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工厂工作21年,前13年工厂没有买养老保险,现在本迟职。可以要求公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15前13年的社保吗

本人在一工厂工作了21年,现在被厂里解雇!社保才买了13年未满!我会得到哪些补助?厂里能赔我多少钱_百度知道
本人在一工厂工作了21年,现在被厂里解雇!社保才买了13年未满!我会得到哪些补助?厂里能赔我多少钱
你第一个问题:工作21年,社保买13年需哪些补助?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工作21年与交纳社保13年没有多少关系,工作21年是工龄,按劳动法规定,工作满一年单位补偿你一个月工资,(解顾前三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你可以领21个月的补偿金。第二个社保问题,这个问题你可以跟单位提出让他们再给你多交几年,他们也可交,也可不交,(因为有了补偿金)但你尽力多争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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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能成为解雇的理由,是需要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方法我不太清楚,一般是由协商解决,21年的工龄时间很长了,一般是一年可以陪一个月的工资,
但厂方答应给我补12个月工资!
我的社保厂里没做出任何说法!请问他们是否必须得为我买完剩下的1年多!
社保是国家强制的,我觉得把保险放到前提去谈,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赔偿牵扯的问题比较多,
如果他不给我买完剩下未满15年的社保~那我以后出厂了还能自己续买吗?
现在社保是可以自己交的,自己交不合适,挺贵的
这你要咨询相关人员了
社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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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楼市一周卖房6662套
东湖开发区销量第一 专家预测有望火到年底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希为)虽然最近天气变冷,但武汉楼市十分火热,首付比例降低、降准、降息等多重利好叠加,给即将收官的“银十”楼市再添一把火。&&&&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的数据,上周(10月19日-10月25日)武汉楼市成交量继续上涨创今年新高,共计成交新建商品房6662套,成交面积70.19万平方米,成交量环比增长12.88%,成交面积环比增长18.24%。这样算下来,上周平均每天成交新建商品房951套,上周六成交量更是突破一千,达到1053套。&&&&从各区域成交情况来看,东湖开发区赶超洪山区,成交量排第一,上周新建商品房成交1310套,成交面积约13.9万平方米。洪山区以1303套的成交量紧随其后,江夏区、江岸区、汉阳区依次排在后面。&&&&进入10月后,武汉商品房成交量连续上升。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显示,武汉新建商品房9月最后一周成交4381套,10月第一周成交5474套,10月第二周成交5902套,10月第三周成交6662套,一直保持增长的走势。&&&&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预计,到年底之前,武汉楼市都会继续保持火爆。这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武汉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上周五,央行宣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这是今年以来第五次降息、第五次降准、第三次“双降”,再加上国庆节前出台的首套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下调至25%政策,楼市利好消息较多。&&&&李国政说,年底3号线开通,带动的不只是地铁沿线的房价,对武汉整体楼市都有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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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制度
2. 业务管理
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及养老方法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悠久传统文化的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依据自己的生活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农村养老模式,即个人养老主要依托在家庭或家族之上,这就是以个人的终生劳动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养老办法。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养老办法,人们基本上是活到老、干到老,只有在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时才进入养老状态。其待遇水平完全依赖于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解放后,在农村集体化时期,我国农民的养老基本上采取了集体与家庭共担的方式。即农民将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交给集体之后,集体也就有向农民提供一定经济收入的义务。集体通过向老年农民提供适当的劳动机会。使老年农民从集体分得一份劳动成果,解决其基本生活。同时,其子女也对他负有直接的养老责任,即在老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对其进行供养。
为何提出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80年代普遍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农村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老年人口比例逐渐加大。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和集体经济的弱化,实际上剥夺了集体的资源分配权,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把养老的任务重新推向家庭。
第三、"身份制"和"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流往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这将给赡养其仍在家乡的老年父母带来困难。
第四,价值观的变化。青年农民的独立意识得到发展。青年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过。由于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拒绝赡养父母的事并不少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概况
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任务,自1986年起,开始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1986年10月,国务院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确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以乡镇、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
日,国务院确定由民政部牵头进行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到1989年6月,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90多万人,积累资金4100万元。
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民政部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同年2月,民政部党组决定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同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到1992年底,全国有700多个县,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其中170个县基本建立起面向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已有3500多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积累保险费10亿多元。
199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步入积极引导、稳步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同时,民政部先后与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签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民政部制定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相继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办法。
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能。1993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1995年又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1994年5月,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分管城乡社会保险的体制。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民政部又与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主管农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能和任务,稳定了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1995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工作章程》,为各地民政部门推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杭州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基金规模超过亿元,有150个县(市、区)基金规模超过1000万。
1998年国务院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通过调研后提出,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较多,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农村养老保险应按商业原则操作,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组织。主要意见是:
一、 民政部门开办的农村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养老储蓄,具有部分商业保险属性。
