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拆分后,基金为什么拆分能打破垄断?

汽车反垄断再出重拳 专家:整改不到位可继续处罚|反垄断|汽车|罚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汽车反垄断再出重拳 专家:整改不到位可继续处罚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郭宇靖、杨毅沉)反垄断“大棒”再次直击汽车行业:湖北、上海两地政府部门11日公布了对部分汽车企业及经销商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我国1.37亿汽车用户能因此得到实惠吗?
  由于价格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被罚近2.5亿元,8家奥迪经销商被罚近3000万元。同日,克莱斯勒及其3家经销商因为类似原因被处以3000余万元和200余万元的罚款。
  这是今年我国对汽车行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又一次处罚。随着我国执法力量的强化,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进入“快车道”。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次处罚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克莱斯勒已决定降低旗下旗舰车型及零配件价格,并开放零配件销售渠道。一汽-大众也进行了整改,并下调奥迪原装备件价格,同时涉及垄断的经销商也全面废止协议并修改营销政策。
  此前,反垄断部门还对日本12家零部件及轴承企业开出12.35亿元的罚单。在反垄断执法的压力下,捷豹路虎、本田、丰田等相关大牌企业也纷纷宣布降价。
  被查处的日本零配件企业和欧美整车企业在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领域的价格垄断已成为行业顽疾。这些厂商签订价格同盟协议谋取不法利润,蓄意抬高整车和配件价格,排除、限制了备件和整车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苏华说,当前我国应加紧、加强反垄断执法,引导企业主动遵守《反垄断法》,为内资、外资经营者建立公平的“竞技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设立一致的合法性评估标准,应成为建立新时期外资在华规则的重要一环。
  我国依法查处有关汽车及零配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不但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也受到欧洲百余汽配商的支持。自然,代表被查处企业利益的有关商会和境外媒体以莫须有的借口指责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专家认为,长年以来,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享受超国民待遇,将我国法律与监管漏洞利用到极致,甚至养成了“江湖气”。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赵忠秀表示,过去,我国一直对外资采取欢迎鼓励的优惠政策待遇,但对规范化方面的管理往往有所忽略,在引入外资时,甚少考虑安全或市场垄断的问题,一些领域几乎完全被外资独占。如果能打破垄断,改变各类企业在中国市场长期养成的种种陋习,将优化中国市场,惠及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
  不过,对汽车领域的反垄断工作的艰巨性决不能掉以轻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次对相关车企实施反垄断处罚后,奔驰、保时捷等品牌的部分经销商仍然“顶风作案”,存在幅度几乎相同的加价销售行为。
  据反垄断专家介绍,根据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执法部门有权继续处罚,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
  一些专家建议,破除汽车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价格等多部门应强化合作,加强对零部件供应、整车销售、售后维修等多个环节的动态监管和执法,确保企业合规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不致成为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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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公司被拆分后为什么就不能垄断了,不得其解
看书时了解到,当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将摩根大财团拆分为数家小公司,以保护大众的利益,减少摩根越来越不可控的垄断。可是我想不明白,拆分后,大老板不还是摩根一个人吗?他不是一样可以掌控拆分后的所有公司吗?比如我就是摩根,你把我拆分成5个小公司,我“遵命”拆了,但我仍然可以安排我的手下5个人去管理这5个小公司,然后我不是一样可以通过控制这5个管理者,实现另一种形式的垄断?又不是说拆了后,这5个小公司都是别人的了。尽管这5个小公司日后可能因为各自的利益,互相竞争,但是我作为最大的老板,一样可以出面去调停这5个人的利益,然后实现大家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同以前没有拆分时不是一样的吗?只是我多走了一步棋而已。请达人给予专业回答。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理解错了,摩根财团并不是摩根的,控制权在他手里。垄断也包括禁止同行业企业私下达成垄断协议,所以即使有你说的情况仍然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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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10亿美元罚单杯水车薪 表面妥协垄断难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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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天价罚单”背后:难以打破的垄断?  屈丽丽  被罚真是件糟心的事吗?  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指出,其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后者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尽管此次的“天价罚单”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调查案件罚款金额的纪录,然而,对于一家年收入高达248.7亿美元的公司来说,区区10亿美元的罚款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众所周知,高通是一个典型靠收取专利权许可费来盈利的公司,2013财年,高通收入高达248.7亿美元,其中78.8亿元来自于技术许可。与此同时,在其80亿美元的利润中,来自技术许可创造的利润占据了全部利润的七成左右。  因此,业内人士更为关注的则是,这一处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撼动了高通原有的商业模式?又将如何影响国内手机厂商的利益格局?智谷公司的专利运营团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了如下的反问:发改委严惩高通真会成为国内手机厂商的利好消息吗?  值得注意的是,智谷的主要投资人包括小米,在智谷方面看来,“高通以前成功地把自己树立为CDMA生态系统的王者,本次因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而不得已提出了貌似妥协的解决方案,方案的细节有诸多不明之处。高通是否真正诚实地‘自我认错’,国内手机厂商能否因此带来实际利益,这些都还是一个问号。”  