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前终止合同 赔偿,员工能得到什么赔偿

公司与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解除合同,有N+1的双倍赔偿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公司与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解除合同,有N+1的双倍赔偿吗?
公司属正常经营
公司与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解除合同,有N+1的双倍赔偿
请问是那条法规?
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们公司目前出现了一些状况,公司经营很不乐观(可以说到了破产的边缘),前一段时间已经裁员一批,(因是裁员,在他们的争取下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目前只剩余五人工作,其中一名新员工已被调入分公司,但剩余的四名员工未收到任何通知,因为有了前车之鉴(裁员是要赔偿的),估计多半也会采用调离的形式来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拒绝调离要求中止劳动合同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不行而他们采取换职降薪的情况我们该如何操作?!(因为分...
如题,现在有几个员工因为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索赔双倍工资,已经提出仲裁了,如果现在注销公司还能逃避这个赔偿么?
我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签约,2008年以来没签(有签,是公司代我签名的,2008年至2013年)却一直为公司工作到现在。到2011年01月至2011年03月被告知停职停薪,日公司发来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此种情况,公司是否要对我进行赔偿?如何赔付? 哪08年以前的呢?有得赔吗?
公司因为二期工程需要而停业,且无法安排其它合适工作岗,现解除合同应如何赔偿,公司已于半年前就告知要停业的。
1.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赔偿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的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款一样吗?是不是都是一年赔一个月的计算方法?
2. 公司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后,在接到通知后面的30天内员工怀孕了,公司如何赔偿?是按员工怀孕的法律条款计算赔偿还是按一年赔一个月的条款计算?
签三年合同,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工作满一年,可以休婚假,婚假怎么赔偿 公司于元旦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我在此之前申请元旦后的婚假,如果批准了,那怎么算?如果没批准,有赔偿吗?谢谢。年底的年终奖有赔偿吗?
我刚进公就签了一劳动合同,但是我只做了3个月公司就帮我解除了,请问公司该赔偿我我多少的赔偿金?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六年了,公司有规定一年内拿到三张警告信(相当于工作过失的处分),公司即可辞退。公司员工手册上关于赔偿金一块说到:“员工由于违反公司政策和程序而导致被公司立即解雇,公司无需提前通知或其给予其他任何赔偿。”这样的话,我会不会因为工作出错,而拿不到赔偿金啊?
我于日在新公司入职,离职时间为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无故拖欠多月工资和出差的差旅费,直至今天才结清我所有费用,离职后答应赔付我双倍工资,今天人事经理告知公司不批准赔偿双倍工资,请问我可以申请哪些赔偿,我上班的是黑龙江总公司的浙江办事处,如果打官司是不是要起诉黑龙江总公司,有几成胜算?听说有个新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被雇佣者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败诉要罚款三万元,不知有没有这种说法?还望各位律师加以援手,小生感激...您的位置: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在企业上班稍因工作不慎或都其它原因都有可能面临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遇到好的企业可能会双方协商解除,惹遇到不良企业可能会采取某种不正理解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我们必须了解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及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什么赔偿?下面华律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专题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 公司由于有新的投资方,所以要把原来的员工都全部解散,而且突然提出,然后所有人员在三日内必须离开公司。请问,这样的情况员工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要求,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用人单位除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可以参考的条文有: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 小赵和小李于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问题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2: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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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法院可支持2年的双倍工资。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因...&&&&按照工作年限赔偿,若是因为加班费没有足额支付,那么从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你好,都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尊敬的网民,您好:公司不合理的岗位调动你可以不同意,若公司强制调动,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您有其他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随时拨打我的电话或来律所与我面谈,享终身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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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感兴趣的员工主动提出和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_百度知道
员工主动提出和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我是一个从事软件外包行业的人员。2006年10月我从原单位辞职,并于当月被现在的公司A招聘到软件外包事业部。3天后就被外派到一著名外企M从事软件外包工作,并于去年续签了3年合同。由于07年开始的经济危机,M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一些外派来的员工就被提前解除了雇佣合同。我回到了A公司。A公司的客户经理就让我们进行内部培训,所谓的培训也就是自己培训自己,没有任何人过问。HR的人说将培训期间要对工资进行调整,只能领取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这是事先人事部门没有进行过任何沟通而临时告知的,当然HR的人也说会尽量给我安排工作,同事也鼓励让我自己去找工作。我在这个A公司已经干了快3年,公司如此做很伤人心,明显就是让员工主动辞职而不用任何经济补偿。于是我就提出和公司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补偿,怎样才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肯定不会主动提出离职的,如果是我工作不好,我认了,只不过是因为经济危机和客户的问题。所以我提出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我不认为自己做梦,但我也不认为公司这么做就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做软件外包的本来就不容易,被客户压迫,还得被公司剥削,最好还有给员工一个好的归宿,为什么呀?这就是国家极力要做强做大的软件服务外包事业?
