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监督管理局局关运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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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深刻汲取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贺西煤矿&11.17&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因采掘施工队伍违规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非煤矿山采掘工程外包越来越普遍,由于采掘工程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造成外包采掘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外包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工作,为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并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严禁按井口发包,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承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
三、严格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把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四、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无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严格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如实填写工程监理档案,严禁监理单位挂靠经营管理,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工程队伍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和外包工程队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外包工程档案,及时掌握外包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情况,督促其按相关规范、标准等进行施工作业,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非法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承包单位,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不接受政府和发包单位安全监管和管理的承包单位,要一律清退,并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5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田向伟标签:大众版首页
(日发布,日实施) 导文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我省地下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地下矿山入井人数的控制和管理、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和管理、地下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
(一)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山矿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执行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实际负责人。
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三)地下矿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日常检查,查处、督促整改各种安全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
(五)地下矿山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地下矿山应当根据其生产建设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地下矿山至少配备9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中型地下矿山至少配备6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小型地下矿山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七)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下井4次,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下井8次。井下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地下矿山入井人数的控制和管理
(八)地下矿山入井人员包括生产、辅助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
(九)地下矿山入井人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设定,由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专家审查确定。
(十)地下矿山入井人员数量的设定应当根据矿山生产规模,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采矿工艺,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要严格控制生产中段和采掘工作面数量,每个作业面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人。要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控制入井人数。
(十一)新建地下矿山应当按照本通知(八)、(九)、(十)条的规定严格设定入井人员数量;已建成的地下矿山井下劳动定员不明确的,应当在2010年10月之前按规定程序确定。
(十二)地下矿山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员数量,禁止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地下矿山应建立入井人员登记制度,在井口设置入井人员公示牌,标明入井人员、当班入井人员总数和规定的最多入井人数。
(十四)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领导和井下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信号、中央变电室、放矿、炸药库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三、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和管理
(十五)地下矿山应配备矿山安全检查工、矿井通风工(含主扇风机操作工、通风安全监测工)和矿山井下电工、爆破工、主排水泵工及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个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煤系地层内的地下矿山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地下矿山,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
(十六)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十七)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见表1),其他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地下矿山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表1)
特殊工种名称
安全检查工
每个机房3人
主排水泵工
每个主排水泵站3人
主提升机操作工
每台主提升机6人
四、地下矿山通风安全和管理
(十八)地下矿山应设置通风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大、中型企业应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主管通风技术工作的管理人员。
(十九)地下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通风系统检查、风速、风质、风量和风阻的测定以及主扇风机运行管理等制度。
(二十)地下矿山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主扇风机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应在10分钟内能够投入运行。如无双回路供电时,应设置一台发电设备,其输出功率应满足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和地面保安的用电需要。矿井通风系统应当具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风的措施和设施。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主扇风机。
(二十一)主扇风机操作工应每班对主扇风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运行记录,并签字。
(二十二)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和做好风量分配,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和风量、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二十三)主要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中段进、回风天井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专用回风井巷不得作为运输和人员通道使用。
(二十四)井下主要用风点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总风量满足正常生产要求,各用风地点最低配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所有机电硐室应供给新鲜风流;
3.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无法引入回风道的应采取净化措施;
4.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作业地点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规定(表2)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规定
氮氧化物【换算为二氧化氮(NO2)】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的粉尘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滑石粉尘
(二十五)通风构筑物(密闭、风门、风桥和风窗等)应牢固、密闭性好。采空区、废旧或暂时不用的井巷,应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进行密闭。
(二十六)在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二十七)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或者硐室,应安装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
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在靠近新鲜风流巷道中距离小于10m的独头工作面可采取扩散通风;大于10m的独头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
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及其通风技术人员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二十八)工作人员进入独头作业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经通风安全检查工检测空气质量满足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十九)采、掘工作面爆破后,经通风安全检查工检测有害气体浓度降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方可进入工作面。
(三十)矿井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值应不低于60%;
