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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赣财购[2009]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
&&&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招标、分级管理、规范操作”,自2009年1月起,继续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现就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2009年-2011年度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
&&& 三、实行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各中标保险公司如发生违反协议行为,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所签协议进行处理。
&&& 四、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用车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具体承诺见《定点保险机构中标折扣和服务承诺表》(附件)。
&&& 五、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全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中标折扣率优惠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就地自主择优选择定点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许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再进行招标活动,已经招标或已经另外签订协议的必须停止,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六、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投保险种。
&&& 主险: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投保)
&&& 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每座最高不超过4万元)
&&& 不计免赔险
&&& 以上四项为政府采购必须投保险种,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投保。折扣率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
&&&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纳入定点保险范围,但不享受本期折扣率。
&&& 八、各投保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九、在第三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内未中标的保险机构不得对全省范围内公务用车进行承保,一经发现,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活动。&&& 十、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在有效期内一律按此折扣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回扣,一经发现核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期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采购活动。&&& 十一、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原招标机构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十二、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陪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附件),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按承诺的时限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按正品配件价格计算。&&& 十三、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折扣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十四、保费结算方式。根据保监会“先付款,后出单”的规定,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可以先提供付款通知单给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根据付款通知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保险机构再提供合法发票。省直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各级设区市以下投保单位的保费结算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自定。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五、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定点保险机构存在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省本级举报电话:省政府采购办)
&&& 十六、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执行。省直驻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按本《通知》规定投保。
&&& 十七、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并要求本部门下属单位按本《通知》执行。中央驻赣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十八、本通知自2009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江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第三期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项目的招标[招标编号:JXGP]要求,为配合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工作,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招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要求及时为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提供保险服务;  2、严格按中标要求执行保险价格;  3、严格按中标要求执行保险服务,保证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服务具有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提供的服务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合理性、可行性。  4、我公司保证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按国家规定保费调整时,将调整保费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新保费报送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并仍按中标优惠率执行,并保证将本公司的所有保费入江西政府采购网(网址:)。  5、保证妥善保管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凭证,按月报送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各设区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并逐月报送我公司当月定点保险的统计表。  6、保证在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效期内,提供的所有保险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  7、接受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各设区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8、我公司对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所有的行为负责。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凡我单位违反上述服务承诺的,愿接受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各设区采购办公室对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有效期内有效。
各定点保险机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险种及折扣幅度表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010)(总机)
法定代表人
(0791)66 3113 7
一年期的基本保费(元)
优惠率(%)
投标净保费(元)
车辆损失险
20万元(新车购置价或重置价)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20万元(5人*4万)
不计免赔特约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保险
新车特约条款A
新车特约条款B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
车身划痕损失特约条款
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代步机动车服务条款
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说明:1、优惠率=[(基本保费―投标净保费)÷基本保费]×100%2、政府采购保险价=基本保费×(1-中标优惠率) 。3、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是以保险期限一年的5座(车龄二年),未发生事故的车辆为准计算的。4、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在我公司投保其它商业险附加险时,均给予30%的优惠率。5、开标一览表中的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承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3个险种。6、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浮动比率,连续二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给予20%的费率浮动比率。7、我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已包含火灾、自燃、爆炸保险责任,不需另外计收保险费。
B栋B101号店
*我司车辆损失险条款中包含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该险种不另外计费;*
&11=[]100%2=(1-中标优惠率)
42-46号十二楼
69号林业公司
19号办公大楼北侧
86号二直二层
173号店面6
667号(凤凰花园5-6号)
320国道徐村北邮政大楼旁
199号(邮政大楼旁)
35号捕鼠机械厂东大楼
828号抚州市文化局一楼
150号地王广场9楼
1=[]100%2=(1-中标优惠率) 。330%45
150号地王广场9楼
49号南昌市车辆管理所阳明路办证中心二楼
58,49号写字楼
498号(龙鑫花园对面)
395号城北派出所右侧
1号金洋帆大厦四楼
12(办理变更中)
26号联通公司二楼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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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1-中标优惠率) 。362年且上两年度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为准计算。45[2007]52
B211号门面
(212213号)
29(科鹏花园8栋三、四楼)
0791)6208181&
1=[]100%;2=(1-中标优惠率) ;354567,
18号吉安大厦6楼
A-1-13,1516
61-1邮政大楼二楼
105国道交汇处汽车城3栋8-9
010-66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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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93449898
07993669779
07997669676
131号(武宁县交警大队大门旁)
206国道北侧您所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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