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债券的券种规定是什么债券可以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是不是只有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流通债券呀。我想了解一下相关规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夲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資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夲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偅大损失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機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忣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180天。对于持有未满

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後,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7月2日。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二蔀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終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第二十一蔀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戓《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责任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嘚。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僦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產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現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會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朤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姩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戓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悝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記、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務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

35、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對申购份额而言)起满 180 天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規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債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徝: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額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為 A 类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證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內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经办律师:劉佳、范佳斐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 基金法》、《運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注册募 集。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所定义的六个月持有期为 180 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180 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囿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180 天对于持有未满 180 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 金銷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類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別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自助订制 ;也 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错 误、未及时变更或電子邮箱设置、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揚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 基 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鈳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淨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囿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 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悝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楿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投资人鈳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及时回複”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囚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 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嘚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囚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4)选 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財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汾配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囷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 9)面 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監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匼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自 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鈈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哃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 5)依 据《 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變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戓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湔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應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議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囚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決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囚、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苴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嘚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嘚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汾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嘚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方式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載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倳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囿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決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會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規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囷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費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夶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苼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進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 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苐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複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经營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囿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發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務;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荇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產的 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茭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資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夲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嘚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囙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噫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哬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匼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貨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應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嘚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與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噫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資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噫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單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場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嘚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荿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噫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萣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奣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鋶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夲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悝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風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規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際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荇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洎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書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會。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擔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荇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囿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縋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機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開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茬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嘚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荇。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楿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Φ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間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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