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惠通2015今华为2015年业绩绩多少

东惠通新三板挂牌上市
  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东惠通于今日登陆新三板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833400,交易方式为协议交易。据其披露,方正证券为其主办券商。  根据其公开资料显示,东惠通主营业务为城市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建设、酒店、高档
  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东惠通于今日登陆新三板挂牌交易,代码为833400,交易方式为协议交易。据其披露,()为其主办券商。  根据其公开资料显示,东惠通主营业务为城市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建设、酒店、高档楼宇的工程承包服务。该公司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总股本为5000.00万股。每股收益为0.29元。
责任编辑:sjj东惠通:法律意见书_东惠通(833400)_公告正文
东惠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年六月
律师声明......3
释义......4
一、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批准和授权......5
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5
三、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6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8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10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2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14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20
九、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23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30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37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对外担保等......40
十三、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40
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41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2
十六、股份公司的主要税项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46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等......47
十八、股份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47
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3
二十一、结论......55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惠通”或“股份公司”、“公司”)之委托,本所兹委派熊希哲律师、邱清荣律师、刘明焕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就股份公司拟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以下称“申请股票公开转让”)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证监会所提交的备案文件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股份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6.本所及本所律师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东惠通、股份公司、公司
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5月设立东惠通的何炯华1位自然人
和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互联星空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位法人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天职业字[号《审计告》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日至日期间
南通市工商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章程》
经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5月2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行有效之《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股份公司拟申请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一、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批准和授权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公开转让并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出席人数等程序事项和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对董事会的授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就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作出了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东惠通前身为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由何炯华1位自然人和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位法人作为发起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公司于日获得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808;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玉祥;住所为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清之华园502室;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照明器材的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东惠通为永久存续性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终止的情况,东惠通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具备条件之规定: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东惠通为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于2015年5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东惠通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建设、酒店、高档楼宇的工程承包服务。公司集设计、施工、运营于一体,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规划咨询、工程设计、系统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集成调试、项目管理及运维增值服务等于一体的全过程服务。根据东惠通提供的《审计报告》中合并利润表显示: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145,089,441.67元,其中143,954,548.16为主营业务收入;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
120,467,682.36元,其中119,465,006.87元为主营业务收入;月份主营业收入为28,780,976.78元,其中27,729,498.91元为主营业务收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自设立时即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公司的重大决策也经过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股份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份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股权不清晰或争议及潜在争议的情形。
2、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行为合法合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股份公司的设立”之“(二)股份公司设立”、以及“七、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之“(二)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3、自股份公司设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未发生增资或股份转让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股份公司已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股份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惠通目前已经具备《业务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公司的前身
股份公司前身为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由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炯华共同出资成立,并获得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日颁发的注册号为8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截至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何炯华。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设立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以2015 年2月28日为
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截至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50,327,684.71元,经评估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5,046.06 万元,决定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将净资产中的5000万元折合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净资产中的剩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金,有限公司全部3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2、有限公司的全部3名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于 日签