表面的妥协:65%的收费基数不一定优惠  来自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的消息显示,“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些整改措施针对高通对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其中第一项就是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  长期以来,高通饱受诟病的一个问题就是其专利费的收取方式,一般来说,专利费的收取应该都是以涉及专利部分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但高通长期采用的模式却是“按照整机售价”来收取。  举例来说,两款采用高通同一芯片的手机,其中一款因为采用了更大的屏幕或者提高了摄像头的像素,整体售价提高了,那么它给高通授权费也就相应提高。  与此同时,据《IT时代周刊》报道,“任何厂商要做基于CDMA的系统与终端,都必须向高通购买技术。不仅如此,高通对加盟CDMA阵营的玩家创造性地设计了一整套延伸收费模式:向前延伸,终端厂商先得交一笔‘入门费’(百万级别),才有资格买芯片去做产品;向后延伸,厂商销售高通芯片做的终端产品,得按销售额(整机销售收入)缴纳3%~5%的提成费。”  在这种既有的商业模式之下,手机厂商即使购买的不是高通的芯片,而是使用了高通技术的其他厂商生产的芯片,比如联发科的芯片,那么手机厂商除了向联发科支付芯片购买费用之外,仍然需要向高通交纳手机零售价2%~5%的专利使用费。  这一模式的结果,一方面让高通稳坐利润钓鱼台,另一方面也让薄利的手机厂商不堪重负,在功能创新与成本控制方面犹豫不决。  事实上,承受这种“双重收费”桎梏的并不仅仅是手机厂商,对于通信运营商来说同样不可避免,比如中国移动由于不仅采购定制机,也要采购华为、中兴等设备商的设备,那就意味着,不得不间接付出两份专利费用。  在业界看来,高通正是凭借这种“双重收费”的专利吸金模式,一直稳坐3G时代收入金字塔顶端,同时构筑其在4G领域的专利布局优势。  表面上看,按照新的整改措施,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将国内手机厂商的许可费计算基数降低了35%,似乎为厂商争取到了合理利益。  然而,这一整改却并未撼动到高通既有的“按整机收费”商业模式。  在智谷的专利运营团队看来,“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许多中国手机厂商而言,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与整机成本价几乎相近,而高通在与国际上某些大型厂商的许可费计算基数也是按整机成本价计算的。发改委的调查迫使高通以公平的‘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平等对待我国厂商,在此条例上相当于把以前的高收费标准调整为高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  而这种结果与之前坊间传闻的“以芯片收费”的方式完全不同,因为如果按照后者,高通在中国的商业盈利模式将会彻底崩溃。而事实上,只要按整机收费的既定模式不发生改变,知识产权在结构设计上的复杂性就为高通继续保持专利许可上的高收费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与此同时,高通汇聚了全球大量知识产权界的精英,甚至有人戏称在高通,律师比工程师还要多,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深谙法律技术之道的高通在新的调整措施之下并非无缝可钻。  “按之前的收费标准,高通会根据采购量给予厂商相应的专利许可费率折扣。然而整改措施没有明确的是,当采用65%的收费基数折扣之后,高通是否会继续提供与采购量挂钩的专利许可费率折扣政策。如果没有采购量的折扣政策,65%的新政策不一定会对大厂商产生任何优惠。”智谷专利运营团队告诉记者。  细节待定:放弃免费反向许可利益再评估  在高通的专利许可费商业模式之下,“反向授权”同样是其一项重要的获利模式。  所谓“反向授权”,指高通公司为了避免与其签订专利许可的下游厂商陷入过多专利诉讼的一个手段,比如A手机厂商用高通的芯片,就得把他们自己拥有的专利无偿反向许可给高通,高通的芯片卖给其他家手机生产商B时,B就不用再向原手机厂商支付专利费,A也不能就此告B侵权。  高通的“反向授权”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高通在芯片知识产权方面的强势地位。数据显示,作为全球最大的芯片厂商,高通在3G和4G领域拥有1400多项手机专利,而且这些专利大都属于核心专利。  2013年二季度全球蜂窝基带芯片市场份额上,高通达到63%、联发科占13%、英特尔占据7%,位居第四的展讯和第五的博通所占的份额很少。而2013年第三季度,高通市场占比提升到66%,联发科有小幅下滑,为12%,英特尔保持7%不变。  因此,高通的芯片成为全球包括国内各大手机厂商无法逾越的“围墙”,也让高通这一多少带有“恃强凌弱”性质的“反向授权”模式畅通无阻。  显然,国家发改委对高通的整改措施,即“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无疑是希望高通放弃无偿的反向许可,并终结这一有失市场公平的模式。  的确,在业界看来,本条措施对于厂商,尤其是对华为、中兴等自身专利储备丰厚的国内厂商确实是一条利好消息。  一方面,至少从字面上看,国内厂商不必被迫将自身专利许可给高通,保存了可用于对抗业内其他竞争对手的专利武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国内厂商可以在与高通的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利储备进行反向许可,从而抵消一部分原先的单向许可比例。如果自身的专利数量、质量足够,甚至可以免费与高通进行专利交叉许可。  不过,智谷的专利运营团队也提醒表示,“一旦存在反向许可,无论是部分抵消还是交叉许可,这些反向许可的专利将不能再用于对抗那些已成为高通客户的业内竞争对手。”  “在以往高通的专利许可合同中通常会要求被许可人承诺不使用CDMA标准必要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covenant not to sue)。本次的措施中虽然高通放弃了免费反向许可,但并未明确提及取消上述条款。如果此条款不一并取消,中国手机厂商手中的CDMA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将被严重削弱。”这也就意味着,这一单纯的整改措施并不能给国内手机厂商带来真正的利益。  更大的隐患:从公开垄断到暗中操纵?  在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中,发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  因此,在高通公司配合调查所提出的整改措施中就包括了如下的内容,即“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不难看出,本条措施的初衷可能是通过标准专利与非标准专利的分离,让国内厂商不必为没有使用的非标准专利付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消息中,对于高通的整改,发改委采用了如下的措辞,即“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样的措辞,一方面暗示发改委给足了高通“面子”,另一方面,作为主动配合整改的一方,很难说不会为自己预留了退路或出口。  来自智谷的专利运营团队就表示,“进一步解读,我们认为该措施的实施有可能带来与初衷并不吻合的巨大潜在风险。”  “第一方面,高通有可能将原先一并许可的标准专利和非标准专利进行拆分,在不显著降低标准专利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将非标准专利再次收费。”  智谷方面认为,高通可以声称其在这些非标准专利领域并非处于垄断地位,因此不受到反垄断规则的管辖,而且此类非标准专利不在“FRAND”原则的约束下。这样算下来,国内厂商获得所有这些专利许可的总费用可能不降反升。  另一方面,“高通的标准必要专利集中在通信领域,为了推销其非标准专利,其有可能修改通信芯片与其他部件配合方面的设计,使其非标准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成为产品实现层面的最佳选择,这无疑是给手机厂商下了一个‘套儿’。”  这也就意味着,彼时的高通就会以“正当理由”迫使手机厂商选择接受这些非标准专利的许可。这种“正当理由的搭售”有可能让国内手机厂商损失更多,还不触犯发改委的整改措施。  