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京东账单分期手续费后因觉得手续费太高而不想分期,且在第一个月就全

  我们是一群中国式信用卡卡奴!在经济危机冲击下,很多公司裁员或倒闭,也有企业职工降低薪,致使大家信用卡欠款率不断上升。不少信用卡持卡人出现逾期,或没钱还卡债;银行大量的发行信用卡,卡奴越来越多,目前人数达到1.2亿之众;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债,逾期三个月不还而形成诈骗罪的人数达千万之众;卡债越来越多给老百姓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压迫,每天都为还银行的卡债,每月挣的钱不够卡债利息钱,致使负债越来越多,越滚越大;到期不还,银行或外包却通过一些非法恐吓暴利催收手段,向持卡人追讨,公众齿冷。  银行在催收同时,利率翻倍的复制,其利息比黑社会的高利贷还高,同时带着恐吓手段,给我们的精神、生活带来了极度不安!以网络为例,欧先生欠了某银行信用卡6万元,三年时间偿还了12万元,还欠银行7万元,还被银行告到法院判刑两年。借一万三年还6万等等例子举不胜举。试问我们这些逾期偿还不起的人,还有能力偿还如此高的利滚利吗。  信用卡造成的卡奴自杀影响也不在少数,现在每天因卡债而负债沉重的人数成百上千增长,“卡债”已经是个绝不容许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卡奴”赚来的钱永远只能追着利息跑。银行雇请社会机构到处追债,使从多沦为“卡奴”的人丢失工作,却在短短几个月内债务高涨;不仅自己被逼得走投无路,连父母亲都跟着想跳楼自杀。自杀,抢劫、卖身等等增加导致社会更加动乱的事件,在“卡奴”走投无路的时候一桩又一桩地陆续发生。 3 \3 ?" X& _’ y7 c j, `9 z  “卡奴”泛滥,有持卡人不加节制、过度消费、失业、生病等等的自身原因,银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全然不顾“卡奴”因为欠债而走上绝路。银行本身并不出面讨债,大多委托所谓的“讨债公司”来追讨,而这些讨债公司几乎什么手段都有,使“卡奴”备受精神摧残。  身为卡奴的我们一定会承担我们的责任,我们不想国内的卡奴也变成像以前台湾卡奴一样的遭遇。如今我国有1.2亿卡奴,每人身上至少拥有三至五张信用卡,每个人背付着几万到几十万不的卡债。为了还信用卡的债务己经迫到尽头了,有的一天都吃不上一顿饭,有的没睡过一晚安稳的觉。还的还去抢劫、偷盗、卖淫。有的因为欠款被银行追到单位来,造成下岗,我们欠款是我们的不对,银行以各种非法恐吓手段来逼着我们还款,利复利增大欠款,把卡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了,试问:我们该还到何年何月才能还清呢?我们也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的想把卡债还清;作为卡奴的人,是需要时间来还清卡数的,不是一个月或两个月可以还清,所以我们大胆恳请银行和银监会给我们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恳请政府给我们一个宽松的还款政策,让我们能尽快把债务还清。  现在国内的催收使用非法手段实在好吓人,催收公司对我们进行了各种语言上的恐吓,有的还到我们单位里,有的还到我们的家里闹,这样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我们虽然是卡奴但我们也是人啊,在我们当中有初入社会的人员,有在读的大学生,有贫困的农民,有好多好多不同工种的人员,虽然我们卡奴但我们也是祖国的一员啊,当今的中国是老龄化社会,中国的农民老人又没有任何保障,而几乎全部卡奴都是要承担家庭的责任主力军,又要面对金融机构暴利催收入;我们没有做过任何作奸犯科的事情,只是在这个事情上我们一时冲动忍受不住信用卡的引诱,让我们滥用卡大量消费。经济危机又大量失业,国家也鼓励大家消费,扩大内需。虽然信用卡的推出大大增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害了我们,如果没有信用卡我们就不用去做卡奴了,也许更多的卡奴就不用进监狱了,也不会有那么多卡奴自杀和座牢了;试问我们的人生还有什么意义呢?这社会还是我们和谐的社会吗?还有一些卡奴己经搞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地步了,北京市的一对年轻“卡奴”夫妻为了还银行信用卡每月400元的最低还款,犯下故意抢劫罪,28岁的丈夫被判处死刑,27岁的妻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极端案例,为“卡奴”们敲响了警钟!这样的后果我们都不想看到的更不想身陷其中。  当然我们欠款是我们的不对,我们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惨悔!我们也恳请国家和银监会给我们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让我们能尽快把债务还清,我们希望银行可以把那些不合理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取消,然后把我们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一个分期付款,跟据我们的实际偿还能力进行清偿。也给我们上千万卡奴一个重生的机会。而不是把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了,请问我们该如何是好呢?我们该还到何年何时何月呢?何时是尽头……。  我们真的不想浪费自己的青春,不想让家人伤心难过,不想搞到妻离子散,不想因为信用卡而进去牢里,不想去做哪些又偷又抢既违背良心又犯法的事情。从小就学习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而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及其他国家,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都有相应的个人破产法保护;我们的困难人群大,而我们却什么也没有;当然我们也不指望国家能出台这样的政策,来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只希望国家能出台一些债务清理方法,卡奴统计欠款金额以及收入情况,做出合理还款计划;希望金融机构免除个人不合理债务,签定合理还款计划,不再增长利息和滞纳金;以及金融机构不得再骚扰债务人;  2011年元月中国银行业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又有哪一家银行做到了,动则要求全部还款,全部还不起,又跟往常一样暴利催收入,把政令当一纸空文。  我们并不是说银行推出信用卡这个项目不好,我们虽然是负债,但我们也是一个人,也想早点把债务还清,希望能早日过回以前没有负债的日子,每个人都在想方设法的去弥补着自己的过错;所以我们衷心的恳请伟大的祖国、党中央政府和各金融机构能够帮助我们卡奴,恳请减免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卡债申请分期付款并停止利息,能让我们有偿清的时候;虽然我们的要求可能有点不合理,但是请给我们一们改过自身的机会吧。  