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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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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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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务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产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弃管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体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中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或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比例等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召集全体业主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本单位有关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需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资料;
  (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记录及书面材料;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情况;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和《》及《》规定的职责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化需要补选的;
  (四)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的;
  (五)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其他管理方式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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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发〔2014〕73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 日&    伊金霍洛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旗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确保全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矿区,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解决当前我旗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既是可持续发展道路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利益分配原则和党的执政宗旨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是我旗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促进全旗矿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以和谐促发展,努力实现全旗矿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矿山开采与矿区民生的关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实现生产发展、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的有机统一,推动全旗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发展保民生,以民生促和谐,以和谐推发展。  2.坚持科学发展,努力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准入管理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矿业开发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同步。  4.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的途径,着力改善民生,实现矿群和谐共处。  5.坚持维护群众利益与矿区环境治理相统一。矿区环境治理涉及的移民搬迁、征地、安置、补偿等,要依法尽量满足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努力协调维护好各方权益,为矿区环境治理和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6.坚持依法治矿,切实维护矿业经济和矿区良好秩序,把矿区社会管理创新和依法治矿统一起来。  7.坚持维护矿区社会稳定,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工作目标  在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全面建设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矿区,到2014年年底5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到2015年年底8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和谐矿区建设要求的标准予以严格规范管理。及时将和谐生态、和谐民生、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农牧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建设经验与成效转化为政策和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长效机制。力争实现矿区科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形成有序、规范、安全、效益并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开展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三废”能够按照规定处理、达标排放,矿山疏干水和选矿用水能够重复利用。矿区道路、防尘抑尘设施等基础设施齐备,最大限度减轻粉尘、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搬迁农牧民的安置、就业、福利保障、子女教育、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组织(农牧民)以土地补偿款或集资入股矿山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农牧民)承包矿山辅助工程等致富途径。引导农牧民支持矿山建设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的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和谐共处。  三、工作重点  (一)转变矿业开发方式,发展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矿业经济。一是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鼓励支持煤转化、煤炭深加工等产业发展,高标准定位、建设工业园区,以园区为载体,延伸煤炭产业链。重点加快圣圆煤化工基地建设,发展神华煤制油二三条生产线、汇能煤制气、正能循环产业链等重点项目。二是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项目准入条件。新建井工煤矿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新设置矿业权要符合我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是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井升级改造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开发集中度和利用率。按照自治区和市级的统一部署,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我旗大型煤炭集团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保留的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控制在300万吨/年以上。同时,加大对现有煤矿的整合和升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科学合理开发,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井工煤矿生产能力全部达到45万吨/年以上,露采煤矿达到60万吨/年以上;井工煤矿回采率达到75%以上,露采煤矿回采率达到90%以上。四是继续深入推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全面优化非煤矿山企业结构布局。严格按照《伊金霍洛旗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且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进行关闭拆除,切实解决非煤矿山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开采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到2015年年底,全旗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9家,其中2013年关闭5家,2014年关闭5家,2015年关闭9家。  (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矿业开发环境。一要严查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要重点围绕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行为,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二要严禁违法出售、出租、转包或以扩股、合作等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行为。采矿权流转必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变更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违者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要将源头预防与专项整治结合,加大安全生产监管。要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准入门槛,杜绝技术工艺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估制度。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群众的作用,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建立和落实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使之制度化、日常化。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优势,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检查执法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构建环境友好宜居矿区。