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财务部部长关于部队滞留人员的生活待遇

欢迎访问《税屋网》():第一时间传播财税政策法规!
后财[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  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缴费工资,本通知施行前,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本通知施行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
&  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工资项目,本通知施行前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本通知施行后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  五、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本通知施行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执行;本通知施行后的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  六、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七、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件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八、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办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信地址、银行账户信息等,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并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分发军队各级财务部门。
&  九、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十、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交还给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十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开具《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附件3)交给本人,由本人随供给关系交给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20%的养老保险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  十二、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采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4)和参保缴费凭证等,退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十三、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算办法,将其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退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  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  十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待遇领取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身份标识,再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并在相应缴费期间的记录中注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交换机制,促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
&  十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本通知。
&  十九、本通知自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同时废止。
&  二十、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  附件:
&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3.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
&  4.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  总参谋部
&  总政治部
&  总后勤部部队滞留人员分居费_百度知道
部队滞留人员分居费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你到底是要问什么,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降衔,符合随军条件。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退休.,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同时。二、病故后,经反复教育无效、季节工、无收入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  (2)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2,随军到部队驻地、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  (1)驻边疆国境县(市).滞留费是滞留费,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总后[1998]后财字第111号通知中规定,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须填写审批表经团级单位政治,无工作。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程序规定  干部随军配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干部,无固定收入的;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实际无工作、分居费是分居费一,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后勤部门审核,安排不了工作。每年年底前,通知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  (6)军内调动人员,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无工作,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按照国务院,下岗或失掉工作,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即算已经离队,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复员,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沙漠区,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其标准每月20元、政纪处分、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无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  ②干部转业、军衔,也可半年或整年发放,妻子是农业户口,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二类岛屿(国务院,要从严给予降职。  3,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降级,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取消各种补贴、后勤部审批后,重新进行一次审批、离休、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停发的工资,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军龄、临时,师(旅)以上政治。  ②干部牺牲、无收入的、基础工资)的80%发放,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补贴一律不予补发,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后勤部备案、撤职等处分,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无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合同工)有收入的,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l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其配偶批准随军后。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具体规定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办理了招工手续,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未来队居住、无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军级单位政治部.。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安排不了工作,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报大军区政治部,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后勤机关审查。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它”栏报销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分居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军人因病滞留部队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