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3、东惠通设立过程中,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183号《评估报告》;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号《验资报告》。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评估、审计、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通过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公司章程等议案,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东惠通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通过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5、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编号为8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惠通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股东所得税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注册资本为2450万元,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255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如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由自然人股东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赢集团和互联星空是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司不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中赢集团、互联星空以及何炯华出具了《关于股改涉及所得税缴纳的承诺函》,其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如主管税务机关追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与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支付应缴纳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纳金等),并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主办券商认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中赢集团、互联星空以及何炯华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公司不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中赢集团、互联星空以及何炯华出具了书面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该承诺合法有效。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一)股份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号《验资报告》确认和本所律师调查: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5000万元,各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足额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股东以净资产方式出资,法律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对此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股份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完全独立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不存在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领取薪酬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人员完全独立。
(三)股份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股份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决定资金使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
(四)股份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股份公司的业务是独立的。股份公司承继了有限公司原有的全部业务体系,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上不存在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业务完全独立。
(五)股份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在机构设置方面,股份公司按照业务体系的需要设立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包括独立的行政体系、财务体系、营销体系、研发体系等;其以租赁的非关联方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不存在与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机构完全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资产独立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1、东惠通的发起人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名法人和何炯华1名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中赢建设集团有
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三层
青岛互联星空文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栋
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灵树村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1位自然人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位法人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3名发起人均系东惠通的前身--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3名发起人于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约定3名发起人均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3名发起人投入东惠通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东惠通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份公司目前的股东及其关联关系
1、股份公司设立后,未发生股权变更事项,目前东惠通的股东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炯华3名发起人。
2、公司目前股东中,中赢集团和互联星空是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控制的公司,何炯华与何利华系兄弟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和持股的资格;所持股份无争议。
(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中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900,000股,持股比例为79.80%,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何利华和张小萍合计持有中赢集团100%的股权,何利华和张小萍是夫妻,两人为一致行动人,通过中赢集团持有公司79.80%股份,并且何利华还通过互联星空间接持有公司5.75%的股份,何利华、张小萍夫妻合计间接持有公司85.55%的股份。此外,何利华担任公司董事长,何利华、张小萍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产生决定性影响,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报告期内,何利华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股份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8%,为公司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关于及何利华、张小萍之《个人信用报告》,其中“公共记录”部分显示,系统中没有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何利华、张小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关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企业信用报告》,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五)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核查
目前公司股东中有2名非自然人股东,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及私募基金公示系统中,并无上述股东信息。此外,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上述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何利华、张小萍2人,此2人何利华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小萍在股份公司无职务;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为陈国强、顾晓君、郭栋、何利华、侯丽娟、黄继霞、江玉祥、马飞、马海峰、孙勇、夏福园、朱连志,其中何利华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朱连志为股份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玉祥为股份公司总经理,黄继霞为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侯丽娟、夏福园为股份公司监事;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存在以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向特定或不特定投资者进行宣传及募集资金的行为。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
(一)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历史沿革
1、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3月,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炯华共同出资成立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获得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日颁发的注册号为8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继霞;住所为南通市开发区优山美地176号楼303室;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展览展示服务;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五金材料及设备、灯具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元)
南通东惠通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日,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就上述出资事项出具了苏瑞会专验(2010)第66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其中出资情况如下: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1080万元出资,已于日缴存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光华支行,账号10-884;何炯华缴纳的120万元出资,已于日缴存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光华支行,账号
