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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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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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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安监发〔2015〕32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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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全面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烟花爆竹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通过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2015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局面。
二、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经营(批发)企业
1、仓储区域是否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2、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4、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是否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6、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7、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是否违规向有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经营者超量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和销售非法违禁产品或向无证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违规从非法生产厂家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二)经营(零售)点
1、零售经营布点是否符合规划,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持证零售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超量、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或违规经营非法烟花爆竹;
5、持证零售经营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销售“三无”或直接从生产企业购入烟花爆竹的劣质产品;
6、零售点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过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三、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成立贵港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陆& 兵&&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黄颖坚&&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廖定坚&& 市安全监管局烟爆科副科长
罗棋予&& 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办),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督导工作,不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安监局报送材料。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廖定坚同志兼任。
四、时间步骤
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2015年3月下旬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6月上旬)
1. 各县(市、区)安监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并于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
2.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核实辖区零售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已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应延期换发零售经营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于6月20日前汇总填报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
3.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辖区内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认真自查自纠,自查要做到全面深入、细致彻底。
(二)整治阶段(6月下旬~11月底)
1.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证照过期的经营点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经营的,一律予以责令停业整改,停业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注销;对无证经营的一律取缔。
2.明查暗访相结合。明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整治办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检查全覆盖;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所辖持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检查全覆盖。暗访:市安监局烟花爆竹整治办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和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问题严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3.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整治办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进行督查。全面总结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推广专项整治中涌现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责任和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专项整治工作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级建档,专人负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关;认真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品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制度;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的安全条件;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不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发现、了解本辖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积极探索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方法和途径,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深入开展。
(四)跟踪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要加强本辖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按阶段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报告各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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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  
     北京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京安监发〔2014〕156号公布)
  为全面做好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和《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2015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部署,属地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固化机制措施,严格标准执行,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保障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安全监管局成立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树森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相关处室分别配合做好培训考核、宣传教育、执法检查、技术支持、举报投诉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全市烟花爆竹总体工作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质考核;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统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物联网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监督大棚搭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搭建;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属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目标
  (一)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并监督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全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均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保障经营、储存安全。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依法依规布设网点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往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选址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合理布设,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网点安全条件进行筛查,严格控制,进一步压减网点数量。
  (二)进一步做好零售网点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要将长期网点纳入音、视频监控范围,有实物储存的长期零售网点必须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各区县要督促辖区内零售网点做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网点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巩固零售网点安责险机制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继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承诺书机制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批发、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分别签署《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按要求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因违反承诺内容或被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五)进一步巩固批发仓库物联网监管模式
  各区县要丰富安全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督促辖区内批发企业利用温(湿)度监测、视频监控、周界报警等物联网手段,加强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标签的入库、出库、返库扫描,并将信息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实时传送到全市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系统。督促企业加强监测设备、系统、网络的日常维护,保障物联网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六、工作安排
  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资质考核、网点布设、行政许可、大棚搭建、销售配送、视频监控、产品回收等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人员资质考核(2014年11月初至2014年12月中旬)
  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资质考核继续采用机考方式。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工作沟通,将资质考核与行政许可两项重要工作有效衔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发文。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选址设置(日至日)
  各区县按照“杜绝新增,全力压减”的原则开展网点布设工作。在去年网点选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11/834-2011)要求,从严审查网点安全条件,对于周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入许可程序;对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网点不再异地布设。对于往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网点,一律纳入“黑名单”,坚决不予许可。对于存在占用盲道、有架空电力线跨越、消防器材配备不规范、紧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网点,坚决不予许可。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办理(日前)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依照一个工商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零售场所的原则,严格组织行政许可工作。并于日前将本辖区零售单位许可情况(附件3)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四)零售网点大棚搭建及监控系统建设(日至日)
  各区县要督促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11/834-2011)、《关于印发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3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电气安全和音视频设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京安监〔2013〕60号)要求,完成零售大棚搭建工作,并督促零售经营者配合做好音视频监控设备的保管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缝隙封堵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鼓励各区县学习借鉴西城区在烟花爆竹销售大棚的设计、材质、功能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督促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积极做好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各区县应于日前,完成区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视频监控平台的运行调试和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工作。积极协调本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数据、视频的汇聚上传工作,按时完成市、区两级烟花爆竹图像平台对接工作,确保在烟花爆竹配送前,将视频监控系统调试正常;销售前,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稳定。
  (五)烟花爆竹配送与看护(日至日)
  各区县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执法检查,严禁超量配送、超量储存和异地储存,督促经营者做好网点看护工作。
  (六)烟花爆竹销售(日至日)