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我们一定会好好重新做人的,把所有欠银行的债务还清,好好维护社会的安定,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请祖国给予我们这个群体这样的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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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老百姓的生命没有累积到一定数量,是不会出台一部对老百姓有利的“法律或法规”的!09年出台的严查(打)“酒后驾车”就是最好的例子(是无数条鲜活无辜的生命换来的)。银行滥发信用卡是夺命机器、公检法是夺命帮凶!司法解释只强调了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发卡人和银行为什么没有任何责任!?。制造罪孽的是银行利益集团,吞咽恶果的却是广大用卡民众,公检法帮助行凶。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银行要不要为“滥发信用卡”的行为负责?。怎么没滥发信用卡罪?信用卡犯罪:银行滥发卡是“因”,银行滥发信用卡就是教唆犯罪。银行对发卡对象是不是一种“恶意利用”!?。滥发信用卡的好处全让银行占了,由滥发信用卡引发的“恶意透支”恶果却要让客户来承担。银行之所以敢滥发信用卡,依仗的就是我国刑法有制裁“恶意透支”之尚方宝剑,从而让信用卡成为一道夺命符,银行才是制造社会不安定的最大黑手!公检法是帮凶!。滥发信用卡、债务人无力还款,公检法变相成“收债人”,信用卡透支与滥发惩处不对称。信用卡已经与毒品、枪支并列为现代社会的“三大害”。信用卡,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是政府合法的高利货。把资金周转困难与信用卡诈骗联系到一起,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从它诞生的那刻起就为银行等强势集团随意“入人之罪”大开绿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赋予了银行利益集团纵情盘剥的特权。2011年7月各种报道宁波黄珺因为信用卡自杀,7月25日,宁波市看守所与黄珺的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看守所一次性付给家属78万元,这笔钱要在黄珺遗体火化后一日内交给家属。协议还规定,家属同意将对医院的追诉权利转让给看守所。2010年10月各种报道成都人小琴(化名)因为信用卡自杀。发表日期: 14:27:11大连民生银行信用卡把人给逼死了,没有工作他没法还钱了,只好他选择自杀了,现在在医院抢救呢?。日长沙女孩竟然是因为欠信用卡的钱而被追债公司追债追的自杀。2008年期间北京袁帅,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因失业导致无法支付,袁帅的父亲多次提醒和建议银行:袁帅没有偿还能力,不能让他继续透支。但银行以“你不是持卡人”为理由,不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反而起诉到法院,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上案例仅仅是很小一部分被报道的事实,还有很多人们无法知道的隐情和冤情。丧失还款能力就叫“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这种说法,任何持卡人都有可能出现还不上钱,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事,谁都无法预料以后的人生。这样下去每个有信用卡的人都可能去坐牢。暂时丧失还款能力,不代表永远丧失还款能力。银行一定要把人送进牢房吗?。
  都是成年人,能为自己负责。这东西就是财务鸦片,最好别碰。  
  是啊,就是想呼吁现在的年轻人谨慎用信用卡,别把自己美好的未来透资完了,还有就是为了给广大卡奴讨回个公道。
  @youyin11 2楼
07:58:39  都是成年人,能为自己负责。这东西就是财务鸦片,最好别碰。  -----------------------------  既然是鸦片大家更应该重视这个,很多人就是轻视了信用卡,透资了自己的美好未来,成了卡奴,而且一辈子都翻不了身,很痛苦的。我的一个朋友圈里就有个人信用卡欠了100多万,信用卡利息银行是翻倍算,根本没有翻身的机会,哎~~~~~
  是谁的错误让全国100万卡奴面临坐牢呢,难道这样的不该被审判吗???  无法无天,同样可怕,
  信用卡所造成的心理压力足够摧毁持卡人的一声
  灯红酒绿的上海8月最热度,140年来史上最“火”立秋仍然无法媲美“上海法官集体违纪违法”案的走“火”入“魔”,骄阳似火仿佛故意在炙烤着上海乃至中国司法的公信力能尽快“重返地球”!一波未平,余波又起!在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杨状的法律援助下,伴随着“速度与激情6”的余热,上海浦东的蔡先生已经收集好足够的录音,视频,等合法书面证据材料准备代表众多信用卡“卡奴”们像被“逼上梁山”一样无可奈何地向“远”在北京的中国政法委实名举报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派出所“为虎作伥”通过帮助银行伪造虚假的二次催讨证据和故意错误地用1美元兑换7人民币的汇率来计算涉案本金,利用信用卡纠纷违规抓人并且威逼利诱当事人在事先准备好的口供上签字认罪;同时实名举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与狼共舞”无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以“免于刑事处罚”和“走简易程序”为诱饵诱骗当事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且以此“收集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作为补充证据错误地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按照《刑诉法》规定,审讯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可是在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唐俭工和检察官邹积超都是“独自”诱骗当事人到会议室在事先准备好的口供上签字而非共同审讯,“为人民服务的警官和检察官”终于给了人民一次以“单独审讯最惠国”待遇,但是在司法援助律师朱震林阅卷时看到的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和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都堂而皇之签了2个人的字,证据收集形式不合法。