2、有限公司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1、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200万元,其中,何炯华增加货币出资1000万元;2、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展览展示服务;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五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照明器材的制造与销售;3、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日,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情况出具了苏瑞华专验【2011】第57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新增加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2200万元。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领取了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时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南通东惠通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注:(1)股东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由股东何炯华增加的货币出资1000万元中,有875万元系其弟何利华出资。因何炯华、何利华系兄弟关系,且当时何炯华已经是有限公司股东,为办理出资及工商手续简便需要,何利华委托其兄何炯华全权代为持有股权并办理出资等相关手续,并向其兄支付了全部875万元出资款。日,何炯华、何利华、张小萍(何利华之妻)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处置代持出资的协议》,确认上述875万元出资系何利华真实出资并由何炯华代为持有,并约定由何炯华直接将上述出资无偿转让给何利华夫妇持股100%的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3月办理完毕何炯华向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875万元出资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有限公司、何炯华、何利华、张小萍及中赢建设集团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持股情况的说明》,陈述确认了何炯华代何利华持有出资并处置上述代持出资的全部过程。
综上所述,公司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已履行相关决议、审批程序,虽然公司此次出资中,存在名义出资人何炯华代持实际出资人何利华875万元出资的情况,但上述代持行为已于2014年予以清理,已不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
3、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1、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室内外装潢;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展览展示服务;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五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照明器材的制造与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领取了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有限公司第一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
日有限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会议,会议决议:1、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江玉祥:2、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清之华园五楼502室。3、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领取了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颁发的注册号8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有限公司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日,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1、同意吸收青岛
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新股东;2、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450万元,其中,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50万元;3、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出资已经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瑞会内验(2014)第46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其中出资情况如下:
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的250万元出资,已于日缴存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此时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中赢建设集团有
青岛互联星空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
6、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1、何炯华将有限公司享有的875万元出资转让给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系清理代持出资、消除潜在股权纠纷而进行的。鉴于2011年3月,由股东何炯华增加的货币出资1000万元中,有875万元系其弟何利华出资。为清理上述代持出资行为,何炯华依据何利华、张小萍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875万元出资无偿转让给何利华、张小萍持股100%的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各方于日就该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了《关于处置代持出资的协议》。(详情请参见本章节之“2、有限公司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中相关内容)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领取了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此时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中赢建设集团有
青岛互联星空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此次股权转让行为已履行相关决议、审批程序,上述行为合法、合规。
7、有限公司第三次变更经营范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1、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照明器材的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从其规定)。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领取了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2015年5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此次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详见本意见书之四:股份公司的设立之(二)股份公司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量、所占比例如下: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验,股份公司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股权性质清晰,出资到位,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的风险。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设立后未发生股本及股权变动事宜。
(四)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和股份公司出具的保证及全体股东声明,全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根据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照明器材的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营业务及其变更
公司主营业务为: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建设、酒店、高档楼宇的工程承包服务。公司集设计、施工、运营于一体,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规划咨询、工程设计、系统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集成调试、项目管理及运维增值服务等于一体的全过程服务。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近两年主要收入均来自主营业务收入。(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之(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符合主营业务明确的要求,近二年没有发生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公司的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目前公司取得业务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1、与国内生产、销售相关的业务许可或资质
(苏)JZ安许证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升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系江苏省住建厅颁发,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此后因对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升级,取得了住建部于日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2、与国外销售相关的业务许可或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无与国外销售相关的业务许可或资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经营业务合法合规,目前已经取得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等;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四)业务、资产、人员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潢、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建设、酒店、高档楼宇的工程承包服务。公司集设计、施工、运营于一体,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规划咨询、工程设计、系统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集成调试、项目管理及运维增值服务等于一体的全过程服务。
通过考察公司员工情况、查询员工花名册、与管理层交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公司的现有员工拥有与所在岗位相匹配的教育背景和职业经历,保证各部门能够在各司其责的基础上,对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配合与补充。因此,公司现有的员工状况能够与公司业务匹配、互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租赁房产、办公场地、车辆,能够满足日常办公和经营需要。因此,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匹配性和关联性较高。
(五)持续经营情况
1、根据东惠通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没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2、本所律师核查了东惠通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但可能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上述合同、协议及其对股份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存在可能影响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东惠通高管人员专职在股份公司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惠通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一)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照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关联自然人
关联方姓名
