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单位住房拆迁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法律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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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6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2016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延伸阅读: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拨打统一咨询专线:,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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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体宿舍拆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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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底国家停止实物分房后,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安排在集体宿舍居住,在拆迁时职工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也就无法得到拆迁补偿。因为企业的集体宿舍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临时住宿需要,其不具备住宅性质的房屋特征。职工居住集体宿舍,是企业自主的临时安排行为,不属于实物分房范围。为此,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集体宿舍不列入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的范围,不能参加房改。但是1998年底前安排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职工,当面临城市改造拆迁时,拆迁主管部门与产权单位往往为了妥善解决居住集体宿舍职工的拆迁安置问题,及时化解拆迁安置纠纷矛盾,由拆迁办牵头与房屋产权单位的企业共同商量,通过产权单位向房屋权籍管理部门申报,重新测绘每套住房面积的办法,将集体宿舍改变为“普通住宅”性质公房的做法,同房改公房出售政策相衔接。若符合房改购房其他条件的职工,市房改办按规定受理产权单位上报的公房出售手续,这些职工也就可以享受房改购房待遇。而对日及以后居住的职工,是不能参加房改购房的。  对日及以后被安排集体宿舍不准参加房改购房,是中央、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房改政策明确规定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先后发文明确规定,在1998年底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在1998年底前已承租和分配的公房才允许继续按房改政策购房,这是一项全国性的房改基本政策。若1999年后居住的拆迁集体宿舍按房改政策购房,这将直接影响到执行房改的大政方针,还涉及到未列入拆迁在1999年后由单位安排临时居住这部分群体的房改政策问题。为此,1999年后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享受房改购房问题,按照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实施。至于拆迁安置问题,拟可根据市区拆迁法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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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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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惠百家不动产《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 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或。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 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上的住房或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原件和全额购房**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2、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以外城镇的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的)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三)职工翻建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与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应当在取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 (四)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出具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当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职工扫以前离、退休的,计发住房补贴采取五年兑现的办法。即先核算出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自2002年起每年发放补贴额的1/5,并于每年年底以前办理提取手续。日以后离、 退休的,按离、退休时的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并办理提取手续。 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休的职工(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退休职工的计发提取办法办理提取手续;退休的职工,按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职工户籍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应当出具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偿还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属于的应当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除出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出具证明其相互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具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租住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失业证明原件。 第九条 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只能提取购、建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之前的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且职工本人提取额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额。本次购、建房行为之后计发的住房贴补不得提取。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再次发生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可按前述规定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按还款年度按期提取住房补贴。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及职干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在收到提取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住房补贴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将存有住房补贴的银行存折交给职工后,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为提取住房补贴出具虚**明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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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往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租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二、什么是住房补贴制度?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时,均可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三、职工现住房面积为标准核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现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科技部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单位:建筑平方米职级、职称 住房面积标准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科级以下 60 70 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初级职称 70 80 副处级、中级职称 80 90 处级、高工、副高级职称 90 105 副司(局)级、高级职称 105 120 司(局)级 120 140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7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70 8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90
四、职工现住房面积怎样核定?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朽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的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建造的住房。
(五)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往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六)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担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七)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八)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阳台均接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往房面积。
五、什么样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六、什么是住房未达标?(差额)
按上述第四条(职工现庄房面积怎样核定?)合并计算后,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述第三条(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什么?)规定的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如某一正处级干部按成本价购买的现佐房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又无其他住房,其补贴标准为90平方米,属未达标。差额面积为5平方米。
七、什么是无房?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一)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无房老职工,可采取一次性补贴(98年12月31日前〕和按月补贴(99年1月后)两种补贴。
(二)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无房新职工,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补贴。
八、什么是住房超标?
按上述第四条合并计算后现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九、未达标住房职工补贴额如何计算
购房补贴的: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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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问答
静海县房管局
本市四项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为更好地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政策受理过程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住房认定、收入审核等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说明。日前,记者走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并就细化后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限价商品住房以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采访。从今天开始,将分四次对住房保障细化内容进行解读。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问答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答: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三)家庭人均现住房在7.5平方米(含)以下(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二、申请家庭每月可以得到多少租房补贴?答: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月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即,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10平方米/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三、每户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多少补贴额?答: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36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325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270元。四、如何申请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四)现住房有关材料;(五)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五、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如何领取租房补贴?答:(一)租房。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并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申领补贴。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发贴。经审核无误,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六、一时租不到房租房补贴如何计发?答:申请人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就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自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至接到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在申请家庭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市住房保障管理将补贴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用于申请家庭支付房租。这样可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尽早享受政策,在解决住房困难时能有一定的经济积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利益。七、将空房出租给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的出租人是否可以享受补助?答:是的。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根据出租年限长短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可享受8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可享受1000元补助;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均可享受1000元补助。对已经签订的,自日起计算租赁期限。八、人如何申请补助?答: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或公有)、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补助。九、低收入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么?答:低收入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超过1年,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原拆迁、出售或置换住房可以不计算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十、低收入家庭户口所在地不是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么?答:(一)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家庭须提供原协议或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二)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三)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十一、如果计算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就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了,这样的家庭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么?答:申请家庭住房存在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如将其在内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这些面积可扣除,对扣除上述面积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十二、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如何确定其住房困难标准?答: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困难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此类家庭收入符合条件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75平方米(含)以下,就可申请租房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十三、知青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的现住房面积如何计算?答:对知青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的现住房面积,只计算其家庭成员在津的住房面积,其原工作地住房不计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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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现在应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是所有公司都给员工缴纳的,一般农村户口不缴纳,比如,外地员工也不缴纳。各个省市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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