  各区县要切实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地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合理安排销售旺季的执法力量和执法频次,保障网点销售期间的安全。同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度污染应急预案》和市烟花办《北京市2015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在市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情况下,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暂停销售,批发单位暂停配送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回收入库及网点监控设备拆除(日前)
  日0时停止销售。各区县要督促各批发单位积极做好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做到安全、高效回收;督促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做好设备的拆除、清理和保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固化安全管理模式和有效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零售经营许可、大棚搭建、音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调试、产品配送、销售和回收等环节工作。针对销售时间调整的情况,重点做好销售大棚拆除工作。涉及零售网点绝对数量多、去年压缩力度小、敏感部位多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网点压缩力度,严格控制长期零售网点数量,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属地责任,严格依法履职。
  (二)加强培训,提高意识
  各区县要在烟花爆竹销售前,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组织做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在相关法规标准及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将公安部门的“三禁止、三报告、一登记”,以及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的停售措施纳入培训内容,强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意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设计制作各类宣传海报、宣传横幅,在辖区所有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进行张贴悬挂,积极协调区县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台、广播台、报刊、杂志、政务网站、政务微博,以及社区宣传栏等平台集中播发烟花爆竹网点分布、执法检查情况和安全管理提示,对存在隐患的经营单位进行曝光。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对烟花爆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四)严格执法,重拳出击
  今年,国内发生多起烟花爆竹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和《关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4〕15号),提出了严把烟花爆竹许可关,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明确要求。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结合当前“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强化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单位进行全覆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各区县重要区域设置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进行抽查。重点针对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销售人员不持证上岗和销售点夜间无人值守等情况开展检查。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合法网点异地储存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警醒与震慑作用。
  (五)社会监督,高效查处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投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行7X24小时值守;对举报投诉事项要在24小时内上报核查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紧急及以上级别举报投诉事项按要求及时查处;若属其它部门职责的安全隐患,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反馈12350。市安全监管局将在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举报投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强化值守,联络畅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工作纪律,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重点时段要充实值班力量,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现象。
  (七)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各区县要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各时间节点,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请于日前将本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各项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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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腊月初八
农历正月初一
公历2月2日
公历2月4日
农历正月十五
公历2月10日
公历2月14日
公历3月3日
公历3月5日
公历3月8日
公历3月12日
公历3月14日
公历3月15日
公历4月1日
公历4月5日前后
公历4月7日
公历4月22日
公历4月23日
公历4月25日
4月的最后一周
农历五月初五
公历6月5日
公历6月6日
公历6月14日
公历6月17日
第三个星期日
公历6月23日
公历7月1日
公历7月11日
公历8月1日
公历8月1日-7日
农历七月初七
公历8月8日
9月9至15日
公历11月1日
公历11月9日
公历11月11日
公历11月17日
11月第四个星期四
公历12月1日
公历12月2日
公历12月3日
公历12月25日
农历自己出生当天
公历夫妻结婚当天
安全生产月
纪律教育学习月
法制宣传月
2016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6年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辽宁省《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原则
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坚持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监管”为原则,各部门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全力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实行区域管理
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其中,XX区、XX区、XX区、XX区、开发区、高新区由兴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新丰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佳宁花炮有限公司负责;XX区由XX区日杂批发采购站负责,两县烟花爆竹的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原则和数量
1、零售点选址原则和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布置在空地上。选址应满足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与商场、影剧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和消防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4米等基本安全条件。
2、零售点选址方式
批发公司会同各城区安监局、综合执法支队按照选址原则及要求,对市内零售点进行选址和布局,并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会同市综合执法支队对零售点选址情况进行复核确定。
两县零售点选址由县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3、零售点数量确定
根据我市人口分布和烟花爆竹销售实际情况,我市2016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由各县、区安监局确定,总数不超过去年。
四、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方式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由各批发公司按销售区域组织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五、零售点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批发企业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每个零售点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3、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零售点审批程序
各零售点《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域批发公司统一组织,携以下材料,向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材料齐全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县区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培训合格证。
3、零售点负责人汇总表。
4、零售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办理时间: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日至日(共15天)。
七、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要求
1、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2、要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禁止向无《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
3、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前,批发公司必须对司机、装卸和押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运输烟花爆竹时,批发公司必须派押运人员。严禁使用翻斗车、挂车、三轮车、畜力车、摩托车。
4、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零售点数量和位置设置摊位,统一罩棚,罩棚要统一定制,不准随意改变数量、位置。
5、各批发公司是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零售点的安全负全责,应与购货的零售点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6、要对零售点加强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排查安全隐患。
7、必须在销售结束后5日内,负责将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收回库房保管。
8、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八、对零售点安全监管要求
1、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杜绝在摊位附近生明火和试放等违规行为。
2、必须从本区域内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3、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中a级、b级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和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及内筒型组合烟花。
4、禁止将零售点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零售点经营许可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零售点要张贴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不得设置明火设施;必须配备abc干粉灭火器(4公斤重)2只以上或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6、每个销售摊床长度不得超过15米;统一悬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发公司统一制发的《XX市2016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号》横幅标志;主要负责人和销售员要携带安全培训合格证。各批发企业要统一罩棚规格、材质。
7、每个零售点存货量不得超过罩棚容积的80%,堆高不得超过2.2米。
8、零售点必须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得一证多户。
9、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九、销售及燃放时间安排
销售时间:日至日(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
燃放时间:日至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十、各部门职责
1、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职责:负责制定本区域内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并于 日前上报市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辖区内露天农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协调零售点场地进入等工作。各县、区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零售点审查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2、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综合安全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批发零售市场实施安全监管。
3、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路线确定;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露天市场零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4、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组织清理和纠正各类专业市场外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5、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各类专业市场内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6、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对举报、投诉的烟花爆竹质量实施检验。
7、市供销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零售点经营、储存、运输配货、退货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多发季节,各县、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县、区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各县、区要组织本区域内的安监、公安、综合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全面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将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作为工作重点,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在发证、销售、燃放期间,各部门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对查处的烟花爆竹案件和没收的烟花爆竹,要履行法律程序,制作笔录,开具扣押、罚没凭证,严格进行登记,并将没收的烟花爆竹上缴到公安部门统一销毁。
(五)提前部署,认真总结。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要按照《XX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要求,提早部署,加强监管,确保销售期安全稳定。春节销售结束后,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于日前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燃放引发的火灾、伤亡事故及罚没等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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