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股份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侯丽娟、夏福园、周晓斌
股份公司监事
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利华之妻
何炯华与何利华之父
何炯华与何利华之母
2、关联法人
关联方名称
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青岛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海门市富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全程汽车驾驶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青岛新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海门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南通广亿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青岛富泓鑫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何炯华亲属控制的公司
南通广亿达劳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青岛广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青岛全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青岛苏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
青岛中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股份公司之关联公司基本情况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200万元;住所为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三层;企业负责人为何炯华;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安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的设计、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油漆除外)、五金设备、灯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28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栋1202户;法定代表人为何利华;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持有该企业66.4%的出资。
青岛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706户;法定代表人为何炯华;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安装;批发: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五金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炯华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海门市富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为海门市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为周国银;经营范围为环保工程的设计、咨询、施工;环保设备的销售及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全程汽车驾驶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海门市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为何利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提供汽车代驾服务、汽车信息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及其配偶张小萍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青岛新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94号1单元内1户;法定代表人为何炯华;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运营管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灯具的研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何炯华及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海门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为海门市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为何炯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五金设备、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消防设备、楼宇智能化设备、橡胶制品、电线电缆、木制品、塑钢门窗、玻璃制品、办公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南通广亿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为海门市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为马海峰;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工程监理、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涉及资质的,须办理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公司股东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青岛富泓鑫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1号楼406户;法定代表人为丁晓琴;经营范围为批发: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五金交电、五金设备、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消防设备、楼宇智能化设备、橡塑制品、楼宇对讲设备、电线电缆、木制品、塑钢门窗、玻璃制品、办公用品、综合布线;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何炯华之妻丁晓琴持有该企业95%的出资,为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南通广亿达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为南通开发区优山美地花园176幢303室;法定代表人为何敬兵;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经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危险品除外)、五金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之配偶张小萍持有该企业全部出资。
青岛广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栋1202户;法定代表人为周国银;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展览展示服务,餐饮管理,批发零售: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五金设备,计算机软硬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之配偶张小萍持有该企业45%的出资。
青岛全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706室;法定代表人为何利华;经营范围为一
般经营项目:车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汽车事务代理(不含保险),批发:汽车润滑油、轮胎、汽车装饰用品、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的研发。(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为全程汽车驾驶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近二年的重大关联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股份公司近两年内存在如下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
关联交定价方
易内容式及决
21,372,568.00
7,827,608.00
(1)因公司2012年第四季度承接青岛奥帆项目,项目工程量大,公司短时间难以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因此向关联方南通广亿达劳务有限公司采购劳务服务,公司于2012年10月与其签订劳务采购合同,合同计划总金额2500万元,约定以工程量核定工程总造价,实际交易金额2137.26万元。
(2)公司2013年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统一采购材料合同,因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规模较大,集中采购有较高的议价能力,公司委托其
统一采购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并按照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向其付款。
(3)自2014年以来,公司未发生任何关联购销交易。
2、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股份公司存在如下关联方资金借贷性质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青岛东惠通建设工
9,604,567.06
2,749,772.50
程有限公司
青岛广亿达建设工
7,781,051.66
程有限公司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
6,196,215.35
南通广亿达劳务有
5,386,180.78
1,870,000.00
2,649,771.05
青岛富泓鑫商贸有
13,680,136.32
379,115.00
203,275.00
全程汽车驾驶服务
200,000.00
江苏有限公司
海门市富通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
海门富通商贸有限
经核查,上述关联方其他应收款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已清理完毕,已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
2、本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
7,007,608.00
海门市富通商贸有
4,690,000.00
336,136.00
766,796.06
142,733.37
青岛互联星空文化
109,000.00
109,000.00
109,000.00
传播有限公司
青岛富泓鑫商贸有
107,100.00
607,100.00
1,660,932.14
1,489,196.50
中赢建设集团有限
1,514,389.75
149,205.99
青岛广亿达建设工
1,408,948.34
180,720.07
程有限公司
南通广亿达劳务有
503,819.22
143,767.4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对于关联交易事宜无制度及决策程序上的规定。除上述交易外,东惠通及其子公司近两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宜。
股份公司成立后,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作出了专门规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关联方的范围,关联交易的范围、种类,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公司在未来的关联交易实践中将严格履行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此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出现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及资金拆借行为。公司管理层公司承诺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为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截至目前上述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尚未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
