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被收购后企业退休工人涨工资归哪管理

一家公司被另一家收购,我们有权要求买断工龄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家公司被另一家收购,我们有权要求买断工龄吗
我们公司是外资公司的代表处,后来整个公司被另一外资公司收购,成立了一家新的外商独资公司。现在公司要跟我们重签合同,新合同承认之前的工龄。如果不愿意重签,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工龄进行经济补偿。但所有员工都要求新公司对之前的工龄进行补偿后,再重签新合同。请问我们要求买断工龄的要求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新合同承认之前的工龄,是否要签一个补充协议?
你好,我们公司要关门,要求我们员工买断,但是我们签的合同是终身制的,而且缴金并未缴满15年,只缴了7年,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余下的未缴满的全部补缴齐,还有我们如何跟公司谈判,因为公司专门找了律师跟我们谈,我们都不懂
我是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被收购了,现在公司要把我们的工龄转给新公司,我可以不同意转吗?可以要求原公司进行工龄补尝吗? 1.要求补偿的话是不是员工先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今年春天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公司先是请第三方帮公司改名称(一个老板两个公司),将原先的一家公司名称改成了现在的名称,而另外一家公司从6月份也停止了业务往来,均以现在新公司的名称发货什么的,可是另外的这家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注销,也没有宣布破产,现在公司在改了名称的情况下又要求迁移厂址,请问如果我们不愿意和公司一起迁移到新公司的新厂址,公司是否应该和我们买断工龄?我们是否应该得到该有的补偿?谢谢
现在公司又以其他理由放员工的假(生...
我在一家私人企业,我们公司没给我们上保险和基金,这样对吗我们能要求老板给我们上吗
由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员工不希望跟新老板做下去,有权买断工龄吗?员工与原来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实行时间是一直到退休,工作地址,企业名字都写的很详细,现在准备改企业地址,名字。并且要求和员工签订新企业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员工买断工龄。请问这样合法吗? 问题补充:上面问题已解决请问工作10年了,今年47岁,如果与企业买断工龄可以拿到失业金吗?
由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员工不希望跟新老板做下去,有权买断工龄吗?员工与原来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实行时间是一直到退休,工作地址,企业名字都写的很详细,现在准备改企业地址,名字。并且要求和员工签订新企业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员工买断工龄。请问这样合法吗? 上面问题已解决 请问工作10年了,今年47岁,如果与企业买断工龄可以拿到失业金吗?
1.07年入职A公司,09年A公司被B公司收购,A公司随即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法律进行了赔偿,我们所有员工重新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现在B公司要撤掉大陆的分部,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工龄如何计算?是从07年算还是09年算?
补充:收购后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听B公司的人事部说,连我们的工龄也是一并收购过来的,而且在B公司的电脑人事管理系统中,我们的工龄也是从07年开始算的。
现在听说解除合同的赔偿是按09年的合同计算工龄,不知道这样做法公司对不对?如果不对...
我们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2007年被公司派驻到第三方公司工作。一直到现在!但今年年底公司没有竟标到明年第三方公司的物业管理经营权!而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会随着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经营权的合同到期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于12月24日才来人与我们接洽。告诉我们情况。请问我们能不能向公司要求工龄补偿金?
工龄满10年后, 公司给我们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出台本公告主要背景
  基本案情: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
  该案例中,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该案例具有一定普遍性,为明确税收政策并扩大政策适用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对该案例进行适当抽象并发布了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则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案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以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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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月15日电& (安英昭)一场题为“从吉利的品牌发展看中国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的专题研讨会于15日在北京举行。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表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走向世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正在超过引进外资。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站得更高一点,眼界更宽一点。”王志乐说。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怎样更好地建设自主品牌成为了中国公司“走出去”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中国吉利制造的英国出租车就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实例。  中国浙江吉利控股有限集团公司于2010年和2013年先后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和伦敦出租车公司的母公司,开启一种了自创与收购并重的全球品牌战略模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赵晋平于会上表示,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实现产业模式升级的关键是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而并购则是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捷径。  王志乐认为,支持中国自主品牌不应仅是支持“自创品牌”,而应是支持内生有机成长与外延并购成长共促发展,创建一种自创品牌与收购品牌共建自主品牌体系的新模式。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为民表示,品牌在实际上起到传达企业综合实力和其承担责任能力的作用。中国企业能够并购全球品牌,也是其信誉度和企业道德良好的体现。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认为,企业的品牌建设是企业做优做强的举措,而《中国制造2025》的出台,更为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抓手。  2011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已联合多部委,相继出台了多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对于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和三亚全球公司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主办机构表示将于2月中旬举办另一场有关中国公司“走出去”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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