此外当事人有书面证据证明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系在报案当日伪造并让侦查机关的公安人员强迫当事人签字认可。上海市黄浦区卢湾法庭竟然对已经做出民事判决书并且仍在生效阶段的同一法律事实又作出刑事判决。作为同一法院黄浦区卢湾法庭就当事人与建设银行信用卡纠纷这一“同一法律事实”竟然又作出了“司法奇葩”式的“先民后刑”两份判决书,既不符合中国一贯的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关新出台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支撑,虽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却导致当事人和律师都不知道去认可和执行哪一份判决书,司法公信力何在?当公检法的社会信誉全面破产、公检法的个人形象全面败坏的时候,就是人们对司法彻底失望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促成全社会对于司法的信心恢复,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简直是缘木求鱼!国家主席不久前也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新闻网也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和中共领导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除此之外“先刑后民”在理论界、实务界都饱受诟病,许多学者、法官对之都持反对态度。如陈兴良教授即提出“先刑后民”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存在如下弊病: / m+ h, L8 _# O# \  (1)“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民事竞合,是刑事优先还是民事优先?当事人应当享有程序上的选择权,这是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刑、民竞合时,应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刑事优先的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审判实践中,刑、民介入不同。刑事介入较深,民事介入较浅。确定“先刑”的背景是要打击经济犯罪,但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且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有时难以划清,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作为公权力要尊重私权利,“先刑后民”原则体现了公权张扬、私权压抑,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2)“先刑后民”的前提在于刑民能够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事实清楚,犯罪事实清楚,“先刑”没有问题,如果刑民难以区分,则“先刑后民”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当刑民混同,难以分清责任时,一味强调“先刑后民”没有依据。同时,在刑民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先刑后民”存在以下弊端:①为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②为司法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理由;③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了理论根据,用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 / T. F9 L$ q+ Y' V) e8 Y  (3)“先刑后民”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承担刑事责任,一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责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先刑后民”导致动不动抓人,会出现司法腐败,对保护当事人不公。因此,“先刑后民”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理由。3 W, b0 N% d3 s3 i  为人低调、生活简朴并且积极投身贫困儿童教育事业的蔡先生曾经在2009年代表众多维权股民就违规重组一事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过离奇创造30个涨停的妖股*ST九发,现已完成重组更名为瑞茂通,事后也证实了蔡先生的举报都有事实依据。然而如今,已经被违规“取保候审”近一年多而且身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和“JA青年成就组织志愿者”的蔡先生,“奇幻漂流”般的司法维权之路与追求渴望“公平正义”的“中国梦”仍在艰难中继续潜行,势必也隐藏着丰富而曲折的世道人心。如果时光真的能像“穿越剧”一样回到日,步入而立之年的蔡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奋,刚刚拿到自己向往已久并且一直梦想加入的某外资咨询公司的高级SAP顾问一职的聘用合同,而且对方承诺年薪约30万并且提供出国培训和工作学习机会,蔡先生正在重新规划和憧憬着自己未来新的人生诗篇,回想自己从苏北贫困农村一边要打工挣钱治疗父母患有的慢性疾病,一边还要向亲属借债艰苦求学,只到后来参加高考去北京读书后来上海工作,庆幸自己能生活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新年代,心中对祖国的感激之情油然而生!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天中午,伴随着一辆警车突然驶入蔡先生的单位,在未有任何书面传唤手续的情况下,三名彪悍警官突然闯入正在紧张忙碌的办公室,要求将正在开会的蔡先生立即带走协助调查,蔡先生要求对方出示书面传唤文件遭到对方拒绝,扬言“如果不配合,让你工作全无,你在上海就像蝴蝶一样溅不起水花的”!从此之后,蔡先生憧憬的美好人生就这样被“云遮雾罩”的信用卡“卡”住了,而且一“卡”就是一年多,至今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上海市黄浦区卢湾法庭的法官说:“我们上海司法系统都是统一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涉案本金的,没有必要进行会计司法鉴定”!