(三)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及对其它股东的保护措施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至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
条至四十四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因关联交易可能对股份公司或其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四)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中,只有控股股东中赢集团的经营范围中“建筑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与公司的部分经营范围重合,中赢集团实际经营业务中包含了建筑装饰工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多项资质,且已签订多份工程合同。目前,中赢集团已中标但未施工的项目有青岛市老年活动中心、李沧文化中心、李沧区文昌路幼儿园,上述三个项目施工范围包括:房屋土建、装饰、室外工程等,计划竣工期限为2016年12月。若在合同履行期内变更经营范围,将会对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生极大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同业竞争之问题,中赢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诺:(1)将青岛市老年活动中心、李沧文化中心、李沧区文昌路幼儿园三个项目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公司,分包价格按照中赢集团与发包方最终审计价格结算,中赢集团不向公司收取额外费用;(2)在上述项目竣工验收之后,中赢集团将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经营范围中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部分业务,并且不再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中赢集团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所律师认为,中赢集团所采取的解决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合法有效,除中赢集团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存在同业竞争。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述人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还不得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东惠通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合法有效。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状况如下:(一)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股份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无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二)无形资产
根据股份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无专利权。
根据股份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申请中的注册商标如下:
注:目前上述商标之申请人名称仍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正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事宜。
3、软件着作权
根据股份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无软件着作权。
4、非专利技术
根据股份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无非专利技术。
(三)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查证,东惠通的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法律纠纷。
(四)车辆
车辆识别号
注册登记日
LGDVH81D4CA144048
VFIVYRTEICC451532
(五)租赁房屋
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崇川区科技创业园租赁合同》,租赁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清之华园五楼502室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日至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均正常履行,并且不存在纠纷情况。具体如下:
1、服务/施工合同
(1)亮化(城市照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青岛城市建设
青岛市奥帆中心可视
投资(集团)有
范围亮化提升工程(一
99,995,186.66
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水资源和湿地
胶州市三河整
保护项目照明设备采
5,883,008.36
治建设指挥部
镇江市城市干
镇江市体育会展中心
道工程建设办
建设项目(建筑物外立
15,895,258.23
面照明工程)Ⅱ标段
青岛市市政建
重庆路改造整治工程
设发展有限公
(K9+200以南段亮化
16,078,227.37
镇江宝龙城市广场二
中国对外建设
期水电安装工程(一标
6,333,141.79
南川园二期(R11086
南通天一置业
和CR11087地块)智能
5,913,144.29
化工程一标段
青岛高新区公
高新区人才市场及葫
用事业服务中
芦巷水系亮化提升工
41,793,886.26
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
呼和浩特盛乐
务业集聚区云谷大道
现代服务业集
5,481,064.00
(第五标段)市政路灯
聚区筹备处
南京高新技术
高新区华宝路等十八
经济开发总公
条道路路灯建设工程
5,852,547.45
(2)装饰装潢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履行
龙口广利丰田
龙口广利丰田4S店展
汽车销售服务
2,386,188.41
厅装修工程
南通市市级政
灭火救援中心二期项
府投资项目建
3,687,645.74
目装饰工程
海门南黄海建
海门海湾假日花园酒
设发展有限公
39,227,050.19
店(主楼,副楼2座)
苏州大学应用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
2,500,000.00
院H楼改造施工合同
青岛市黄岛区
黄岛区农民工综合服
劳动就业服务
3,479,421.17
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海门市绿茵家园拆迁
海门市泸海房
安置小区真石漆采购
3,837,265.00
地产发展公司
海门市政府投
海门军转干部修养所
资项目工程建
2,860,675.80
装修改造工程
(3)设计合同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南通富通城市
通州区路灯所2013年
单项工程财政
建设有限公司
度工程设计
概算价*1.78%
南通富通城市
通州区路灯所2014年
单项工程财政
建设有限公司
度工程设计
概算价*1.78%
注:(1)以上合同为工程类合同,合同期限均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2)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较多,施工人员数量有限,公司为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存在将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施工方的情况,实际施工方均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截至报告期末,转包的工程项目均已竣工验收。目前,尚有南通市灭火救援中心二期项目装饰工程(参见“装饰装潢工程合同”内容)、镇江宝龙城市广场二期水电安装工程(参见“亮化(城市照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内容)两个项目已完工但尚未完成工程结算。
就上述事项,涉及潜在合同纠纷及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如下:
i)未完成结算的两个项目因工程转包违反《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不能及时结算的风险,但公司不会因此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此对于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仍应负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上述未结算的两个工程项目,发包人不但未就公司的转包行为提出异议,而且已经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发包人仍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ii)公司上述转包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号)之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部的工作计划,2014年9月至10月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为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
上述通知发布之后,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1)2014年9月之后签约的项目不再发生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2)2014年9月之前存在的转包项目,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有效地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3)截至报告期末,转包的工程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未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纠纷。
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公司从2013年1月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建设管理而受到投诉举报的情形,未涉及任何与建设管理有关的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公司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工程转包项目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发包方未对公司提出异议,相关工程项目均验收合格,未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纠纷。公司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规定的“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况,并且公司也获得了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无处罚记录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工程项目转包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风险较小,不会因此导致无法收回工程款而承担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采购合同
结合公司基本情况,选取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为重大合同,核查情况如下:
青岛市水资源和
工程施工承包
青岛中南照明
湿地保护项目照
5,583,008.36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劳务
南通广亿达劳
25,000,000.00
务有限公司
惠州雷士光电
中央站计算机、分
22,813,746.35
科技有限公司
控器、LED灯等
海门海湾假日
花园酒店门、
上海天功坊实
木饰面、固装
47,600,000.00
业有限公司
家具供应及安
青岛市奥帆中心
工程施工承包
青岛中港盛实
周边可视范围亮
5,000,000.00
业有限公司
化提升项目工程
工程施工承包
青岛捷森电气
重庆路改造整治
8,097,477.54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亮化工程
青岛高新区人才
工程施工承包
青岛雷德电子
市场及葫芦巷水
12,300,000.00
技术有限公司
系亮化提升工程
深圳市晶华宏
灯具采购合同
9,740,660.00
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赛照
灯具采购合同
12,256,980.00
明有限公司
注:上述采购合同未标明具体合同期限。
3、借款合同
平安银行股份有
12,500,000.00