矿井通风系统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反风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值应不低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矿井总进风量、总回风量、主要通风巷的风量应当每半年测定一次,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速应当每季度测定一次,如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各用风地点重新测定风量,并按要求进行风量调节,其值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应当报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审阅。
(三十一)地下矿山应在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独立通风的硐室等用风地点布置测风站,实行挂牌管理,并根据矿山规模大小及工艺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
五、地下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
(三十二)地下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包括:通风机、排水泵、空气压缩机、提升运输设备(包括提升用钢丝绳、皮带输送机)等。
(三十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地下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名称及定期检测检验的周期(表3)
定期检测检验周期(年)
排水泵、主排水系统
空气压缩机(含:固定式和移动式)
提升运输设备
皮带输送机
提升设备(摩擦式提升机、缠绕式提升机、 提升绞车、 运输绞车、 凿井绞车)
提人或提人和物料的1年,其他3年
提升用钢丝绳
(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检测检验。
1.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3.经过重大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
4.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证到期前二个月。
(三十五)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1.危险性较大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检测检验、报废制度;
2.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十六)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以及试验记录以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大众版首页
(日发布,日实施) 导文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和“打非治违”工作,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提升保障能力,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324座、尾矿库119座。
3.已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50%以上已许可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库容在100万立方以上的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按建设规范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5.库容在100万立方以上的尾矿库全部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
6.基本完成中央财政支持的2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继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
1.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总体部署和“打非治违”总体要求,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确保年度整顿关闭计划圆满完成。
2.建立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加大督查力度,扎实推进工作。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突出对事故多发区域、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坚决查处以探代采、以建代采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4.严肃治理违规违章生产作业行为。重点治理外包采掘施工队伍“以包代管”、习惯性“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5.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和“打非治违”工作检查和督查。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6.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省级重点督导、市级重点督查、县级全面检查、企业自查自整的总体要求,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五到位”要求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7.地下矿山要采取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提高提升设备安全可靠性、限期淘汰非阻燃设施设备、强制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采空区监控治理等措施,有效防范火灾、坠罐跑车、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事故发生。
8.露天矿山要继续落实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等要求,督促企业加强边坡管理,建立高陡边坡监测监控系统,防止发生坍塌等事故。
9.尾矿库要重点加强对坝体稳定性、排洪排渗设施、坝坡比等方面的监测和管理,规范筑坝作业,防止发生洪水漫顶和坝体垮塌等事故。
10.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要加强对输送管道的巡查和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管道泄漏等事故。
(三)严格安全准入,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11.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特别是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对各市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四)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3.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库容在100万立方以上尾矿库积极开展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14.研究制定选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全面开展选矿企业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设施装备水平,规范生产作业行为。
(五)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5.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地下矿山“五大员”,露天矿山、尾矿库“三大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档案。
16.按规定要求全面安装使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和推动企业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大型设施装备,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7.强化地下矿山采空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治理。各市、县安监部门要组织对地下矿山采空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企业制定治理方案,采取监控措施,确保采空区和高陡边坡得到有效治理。
(六)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18.强化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做到政府部门监管“三落实”;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19.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做到无缝对接。县级安监部门全年对本辖区内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对露天矿山和小型采石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20.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对“两节”“两会”和重大节假日后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逐矿逐库逐项进行检查验收。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21.着力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防汛度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值班值守制度,突出抓好以尾矿库、地下矿山为重点的防汛度汛工作措施的落实。非煤矿山重点市、县要组织开展矿山、尾矿库防汛度汛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2.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开展天燃气长输管道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和外包采掘施工队伍安全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分类建立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3.大力加强对选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市、县安监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选矿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4.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动态监管工作制度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2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对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6.强化事故查处和群众举报核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2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自觉维护好安监部门和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您所在的位置:&>&&>&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继续开展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晋办发电〔2015〕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71号)要求,省安监局决定从8月至12月底在全省冶金工贸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专家&会诊&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彻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促进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研究部署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强力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组&长:王天庆&&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薛&秦&&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处长
各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李明恒&&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处长