1.实施手段与商业保险相同。社会保险主要特征是由国家立法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民政部门开办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实行"自愿原则","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费形式和交费档次",这与商业保险相同。
2.保障方式与商业保险相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多缴多领、少缴少领、不交不领"。允许采取分期交费和一次交费两种方式,分别设定了10个交费档次,养老金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数量、时间及预定利率确定。这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基本生活、待遇标准基本统一完全不同,而与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多层次选择相似。
3.保险费来源与商业保险基本相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投保个人交费、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给予适当补贴"。从实际情况看,在大多数地区,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是由自己交费,几乎没有集体补贴。民政部门举办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现了商业保险的个人公平性。
4.保障人口的非特定性与商业保险相同。社会保险是对特定的劳动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虽将保险对象限定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提供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将农村养老保险对象扩大到城镇人口,将投保年龄从20岁调至20岁以下,这与商业保险保障的人口范围是一样的。
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1.预期增值标准过高。为吸引广大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民政部规定了较高的预期增值标准,如1993年7月-1997年12月为年复利12%,1998年1月为年复利6.8%,回报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三年期国库券约1-2个百分点。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造成利息损失约5.9万元。
2.基金运营违规操作。国家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除支付养老金的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购买国家债券,在实际工作中,购买国库券的比例很小;一些地方将基金存入证券公司,或投资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企业等,给基金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管理费超支。民政部门规定基层农保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保费收入的3%提取管理费。由于层层设立社保经办机构,专职人员逐年增加,管理费超支成为普遍现象。为此,民政部门要求将农村社保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财务和监管制度不健全。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未参与农村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中存在的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在所难免。
三、目前,国家财政能力有限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农村仍主要是以土地和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保险需要国家财政做后盾,目前国家财政尚无此能力。因此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不宜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样,走以财政为后盾、由政府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
为此,《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费用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建立个人帐户,采取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储备积累的方法;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1、坚持低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主要考虑:(1)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2)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入城市退休的概念。(3)乡镇、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4、强化家庭保障功能。
2、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对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税前列支。
3、建立个人帐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
建立个人帐户,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形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先尽义务,后享受权利,。自助为主,主要体现为个人保险基金的积累,并根据其积累总额,确定相应的领取标准。积累总额多,领取标准就高,积累总额少,领取标准就低。互济为辅,主要是有同一年龄段内的人口,早逝者与长寿者之间调节互济。建立个人帐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预先储备积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平稳度过老龄化高峰期。相对城市而言,从总体上讲农村具有较好的环境,主要是因为过去没有承诺。没有背包袱,有助于制度一开始启动就走积累式的发展道路。
4、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基本政策和流动性大的特点;适应发展乡镇工业以工补农,逐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的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在一体化的制度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迁移,劳动者本身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如何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集体补助"?
对于"集体补助",政府只确定基本的政策导向,即要求劳动者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辅助性质的补助,但对具体的补助比例或数额不作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化小补助的核算方式,由乡镇(村)企业或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来确定给予补助的比例或数额,并根据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变化,自行进行调整。在实践中逐步放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费年龄、时间、数额,并对个人帐户的基金按每年规定的增值要求分段计算积累和增值额,按停止交费时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做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灵活性。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即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户口的人员。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参加劳动并获收入的年龄为起点,一般为20周岁。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以职业、性别划分,一般为60周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支付标准为多档次。交费标准,从2元至20元共10个档次;每隔2元设一个档次,并确定相应的支付标准。参加保险的对象,可根据不同经济条件、收入水平予以选择,在经济较富裕地区,起点可高些;在经济中等或不富裕地区,起点可以低一些。
允许保险对象在经济状况好时选择高的缴费档次;在经济状况差时,选择低的缴费档次;在遇到天灾人祸时,经批准可暂时停止缴费。待经济状况恢复后,再继续缴费,资金的增值连续计算。保险对象缴费变动后,最终的支付标准,由其参加保险所积累的总资金重新计算确定。
保险对象在交费期间身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在交费期间身亡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养老金保证支付10年。保证期内的结余养老金可以继承。
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保险对象迁移,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县(市),若迁入的县(市)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所迁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县(市)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
保险对象招工、提干、考学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
农村养老保险如何组织实施
保险对象一般以村为单位(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劳务人员等)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愿意,也可以在从事劳务所在地的乡镇或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可选择适当的时期,一年缴费一次。在具备条件地方,也可半年或按季按月缴费。保险基金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在统一的时间进入银行专用帐户。
养老保险资金如何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原则上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保值增值主要靠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目前采取的做法,一是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买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支付;二是地方自行购买债券或存入银行。
集体补助,能不能有差别?