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
1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
7,400,000.00
限公司青岛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通崇川
10,000,000.00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股份公司的保证以及本所律师验证,股份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其它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日,股份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8,327,609.75元,其中32,450,931.07元为往来款,5,422,780.67元为保证金,446,898.01元为备用金,7,000.00元为押金。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日,股份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1,063,779.25元,其中往来款为6,165,835.07元,保证金为1,562,039.66元,押金为1,401,182.11元,违约金及赔偿款为980,758.38元。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属股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存在纠纷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及关联方往来款部分均已清理完毕。其他应付款中含违约金及赔偿
款项,案件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三)涉诉情况”内容。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对外担保等
(一)股份公司的历次增资事项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本所律师认为,前述重大资产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投资或收购兼并事宜。
(三)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
十三、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东惠通的前身为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3月经南通市工商局核准成立,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有限公司进行的历次公司章程变更,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日,东惠通召开创立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东惠通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负责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确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公司总经理领导高层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各机构之间分工合理,保证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董事会秘书
市场经营部
投岛圳城台
南夏安设采预量
标分分阳分
分分全计购算技
部公公分公
公公部部部部术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经具备了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二)股份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份公司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三会”的召开
1、在有限责任公司时期,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及一名监事,分别负责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与监督工作。
2、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如:股权转让、增资、增加新股东等均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议议事程序与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有限公司阶段也存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的地方,如未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年度股东会,部分会议没有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均未在有限公司期间形成相应的报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治理的瑕疵并未在实质上影响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4、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建立了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日常运作已经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行。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现有董事5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7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
1、何利华,男,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学历,二级建造师。2004年3月至2009年5月青岛广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2月至今任青岛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中赢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原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5月至今任南通广亿达劳务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12月至今任青岛新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2年2月至今任全程汽车驾驶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任青岛苏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月至今任青岛全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海门市富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监
事;2013年5月至今任南通广亿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5月至今任海门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8月至今任青岛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任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2、何炯华,男,197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8年5月至2004年6月任青岛美丽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青岛广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12月至今任青岛新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至今任海门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青岛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
3、朱连志,男,196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1983年6月至1994年4月任青岛国棉三厂成本主管;1994年4月至1997年12月任青岛爱神图像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12月至2004年7月任深圳市立体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08年2月任北京中天石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柄烨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任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4、江玉祥,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1993年2月至1994年9月上海森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材料员;1994年9月至1997年10月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1997年10月至2002年4月任上海森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主管;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任南通纵横网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08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南通大拇指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5、黄继霞,女,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任青岛市龙泉山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任青岛国人大酒店大堂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青岛四方大酒店大堂经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青岛广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任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青岛新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监事
1、侯丽娟,女,198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室内设计师。2004年10月至2010年4月任青岛广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主管;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自由职业;15年5月在有限公司负责资质管理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
2、夏福园,女,198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初级会计师。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任青岛中天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会计;2015年1月至今任青岛中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监事。
3、周晓斌,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一级建造师。1996年9月至2006年7月历任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海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技术员、施工员、项目经理;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任江苏南通三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任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有限公司安装事业部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安装事业部、济南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监事,兼安装事业部、济南分公司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1、江玉祥,股份公司总经理。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董事”部分介绍。
