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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 2007 64号文件_百度知道
民发 2007 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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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优抚安置局
时间,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人事局。  本《通知》下发后,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各省.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人事厅(局),为本人岗位工资、自治区,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4、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财政局.机关普通工人:  1;  3、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财政厅(局);  2,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财务局,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人事局,国务院、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日:  日、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一,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其中.机关技术工人.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民政部、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1,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民政部。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其中。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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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死亡后享受64号文件的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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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享受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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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发〔号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验,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民发[号文件
号关于印发
优抚对象医疗保
直辖市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
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
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
号)规定执行。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
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
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
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
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
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
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
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
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
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
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
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
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
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
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
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
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
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日起实施。
&&&&&&&&&&&&&&&&&&&&&&&&&&&&&&&&&&&&&&&&&&&&&&&&&&&&&
民政部办公厅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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