与此同时,“高通还可能通过其他商业模式将这些非标准专利拆分出售,这些分散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将对手机厂商形成潜在的风险。”  假设高通原先的整体专利许可包中包括5000件标准必要专利和15000件非必要专利,原先厂商获得的是20000件专利的整体许可(整体风险完全被规避)。现在高通的许可只包括其中的5000件标准必要专利,而将另外15000件分拆出售给其他100家公司,并有可能在出售过程中与这些公司签订收益分成的条款,这100家公司今后都将可能成为手机厂商的潜在威胁。  “这就相当于原先的行业王者受到政府的压制不得不收敛,但是通过培养了一大批小型傀儡公司代替他去收保护费。这些小公司更难以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反而增加了手机厂商的经营风险。”智谷方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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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反垄断局局长:反垄断没有终点 明年此类案件将增多|反垄断|高通|许昆林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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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局局长:反垄断没有终点 明年此类案件将增多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杨毅沉)2014年,我国反垄断部门对境内外各类企业加大反垄断调查执法力度,从关系普通消费者的汽车行业到芯片行业,从影响基础设施建设的水泥行业到与企业负担密切相关的银行业,一系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让不少人将这一年称为“多维度反垄断元年”。
  不管是微软还是高通,奔驰还是奥迪……今年我国反垄断执法行动频频,其中不少涉及跨国外企。
  对此,参与反垄断论证的中国社科院专家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执法记录,外企、国企、民企均是反垄断执法的对象。记录显示,针对内资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活动数量在绝对值上更大。由于外企规模大,涉嫌垄断行为更为复杂、隐蔽,造成的反竞争效果更显著,媒体更关注等客观原因,针对外企的执法活动更引人注目。
  “反垄断调查,更像是缺位后的补位,是迟到的监管,是责任的回归。国内外资企业必须适应这一“新常态”,客观理性地看待中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的行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说。
  她认为我国未来反垄断调查只会向纵深发展,范围会更广、力度会更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张燕生说,我国反垄断执法对内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的,它不仅不会影响投资和经营环境,相反,会使环境更加优化,这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之举。
  我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均依据国际惯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我国开展的反垄断调查不仅没有违背入世承诺,反而体现了公开、透明、非歧视、公平竞争、法制精神等世贸组织倡导的原则理念。
  业内普遍认为,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不断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反垄断不会像起初时多是针对个别典型和情节严重案例,未来我国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案件数量、规模或将超越此前,这是营造公平、公正、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合理发展过程。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赵忠秀说,过去几十年我国一直对外资采取欢迎鼓励的优惠政策待遇,但对规范化方面的管理往往有所忽略,在引入外资时,甚少考虑安全或市场垄断问题,一些领域几乎完全被外资独占。如果能打破垄断,改变各类企业在中国市场长期养成的种种陋习,将是对中国市场的优化。
  我国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并未影响各类企业拓展我国市场的脚步。以车企为例,从整车企业到零部件企业,从在华进行新车型全球首发到与中国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合作,我国汽车市场的吸引力让跨国车企难以割舍。
  今年11月底,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前往国家发展改革委,拜会了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就反垄断、药品价格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许昆林表示,发展改革委坚持依法开展反垄断工作,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障被调查企业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反垄断没有“终点”。许昆林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反垄断部门明年的首要任务,社会将会看到此类案件增多。许昆林建议各地政府退出在一般竞争领域的直接投资、拨款,不要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为企业营造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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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建设——从反垄断法的视角
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辉煌目标,《决定》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定》提出的这些目标和原则对我国法律工作者是极大的鼓舞。可以说,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学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因为国家立法和执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就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说,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出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法中的不同制度有着不同的经济学原理,本文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说明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反垄断法与提高社会福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社会福利。在这个方面,《决定》提出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我认为,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中,国家一方面要努力打破在电信、电力、石油、金融、保险等行业现存的垄断状态,在这些行业努力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政企分开;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当关注私人垄断的现象,特别要防止企业包括跨国公司通过企业并购等手段垄断我国的市场。