在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集体补助可以有差别。有的地方,对20~30岁、30~40岁、40~50岁、50岁以上不同年龄段的保险对象,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体现年龄大的,对集体贡献时间长,补助要高些,反之年轻的补助低些。但要注意,不宜以职务或政治面貌为依据来搞差别。对那些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村干部、党员,对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厂长、技术人员等,乡村或企业可视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这些人的贡献大小,另外予以奖励或补助,建立激励机制。但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里,不能因个人职务、政治面貌、贡献大小作出多给补助的规定。
对60岁以上的老人,虽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能不能享受集体补助标准的生活补贴,可由乡村自己决定。
集体补助标准可不可变动?
补助标准可以随着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根据目前的集体经济状况而确定的补助标准,当经济状况不好时,可以下降,经济状况好转时,也可以上浮。总之,集体补助的比例应是弹性的。同时,要防止在集体补助标准上出现互相攀比的现象,防止将大量的生产基金转为消费基金。
没有集体补助的地方可不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
只要群众自愿,没有集体补助的地方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同时,集体补助的形式也可以多样。有的村集体经济弱,采取一年减免两个义务工,折6元钱,集体每月补助5角钱。
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等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助,在已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的地方,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是否予以优惠,由乡镇、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决定。在没有发放独生子女补助的地方,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集体可视自身条件予以适当优惠。有的人已在保险公司办过独生子女父母保险、义务兵保险,集体均有补助,这类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给予的优惠应不低于原有的补助标准。这类集体补助是按年补给还是一次性补给,由村或企业自定。
如何与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和规定衔接?
第一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全体成员已有现收现支的退养规定,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逐步过渡的做法。已退养的人员,由乡村或企业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其余人员均参加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一部分人,如乡村干部、企业负责人等,有养老的办法或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乡村、企业愿意办下去,经济上也能承受,可作为补充养老的一种形式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种情况,乡村或企业部分人已在保险公司入保,可以将这部分已办的保险作为企业自办的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予以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已全部在保险公司入保。可维持现状。
第五种情况,一些乡村已办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义务兵保险、民办教师保险等,由于这些保险一般系一次性交费,支付标准大都是几十元,几十年后并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均可作为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这些人应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选择的缴费档次可以低一些。
个人积累总额的测算
1.每年年初固定标准连续缴费。
设月缴费标准为R元,缴费积累年数为n年,保险金给付利率为I,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a。若投保人每年年初缴完全年保费,而且固定缴费标准,连续缴费,则
2.一次性缴费
若投保人一次性缴费R元,延期n年,则积累总额=(1-a)R(1+i)n
养老金领取金额的测算
养老金月领金额为P元,预计保险对象平均分摊年限为m年,则其领取总额现值为
关于领取分摊年限m的确定,当启领年龄为50、55、60周岁时,m分别为28、23、18
当启领年龄为60周岁,给付利率为8.8%时
P=0.×积累总额
计算个人帐户的积累总额的有关规定
1.每次缴纳的保险费额。由于农民收入差异大且不固定,各次缴费金额可能不同,还可能中断缴费,必须采取灵活的计算办法。
2.每笔保险费的积累时间。由于农民的缴费时间不可能固定,缴费积累期不一定是整年,而且从乡村收缴保险费到进入县级管理机构的帐户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缴费积累时间只能以月为单位,从缴费日期的次月到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个人帐户基金的计算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帐户基金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实行分段计算。分段计算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
个人积累总额如何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蓄积累制,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贴)在积累期的本息总和。养老金计发标准的确定,首先要计算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总额,计息利率的确定取决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率。
注: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m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月份;n为缴费积累年数;a为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如何计发?
