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了,聚雪球空间有不符合互联网要求吗?

中国政府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指导意见终于出台。7月18日上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从中央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同时,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亦提出系列政策措施。具体鼓励政策包括: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尽管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慨,但在央行等十部委周六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还是长舒了一口气。《指导意见》如期而至,说明高层对“鼓励创新”的基本态度未变。
7月18日,央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随后,银监会、证监会[微博]等部委还会根据具体的行业,如个人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指导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指导意见共20条。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0.00%资金研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近一年来都特别关注行业的监管政策。”  值得留意的是,昨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定了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构。...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为快速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指明方向,也给当前中国“大众创业”热潮提供支撑。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从最初的“支付”业务起步,而后扩展到“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股权众筹融资”等。...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终于“靴子落地了”。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业界翘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终于落地。对近年来野蛮生长中的P2P网贷,业内人士更是各抒己见,在对《指导意见》给予高度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对第三方存管要求,易宝支付CEO唐彬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指导意见》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
资金流向方面,上周,诺普信大单资金净流入16598.25万元,上海钢联和熊猫金控大单资金净流入也均超2000万元,分别达到2517.4万元和2136.43万元,此外,匹凸匹也呈现大单资金净流入态势,大单资金净流入14.12万元。...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央行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签发。而此次则融合了行业目前诸多的发展业态,而不仅仅是中介平台以及借贷业务。同时,协会管理模式也将开启,去担保化依然是未来的监管要求。
随着网贷平台数量和成交金额的高增长,行业背后的风险也不断积聚。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可谓“及时雨”,正逢其时。
中国十部委18日联合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业界引发热议。
业界观望甚久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终于浮出水面——7月18日,央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针对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各自的业务边界进行了明确,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进行了厘清。
从行业来看,前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7大领域做了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长城网&财经频道&策划 王莹 李晓爽《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附全文)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扫描关注环球网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这里是美国微信公众号
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字号: 】 【】 【】
互联网指导意见出台 P2P资金存管或全面过渡到银行
作者:来源:新浪财经
   7月18日消息,今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总结而言《意见》有几大要点:  1、明确了监管职责划分,互联网支付业务由央行[微博]负责;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微博]负责;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  2、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3、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4、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5、就“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这一项”,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6、人民银行[微博]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打击洗钱等互联网金融犯罪。  《意见》出台加速行业洗牌 明后年或现互联网金融上市热  《意见》的出台,包括宜信、苏宁金融、众安保险、汇付天下等多家相关从业机构均对新浪财经表示,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信号,标志着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终结,行业即将重新洗牌,并且积极鼓励创新。  拍拍贷CEO张俊认为,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银监的监管细则也会随之来临,其监管意见会更严厉,不少P2P平台因为制度套利等不规范行为阻碍影响行业发展,银监的将会加速推动P2P行业倒闭潮的来临。  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意见》对互金业务的公司做了一个划分,持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暂时框定了两大阵营各自的战场,互补但不过度竞争,保护了持牌金融机构,也给互联网公司发展的机会。  意见出台后,会有更多巨头进场,未来也会出现集齐不同业务形态的互联网金控集团,蚂蚁金服就是其中代表,陆金所也在朝这个方向走。  另外,目前多数互金公司的融资渠道是创业投资,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金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资本市场对互金打开了大门,是对这个行业的最大认可,行业发展将会加速,竞争会越激烈。  不过,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意见》中,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peer to peer并不一定指个体。其强调的是借贷两端直接对接的关系。网贷之家副总裁黄诗樵也提出,《意见》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明显不符合当前的市场现状,这个对整个行业几乎所有平台都有直接影响。点融网联合创始人、CEO郭宇航也也赞同,“光凭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P2P资金存管或全面过渡到银行  不过,《意见》最受热议的集中第三方资金存管,已经明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实际上类似于汇付天下这样的公司,已经托管近600家P2P;二是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  目前,宜信等不少企业均已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微博]等达成全流程资金托管模式的协议,他们认为,这是将交易资金和P2P平台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隔离。张俊称,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后的托管业务会收到很大的影响,行业机构会逐步全面过渡到找银行来做资金托管。  而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F的解释是,《意见》在强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即是为打击自融、非法集资等一些不规范的平台。  马骏补充道,网贷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已是板上钉钉之事,预计将会有不少银行与平台开展此类合作,同时明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能用于客户资金的赎回垫付,资金池被命令禁止,未来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会大大加强。  不过汇付天下对此回应,他们的相关业务并不会因此受影响,上述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完全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实际上,存管不同于托管,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用途是专项用于保障投资者投资本息,并定期向大众公开余额;而存管仅仅是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  黄诗樵认为,实施银行三方存管,和股票账户类似,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而且把第三方支付排除在外,可能会加速原来接入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平台的退出。  “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而且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郭宇航提到,银行做资金存管,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可以很直接。  不过,他补充,银行做第三方存管还有不少问题,P2P毕竟比较新,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另外,P2P公司的业务体量在银行中还是很小的。银行的客户体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所以短期内从第三方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新浪财经 许F 发自上海)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空间存在不符合互联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