李永明 &&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赵&斌&&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秦胜利& &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各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办公室主任由薛秦兼任。主要负责了解掌握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梳理、上报、通报有关情况。
领导组下设四个督查组。各督查组分区域对相关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一督查组:&
组&长:李明恒&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处长
成&员:付子成&省安监局监管四处主任科员(兼信息联络员)
胡长林&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魏绍华&中电投山西娘子关发电厂
员连存&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梁志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督查区域:太原市、大同市和临汾市。
第二督查组:
组&长:李永明&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成 &员:吕嘉祯&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信息联络员)
岳高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赵 &黎&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樊宗杰&太原钢铁(集团)临钢有限公司
岳仰清&安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督查区域:晋中市、忻州市和阳泉市
第三督查组:
组 &长:赵&斌&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成&员:王 &钊&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信息联络员)
孟祥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赵怀民&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和海燕&省机械协会
李&虎&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督查区域:长治市、晋城市和运城市。
第四督查组:
组&长:秦胜利 &&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副调研员
成&员:贺东军&&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信息联络员)
李保民&晋西工业集团公司
黄合鹏&太原钢铁(集团)临钢有限公司
高时颖&晋西集团利民有限公司
海 &惠&太化集团
督查区域:吕梁市和朔州市。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综合检查内容。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加强监管执法情况。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4.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6.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专项检查内容。
1.煤气区域作业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煤气区域或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是否配足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号)要求。
(4)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5)是否配齐配足煤气作业检测、防护和救护器材。
(6)是否成立了煤气防护站(或防护组),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粉尘作业场所重点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是否清楚本单位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了有效的防爆控制措施;是否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布清单或分布图。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本单位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了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法律法规,使人员了解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范措施。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是否属于防爆型。
(5)是否采取了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安全措施。
(6)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了下列规定:①有无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②动火作业前,是否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③动火作业期间,是否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分段与隔离措施。
3.高温液态金属吊运、浇注环节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和完善了从事高温液态金属吊运、浇注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高温液态金属。
(3)是否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浇注的起重机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具(龙门钩、耳轴、倾翻吊钩和吊环等)是否有日常检查记录和定期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有强制报废的包龄规定、在线检查和使用记录;并要有专门的台帐记录,特别是铁水包、钢水包、中间罐、渣罐、铝水罐等进行编号管理。
(4)桥式起重机是否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是否有防坠落装置。
(5)是否建立有防铁水、钢水、铝水等高温液态金属喷溅和爆炸措施。
(6)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载荷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7)是否对从事高温液态金属作业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4.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点检查内容。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事先撤离。
(3)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5)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锁。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
(7)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9)作业现场是否配配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10)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是否有本单位有限空间的分布清单或分布图。
(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审批,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
(4)企业是否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5)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保持空气流通,是否做到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其他企业。
按照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五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彻底整改隐患。主要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每个环节、场所、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预警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大检查的时间及方式
此次大检查工作从日开始,至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县级全面排查、市级抽查,各市交叉检查,省级督查的方法进行。企业要逐项对照大检查内容,全面查找本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建档,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此次大检查与当前正在进行的专家&会诊&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步组织实施。对已经纳入专家&会诊&范围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晋安办发电〔2015〕26号文件要求组织&会诊&检查;对未纳入专家&会诊&范围的企业,市、县两级要按照&全覆盖、无一遗漏&的要求,分别列出本级要检查企业的名录,确定检查部门,明确检查责任,借鉴专家&会诊&检查的方式方法,扎实组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真正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抓细抓实。
(二)创新方式,认真组织。各级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督导、抽查。积极采取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事故提级调查、集中曝光警示等有效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导,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果断措施,并严格安全防范、实施挂牌督办。要加大对企业整改隐患的督导和核查力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停产整顿未停产的企业,要依法上限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非法企业,要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各级、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晋办发电〔2015〕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71号)文件要求,强化对隐患排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自查不到位、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要追究企业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大检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区)和企业,要逐级落实诫勉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迟缓的市、县(区),要通报批评。
(五)认真汇总,及时上报。各企业要对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治理情况归档梳理,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数据库;各市安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本市大检查进展情况报省领导组办公室,于日前将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办公室要对全省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剖析隐患经常发生、反复发生的症结,认真查找企业日常管理和政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
请各市、各企业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领导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秦胜利
联系电话:
邮&&& 箱:
附:(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冶金工贸栏目下载)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田向伟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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