将i=8.8%,m=18代入上式,得出目前实际计算养老金给储标准的公式:
月领标准=0.×积累总额
如果增值要求高于8.8%,则在以下公式计算出的月领取标准上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基本给付标准一般是固定不变的,补贴比例则随增值要求的变动而调整。
为便于实际计算,我们分别编制出年利率为8.8%和12%的复利终值表,根据各次缴费的积累年月分别查出相应数据与对应缴费金额相乘,再将所得的积相加,即得积累总额。然后由积累总额计算出领取标准。举例如下:
某人日出生,日缴费1000元,日缴费2000元,日缴费2500元,日缴费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满60周岁,要求领取养老金,若现行年增值要求12%不变,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前三笔缴费时间在日以前,此段以年利率8.8%计算,前三笔缴费到1993年12月底积累期分为2年5个月、1年3个月、11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227、1.112、1.081;从日起,计息利率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时间为6年5个月,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2.073。
第四笔缴费时间在日后,应以年利率12%计息,此笔缴费积累期为6年,查表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1.974,则
积累总额=0.97[(++) ×
月领取标准=0.×=156.4(元)
农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督促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具体业务的经办,由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非盈利性的农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运营的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参加保险的群众代表组成。
2. 业务管理
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1.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和民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积极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调查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
3.负责全县保费汇集、存储、运营和养老保险金的下拨;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及运用。
4.办理入保人员转保、退保手续,核算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
5.对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培训、指导、检查。
6.做好各种表、单、证、卡、册的制作、复核、签发及各种卡、帐的建立、登记。
7.及时将保险费的收付、积存和运营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定期向参保人公布有关情况。
8.正确编制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9.妥善保管各种单、证、卡、册,建立健全登记收发、领用制度,做到帐实相符,对各种单证实行档案化管理。
10.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保证计划圆满完成。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1.在县管理机构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汇集,按规定及时汇集、上缴保险费,负责全乡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
3.建立并存储参保人的基本情况档案,对档案进行管理。
4.指导村、乡镇办企业代办员开展工作。
5.对基本情况的变更进行修改,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保险费收入情况报告县管理处。
7.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保险费收付情况,接受保险对象的查询。
村(乡镇办企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的工作职责
1.在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和乡(镇)管理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收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的基本情况,负责本单位保费的收缴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3.按规定填写好原始帐目,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情况。
4.及时准确上报保险对象变动情况。
5.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规定,个人保险编号采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2位代表乡镇和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代表行政村和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其中000代表县办企事业单位,001~099代表行政村,101~999代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 6~7位代表个人出生的年份,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中的7~8位相同; 8~10位代表同一年出生的人的保险序号。
图示如下:
1.确定编号单位。编号单位是指对保险对象负有编号责任的单位。确定编号单位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编号单位一般不两种类型:一是将全县的每一个行政村作为编号单位;二是将一些规模较大、比较稳定的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作为编号单位。
编号单位的编号由个人保险编号的前5位组成。
2.编号程序。编号的具体程序一般是上级单位给下级单位或个人编号,即县保险机构给所属各乡镇编号,乡镇给所属各行政村及本乡镇企事业单位编号,行政村给本村保险对象编号。
编号的作用
1.区别标志。在手工操作阶段,编号使每个保险对象区别开来;在计算机管理阶段,成为保险对象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2.秩序存档的依据。实行个人编号,使大量的业务档案,如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记录卡等,有了秩序存档的依据,便于查找、统计和调档;在实行计算机管理阶段,个人编号是从计算机的大量内存中调出保险对象个人档案的钥匙,是软件使用当中不可缺少的输入信息。
实际操作规则
1.个人编号在本县(市)内既然是唯一的,那么,保险对象如果在县内迁移,编号不变。因为无论这个保险对象迁到哪儿,只要不出本县(市),就不会出现重号。
2.如果保险对象迁出本县(市),迁入县(市)就要为该入重新编号,否则其原有编号必须然迁入县(市)的某一编号重叠。而原有编号因早已有人使用,迁出县(市)不得再转让他人。
3.个人编号中的前5位数,代表的是编号单位。这5位数是保证不重号的关键,编号单位一经确定,其编号就不能注销。即使这个单位不存在了,其编号还要存在下去。
4.因为编号单位的编号不能注销,长此以往,必须会造成空号。为避免号码的浪费,各县(市)要选择比较稳定的单位作为编号单位。
缴费单位编号方法
缴费单位编号是指为负责收取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的编号。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至右的涵义如下:1~2位,01~98表示缴费单位所在乡(镇),99表示县办企事业单位。
3~4位,01~98表示单位所在村,00表示县办企业,99表示乡(镇)办企事业单位。
5~6位表示缴费单位序号,00表示行政村本身,01~99为企事业单位。
图示见下:
县级单位保险编号方法
县级单位进行编号,采用GB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3~4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5~6位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缴费工作规程