  尽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相对应,公安部在日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里,也就经济犯罪侦查程序与民事审判的交叉部分进行了规范。其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该规定就是为了杜绝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杜绝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依据,而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以及执政党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成因和根源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根本的是因我国《刑事诉讼法》重大立法缺陷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届满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自己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定!这个重大的立法缺陷造成的两个直接恶果:一是有些公安机关以罚代刑,“退款放人”放纵犯罪;二是有些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拘留、取保候审等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的司法强制措施,为一方当事人追讨债务,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和人权。蔡先生多次请求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派出所撤销案件而未果,后又向当地同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这个承办民警也承认案情简单,却拖了近一年多仍未结案的“离奇”信用卡诈骗案。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这是典型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案例。我们相信很多律师都遇到过这样无奈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情况下,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增加延长二个月。这样算下来最长是七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七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侦查终结,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只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立案且取保候审届满被解除后很长时间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如何处理,就没有了下文,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重大缺陷!这个立法缺陷导致的后果是非枉即纵!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现实和直接的伤痛:一、由于政审或办理移民想去开立“无犯罪纪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正在“取保候审”为由此证明开不出来;二、想出国接受培训学习,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不被允许出国出境;三、护照已经被公安扣押一年多,根本无法出国洽谈任何工作相关事宜!这一切的一切都源自他该死的身份:“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为此我们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原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这样规定即保障了人权,又不至于放纵犯罪:因为此后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新证据并认为应当追诉,是可以再次立案侦查的。  当事人除了写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反映投诉以外,并没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日曾去上海市政府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接待人员仅仅做了形式上的登记,就没有了下文!仅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为由”拒绝继续处理此信访,接待人员还说“即使他们公检法有关系,你又能怎么办?”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司法执法的公开和透明,也没有能力去收集到足够证据,做到“谁主张,谁举证”,因为一切证据都掌握在银行,公安,检察院手里。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由黄浦区人民法院卢湾法庭缺席判决,而当事人一直正常在公司上班且手机畅通,却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传票和判决书,而法院也未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这也佐证了当事人从未收到相关方面寄送的文件,当事人对此案的一切诉讼情况并不知情......这一系列怪相背后,似乎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一切!  怪相一 为何明明自己没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却办好了卡?5 G' n8 l7 J" [6 J* l  超前的消费理念,让信用卡成为了广大青年的宠儿。随着信用卡消费热潮的高涨,以及利益的驱使,致各银行疯狂的发卡。从地道口到广场,从居民区到写字楼,随处可见信用卡推销人员。先消费,后还款,甚至只需偿还最低还款额,信用卡确实可以解决很多人的“燃眉之急”,但是,稍不留神,拖欠信用卡卡债,就可能“火烧眉毛”。因为银行在鼓励大众办理信用卡后,一旦卡奴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警方将会及时参与其中,届时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上海的蔡先生就是这样的典型代笔。月收入不菲的蔡先生在几年前被银行推销办理了几张信用卡。要知道,蔡先生使用信用卡有近10年的历史,一直都保有良好的还款习惯,可是由于信用卡最近被他人在挪用,在其本人不知晓详情的情况下,竟让月收入2万元的蔡先生“拖欠了”银行款项!直到去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的民警找到蔡先生,说是民生银行向他们报案,因恶意透支信用卡,已涉嫌信用卡诈骗。没多久,建设银行也向警方报案,亦声称蔡先生涉嫌信用卡诈骗。警察的上门,让蔡先生一头雾水,不明真相的蔡先生也还是赶忙还完了欠款。然而,黄浦分局还是将蔡先生取保候审,并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因蔡先生积极偿还了卡债,黄浦法院定以信用卡诈骗罪,但没对蔡先生处以刑罚。让蔡先生颇为费解的是,为何明明自己没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却凭白无故的多出了建设银行信用卡?欠建设银行的卡债,已经有黄浦法院的民事判决,他也还清了银行的卡债,为何还是被判了信用卡诈骗罪?更让蔡先生觉得冤屈的是,三家银行也都未尽到催收义务。为此,请教了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的杨状律师。