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7000个人交2000的养老保险十五年后能拿多少退休养老金上调

中国的养老金太乱,太不合理,至使有些人都不原长交,实际长交还真没用,交够十五年最合适,交多了真是傻子,近三十年工令的,还不如人家早退几年十五年工令的多,以后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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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养老金!!!!每个月缴320,缴满15年我该拿多少退休工资?
  工作六年,月收入3500,每月个人缴养老金320,再加上单位缴的320,缴满15年,我该拿多少退休金?缴满30年呢?请大神们帮我计算。
  640元/月
  等你交满了说不定又出一个政策说要75岁以上才能领退休工资。
  中国人平均年龄73.5,65退休,能拿8.5年。  不交了!
  @朱小二2012
  按照你个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涨3%计算。交15年,每个月能拿1535。交30年,拿2662。  反正养老保险这个东西你不能光看你少了8%的工资,你还要看单位还多给你交了20%的。你就是自己不交,单位也不得把那20%给你。  那个月存500,自己养老的说法你也莫信。99%的人都找不到比养老金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方式了。按月存500养老那个帖子的算法,如果每个月缴纳同样的养老保险,拿8年到9年就超过月存500的本息了。  当然有些人喜欢扯撒子中途死了啊,延迟退休啊那些,我就不说了。
  忽然觉得时间好短暂  
  这个怎么算?
  这个怎么可能算得出来 楼上的都是忽悠LZ的
  不用算,结果肯定是饿不死胀不死的状态
  每个月640元,省着点用,兄弟
  大楷到时候每月可以拿7000左右
  到你退休那个时候6到7000.
  算不出来, 我去问过社保局N次, 都说算不出来, 要根据你退休当年的社平工资, 还有你账户余额算, 你不晓得你退休那年的社评工资, 所以没办法算
  赚不到钱的,还真不如每月500投资一个配置型基金。
  @朱小二2012 你能拿多少主要看你现在好多岁,如果是18岁参加工作,现在工作6年也才24岁,基本你就不要指望拿退休金了,基本按现在的思路还有41年以上等到你的,也许以后来个70才准退休也,你还拿啥子也拿!
  按现在标准可能有左右吧
  哎只交15年 估计到时候还没有那年的低保高
  我交了十几年了,不晓得交满15年没得,就一个存折往里打钱,连卡都没得一张,我也懒得去问,自从开始叽歪延迟退休的事情后果断不交了,就当之前交的喂狗了,不晓得活不活得到领养老金那天,感觉又被GCD忽悠了。
  要参考当时的社平工资,但是只有15年的话,会低的可怜
  我准备从年底起,不再缴,反正早逗缴足十五年老,然后国人切社区办个人医疗保险,社保勒玩意,谁知道呢  
大家还爱看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
计算非常复杂。以合肥为例,新人参保,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62元,60%即1718元的,以此为缴费基数,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5%,个人工资增长率为1%,15年后退休金约1223元;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8%,个人工资增长率为5%,退休金约1556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日,行业统筹单位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19、
20、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年度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23、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24、自《决定》实施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25、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
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年度取值。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27、计算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8、平均缴费基数指数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
29、
30、
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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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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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我在鞋厂已十五年,在大家要求下,补办养老保险,现自己交费部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鞋厂已十五年,在大家要求下,补办养老保险,现自己交费部分十五年缴费标准全按20|5年缴费标准计算,这合理吗?
我2005年10底进的厂。至今,厂方从未给我买过养老保险,到2008年劳动法比较严格之后,厂方让我们员工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的单且在名字上按了手指模。现在打算年底12月份辞职,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辞职书上写的是“有事回家”的话,可否要求厂方为我补缴我入职5年的养老保险或是按年资给我作补偿。或是我辞职书应该怎样写才可以要求厂方给我赔偿呢?
我在北京某公司上班半年,一直没有给我交社保,我自己补缴了6个月社保,现在希望跟公司要求补偿我之前帮企业缴纳的那部分社保金额,但是公司说我自己补缴了不能以现金补偿我企业那部分了,我应该怎么办,?
我是咸宁粮食部门的下岗算断人员,我的养老保险手册上99年最后一次记载的是累计缴费时间为13年11月,从我00年买断工龄到今年年头我没交过养老保险,直到我今年6月才交了02年1月至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请问我的累计交费时间是否到了15年?我现在满42岁,到我50岁正退休时每年交一年的保险,也就是说我还交8年的保险不补所欠7年未交保险能行吗?再就是我交满15年能否不交了?谢谢能回答.
我是咸宁粮食部门的下岗算断人员,我的养老保险手册上99年最后一次记载的是累计缴费时间为13年11月,从我00年买断工龄到今年年头我没交过养老保险,直到我今年6月才交了02年1月至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请问我的累计交费时间是否到了15年?我现在满42岁,到我50岁正退休时每年交一年的保险,也就是说我还交8年的保险不补所欠7年未交保险能行吗?再就是我交满15年能否不交了?谢谢能回答.
我2006年2月进厂直到现在公司一直没给我买养老保险,08年买了医保,每月上班28天,每天加班3,4小时,但从未发放加班费给我们,我合同要2011年6月到期,我现在以这个理由可以跟公司马上解除劳动关系吗?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呢?急!急!急!!!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五年了。至今没有养老保险。请问外资企业有没有这项待遇是随意还是必需得有这个待遇。问题二就是公司跟我们签合同为什么不以公司名义签而是拿中智公司名义跟我们签合同。这个合法吗、、问题三就是公司没有取暖设施让我们在那种恶劣环境下工作,如果代工四天就开除。请问这合理吗、、、
月及月份所在单位为给本人缴纳养老保险 我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么?
双方都退休了。双方都有养老金,离婚后,双方要分割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两个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工资+企业划转(企业划转部分和个人工资进入社会统筹)。离婚时,企业划转的部分需分割吗?是分割所有的养老金,还是分割个人所交。?
我于2000年应聘到林业局的森林消防队工作,一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才与我签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也是从2008年才开始买,现在我还继续在消防队工作,请问我现在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帮我交2000年到2008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
计算非常复杂。以合肥为例,新人参保,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62元,60%即1718元的,以此为缴费基数,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5%,个人工资增长率为1%,15年后退休金约1223元;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8%,个人工资增长率为5%,退休金约1556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日,行业统筹单位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日至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19、
20、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年度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23、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24、自《决定》实施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25、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
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年度取值。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27、计算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8、平均缴费基数指数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
29、
30、
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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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的8%
养老金=缴费工资X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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