1.调查掌握辖区内农村社会各行业人口分布情况和基本经济状况。主要内容包括:(1)农村人口总数,各年龄段的人口构成;(2)人口出生率,60岁以上老人的平均余命;(3)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数,企业中的职工人数及年龄结构状况,职工进厂与离职的年龄情况;(4)农村个体工商户户数、人数、年龄结构;(5)独生子女数,享有独生子女补贴家庭的人数;(6)农村人均年纯收入、收入来源及构成;(7)所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及集体福利状况。
2.调查掌握级(镇)村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状况、地址、联系电话、职工聘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福利、单位负责人等。
3.调查掌握有关领导及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态度。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领导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程度,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了解及基本态度;(2)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了解程度,农村对缴费的心理承受能力及经济承受能力。
制定实施计划书
计划书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组织机构。(1)根据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县、乡、村三级都应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组织机构。从各地的情况看,县一级一般都设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乡镇一般设立专门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以乡镇民政所、民政办公室为组织依托的管理机构。村一级一般以村委会为依托,设立专职或兼职代办员。(2)县、乡、村三级组织机构都应人员到位,特别是县级管理机构,要配备专门的会计及计算机专业人员或操作人员。乡、(镇)、村要配备好专职干部,乡镇企事业单位也要指派一名以上的代办员。(3)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
2.经费预算。(1)以本年度为预算期限。(2)预算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宣传经费支出、单证印制经费支出、办公设备经费支出、奖励金支出等。
3.单证准备。单证是指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所使用的表、单、证、卡、册,不包括财会所使用的帐簿、报表、票证等。
缴费期的标准单证
缴费期的标准单证有:
(1) 个人缴费证;
(2)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缴费明细表;
(4) 个人缴费记录卡;
(5) 编号单位编码一览表;
(6) 缴费单位编码一览表。
给付期的标准单证
给付期的标准单证有:
(1) 个人领取证;
(2) 养老金发放记录卡;
(3) 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
(4) (年季月)养老金发放汇总表;
(5) 养老金领取明细表。
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所辖区内的保险费收缴计划与指标;(2)根据《基本方案》的规定,让农民自己选择缴费的档次;(3)县、乡、村三级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费工作;(4)无论是现金还是帐面形式的保险费,都应按统一要求及时汇集到县级保险管理机构;(5)对贻误保险费及时到帐的责任人,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理;(6)县级保险管理机构要组织好保险费及时入帐,并按规定,在保险费到帐的第二个月及时计息;(7)县级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情况规定收费次数。
农村养老保险费缴费工作流程
1.行政村、乡(镇)办企事业单位等缴费单位的主要工作有:(1)为每位参加保险的人编个人保险号码;(2)填写个人缴费证,发保险对象持有;(3)保险对象参加保险时,一次性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县级保险管理机构,第二联送乡级保险管理机构,第三联自存备查;(4)将保险对象的缴费数额准确无误地填入缴费明细表。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县级管理机构,第二联送乡(镇)管理机构,第三联自存备查。
2.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有:根据缴费单位送来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明细表",填写"缴费记录卡"(见附式4)。此卡是个人帐户制的基础,是分刻户的唯一凭证,一式一份,应用墨水笔填写,不得使用贺珠笔或铅笔。表中的姓名、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要准确无误。此卡留乡(镇)管理机构存档,等到保险对象到达领取期时,将此卡送县级管理机构,核算保险金。
3.县级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1)负责做好编号单位和缴费单位的编号工作,并填写"编号单位编码一览表"和"缴费单位编码一览表"下发乡、村、企业;(2)根据"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明细表",将个人档案和缴费录入计算机,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地方将上述两表存档。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流程
1.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转移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一个函件,函告要求转移情况。待迁入县(市0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时,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移至迁入单位。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迁入单位。
2.迁入。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迁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财会部门和县管理机构要分别向对方寄回执或复函。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与帐要一致。要上述一卡一证明相应栏目中,记录好本次迁移的情况,可继续延用。但要对迁入者重新编个人保险号码,其缴费记录卡要随迁入者落到迁入的乡保存。
3.本县(市)转移。保险关系在本县(市)转移,乡管理机构要在转移者的缴费证及缴费记录卡上的相应栏目内记录下本次转移情况,然后将缴费记录卡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新的乡镇,继续使用,其保险金不迁移,其保险编号也不做变动。
如何办理退出农村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规定退出保险可分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1)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2)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为非正常退出保险。
办理退出保险的手续如下:
1、 退保人要写一份退保申请,写明退保的原因,并附带相关材料,如升学、招工、户口迁移等材料,到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2、 乡管理机构要对其有关证明审核,并签署意见,与申请退保者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起上报县级保险机构。县级保险机构要再次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者,要为其核算退还的保险金数额。
3、 按民政部[1994]39号文件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复利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
按照民政部1992年制定发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规定在60周岁。个别地方因保险对象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领取的,经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年龄提前到55周岁或50周岁。
表、单、证、卡、册有哪些?
