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居民医保参保新参保人员要满30天才可以使用吗

秦楚网讯(晚报)记者 李寅 特约记者 张富群&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十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取消日报销限额40元的规定。
据介绍,《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且当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以内。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完善十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保险政策,增强十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确保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对政策进行调整后为,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即取消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的规定。
工作人员表示,新政策从本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
(内容来源十堰晚报,转载须经十堰晚报授权)
(编辑:吴忠斌
新闻报料:8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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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9月1日起执行
来源:十堰晚报编辑:
摘要:近日,十堰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十堰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出大幅调整,除筹资标准提高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再次提高,并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增至7个,新建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根据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工作精神,近日,十堰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十堰市城镇居民作出大幅调整,除筹资标准提高外,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再次提高,并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增至7个,新建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制度。此规定从9月1日执行。
缴费标准提高30元
十堰市居民医保分为一档和二档两个档次,缴费标准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但均享受财政补助。此次调整中,政府对居民的补助标准大幅提高,由以前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个人缴费水平也提高30元。
即一档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从30元/年提高到60元/年;二档缴费的从150元/年提高至180元/年,选择二档缴费未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从80元/年提高到110元/年。
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学学生一档缴费享二档待遇政策不变。因在校学生参保年限以学期计算,提标后,广大中小学生在秋季开学时应缴纳的医保费即为60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此次调整,居民住院的报销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再次提高。调整后,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档缴费参保的,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0%、65%、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8万元;选择二档缴费参保的,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9万元。
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万元,意味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七种慢性病可享门诊补助
在原有的五个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癌症晚期、血友病、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治疗)的基础上,此次将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新纳入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范围。
此外,慢性病限额补助标准也大幅度提高,具体为:癌症晚期、血友病、红斑狼疮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200元/月,以上五个病种在限额补助标准内,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从60%提高到70%,个人支付30%。
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50元/次,肾移植术后抗排治疗根据病情,在限额补助标准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80%,个人支付20%。
居民医保也可享大病救助
以前,仅有职工医保每年缴纳100元大病医保费可享大病救助。居民如果生重病,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不能报销,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让普通居民仍负担很重。
此次调整,特别新增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建立起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用于解决居民患重大病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制度规定,超过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6万元以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报销,即一档大病在8万元以上14万以内,二档在9万元以上15万以内的大额医疗费可享受大病补充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70%。
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享医保
通知还对新生儿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进行了调整。以前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后参加居民医保,医保待遇享受的时间为参保之日起的次月。
现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这意味着新生儿出生后如果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得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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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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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李亚茹)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明年起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方案,湖北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其中,今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和资产移交工作;9月底前,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年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2017年,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实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就医、查询、结算一体化服务。
整合后,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全省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政策解读!明年起湖北城乡居民医保享同一标准
楚天都市报6月15日讯(记者陈凌墨)2017年起,我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二为一。今天,省政府公布《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将此前由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并公布了整合时间表。
根据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决定,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方案,今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和资产移交工作;9月底前,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年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2017年,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政策详解】&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统一管理体制&&
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2、统一覆盖范围&&
避免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3、统一筹资政策&&
确定全省城乡统一缴费标准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全省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统一保障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75%左右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探索建立缴费与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5、统一医保目录&&
根据参保人员需求调整
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医保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并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统一定点管理&&
对公立和民营医院实行同等的定点政策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7、统一基金管理&&
建立呈现给居民医保基金
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编辑:沈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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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完成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住院报销比例统一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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