在打破垄断和推动市场竞争方面,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地起着核心的作用。&&&&反垄断法在推动建立我国小康社会和提高社会福利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源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国家几十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改善产品质量,而且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竞争是一个生气勃勃的过程。微观方面讲,这是一个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也是企业不断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宏观方面讲,这个过程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不断重新配置资金和技术的过程,从而也是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不断改善和优化的过程。&&&&当然,市场竞争的过程也是我国小康社会建立和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的过程。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有目共睹。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初需要花上万元购买一部手机,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这里靠的就是竞争。竞争迫使生产商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不断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我国今天的家电行业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仍由少数国营企业垄断生产和经营,我国的消费者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了"上帝",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市场是必要的,然而市场是不完备的,因为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会想方设法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很突出,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有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国家经济生活中仍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现象。这些情况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和更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提高社会福利,我国亟需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与推动经济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实现民主法治,这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等各个方面。就中国今天的国情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经济民主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应将经济权力(权利)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适当配置,即限制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这即是说,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的管理者,不应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不应当不合理地限制竞争,也不应当出于保护个别企业的利益而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自由权利。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企业有效参与市场决策的前提条件,是激励企业不断创新、改善经营管理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和最重要的机制。&&&&第二,企业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权利。这即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要反对私人垄断行为,反对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作为消费者,我们人人都痛恨垄断企业和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但是,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合同自由"不过是垄断者与其交易对手订立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自由,也是它们随意排挤竞争者或者随意涨价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德国社会学家Max Weber曾把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称为一种机会。他说,一个社会如果将经济势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会导致市场垄断或者市场势力,其结果就是交易条件的不平等;相反,一个社会如果赋予人人都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机会,这种社会是公平的社会,这种社会下的市场交易是平等的交易,从而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进取精神。&&&&毫无疑问,反垄断法在推动经济民主乃至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方面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众所周知,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出于民众和企业要求反对垄断和实现经济民主的强烈愿望。而且,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也无一不是出于反对垄断和推动经济民主的目的。例如,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目的是制止企业通过共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目的是减少垄断企业,保证市场存在竞争的态势;反垄断法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的是使那些因国家授权或因创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减少它们滥用其市场势力的活动;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目的是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当前,打破行政垄断在推动经济民主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垄断源于政府的行为。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8部门1999年的第38号文件规定,除了中石化和中石油外,其他企业一概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5部门的2001年第72号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又被授予石油产品零售的垄断权。