发放阶段统一要求的表、单、证、卡、册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养老金发放记录卡》、《年(季、月)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其中的《养老金领取明细表》是供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参考使用的,这些单、证、卡、表、由省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由各县(市)根据需要领取。
农村社会养老金给付操作流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流程如下:
缴费单位(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等)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收回保险对象的"缴费证",上报乡(镇)保险管理机构。
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对象进行领取资格的审查。确认领取资格的,将"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缴费证"和个人的"缴费记录卡"上报县(市)保险管理机构。
县(市、区、旗) 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对象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填写个人养老?领取证"和个人的"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下发乡(镇)保险管理机构。
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将养老金"领取证"下发给领取人,个人的"养老金发放记录卡"存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发放养老金时,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发放人员须在领取人的"领取证"上签章,领取人须在"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上签章。
缴费单位申报领取养老金时,需到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由乡(镇)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领取条件的将"申报名单"、"缴费证"、"个人缴费记录卡"上报给县级保险管理机构审核。
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收到乡(镇)上报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及"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后,应予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了领取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应根据"缴费记录卡"、"缴费证"记当的每人缴费金额标准及日期计算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并将其领取标准、领取期限、合计金额等填入"领取证",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然后交财务部门签收、复核,待财务部门拨款后退回时应与款同时下发给乡(镇)管理机构。
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财会部门应根据"发放汇总表"通过银行向各乡(镇)管理所拨付保险金,?发放汇总表"(二联)、"发放明细表"(二联)及"付款收据"一联上加盖"转讫"章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保险金发放汇总表、收据、支票存根或银行结算回单等记帐。
委托发放养老金
对于居住地离乡(镇)较远,不便到乡(镇)领取养老金的保险对象,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可委托其所居住村或原缴费单位代为发放养老金。具体操作办法是:乡(镇)管理机构填写"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式样见附式5)填写"个人编号、姓名、月领取金额、发放月份数、实领金额"等栏目,委托其居住村或原缴费单位代办。发放时,领取人应?领取明细表"上签章,同时,代办人员在领取人的"领取证"上签章。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明细表"报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由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在个人"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上作好记录。"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上领取栏目由缴费单位的代办员代签章。
领取期内的审验和核对
对保险对象领取时间未满10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在领满10年后,必须每年由代办员将每位领取人的户口簿或生存证明于头年底前送乡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报县管理机构办理验审手续,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养老金,过期未办的县管理机构应及时加以督促,经督促仍不办理手续的,县管理处应于次年一月起停发该保险对象的养老金。
保险对象死亡,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在领取期内未满10年死亡的,应由乡(镇)管理机构填制"(继承保证金)申报单"(一式三联),将其中的两联及"发放记录卡"、"领取证"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县管理机构收到"(继承保证金)申报单"和"发放记录卡"和"领取证"后,在卡、证的相应栏目内作记录,并注明于某年某月身故,十年保证金发至某年某月的字样,在"申报单"上批注"已登记"字样,并经领导复核、盖章,将"(继承保证金)申报单"的一联按序归档保管,待十年保证金发放期满后作销户处理。保险对象的继承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可一次性发给继承保证金。
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死亡的,乡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该保险对象的"领取证",办理终止手续,并将"发放记录卡"与"领取证"等上缴至县管理机构,由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记录卡"、"领取证"等上缴至县管理机构,由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记录卡"、"领取证"上批注"领取终止"字样,并作销户处理,终止养老金的给付。
领取手续如何转移?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保险对象有提出要转移领取手续由他人代领的,一般不予办理,但如领取人是因迁居外县等原因要求他人代领的,可办理委托代领手续。具体做法是领取人填?(委托领取"申报单",报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乡管理机构发给委托领取人。
如保险对象要求通过邮局汇寄养老金的可由管理机构将养老金通过邮局汇给领取人。但如果保险对象已领满10年的,必须由县管理机构每年审验其生存证明,符合条件后继续发放。
业务档案如何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单证是指记录保险对象缴费和领取情况的重要档案,有效单证要由专人、专柜分别登记各种登记簿管理,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应达到装订坚固、目录清楚、摆设有序、整齐美观、调阅方便。业务人员借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1、将"缴费明细表"与所建帐、卡实行分柜管理,以防意外损毁。2、应使用铁制文件柜,按要求顺序排放或粘贴,排放柜、格、屉均应贴示明显樗及编号,各种表、单、帐、卡、册存放柜、格及编号应在登记簿上注明以备查。