一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严格监管矿山企业实行清洁化生产和循环利用情况,所有生产矿井和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达标排放,防尘防燥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排污企业关、停、迁、治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向主干流排污的水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矿山矸石、尾矿要充分利用,疏干水及工矿用水要实现循环利用。重点实施好矿区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为旗内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提供用水保障,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二要按照建设花园式矿区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乌兰木伦和纳林陶亥矿区环境的治理,力争环境面貌逐年改善。要拆除、清理、规范已建成煤矿周围以及道路两侧的临时建筑物,重新规划,确保功能满足需求、布局科学合理、环境干净整洁;各新建煤矿要在矿井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做好进矿道路、煤矿服务区、运煤车辆停车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排放治理、景观打造等方面的规划建设,力争将每个新建矿井都打造成一处生态工业景观和全市乃至自治区的样板煤矿。三要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督促发电企业尽快完成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改进在线监控平台,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烟尘、二氧化硫的污染,优质高效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要全面强化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引发的粉尘污染防治,加强煤粉尘污染综合整治。加强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逐步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重要运煤道路沿线全部绿化。根据《伊金霍洛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旗企业进出厂(矿)道路建设和养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企业进出厂矿道路建设及日常管理,有效防范工矿企业扬尘污染。四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对全旗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批、无合法经营手续的粉状物料堆场,要求于日前清理完毕;对目前尚未采取任何防风抑尘等环保措施的粉状物料堆场,要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封闭治理;对已采取防风抑尘等环保措施的粉状物料堆场,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封闭治理工程和进矿、进场道路硬化。五要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在矿山露天开采过程中要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工作。矿山企业要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开展采坑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加快推进主要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依法拆除矿区道路两侧的违章设施,尽快启动建设纳林陶亥汽车服务园区,建设标准化矿区综合服务区。六要积极倡导矿山企业造林种草,促使矿山企业绿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七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老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区域的治理力度。抓紧编制完善全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按照规划积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聘请地质环境调查部门对我旗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地区、采空区特别是过去遗留的老采空区情况进行专门实地调查,编制符合我旗实际的治理方案,科学合理规划治理进度,逐年实施治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治理资金,为我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继续推进群策群防“十有县”建设,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完善重点监测点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认真落实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强化矿区土地复垦整理。各相关镇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地块的招标、复垦监督工作,完成工矿废弃地及废弃居民点调整利用复垦工作。要加强沟通协作,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整利用拆迁工作,并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复垦。要做好露天煤矿试点范围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复垦工作,完成露天煤矿及火区治理临时用地复垦绿化任务。八要同步开展绿色矿山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力争用1至3年时间先行建成一批矿山建设示范试点,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不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于2020年实现全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目标,使全旗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四)协调化解矿群矛盾,维护矿区农牧民利益。一是认真做好矿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防微杜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深入矿区察民情、访民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实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和群众的动态,发现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处理好和当地群众的关系,坚决杜绝与群众发生冲突,杜绝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讲清政策,解释明白,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要统筹考虑企业发展,坚决打击恶意阻挠企业正常生产的不法行为,维护矿区的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完善矿区农牧民补偿机制,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免除失地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征地补偿要严格按自治区有关标准上限和《伊金霍洛旗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伊政发〔号)、《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2〕48号)文件要求执行,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补偿落实到位。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征用搬迁、租赁等方式合理补偿草牧场和土地受污染的农牧民。在以社为单位土地面积塌陷50%以上的地方,利用统筹费50%的经费,有计划地实施塌陷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征收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伊金霍洛旗关于促进土地流转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方案》、《伊金霍洛旗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办法》、《伊金霍洛旗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及《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开发模式,研究制定《伊金霍洛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为地方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依据。积极稳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镇处理土地收储各类遗留问题及收尾工作,加大力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兑付各类农牧民征地补偿款,以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根据矿区规划和发展需要,把矿区移民搬迁作为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根本举措,统筹矿区搬迁与新农村建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行“四个一”(提供一套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移民政策,实现和谐搬迁,确保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根据煤矿采掘计划对采区居民进行有序搬迁,保证在煤矿补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进度搬迁,确保煤矿正常生产;加快矿区移民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为矿区农牧民提供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居住环境;要着力解决搬迁农牧民的就业,保障搬迁农牧民的后续生活。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搬迁户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尽最大努力协调相关企业、物业、社区等为搬迁农牧民争取和创造合适的工作岗位;引导搬迁农牧民到园林、环卫等政府公益性的岗位去就业;制定出台矿区移民养老保险办法,早日实现矿区移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五是积极探索农牧民持续增收途径,建立农牧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好被征地及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就业问题,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加强与企业对接,将矿区农牧民及子女纳入当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先培训,后就业。积极探索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开发。