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邮政企业内部,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或新增普遍服务网点,需哪几个级别得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营业场所,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指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二)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三)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第六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五)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六)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十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地)邮政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通过采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一)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无法在原地以其他方式解决邮政营业场所的;(二)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原特定服务对象搬迁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条件的;(三)审批机构管辖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总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准予审批同意的情形。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一)未采取相应替代性措施或者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二)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未能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十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文件号;(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三)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日期;(四)就近接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设置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撤销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变更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和地址等备案信息,应当在变更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第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法定业务没有减少的,邮政企业可在迁址前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营业场所的行政审批和相关备案事项的实施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上级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手续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具体办法。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国家规定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和撤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附件: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主要文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文件格式)市邮政管理局:因(申请撤销的主要原因),我公司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为保证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我公司拟采取等替代性措施。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如下:&&&&&&&&&&&&&&&&&&&&&&&&&&&&&&&&&&,能够符合《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核批复。附件: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2.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分公司(印章)年月日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周营业日:周至周
日营业时间:点至点
开箱频次:
日投递频次:
周投递频次: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它
□报刊订阅□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集邮□物流&□报刊零售
近一年的业务收入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总收入:元
其中:函件:元包裹:元印刷品:元汇兑:元
报刊:元代理业务:&&&&&元其他:&&&&&元
近一年主要业务量
函件:件包裹:件印刷品:件汇兑:笔
报刊:份代理业务:笔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受理决定书 && 邮普撤受字〔&&& 〕&&& 号(申请人名称):你于年月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无收费项目。申请人通讯地址:&&&&&&&&&&&&&&&&&&&&&&&申请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底,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督察部门留存,一份监察部门留存。不予受理决定书&& 邮普撤受字〔&&& 〕&&& 号(申请人名称):你于年月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通讯地址:&&&&&&&&&&&&&&&&&&&&&&&&&&&&&&申请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底,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督察部门留存,一份监察部门留存。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邮普撤决字〔&&& 〕&&& 号(申请人名称):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经审查,本局认为,&&& (你公司拟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予以批准。请你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正式撤销)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邮普撤决字〔&&& 〕&&& 号(申请人名称):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经审查,本局认为,&&& (不予批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第&&& 项& 的规定,不予批准。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其他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自办□委办
□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农村地区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周营业日:周至周
日营业时间:点至点
邮筒(箱)
开箱频次:
周开取天数:日开取频次:
周投递天数:
日投递频次: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他
□报刊订阅□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集邮□物流□报刊零售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经办人: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市县(区、市)街(乡)号
经度&&&&纬度
拟撤销日期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经办人: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周营业日:周至周
日营业时间:点至点
开箱频次:
周投递频次:
日投递频次: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他
□报刊订阅□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集邮&□物流□报刊零售
□自办&&&□委办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单位印章)
登记编号:经办人: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就近迁址登记表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周营业日:周至周
日营业时间:点至点
开箱频次:
周投递频次:
日投递频次: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他
□报刊订阅□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集邮□物流□报刊零售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
[] &&[]&& [][] &&[]&& []
京ICP备号版权所有: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主办单位: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Shanxi Provincial Postal Administration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藏邮管〔2015〕30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及与之配套的备案事项(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届时,邮政企业办理上述事项的,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向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备。现将《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公布如下,请务必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执行。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昌都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联系。联系人:臧丽& 联系电话 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工作程序一、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邮政企业申请“两项审批”事项的,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市(地)邮政管理局接到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拆迁通知书等)后,应当认真审核,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邮政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上须注明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包括申请材料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准确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调查核实。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1、实地核查应制作“勘验笔录”。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安排两名以上正式编制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查时应对邮政营业场所的外部、内部进行拍照或录像。“勘验笔录”内容应记明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核查当时的情况,并按照规定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法进入邮政营业场所或原址已经不存在邮政营业场所的,需详细注明情况。2、征求意见采取现场询问方式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内容应记明时间、地点、询问人员、被询问人员、对话内容,并经被询问人签字。如被询问人员不签字的,可注明相关情况。采用函调方式征求意见的,应请相关单位加盖公章。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于因搬迁而提出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撤销申请,在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服务种类和服务质量不变、服务地域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不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意见。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复。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邮政企业。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应予审批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邮政企业,并制作送达回证。批复文件应包括:批复公文、“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或“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表”。一个批复公文应针对一个申请。2、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情况、不予审批的依据等,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市(地)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可以采用在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告栏公布的方式,并及时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四)归档与报备。1、归档。市(地)邮政管理局在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进行归档整理。归档文件按下列顺序装订:邮政企业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文件(包括附件申请表)、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实地核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与复函、批复公文、送达回证、社会公告等其它有关材料。2、报备。市(地)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的,均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备案。备案材料提交纸质复印件,应与归档文件保持一致。二、备案程序(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事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市(地)邮政管理局接到登记材料后,应按照2013年邮政营业场所普查工作的要求,对该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事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三)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市(地)级邮政企业应当事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该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暂停的期限为6个月。若超过暂停期限的,市(地)级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要求,报市(地)邮政管理局审批。(四)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企业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填报《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三、有关要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保障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其数量多少是衡量普遍服务质量水平的重要指标。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提出的申请,要认真对待、谨慎审批,批复决定要统一标准、宽进严出,切实做到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审批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客观因素,在确保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邮政管理部门通过调查了解确认后可以酌情予以处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提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通过。1、由于业务量少规模小、房租或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亏损,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2、撤销或停限办的原因与事实不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3、撤销或停限办后缺少妥善周全的服务替代措施;4、设置在省会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1.5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5、设置在省会城市之外的地级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2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6、设置在县级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5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7、设置在农村乡镇地区并且是该乡镇地区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8、服务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以及党政军重要机构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9、撤销或停限办将严重影响用户使用邮政普遍服务,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不同意撤销或停限办。附件:1、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表2、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表3、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4、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5、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6、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增专业审批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