杨状律师介绍称,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有关恶意透支,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对于蔡先生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如果黄浦法院没有移送,也没有撤销蔡先生的民事判决,黄浦检察院也没有要求立案侦查的话,黄浦公安分局对其建设银行的欠款启动刑事侦查在程序上是值得商榷的。也就是说,如果撇开建行这1.3万元的卡债,蔡先生欠民生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各9000余元卡债,单个都将不符合信用卡诈骗案件的1万元的追诉标准。虽然两者累加亦能超过1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对单个不满足追诉条件,而累加却超过追诉标准的信用卡纠纷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这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积极组织还款等因素。此外,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也要完整的收集有关催收的证据,如果催收存在瑕疵,那么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也是一个问题。. l( v7 y5 ~+ L( E6 Y' a2 h
  怪相二 为何关系亿万卡民权益的关于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出台,却没有事先征求民意?$ H1 O6 H& m3 g5 d* q/ p5 S) s  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央行行长助理和银联董事长参加司法解释发布会,给人以“司法解释偏向银行”的不好联想,这也是诸多网民质疑为什么法律不制裁“银行恶意发卡”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要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何为“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换言之,司法解释的主体是“两高”,也只能是“两高”。发布和解释“司法解释”也理应由“两高”来进行。然而奇妙的是,“两高”的两位重量级官员居然和两位金融界要员出现在由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要想获得公众的信赖,不但要独立于持卡人,也要独立于发卡人,同样也应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就不会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借钱是民事法律范畴,这么摇身一变成刑事案件!!还是银行引导,老百姓犯罪!!如果人突然生病了或者什么的,没有能力偿还了,难道要负刑事责任不成?明显偏袒银行。银行既然敢这么大肆发卡,就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怪相三 为何民生银行胆敢故意报假案,利用公权制造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生银行以书证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当事人属于“恶意透支”的主张,并没有举出相应的任何证据,没有举出任何认定当事人透支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证据;更没有举出任何认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民生银行资金’)为目的”的证据。民生银行的报案金额故意错误地用1美元兑换7人民币的汇率计算,错误地把不足1万为金额谎报为折合11500多元人民币,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让公安立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民生银行的举报竟是故意隐匿主要事实,伪造所谓“受害”证据:民生银行在本案起点上故意制造假案、欺骗公安机关的荒唐举报。正因为如此,五里桥派出所两民警于日所写《到案经过》的书证显示: 日11时当事人在单位被所谓“抓获”时,也就是在“传唤到案过程中,当事人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民生银行之所以故意隐匿上述主要事实,伪造上述所谓“受害”证据,也是因为其并非不知道,在透支时不“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无法归还”(躲债)的,不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构成“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所以说,本案最严重也不过是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借贷纠纷。民生银行举报属于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本就是一个假案、错案!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普通民警都能识别:如果民生银行不隐匿上述主要事实,不伪造上述所谓“受害”证据,也就根本无法向公安机关举报净华“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做借贷生意的民生银行唯利是图,终于发生了这样故意制造假案、错案的荒唐举报,充分暴露了民生银行就是不择手段地胁迫真正“受害”者。这也可以说是民生银行创新的“恶意透支”,是恶人先告状。接下来的问题是,民生银行这种在本案起点上故意制造假案错案,欺骗公安机关的荒唐举报,为什么竟能在五里桥派出所被受理、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报《呈请立案报告书》?上海晚报日报道一案例,即使信用卡欠款达百万元的作曲家苏越,法院也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确认了本案的完整事实及其为什么只适用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刑法(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随意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6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并进而构成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第2款所指‘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这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所谓‘无法归还’不是全都构成犯罪,‘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应当是指透支时的是否明知。本案的透支消费和还款记录证明,不应当认定当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这更证明这些款项不是被告人在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恶意透支的。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申请信用卡时和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没有还款能力,就不能以此认定净华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款能力要看透支当时的还款记录,不能因为以后投资失败、家属也已无力代还的还款能力下降而溯及既往,主观故意是无法溯及既往的。如果因为后来不能还款,银行催收两次,过了三个月不还都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对持卡人不公平,让他们随时会因为经济状况改变而面临民事纠纷转刑事犯罪的危险,而且人人自危,对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也是巨大打击。