要根据矿区实际,逐步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行乌兰木伦考考赖沟华能井煤矿村企合作模式,鼓励村集体和村民以土地等资本入股参与矿山开发。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镇、村(嘎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矿区各村集体参与煤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提高矿区农牧民收入,实现村企效益最大化和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六是强化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使其主动致力于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要明确矿山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其承担安全生产、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的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将一部分经济效益转化为环境效益、科技效益、社会效益,投入到利国利民工程上去。同时,引导农牧民支持矿山建设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的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和谐共处。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日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金广军&&& 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组长:邱锦华&&&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 乔爱平&&&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 枫&&&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马& 强&&& 旗委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杨子荣&&&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薛振宇&&&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冯玉刚&&&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文华&&&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单占东&&&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  王岩梅&&&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乔雍强&&&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呼延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丁二相&&& 旗维稳办主任  李成功&&& 旗信访局局长  &&&&&&&&&  王利忠&&&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林永刚&&& 旗财政局局长  白广平&&& 旗林业局局长  乔& 岗&&& 旗农牧业局局长  高永岗&&& 旗水土保持局局长  燕志斌&&& 旗水利局局长  牛学军&&&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折先进&&& 旗卫生局局长  徐怀记&&&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阿日宾&&& 旗煤炭局局长  杨树伟&&& 矿区生态恢复补偿办公室主任  张世忠&&& 旗公安局副局长、矿区分局局长  贺军强&&& 旗工商局局长  王玉兰&&& 旗地税局局长  王苏雅拉图&&& 阿勒腾席热镇镇长  那苏雅拉达来& 乌兰木伦镇镇长  张志军&&& 伊金霍洛镇镇长  呼日查&&& 札萨克镇镇长  刘学东&&& 纳林陶亥镇镇长  杨君力&&& 红庆河镇镇长  &&&&&&& 巴音其木格&&& 苏布尔嘎镇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部署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导检查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转化为制度和政策成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呼延岗兼任,副主任由旗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武明良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推动和谐矿区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日—5月10日)宣传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旗人民政府召集各镇、各相关部门作动员部署,具体落实工作任务。各镇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旗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使“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小点、保护一大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解决民生、恢复生态、节约资源”等和谐矿区开发理念深入人心,使矿山企业、矿区人民充分认识到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和谐矿区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三阶段:(日—10月31日)全面实施,稳步推进。  各镇要迅速行动,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彻查矿山开发建设及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弱点及难点问题,清理化解矿地、矿群及矿山之间的矛盾,并将排查情况汇总登记,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善。各镇、各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报送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各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不断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矿地和谐以及农牧民持续增收的途径,推动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全面实施。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对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简报、简讯等形式,及时总结、上报、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成果,及时将好的工作经验提升为政策成果并加以完善。对发现的新情况或难点问题,创新思路探索解决对策,在工作中进行尝试并不断健全制度,形成成果。  第四阶段:(日—11月30日)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和政策成果。  在以上3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镇、各部门要全面总结和谐矿区建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炼管理政策、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形成成熟完善的和谐矿区建设长效机制,上报旗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具体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建和谐矿区。为确保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加强沟通,落实共同责任机制,避免出现重复监管、互相推诿等现象。各镇、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旗国土资源局:在负责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的基础上,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矿山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指标考核,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特别是塌陷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大力整顿规范矿业秩序。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和谐矿区建设的有关协调工作。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为和谐矿区建设制度执行、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制支持。  旗委督查室、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和谐矿区建设各阶段和各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工作有序推进。  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工矿企业的管理工作,积极调处化解推进和谐矿区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在本辖区范围内积极宣传构建和谐矿区的政策知识,提高农牧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旗煤炭局: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煤炭行业监管。积极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井升级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加强露天煤矿、灭火工程监管,大力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长效机制。  旗矿区生态恢复补偿办公室:推进矿区居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搬迁安置补偿机制,与各镇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区矛盾化解工作。  旗环境保护局: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督促矿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粉尘和二氧化硫排放。加强矿山“三废”排放监管。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旗发展和改革局:严格矿区总体规划和项目核准审批,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资源转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开工落地。  旗维稳办:积极协调化解矿区矛盾纠纷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促进矿区矛盾纠纷、信访、群体性事件数量大幅下降。  旗信访局:及时调查处理涉矿上访案件和矿群纠纷,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旗公安局: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巡查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旗农牧业局、林业局:加强矿区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涉及草原、林地的,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续,积极开展矿区生态农业建设。  