细化上,应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包括两类,即和。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
上述所称“年终奖”,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1条)进行了解释:“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发放的年薪和实绩效工资办法发放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5条)规定,其他奖金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⑶津贴
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
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又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的下列支出:
⑵、⑶以及⑷、⑸、⑹、⑺、⑻等社会保险费和⑼(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另外要判断单位性质,看是企业还是事业。企业单位企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且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还要详细查看单位年金方案,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衔接
从日起按5%掌握,2008年以前仍按老规定办理。即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标准外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明确企业缴费总额超出“”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如果再联系《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而言,超标准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2.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即使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由企业负担,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负担,还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个人负担的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第3项规定在““中有详细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日起,对于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一).企业(职业)年金缴费环节
1.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纳税。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上述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⑴.建立年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程序
年金必须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或《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具体条件详见相关内容就和的介绍。
如果单位不能够“依法参保”为全体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不符合“量能负担”条件,或者不能建立年金集体协商机制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年金方案的,均可以视为违反上述条件,不得享受暂不纳税的优惠。
⑵.年金单位缴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标准
目前规定年金单位缴费标准是“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①.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②.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期计入的最高额。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的及税收规定优先于会计规定的原则,可以断定103号文所称的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应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因此,对于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第一条
⑶.年金缴付对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范围
规定年金必须是“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年金方案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因此年金的缴付范围必须是全体职工,否则就不能享受个人暂不纳税的这一优惠。
⑷.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必须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只有记入个人帐户时才能享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实质上是对参保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实践中,必须通过查看年金方案和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缴付方式和时间要求,判断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已记入个人帐户。对于未记入个人帐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缴费但未记入个人帐户的不得享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不纳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一条
理解上述优惠政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⑴.年金个人缴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程序
这一要求与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纳税的条件内容相同。(第一条
⑵.年金个人缴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个人缴付归入个人帐户的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第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就个人缴费比例规定与税收有差别。表现如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应以103号文件的标准为准。
上述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按如下规定掌握:
①.企业年金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第一条
②.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第一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第一条
(二). 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 企业(职业)年金个人领取环节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领取年金的主要情形。这种情形下的领取方式分为按月、按季或按年多种方式。由于规定日起年金在领取环节缴税,而在此前的已缴付年金按此前的政策规定在缴付时已经纳税,因此在日起领取的年金如果是之前缴付的,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此,在领取年金时有必要区分所领取年金是日前缴付的还是日起缴付的。
这样,在考虑个人领取年金环节个人所得税时除要关注领取方式外,还应关注所领取的年金是何时缴付的,即是否已经纳税。
下面,将分不同情况予以介绍。
&#年1月1日后缴付并领取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日起按月领取的日起缴付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1.)
上述领取的年金不作任何费用扣除,也不得与当月工薪合并,仅需按一个月工薪所得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月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日起按年或按季领取的日起缴付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1.)
计算公式如下:
按季领取TAX=【(N/3)*T-X】*3
按年领取TAX=【(N/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按季(年)或分期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3或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面领取方式①和方式②中的年金均为日起缴付并领取的年金。相同点是均是全额计税,不作任何扣除;不同点是方式②需要将领取的年金金额分摊到各月确定适用税率,这实质是降低了个人按季或按月领取时的适用税率,照顾了纳税人。
另外还需要说明一点,上述两种方式完全与老政策不搭界,即适用于2014年起建立年金的单位。对于2014年前建立年金并已经缴付年金的单位,则必须看发放的年金的缴付期。
&#年1月1日前缴付并领取
对于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理论上讲领取时也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即领取金额中可能包括一部分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可能全部是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
那实践中,存不存在既有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也有2014年后缴付的年金,却只领取2014年后缴付的情况呢?从企业经营常规判断或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为企业或个人不会放弃或推迟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的权益。
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在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日之后领取年金的”,我们认为“领取的年金”中包括“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这实际上也是对企业有利的,这也是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中的规定。
① 按月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日之后按月领取年金,如该年金包括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A1)*T-X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月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②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日之后按季或年领取年金,如该年金包括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按季领取TAX={【(N-A1)/3】*T-X}*3
按年领取TAX={【(N-A1)/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季或按年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3或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日前缴付并领取的①、②与日后缴付并领取的①、②,在税率的确定上原则是相同的,即领取额全额按月或平摊到各月确认税率。唯一不同的是确认税率的基数,即前者的“领取额全额”扣除了“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仅此不同而已。
③ 个人分期领取年金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季或年外的分期除外)的情况下,可按日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①、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1-A1/A)】/n&*T-X}*n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季或按年领取金额为N;个人全部缴费金额为A;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分期月份数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2.出境领取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视缴付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3.)
⑴ .日后缴付并领取
每月分摊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3.、第三条1.)
计算公式如下:
TAX=【(N/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一次性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⑵ .日前缴付并领取
如该领取额包括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3.、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A1)/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一次性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对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出境领取”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3.)
4.其他一次性领取
对个人除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3.)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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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年金有什么不同
职业年金在中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中国事业单位人事条例正制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 公职人员养老保险
  第三,职业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术推进上将会比企业年金有更进一步的推进和探索,也会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方面职业年金的模式有可能在基金积累的前提下尝试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方案,而不是像企业年金一样全部都实行缴费确定型一种方案,将风险由个人完全承担。基金积累的缴费待遇确定型方案将可以适当的分散相应的风险给各方,从而降低最后的承付风险,更加充分的体现稳定性的特点。同时也为其他群体比如公务员和军人的年金制度建设提供更多的方案参考。另一方面,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催生关于年金计划的税收免除措施。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在的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免税的状态下拨备和支取,一下子进入一种拨备收取所得税,运营收取红利税,支取再收所得税的&三扒皮&状态,是不合情理,也让人难以接受的,因此明确职业年金提取时的免税政策,运营收益免税政策,仅在支取时按照所得税政策征收相应的税收才是合理的,但是这一政策在企业年金实行阶段一直都未获得财政部和税收总局的明确认可,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设过程和试点过程中能够明确和突破将是对年金制度的重大贡献。
  职业年金制度虽然承袭了企业年金的基本框架,但是也有这不少鼓舞人心的新鲜特征,因此随着三月春风从南方吹来,改革试点的逐次开展,职业年金方案也将逐步推出,让我们试目以待这盖头掀开的时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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