有没有还款能力也不是只看月工资,而是要看透支之后的还款记录,被告人透支后很长时间努力筹款还钱,怎么能认定其透支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如果只看工资收入的话,所有手中有7张卡甚至更多卡的人都会面临‘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指控’。而取现还款更不能视为罪状,因为持卡人自愿承担了取现的高额手续费,取现还款不能视为非法行为。这仍然是受民法调整的范围。”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生银行作为强势法人同弱势“草民”一样,都没有可以不负民法和刑法规定之责的特权。鉴于一审法院否认我提出的本案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向公安局错报当事人犯有恶意透支1万余元的信用卡诈骗罪,造成将其错误取保候审的既成事实,这除了必须由民生银行承担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之外,还逼得我不能不考虑: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反诉中国民生银行报案人是否属于诬告犯罪?是否必须承担法定的刑事责任?事实也已证明从民生银行报案到其影响的派出所、公安局预审、处理本案的整个过程中,无一例外地纷纷催迫当事人归还欠款,声称不然的话,就要被报案、被逮捕判刑,被从重处罚!这样以要被逮捕、判刑等要挟,胁迫当事人还债,显然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之规定(即“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G5 J/ K2 U# j5 L  怪相四 为何建设银行报案材料显示报案当日仍有250美元还款,仍被立案?5 a5 Q8 {% r6 r3 g  当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金额不足一万,依法根本不能构成立案标准时,然后公安机关就强行把黄浦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中国建设银行诉当事人本来系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目的就是单纯从金额上达到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一审判决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却根据上诉人供述去证明上诉人知晓并收到了3家银行的书面和电话催收,显然是错误的,日,6月20日,9月17日的三次供述都是在没有律师在场且没有任何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做出的。2 g3 g/ p8 s4 X  怪相五 为何三家银行都拿不出本人签收的二次催讨纪录,仍被立案?  所谓建设银行催收材料和电话录音都是2009年之前的,交易明细显示日仍然有一笔74美元的还款记录,银行、公安、检察院都拿不出日之后两次触及本人的合法催讨证据,为何仍被立案?  怪相六 为何在无法确认当事人所为时,仍被立案?  网上美元消费,既不需要密码,也不需要实卡交易,只要信用卡卡号和末3位代码就能交易,当事人人曾经委托同事用其信用卡在网上订机票,如何确认网上美元消费时当事人所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确定无疑,即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u$ S: x! [$ U  怪相七 为何不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w2 \) ?9 H" m" ]+ m) u5 r' f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恶意透支建设银行13000余元并未扣除建设银行给予的50000元违规现金分期贷款产生的5000费用和3848.76元利息费用滞纳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涉案金额仅仅是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滞纳金的;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精神来看,当事人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的还款应直接抵偿本金,然后才会减抵利息等相关附加费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不以这样的方式来计算恶意透支的本金,对恶意透支行为人来说是一种明显的不公,而包含有复利、滞纳金等费用的本金也不符合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国建设银行的报案书日期是日,而在此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把所有证据原件提交黄浦区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的证据,何谈又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据材料原件,本身就是矛盾的。, n' i) a& c7 l6 f1 [# |& ~  这一系列的怪相和谜团期待二审法官层层“拨云见日”与 “水落石出”!  案件事实真相是当事人被多家银行推销信用卡,(招商,中信,民生,建行,中行)初始额度都为一万,银行擅自提高为2.5万,建行又额外给予5万元现金分期额度,总计15万元的额度,后期民生,建行,中行信用卡被其他人盗用美元消费,折合每家银行都不到1万余元人民币,并且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没能及时还款,况且突遇亲属重病,暂时无力还款,而且三家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并没有及时尽到2次触及本人的有效催讨,当事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 q. y' @" z7 C& y, B6 }, Y  最后,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信用卡时,务必谨慎考虑,以免一不留神,掉入信用卡陷阱。同时告诫卡奴们,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一来可以避免被列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二来也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尼玛的,信用卡本来就是给人透支用的,谁知道明天我会不会失业,万一失业了,还不了卡就要坐牢。。操。这什么逻辑。。银行收我利息的时候怎么不说话。公检法怎么能帮银行讨债呢》??这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是什吗
  五月上海自杀的一家三口也是被信用卡讨债公司给逼,的。还有五月份奉贤海边要自杀的那个人,也是因为信用卡被通缉,后来被派出所给救了,最后就被拘留了。。
  谁也不知道自己的明天会怎么样,信用卡逾期大家都不想。只是希望银行给点时间来还款,当然利息可不能往上加了,要不然一辈子都还不清了。