因为政府庇护和行政性限制竞争可以使某些企业得到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种限制竞争和企业的限制竞争相比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经济不民主。所以很多人说,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最大的腐败。&&&&&&&&三、反垄断法与公平社会收入&&&&&&&&"抄表工每天抄4次电表就可以领取10万年薪"的报道引起了人们对电力行业企业的普遍不满。实际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电力行业。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国家垄断行业和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凭借市场势力剥削买方和消费者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打破这些行业的垄断以及在不能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如何对垄断者进行有效监管便成为我国对这些行业进行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因为垄断行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律制度在这些行业的改革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这些行业限制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被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被交给行业监管机构。然而,即便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处理限制竞争的案件,它们查处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反垄断法,而不是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制度。如美国1996年《电信法》第601条(b)(1)明确指出,"本法的任何规定及其修订都不得被解释为对适用反托拉斯法的修正、损害或者取代。" &&&&实际上,就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是一个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的机制,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生产效率低的企业、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将被市场淘汰,而高效率的企业、合理的生产程序和优质产品会被保留下来,其结果不仅优化配置了社会资源,而且由于企业的盈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也是合理地分配了社会收入。特别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经营者不仅会在产品的质量、数量方面尽量满足市场的需要,在产品的规格、型号方面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选择,而且由于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可能将产品的价格定得过高,这就使一些日常用品形成了一个适当的价格水平。因为最公平的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作为消费者,我们没有理由害怕经营者之间打价格战。&&&&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目前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存在着显著差别,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存在着显著差别。然而,这不是市场的优胜劣汰结果,而是部门垄断和部门间劳动力配置不均的结果。如果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真正能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真正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金融、保险、石油等由个别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业,那么在一个部门利润率过高的情况下,由于高利润率可以说明这个市场的供给不足,这就可以引导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因此,在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各行业和各经济部门在利润率方面可以基本实现平衡。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生活普遍打破垄断的条件下,即便个别行业存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出现"抄表工每天抄4次电表可以领取10万年薪"的现象。因为在竞争理念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垄断行业的价格肯定会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即一方面这些企业的投资应当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另一方面,垄断产品或者垄断服务的价格应当与其成本相适应。这即是说,在垄断行业得到有效监管的条件下,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将会受到有效的约束。&&&&
&&&&四、结语&&&&&&&&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着巨大优越性的经济体制,其原因就是这种体制能够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以至任何经营者都必须灵活地适应不停变化的市场条件,从而可以使企业决策相互协调,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和优化配置。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是不完善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谋求垄断的欲望。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国家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因为市场不仅是经济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而且可以使市场这一可能导致社会分裂的机制成为社会融合和社会和谐的工具。因此,反垄断法不仅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经济民主的法律制度,而且也是推动社会民主和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Wolfgang Kartte, Chancen und Risiken fuer den Wettbewerb im EG-Binnenmarkt, in: Festschrift fuer Fritz Rittner, Muenchen 1991, S.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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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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