旗水土保持局、水利局:加强对矿区水源地、季节性河流的保护工作,加大对矿区季节性河道治理和维护的投入,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力度,防止矿区水土流失。  旗卫生局:督促矿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加强对职工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防治预案,完善防治制度,加强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矿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矿区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大对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督促矿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加强矿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矿区群众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  旗地税局、财政局:清理各种涉矿税费,完善现有税费机制,确保矿区环境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旗工商局:配合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业权行为。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加大和谐矿区建设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为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强化联合执法,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由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牵头,安监、工商、公安、环保、水保、水利、交通、林业、税务等部门共同负责、联合行动,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巡回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资源开发违法行为,确保资源开采规范有序。逐步完善联合检查制度,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确需单独检查的,要相互通报检查结果。规范各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管活动。二要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三级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村级协管员、镇国土所、旗监察队伍三级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巡查网络,严格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管区、定责任,包巡查、包制止、包处理)制度,实现全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三级联动。三要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位。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旗、镇、煤炭企业和驻矿安监员“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责任体系和工作网络格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平时有巡查监管、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真正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构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一是严格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把矿山采场、采坑、排土石场、转运场的防尘、绿化和矿区道路、矿产品运输通道及“三废”处理设施等,作为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条件同步配套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环境治理监管力度。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时,严格执行“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的规定,并坚持“保证高标准治理环境企业优先成为兼并主体”的原则。二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措施,监督矿山企业全面治理开采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努力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对已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要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勒令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服务年限不足3年且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勒令停止开采,治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完善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移民搬迁管理体系。要在矿区所在地建立政府、矿区居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矿区居民与矿山企业因土地、草牧场、生态环境等产生争议的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要与企业建立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企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一是各涉矿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化解工作,解决矿区居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做到矛盾早发现、早解决。二是由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嘎查村委会联合成立矛盾处理工作组,及时掌握群众诉求,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支持煤炭企业依法开采,快速协调解决矿地矛盾。三是部门联动,对已发现的矿地矛盾,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限期解决。各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移民搬迁安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必须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肃认真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违反移民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纪处理。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监测评估与公众参与协商和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保障体系。建立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各镇人民政府和户籍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政策和制度创新,探索构建农牧民利益补偿和分享长效机制。一是鼓励有条件的镇在矿山企业和被征用土地或受影响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以土地或补偿费入股试点工作。被征用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各镇要对入股比例、收益水平、参与方式等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制定保护入股农牧民和企业利益的相关办法、措施,使农牧民和企业获得双赢。二是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和协调矿山开发企业建立对矿区农牧民帮扶的长效机制,从矿山开发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当地农牧民的福利保障,实现对农牧民帮扶的常态化。三是尝试建立引导被征地农牧民合理投资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第一,尝试成立投资合作社,进行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的政策研究,探讨建立政府引导和监管专门针对移民的融资平台,出台政策措施,帮助被征地农牧民拿出部分补偿款进行合理投资。通过投资合作社,将部分补偿款汇集起来投资公租房、廉租房或从事小额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合作社投资购买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管,产权和收益均归合作社所有。第二,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资质的煤矿辅助工程公司合作,集中村民部分补偿款进行投资或购买设备,进行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第三,鼓励矿山企业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开发矿山产业链延伸的工业项目、高效农业示范项目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六)依法保护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开发,保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对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扰乱矿山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滋事人员,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二是要加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向和谐矿区建设企业倾斜的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依法保护环境。支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工矿废弃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矿废弃地调整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工矿废弃地区位调整工作。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在建设和谐矿区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要向和谐矿区倾斜,支持和谐矿区建设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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