提问者采纳
变更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中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提请诉讼。你外包之前,是否有和A公司就外包之后的事宜达成过协议,将会非常关键。公司现在对你就是变相的降职降薪,你完全不需要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如果仍旧持续目前状态,要么仲裁,要么支付赔偿金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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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你们公司就是拖着你,而且他们的做法在法律上也没有漏洞你不如好好再找一家软件公司,想来你的工资应该比800元的最低收入高很多吧如果你不辞职,又不找工作,只能月月拿800(应该还有社保)另外,如果你们公司不给你交社保,倒是可以告他们,可以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想直接让公司开你然后给你经济补偿是不现实的
&HR的人说将培训期间要对工资进行调整,只能领取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如果当初签署的协议上没有这条,可以向公司提出。如果公司仍按此执行,可申请劳动仲裁。
自己主动提出的离职,还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做梦吧你。关键是你要求继续照合同上写的工资给你支付薪水。当然如果你合同上都没有薪水,那我就没办法了。 兄弟还是太嫩,好多事情和法律和情理都没的关系,你也别管国家的口号,抓住眼前最重要
仔细google一把,只能是在甲方(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不是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经济赔偿。公司不会给我找到和我现在工作及薪资匹配的工作,而且要是经济赔偿的话,得4个月工资,他们肯定不干。又看了看合同,竟是“乙方同意什么什么”,而且是黑体字着重标出,而甲方的责任却轻轻带过。失策呀,没有仔细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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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企业违反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5企业违反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提问于: 20:21:23251
我的单位不知道什么原因要解雇我,但是我感觉他们可能违法了,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其给我赔偿金?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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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位律师的回答
21:30:45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劳动工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55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照的规定解除或(合法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支付的。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的规定时(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的。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只有经济补偿金,没有赔偿金。
即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只要支付赔偿金,不需要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或终止。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
22:30:46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劳动工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15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后赔偿金如何计算及如何计算未签双倍工资的期间及诉讼时效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不在合理范围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
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关于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异议的地方是,这个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从什么时候起算呢?
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一个是认为应该分两段来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到 日应是经济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另一段从日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个观点是认为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人赞同的是第一个观点。
首先,《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而持第二个观点的人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中明确说到“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即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适用新法的前提是旧法与新法有冲突,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的话两者均可适用。比如说,不能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之后出台,就完全不可适用《劳动法》了,只是当《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就适用新法,即《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说两者是不矛盾的呢?《实施条例》中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计算年限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两者计算的年限是一样的,只是计算的标准,不同而已。所以两者都可适用,《指导意见》的第三十条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与其矛盾的。
其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
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 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并没有赔偿金的说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所说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是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中所说的赔偿金。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联系起来看待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分两段进行计算的,那以经济补偿金作为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应该分两段进行计算的。最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可支持第一个观点。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如果08年以前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按新法的规定来规范,即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利的,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失公平的。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熟悉劳动合同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如何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及诉讼时效
&&&&王某自 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 日至 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日实施后未与被告,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那么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提出,以供大家探讨。
问题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 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第二种观点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问题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针对此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 日至 3月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 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目前,笔者所实际经历的案件中,市区委及朝阳区人民法院做过此种裁决和判决,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08年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 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据笔者了解,北京市区劳动仲裁委依此做过裁决,将11个月双倍工资予以全部支持。
&&&&尽管每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此处理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如果将11个月的期间分段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 08年12月3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就难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作为普通大众,根本无法知晓还存在分段计算诉讼的情况,一般也仅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如果采用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随着时间的逐月推移,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逐月归于消灭,该种情形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损害劳动者的实体权益。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对法律进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种做法,则有明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即为 08年12月31日。那么从这一时间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督促其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均以11个月为上限予以认定;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则各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上存在不同,须区别对待。+1
23:30:46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交通事故 拨打400-64365-80 转 1030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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