  中国信用卡卡友们:% Y$ D/ V0 d5 u" p5 M( m7 u  您们好,和你们一样,我也是一位深受信用卡毒害的不幸卡奴!  尊敬的各位没有办理信用卡的局外人士或网友:* w8 q7 z8 J# Z: O  你们好,请你们先耐心看看我这个中国卡奴的真实遭遇,再发表您的宝贵意见,请您看看当前的中国信用卡奴们是不是天生下来就是老赖,不守信用的人,然后再看看当前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公平公正。看看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卡消费者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受益者。  3 X; g/ j4 K" Z& f  前几天在网上看了一位卡友在2011年1月写了一编真诚悔改请求获得政府和金融机构(银行)谅解的《中国信用卡卡奴请愿信》(附件1),信写得很真诚,很符合实际,但是却得不到社会民众及网友的关注,理解与赞同,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我们的网友没有同情心吗?非也,大家只要看看最近发生在网上的一些网友讨伐政府公信力的案例就明白中国网友们的辨别是非能力与影响力了,大家应该还记得起以下几个轰动全国的案件吧:' H# ^. {% U7 T1 B  1.日陕西“周老虎”事件;  2.2009年2月云南某监狱“躲猫猫”事件;   5 U5 y' a) T! a  3.日江西南昌昌北机场上京信访姐妹“女厕攻防战”事件;( o& ?4 v7 q+ D2 s) u  4.日河北某官二代在大学校园撞死学生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等等  9 E+ C* M+ U! ^: L; ^  上述案件无不是在广大网友的声讨下才迫使政府出面给予一个合民心满民意结果的。由此可见,先前的那封《中国信用卡卡奴请愿信》并非是我们广大的网友不识大体,辨是非,而是我们这位卡友所写的请愿信不足以让我们的网友信服及了解信用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味的祈求这个民主,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或金融机构获得谅解那是很不现实的,这样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你用了银行的钱还不想还,到哪里都说不过去------借钱还钱,天经地义”,这会让社会上的公众及网友觉得我们只是一帮借钱不还钱的老赖,不守信用的无耻之徒。人若无信何以立足社会呢?我想这才是卡奴们为何得不到网友同情,认同的地方。所以我个人觉得,要想获得广大网友的理解与支持,那么我们就得先扪心自问:我是否是一个很守信用的人呢?如果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才有资格去谈论这个政府,金融机构(银行)是否也是一个守信的政体或机构,才有资格与它们平等协商还款的事情。唯有这样,我们的诉求才能引起网友的响应与认同。相信在事实与真相面前,在广大网友及社会舆论监督下,政府会给我们这一群因金融政策法规不健全而深受其害的卡奴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的。  为了广大网友能够更深层次的了解卡奴,我以自身经历来个献身说教,不足之处还请网友多多包涵与见谅。通过介绍本人的工作经历及创业历程,让大家对我这个卡奴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1999年9月-2007年7月,在外打工有八个年头。1999年9月-2003年12月,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先是做了5个多月的生产线普工,后因工作认真负责且勤学好问而先后被任命为生产领班,生产组长。工资也由最初的450元/月提升到2000元/月,自己工作上的成功,虽然是跟自己的努力分不开,但是我觉得如果没有那位老乡的帮助,我也不会遇到那样的好事,我也懂得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在这4年间,每逢回家过年,我都会送给曾经帮助我找工作的那位老乡一份厚礼,四年没有间断过,连他都自认自家子女都没能对他那么好过。直道自己换厂另找一份工作后在老乡再三拒收的情况下才停止送礼。  2003年12月-2007年7月,是我人生事业的最高点,也是我事业走向最低谷的转折点。经过3年多的努力与打拼,使自己能在一家大型的台资知名企业由助理工程师职位晋升到生产副课长一职,工资也由2500元/月升到4000元/月。职业过好的成功与顺利使自己失去了理性的思考与正确的判断力,手有一笔不菲的闲钱后思想就开始有动摇了。眼看快到三十而立之年了,可自己却还是一无所有(没老婆,没孩子,没房子,没车子)时,内心再也按耐不住创业的冲动了。父母听说我要回来养猪创业后,都很支持我,并且还把他们这些年积攒的积蓄用来平整场地,建猪舍,只要我有买猪仔和饲料的流动资金就可以了。看到家人那样支持我,我回家创业的决心更加坚定了,但我也知道,唯有规模化养猪才能获得更多的效益,就我那手头拿点闲钱根本不够,必须融资足够的钱去投资才能开业。最先我想到了去银行贷款,可是每询问一家银行,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房子抵押不能放贷。2007年年底,猪肉物价猛涨,国家出政策要求农信社和农业银行支持农户贷款养猪,可农业银行也都是与其它商业银行一个口吻:必须要有房产作抵押物才能贷款,用猪场抵押也不行。在中国,就是有政策扶持,个体户想从银行贷款创业简直比登天还难!  ( w) A. p* z4 ~7 D& h, z  为何会这样呢?说到底就是国家垄断金融行业惹的祸,由于没有可以与之竞争的对手(虽然现在中国有那么多的银行,但都是跟国营有关的,却没有一家是民营的,外资银行也是由于种种限制也很难开展信贷业务),它们的现实的服务宗旨是:“重国企,轻小企,重富人,嫌穷人,重房贷,轻实业。”如果中国有自己的民营银行,我可以肯定的说,现在的国有银行将被民营银行所打败,同时中国就不会有那么多放高利贷及地下银行或民间非法融资了。发展民营银行,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但是现在的政府却将之视如猛兽,发现民间有人集资放贷就动不动给你盖上一个非法集资罪。试问政府金融机构,你们手中掌握着国家的金融资源,只会购买外债,却不能为广大民众及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你们是何道理啊。政府年年喊金融要扶持中小企业,可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真正能够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又能有几家呢?就是有合法的信贷公司,那又能怎么样呢?你们只给人家放贷业务不给人家有储蓄业务,那谁又能有多少钱可放贷呢?去跟你们银行借吗?那不是又多一份利息吗?你们银行就想坐享渔翁之利是吧,然后把所有的信贷风险都让信贷公司承担是吧,你们这样做公平合理吗?有利中国经济发展吗?你们除了利用手中权利去垄断金融资源还能有什么本事呢?我真为在中国的中小企业主感到既可悲又可敬,你们所占国家资源不足20%,却要替政府承担80%的劳动者就业问题。国家的安定团结-----中国的中小企业主们才是真正的第一功臣!
  通过正常渠道去银行融资的希望因各银行制定的高门槛及种种限制而破灭,但一项新兴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卡业务却是异常的红火,2005年-2007年,你随便在大街上走,到处都可以看到推销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业务人员,在信用卡推销员避重就轻的推销(1.只告诉你办卡的好处:可以套现还可以刷卡消费,比到银行贷款还方便;2.不告诉你用卡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及高额利息)下,快速办理一张信用卡的程序是:只要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或工作证明,然后在协议上签上你的大名即可办理一张额度在5000元-50000元的信用卡了。看着周边很多同事都在办理,自己也不甘落后,总共办理五了家不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办卡的目的很简单,就是留着应急用。  为了早点筹集足够的创业资金,我把项目融资的信息发到网上,想通过网上寻求合适的投资者。事实证明我这个举动是在引狼入室,果不其然先后被三家投融资诈骗公司的欺诈,经济损失不下于八万。具体情况如下:  1 i0 x, x' V4 j- n# w, O! x  第一家投融资诈骗公司:* O( }; |+ o% s0 x  北京中亚联盟国际投资咨询中心 -------空壳诈骗公司  ; f* R( Z6 |. [* Z8 B( |% B. b8 n  联系人:韩攀(行政部经理) 手机:  ) R. a# y5 Y; l% o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乙24号楼5层) o4 Z7 @6 A2 k. [5 e# u  0 J, @3 A3 K& ]" e) L  邮编:100071' r9 Z+ w8 C% o- `/ R$ O1 [
R  电话:010-77094  . E% @1 E% `5 A: V) h. H' ?
