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在起缴费20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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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休人员看过来 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养老金有加发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统计,目前我市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共1.12万人,其中有93%的人员共1.04万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享受到了加发政策,月人均加发了150元左右,而且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松花江网讯 12月3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对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且1995年7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养老金在按原办法核定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发,进一步体现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的激励机制。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激励机制的加发政策,从日起实施。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政策的参保人员应于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日以后的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超20年。
  ■加发政策主要涉及两项
  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如果是在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个别行业单位除外)参加工作,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调节金为170元,自2004年起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今年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
  ■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按原有政策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即为“通知”中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部分。原政策是缴费年限(含1995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如果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为15年,则发给15%;缴费年限为20年,发给20%;缴费年限为25年时,发给25%,以此类推。
  加发政策的具体办法是:今年起新退休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1995年7月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超过20年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部分,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年~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即计发比例是1%+0.15%=1.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即计发比例是1%+0.2%=1.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即计发比例是年限1%+0.25%=1.25%。
  ■过渡系数由1.2%提高至1.4%
  按政策规定,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其中1.2%即为过渡系数。激励机制的奖励政策,将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符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的过渡系数提高至1.4%。
  如退休人员原过渡性养老金每月600元左右,按新的加发比例过渡性系数增加0.2%,其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即可增发12元左右。
  例如,王先生是1955年10月出生,1971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10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4.4年(参工之月至退休之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24.1年(参工之月至199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0.3年(1995年7月至退休之月)。
  根据王先生的具体缴费情况测算,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为2417.15元/月,在原办法基础上按激励政策加发后养老金合为计2716.97元/月,加发了299.82元/月。
  ■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统计,目前我市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共1.12万人,其中有93%的人员共1.04万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超20年,享受到了加发政策,月人均加发了150元左右,而且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可见,实际缴费年限将直接影响您的养老金水平,坚持连续缴费是明智的选择。
  市社保局业务咨询热线:。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及省新政策下发随之调整。)
  (江城晚报首席记者/王欢 编辑/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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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27年的养老保险与缴20年的待遇一样?
[导读]:“我已缴纳了27年养老保险了,可据说与缴纳20年的人待遇是一样的,如果真是这样,对我们这些多交的人岂不是太不公平了!”近日,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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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闫女士讲,大约1985年,她顺利成为市设置厂一名合同制职工,并从当年就开始缴纳。1989年她调到市糖酒公司工作,至今一直缴纳养老保险。近年来单位因效益不景气破产,破产后,她今年45岁就可办理退休。可她听说,他们这些合同工虽然从1985年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与1992年后才缴纳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将来退休后的待遇是一样的,这让闫女士非常困惑和不解。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一位负责人。他说,因为过去有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从1985年开始。可是对于一些单位的正式职工,当时还没有这一制度,直到1992年才开始了这一规定。不少职工却已经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如果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算工龄就太短了。出于特殊情况,国家出台政策将这些正式职工在1992年前没缴纳养老保险的视同已缴,并以实际工龄计算将来的养老待遇。除了特殊情况外,的领取,总的来说还是本着多缴多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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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休职工缴费超20年 增加养老金计发比例
  城市晚报讯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昨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完善城镇职工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
  《》明确,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个人参加城镇职工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日起实行。(记者刘晓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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