2、黄继霞,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董事”部分介绍。
3、李林柏,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二级建造师。1993年9月至1994年6月任青岛黄海广告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6月至1998年10月任青岛广播电视塔管理中心副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03年9月任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任青岛同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青岛益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4、陈晖君,女,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1994年9月至2004年3月,在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4年4月至2007年2月南通华章投资有限公司总账会计;2007年3月至2014年2月任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任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5、朱连志,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详情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董事”部分介绍。
上述人员中,何利华与何炯华系兄弟关系,其他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人员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根据股份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下列违反诚信的情形:
1、最近二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调查中尚无定论的情况;
3、最近二年内对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况;
4、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五)近二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东惠通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仅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各1名,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开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增加至5名,监事增加至3名。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有较大幅度增加,系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之行为,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十六、股份公司的主要税项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务登记证
股份公司现依法持有江苏省南通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核发的苏地税字893号税务登记证。
(二)股份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股份公司目前主要纳税种类、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营业额
应纳税营业额
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使用面积为计税基础
4元-平方米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
金收入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法性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等
(一)环境保护
经核查,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认为“公司自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公司已获得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之书面证明,确认公司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遵守了相关环保规定,合法合规。
(二)产品质量、产品技术标准
公司在城市道路照明、装饰装潢等工程设计施工方面有着多年的经验,并形成了公司自身独有的特色及优势,在施工质量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通过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标一体化”认证,制定了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方案,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公司产品涉及的主要质量控制标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同时公司制定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等企业内部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法律诉讼或纠纷的情况。此外,根据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声明,“公司自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生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高危险行业。根据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认为“公司从日至今,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未涉及任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八、股份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书面说明及员工社保缴款凭证等资料显示,公司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与全体员工订立了劳动/劳务合同。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共有员工57人,公司已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险;因部分员工已经买房或家在异地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全面,但公司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单位承担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
张小萍为此进行承诺,如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发生任何经济处罚或补缴相关费用,将以其个人财产承担需补缴的费用和罚款。
公司已获得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书面证明,确认公司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有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企业挂牌后将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大型工程经验,积极拓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照明工程;中远期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研究互联网+设计、照明、装修、机电安装工程领域的发展,形成以互联网设计、互联网工程物资采购平台、互联网装修、互联网照明、物联网社区与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型工程公司,逐步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对接互联网+。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并无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何利华先生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何利华最近两年内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涉诉、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i)报告期内,原告北京飞利浦电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纠纷金额人民币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日出具了(2014)北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飞利浦电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人民币
元,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日出具(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北京飞利浦电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2086743元。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现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利华、张小萍已出具承诺,愿意以个人名义承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ii)报告期内,申请人殷卫星与被申请人南通东惠通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争议纠纷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纠纷金额40万元,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日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3]第329号仲裁调解书。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4)门执字第01098号执行裁定书,有限公司于日前支付殷卫星40万元,殷卫星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就上述事项,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将40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完毕,该案现已终结。
iii)此外,根据股份公司的书面声明和本所律师的调查,除上述事项外股份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上述两起诉讼均未达到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另外,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月、2014年、2013年非经常性损益占净
利润的比重分别为-0.72%、-0.08%、-0.03%,占比很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小。因此,相对于公司经营规模,上述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且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不属于重大诉讼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
(2)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2015年5月,公司已分别获得对其主管的工商、税务、社保、环保、质监、安监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自2013年1月至今,未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主体资格合法;与股份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事项、法律文件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程序;股份公司符合申请进行股票公开转让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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