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大厅有中国人寿柜子吗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与张坤鹏、李俊陆、李原光、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霍五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史庆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3445916
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与张坤鹏、李俊陆、李原光、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霍五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史庆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柘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王秀玲。系死者孙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玉廷。系死者孙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圆圆。系死者孙某某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清波。系死者孙某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李俊陆。
  被告李原光。
  被告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霍五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闫洪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利民,职务经理。
  被告史庆旭。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
  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与被告张坤鹏、李俊陆、李原光、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县洪建公司)、霍五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邯郸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开封公司)、史庆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光、张坤朋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人寿财险邯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李俊陆、李原光、魏县洪建公司、霍五中、太平财险开封公司、史庆旭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诉称,日,李俊陆驾驶冀DC2925-冀DKG63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高速路上出现团雾,在团雾区行驶至大广高速1965㎞东半幅处时,被后面同道张坤朋驾驶的豫NNT756商务小型客车追尾撞上,豫NNT756车的右前部钻入并被卡在冀DC2925-冀DKG63挂重型半挂货车挂车的后尾底部,停在了行车道内,随后陈某某驾驶豫BWZ998小型客车第二次追尾撞上了张坤朋驾驶的客车后尾部,史庆旭驾驶豫QBR565轻型封闭货车第三次追尾撞上陈某某驾驶的豫BWZ998客车的右后尾部,车辆向前滑移,再次撞上张坤朋驾驶的豫NNT756商务小型客车的后尾侧部,车辆旋转,头南尾北停在了右侧道路上,造成了陈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死亡,张坤朋、史庆旭、李某甲、王秀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江某某、王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交警部门认定,张坤朋应负第一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俊陆应负第一次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应负第二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史庆旭应负第三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冀DC2925-冀DKG63挂重型半挂货车在人寿财险邯郸公司投保有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其挂靠单位是魏县洪建公司;豫BWZ998客车在太平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豫QBR565轻型封闭货车在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四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九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坤朋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张坤朋是魏某某的义务帮工人,魏某某是车主,应由魏某某承担责任。
  被告李俊陆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李原光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霍五中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人寿财险邯郸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太平财险开封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史庆旭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本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多人受伤,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已经全额赔付其他受害人,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不应该再次承担赔偿责任;都邦财险驻马店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九被告是否应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0000元;若需赔付,责任范围如何分担;原告诉请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的户口本、身份证,2、日柘城县某某乡前李楼村委会证明,3、日,柘城县某某乡前李楼村委会证明,该组证据材料证明: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是死者孙某某的合法继承人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张志州、朱付井、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180399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张志州、朱付井、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现明、董现勇,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州。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付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晓东,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州、朱付井、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9时,朱付井驾驶豫JXl333三轮农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线田氏乡二存超市门前时,与张燕国驾驶的豫E15576中型箱式货车相撞,之后,豫JXl333三轮农用车又撞住同方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志州,造成张志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定,1、朱付井驾驶机动车超载行驶,且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张燕国驾驶机动车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张志州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空肠断裂,空肠系膜撕裂,横结肠浆膜撕裂;2、失血性休克;3、左膈下后肋多发肋骨骨折并一横突骨折。”于日出院,住院36天。对原告日前的医疗费等费用已经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内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关于原告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书问题,因该鉴定系原告在诉讼中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经被告方质证,鉴定机构也未经被告方选择,且各被告对鉴定书均有异议,原告当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原告有合法的证据后可另行诉讼。”故原告于日提起了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依法委托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日,该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志州空肠损伤属九级伤残;2、张志州结肠损伤属十级伤残;3、张志州肠系膜损伤属十级伤残;4、张志州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而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
  被告朱付井驾驶的豫JXl333三轮农用车登记的所有人系王存亮,实际车主是被告朱付井。日,被告人保财险魏县支公司签发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以下简称交强险)。被保险人为朱付井,号牌号码豫JXl33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被告人保财险魏县支公司已从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594.11元。张燕国驾驶的豫E15576中型箱式货车登记的所有人系宏钢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张文勇,张燕国系张文勇雇佣的司机。张文勇将该车挂靠在宏钢公司,以宏钢公司的名义经营。被告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承保了豫E15576中型箱式货车的交强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被告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已从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594.1l元。
  原告张志州在事故前一直从事驾驶员职业,并持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长女张某1出生于日,长子张某出生于日。
  原审法院认为,朱付井与张燕国驾驶机动车相撞,朱付井的车又撞住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志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朱付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燕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志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采信。被告朱付井、张文勇分别系豫JXl333三轮农用车和豫E15576中型箱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根据事故的主次责任,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朱付井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文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承担15%的责任。鉴于被告朱付井、张文勇分别在被告人保财险魏县支公司和被告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朱付井、张文勇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原告的损失应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有效证据进行认定和计算,其中,因原告张志州在事故前长期从事驾驶员职业,且持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故误工费应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每年29142元计算,计50128.28元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北区工商行政大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