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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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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昂拉乡拉毛两村饮水安全工程',
blogAbstract:'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昂拉乡拉毛两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属地区:青海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昂拉乡拉毛两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青发改农经【号批准建设,施工项目 资金来源于2011年第一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预安排计划。施工项目资金根据青发改农经【号下达,下达总投资为134.32万元。项 目法人为尖扎县水利局,招标人为尖扎县水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对本项目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尖扎县当顺乡、昂拉乡2.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新建引水口1座,埋设输水干管0.11公里,配水网管6.543公里,入户管0.45公里;改建输水干管隆务河段建筑物1座 ;修建蓄水池2座;各类阀门井12座,入户井15座,供水点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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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斗毛措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全文】CLI.C.7046801
斗毛措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尖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斗毛措。
  委托代理人旦正项秀。
  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娘先。
  委托代理人索南扎西。
  原告斗毛措诉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当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毛措的委托代理人旦正项秀、陈亚娟,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委托代理人娘先、索南扎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毛措诉称,原告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2012年,东当村与昂拉乡措加村、日扎村、尕邓村因三道班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引起重大矛盾,为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东当村赔偿昂拉乡三个行政村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所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东当村所有。当时,县政府解决了70万元的赔偿款,其余30万元由东当村自筹。在筹集赔偿款时,村委会决定由居住在东当村且持有农村户口的每户村民筹集赔偿款4000余元,持有城镇户口且居住在东当村的不参与赔偿。因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当时刚刚与父母分户,故村委会决定原告及其他刚分户的村民每户筹集6000元,并承诺今后在此宗土地上产生的效益由所有筹集了赔偿款的村民共享。日,村委会在分配砂场承包费时,原告与其他每户村民一样,分得了收益金30000元。2014年,牙同高速公路修建时,项目部门租赁了东当村村集体土地,用于堆放弃渣废料,项目部为此向东当村支付了租金70万元整。在分配这70万元租金时,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就决定按户分配,每户分得15217元。在此次分配中,持有城镇户口的几户村民也参与了分配,但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却分文未得。原告等村民求助于乡政府,乡政府也感到无力。至此,原告认为,作为东当村村民,原告有资格参与分配。村委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作的分配决定无效,被告给付原告村集体收益金152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当村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均不属实:1、项目部租赁的堆放弃渣废料的场地确系集体土地,但这片土地来历为原住户43户人家的承包地;2、2012年为履行与昂拉乡三村达成的协议该村筹集了30万元赔偿款,所以新旧住户筹集的款项有差异。3、为有城镇户口的人分配赔偿款的原因是该部分人长期在该村生活,取得城镇户口的时间是2011年,加之之前也参与过村内其他的赔偿款分配;4、分配收益款的事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反复商讨、研究决定的,是依照谁损失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斗毛措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年间,东当村产生集体土地上经济收益若干,经东当村村委会决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分配该笔收益款项。分配前,村委会通知村民由其自愿推选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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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多杰拉旦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全文】CLI.C.7046796
多杰拉旦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尖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多杰拉旦。
  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娘先。
  委托代理人索南扎西。
  原告多杰拉旦诉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当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杰拉旦及委托代理人陈亚娟,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委托代理人娘先、索南扎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杰拉旦诉称,原告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2012年,东当村与昂拉乡措加村、日扎村、尕邓村因三道班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引起重大矛盾,为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东当村赔偿昂拉乡三个行政村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所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东当村所有。当时,县政府解决了70万元的赔偿款,其余30万元由东当村自筹。在筹集赔偿款时,村委会决定由居住在东当村且持有农村户口的每户村民筹集赔偿款4000余元,持有城镇户口且居住在东当村的不参与赔偿。因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当时刚刚与父母分户,故村委会决定原告及其他刚分户的村民每户筹集6000元,并承诺今后在此宗土地上产生的效益由所有筹集了赔偿款的村民共享。日,村委会在分配砂场承包费时,原告与其他每户村民一样,分得了收益金30000元。2014年,牙同高速公路修建时,项目部门租赁了东当村村集体土地,用于堆放弃渣废料,项目部为此向东当村支付了租金70万元整。在分配这70万元租金时,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就决定按户分配,每户分得15217元。在此次分配中,持有城镇户口的几户村民也参与了分配,但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却分文未得。原告等村民求助于乡政府,乡政府也感到无力。至此,原告认为,作为东当村村民,原告有资格参与分配。村委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作的分配决定无效,被告给付原告村集体收益金152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当村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均不属实:1、项目部租赁的堆放弃渣废料的场地确系集体土地,但这片土地来历为原住户43户人家的承包地;2、2012年为履行与昂拉乡三村达成的协议该村筹集了30万元赔偿款,所以新旧住户筹集的款项有差异。3、为有城镇户口的人分配赔偿款的原因是该部分人长期在该村生活,取得城镇户口的时间是2011年,加之之前也参与过村内其他的赔偿款分配;4、分配收益款的事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反复商讨、研究决定的,是依照谁损失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多杰拉旦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年间,东当村产生集体土地上经济收益若干,经东当村村委会决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分配该笔收益款项。分配前,村委会通知村民由其自愿推选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决定分配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原告及其他九户成员并未分得收益款项的平均份额,即15217元赔偿款。原告以自己有村民资格为由主张分配,被告以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拒绝给付,导致上述矛盾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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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斗毛措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全文】CLI.C.7046801
斗毛措诉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尖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斗毛措。
  委托代理人旦正项秀。
  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娘先。
  委托代理人索南扎西。
  原告斗毛措诉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当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毛措的委托代理人旦正项秀、陈亚娟,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委托代理人娘先、索南扎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毛措诉称,原告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2012年,东当村与昂拉乡措加村、日扎村、尕邓村因三道班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引起重大矛盾,为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东当村赔偿昂拉乡三个行政村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所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东当村所有。当时,县政府解决了70万元的赔偿款,其余30万元由东当村自筹。在筹集赔偿款时,村委会决定由居住在东当村且持有农村户口的每户村民筹集赔偿款4000余元,持有城镇户口且居住在东当村的不参与赔偿。因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当时刚刚与父母分户,故村委会决定原告及其他刚分户的村民每户筹集6000元,并承诺今后在此宗土地上产生的效益由所有筹集了赔偿款的村民共享。日,村委会在分配砂场承包费时,原告与其他每户村民一样,分得了收益金30000元。2014年,牙同高速公路修建时,项目部门租赁了东当村村集体土地,用于堆放弃渣废料,项目部为此向东当村支付了租金70万元整。在分配这70万元租金时,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就决定按户分配,每户分得15217元。在此次分配中,持有城镇户口的几户村民也参与了分配,但原告及其他九户村民却分文未得。原告等村民求助于乡政府,乡政府也感到无力。至此,原告认为,作为东当村村民,原告有资格参与分配。村委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作的分配决定无效,被告给付原告村集体收益金152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当村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均不属实:1、项目部租赁的堆放弃渣废料的场地确系集体土地,但这片土地来历为原住户43户人家的承包地;2、2012年为履行与昂拉乡三村达成的协议该村筹集了30万元赔偿款,所以新旧住户筹集的款项有差异。3、为有城镇户口的人分配赔偿款的原因是该部分人长期在该村生活,取得城镇户口的时间是2011年,加之之前也参与过村内其他的赔偿款分配;4、分配收益款的事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反复商讨、研究决定的,是依照谁损失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斗毛措系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年间,东当村产生集体土地上经济收益若干,经东当村村委会决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分配该笔收益款项。分配前,村委会通知村民由其自愿推选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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