空白单证的管理
空白单证是指缴费明细表、缴费证、领取证、收款收据、付款收据、记录卡等。1、专人、专柜保管,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2、按种类不同建立"重要空白单证登记簿",严格执行查验签收和在使用中登记、发放、领用手续,逐笔顺序登录,不得缺号。剩余在业务人员手中的重要空白单证,要与已使用的单证核对后,登记收回,防止丢失。3、按月核对收、发、存记录,肖查未使用的单证,做到帐实相符,不错不乱。4、县管理机构应定时到乡管理机构、村代办点查验重要空白单证管理情况,做到领用数与使用数及剩余数相一致,且号码相顺无缺漏。年末要全面清理,收回当年所余重要空单证,待重新整理登记后,重新办理领用手续,以备来年使用。5。提前做好印制,上报各类表、单、证、卡使用数量,以便县、市或省汇总印制,分发各县、乡、村,保证业务需要。
业务档案的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三部分:1、立卷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当时间和归档要求。2、档案保管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3、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批准手续,并对利用完毕后交回的案卷进行检查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各类业务表、单、帐、卡和重要业务资料等。
(一)业务档案的装订、整理
1.业务表、单、卡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各种)申报单
(2)缴费明细表
(3)缴费汇总表
(4)缴费记录卡
(5)收款收据
(6) 转移通知单
(7) 发放明细表
(8) 保险金发放汇总表
(9) 发放记录卡
(10) 付款收据
(11) 各种费用单据
(12) 报表
2.案卷宗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在左侧装订线外装订。案卷应填写"案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装订成册的案卷顺序编号。若干册案卷装入一个案卷盒内,以便保管。
3.案卷宗封面填写方法。(1)封面第一栏填写单位全称。(2)第二栏填写"缴费单证"或"给付单证"字样。(3)类别:指是否为乡镇企业。(4)起止号:填写卷内表、单、卡起止号码。(5)归案号栏斜线下填写单位编号,斜线上填写编列的案卷顺序号。(6)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栏由档案部门填写。
4.卷内目录填写方法。(1)顺序号:按入保人的顺序填写。(2)入保人:填写入保人姓名。(3)保险号码:填写入保人的保险号 码。(4)页号:填写每一入保人的单证所在页号。案卷封面各项数 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软卷皮规格为300mm×215mm。
(二)业务档案形成的时间
档案形成的时间,应以次年6月底为限。6月经签收后移交档案室管理。
(三)业务档案的分类
1.短期保管的档案。是指从移交档案室算起,保存期5年的业务档案。包括:(1)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全部表、单、证、卡。
2.长期保管的档案。指从移交档案室算起,保存期20年的业务档案。主要包括:(1)社会调查材料;(2)(年度)报表。
3.永久保存的档案。指从移交档案室算起,需永久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1)到达领取期,但终未办理领取手续,经多次催办,仍无人办理的表、单、卡;(2)养老保险史志资料;(3)综合统计资料:条款、条款说明,费率规章、实施方案、细则及计算说明;(4)其它需永久保存的档案。
(四)业务档案的理卷时间及移交
业务表、单、卡资料,于次年年初开始理卷,最晚于6月底以前移交综合档案室。
理卷要求:(1)按三种不同保管期限,按排列的顺序编制案卷编号。卷内各按顺序号排列,用胶水粘贴和线绳缝订成册,加封皮后,形成装订好的案卷。(2)按三种保管期限重新编号的档案案卷,应按要求分别登录"业务档案登记簿",在与综合档案部门移交的同时,由其签收。
(五)业务档案的管理、使用与销毁
业务档案必须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平时如需调阅,应办理调阅手续。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销毁。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1、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是稳定农保工作局面的关键,是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前提,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保机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单独设农保处的13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上海、浙江、重庆、湖南、安徽、江苏、云南;没有单独设农保处,行政职能合并到养老保险处或社会保险处的有11个: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广东、海南、四川、福建、贵州、甘肃、西藏。职能已从民政部门划出,劳动保障部门未接机构和人员的有4个:陕西、青海、新疆、宁夏;职能机构和人员仍留在民政部门的有3个:河南、江西、湖北。
今年,随着省级以下机构改革的推进,继续贯彻中编办发[1998]8号、中编办发[2000]8号文件和劳社部发明电[2000]18号文件和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文件精神,做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的工作。
(1)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置问题;
(2)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管理费不足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
(3)在职能转换过程中要做好基金、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基金不流失,档案不丢失;
(4)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解决乡镇农保职能归并与机构建设问题。
2、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责任金191.58亿元,调剂金7.05亿元。历年累计收取保费165.82亿元,基金运营收益32.76亿元。在198.58亿元基金中,存银行、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共158.99亿元,占基金总额80.06%;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共22.55亿元,占11.35%;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其他资金共17.05亿元,占8.59%。从资产状况看,可收回本息的基金184.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1.3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农保基金的主要风险是存入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今年,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1)农保基金只允许存入国有银行和直接购买国债;
(2)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省级财会人员,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
