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拿了可是不满意可以产权调换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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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已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对户型不满意,请问可以要求换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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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严重的结构质量问题 可以退房或者协商换户型。
河南版李刚案河南李刚门河南济源李刚福建泉州版李刚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当时买房看的户型挺好,到签合同的时候户型就变了,赶上那天交首付那天也倒霉车坏半道了,等急忙赶到售楼处的时候都快下午五点了,因为当时急着办贷款,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脑子也乱,稀里糊涂就把字给签了,回家看户型就后悔了。不知道换户型开放商能同意吗?
大公司不做这一块,而且查得比较厉害,建议还是不要冒这个风险!
签了合同就换不了
除非房子有严重的结构质量问题 可以退房或者协商换户型
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你已经签了贷款合同的话,哪你是换不了了!二要是没有签贷款合同,就要看开发商了!
一般签了后就认购了
退换的话中间的程序是很麻烦的。房子毕竟是大事 要慎重选择 十分满意 与该房有缘的话才会签合同。。
一般是不行的,这样会给开发商增加很多工作量的。
除非房子有严重的结构质量问题 可以退房或者协商换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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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产权调换房可以要等额的钱吗
般是给等额的钱的,谢谢,然后你自己再去买新房,看地方拆迁政策可以到大马甲网上看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拆迁协商产权调换给我三套房我想留两套,剩一套改要钱,是不是按照这套房的市场价补偿我钱
是的,这都可以谈,最好3套都换钱,自己重新买,自己拿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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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旧城改造拆迁时,门面房是否可要求实行产权调换?
根据《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法,因此旧城改造时只要有条件的都应提供合理的门面房用于置换被拆迁门面房。但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等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时,由于工程特殊性,无法提供门面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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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住房拆迁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提问者采纳
二:
一,应是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第一,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三种房屋、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二,不会因为拆迁而减低居住水平。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地段安置房屋地段四五六一. 旧式里弄房屋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39、二、三30%50%80%四--30%50%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 简屋
三. 被拆迁人、五种房屋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这是上海市为了保证一部分居住状况比较差的居民、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或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三种房屋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孤幼的房屋,第四。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40条规定。
上述第一,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廉租住房
五,有五种住房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
四,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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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将拆迁房指标卖给他人 房屋建成后夫妻俩却私换门锁
来源:现代快报网| 14:33:58
摘要:回迁安置房往往不能即时办理产权手续,其指标能否买卖一直争议较大,引发诸多纷争。2012年,海安徐氏夫妇将自己13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以50余万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兵。在房屋建成后,徐氏夫妇因向王兵索要钥匙不成,私自更换了门锁。
将拆迁房指标卖给他人,房屋建成后夫妻俩却私换门锁
事发海安,最终法院判决相关买卖有效
现代快报网10月19日南通电(记者:钱军、刘春华、严君臣) 回迁安置房往往不能即时办理产权手续,其指标能否买卖一直争议较大,引发诸多纷争。2012年,海安徐氏夫妇将自己13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以50余万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兵。在房屋建成后,徐氏夫妇因向王兵索要钥匙不成,私自更换了门锁。10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相关买卖有效,判决徐氏夫妇停止侵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2年,徐氏原位于海安县海安镇新桥村的房屋被征收,而获得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之后,徐氏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已经房产监管部门备案,但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同年3月4日,徐氏夫妇与王兵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徐氏夫妇将其面积13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屋,以5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兵。第二天,王兵就通过银行转账,汇过去了30万元。
但就在这间安置房屋建成后,王兵之子潘伟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徐氏夫妇向王兵索要钥匙未果后,私自更换了案涉房屋钥匙,引起纠纷。王兵认为,徐氏夫妇将房屋门锁破坏,让她无法居住和使用房屋,要求徐氏夫妇停止侵权行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在法庭上,徐氏夫妇则辩称,这间房屋是原房屋征收后的回迁房,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目前房屋还未登记到他们名下,王兵要求进行过户登记,并不具备基础条件。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兵与被告徐氏夫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兵按约定序时进度支付房款后,取得相应合同权利。王兵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占有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为有权占有,尽管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对房屋合法占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该院判决徐氏夫妇停止侵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王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兵则需按照合同付清购房余款。之后,徐氏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中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安置房指标究竟能否合法买卖?
那拆迁安置房指标究竟能否合法买卖?据南通中院承办法官介绍,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安置房在购买对象和交易时间都受到一定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5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然而,虽然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较大差价,民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安置房交易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合同法解释三)中第3条规定,一般性无权处分产生的合同已不再视为效力待定合同,不需要以事后取得处分权追认合同效力,可直接认定合同成立有效。至于当事人可能引发的矛盾,可以违约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显然,当事人双方先行签订安置房(指标)买卖合同、办理房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新精神,属于合法行为,买卖合同应认定成立有效。
(责任编辑:胡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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