(3)妥善解决原存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
(4)研究探索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可行办法,争取农保基金参照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
3、搞好调研,研究农保工作新思路
温家宝副总理批示:“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抓紧制定方案。”
今年,将主要进行以下调研工作:
(1)围绕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方案;
(2)及时了解研究和解决地方特别是基层机构改革中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根据农村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研究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
(4)研究探索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5)针对进城农民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互相可以转换的养老保险办法。
参见:《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42号)
执行日期:日
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日起,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对已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对于目前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起至2000年底止,农村信用社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见:《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
执行日期:日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1、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是稳定农保工作局面的关键,是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前提,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保机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单独设农保处的13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上海、浙江、重庆、湖南、安徽、江苏、云南;没有单独设农保处,行政职能合并到养老保险处或社会保险处的有11个: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广东、海南、四川、福建、贵州、甘肃、西藏。职能已从民政部门划出,劳动保障部门未接机构和人员的有4个:陕西、青海、新疆、宁夏;职能机构和人员仍留在民政部门的有3个:河南、江西、湖北。
今年,随着省级以下机构改革的推进,继续贯彻中编办发[1998]8号、中编办发[2000]8号文件和劳社部发明电[2000]18号文件和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文件精神,做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的工作。
(1)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置问题;
(2)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管理费不足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
(3)在职能转换过程中要做好基金、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基金不流失,档案不丢失;
(4)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解决乡镇农保职能归并与机构建设问题。
2、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责任金191.58亿元,调剂金7.05亿元。历年累计收取保费165.82亿元,基金运营收益32.76亿元。在198.58亿元基金中,存银行、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共158.99亿元,占基金总额80.06%;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共22.55亿元,占11.35%;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其他资金共17.05亿元,占8.59%。从资产状况看,可收回本息的基金184.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1.3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农保基金的主要风险是存入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今年,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1)农保基金只允许存入国有银行和直接购买国债;
(2)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省级财会人员,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
(3)妥善解决原存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
(4)研究探索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可行办法,争取农保基金参照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
3、搞好调研,研究农保工作新思路
温家宝副总理批示:“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抓紧制定方案。”
今年,将主要进行以下调研工作:
(1)围绕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方案;
(2)及时了解研究和解决地方特别是基层机构改革中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根据农村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研究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
(4)研究探索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5)针对进城农民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互相可以转换的养老保险办法。
参见:《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42号)
执行日期:日
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日起,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对已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对于目前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起至2000年底止,农村信用社职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见:《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
执行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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