p. |  传真:010-773107 l' ]7 j/ ~9 c4 e% p. W" w  ; N1 U7 d
S3 y4 Y/ J" w0 W  电子邮件:  ) X4 ?9 K' L8 r/ J+ R/ p- D2 ~  农行帐号:7488616(帐户:谷明)4 k& N7 n# ^6 ^
M  骗取金额:4000元(不含来回路费及其他费用1500元)  * [- O# R3 V8 [1 v  资金用途:资料书写费(商业计划书)) y3 i8 u/ v- B. P) ^
w  诈骗方法或手段:以推存投资商为名,骗取资料书写费。(商业计划书必须由她们或他们推存的公司来写,他们说这样投资商采纳的机会才大,其实他们三家都是一伙的空壳公司)。# I& x% ~$ B, O  / R/ T- m7 \! z  推存投资公司是:DAICOM(香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 e: E$ s6 H- L5 B4 u4 A+ v  联系人:苗杰(项目经理)* P3 Y: F4 v. s' o) k  - \/ X; z2 N+ n' K9 ?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优士阁大厦A座1512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  传真:010- P1 ?! N5 H" Z4 {6 C6 o
g  手机: M8 N
Q# v9 I: S
T  EMAIL:  网址:6 B+ W% n% o% L9 o- Z  - l* v7 E4 B9 k0 |4 s0 z- B  第二家投融资诈骗公司:7 s* `, |9 M& s
B! g4 ~- `: x  香港网盛营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空壳诈骗公司  4 f& d) t7 ?+ u$ W  联系人:胡萍(审核部) 手机: j% H( A. q5 R" L9 S  - H8 j! f4 F8 {
w+ |, U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913室(100062)* t0 l' ]2 g: [
o  电话:010--  ' n% u( p9 ?% v/ [7 p  传真:010-; D* B. T6 ~+ e, g
Z& G  邮箱:5 K6 {6 {6 u% `3 {) C7 t1 P% m! ?  网址:6 v+ w2 z7 F/ D# R% h7 w
^  " h! r" G5 u8 j2 U' n$ h  骗取金额:8000元(不含来回路费及其他费用1500元)6 N; f0 h1 d0 x  : q' D9 l# |0 m/ e# h$ \) Z  资金用途:资料费(投资价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4 Q( J
f& T, |1 z: w) L  诈骗方法或手段:以投资商为名,骗取资料费及场地考察费。  0 J
[* f% |+ V) N7 I/ Q$ O  第三家投融资诈骗公司:' P" O& a9 L4 ]2 I+ l# `  5 L' ~2 y8 n2 @. z- z3 w0 c  深圳市嘉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空壳诈骗公司3 q3 G, N& A" @2 m  / q) B/ ~( {0 _2 M* ~/ G  联系人(化名):黄羽(自营投资部经理) (已经被判十年刑)% i% ?! |' g. a' i7 U8 K- j  " W- K% X$ N3 r" y  刘伟(审计稽核部) (已经被判三年刑)9 ^& u: a& a/ m  7 b9 U% b- g9 a4 K. Q) Z5 E- h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室  ! M. s8 `9 I2 {5 y+ d. g  电话:23 传真:03  手机:  7 R3 c, W4 k$ T) v( b, E' H3 v  Email:  # Q) @' R" R- Q: l0 d0 i  网址:www.  骗取金额:43000元;(合同履约金:30000元+活动经费:8000元+其他费用:5000元)$ O9 n# Z) X+ H" a2 q* T. U1 M- l  本案引起的律师诉讼费:25500元;(黑心律师费:20000元+1300元诉讼费+4200元资料查询费,路费,住宿费,礼品费等)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是:广西南宁市创想律师事务所# j2 \8 f5 z( i
?0 r1 a  9 Y% h5 i* @8 G. k  电话:% q( k4 @' l5 z/ b3 Y1 @  律师:梁振武律师  聘请律师的结局是:官司赢了,却拿不到一分钱,而律师费及诉讼费,资料查询费,差旅费却花了25300元。真是黑心啊!  9 H3 D% L3 C9 Y- A  创业还没开始,自己就已经损失:000+元,这可都是我打工积攒的血汗钱及部分信用卡款啊。
  各位网友,你们现在应该明白现在中国的投融资公司有多黑暗了吧。可以告诉你们,在中国,那些所谓的融投资咨询公司,什么XXX投资公司办事处,十有八九都是诈骗公司,它们都是以骗取编写商业计划书,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合同履约金,考察费等为目的。其中最为可恶的是,那些诈骗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竟然都是用假真份证去登记的,我真不知道我们工商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注册公司均要到公安局柜台核实身份信息)是如何审核把关的,竟然能用假身份证去注册,去登记,更改资料。诈骗公司骗到钱后立即人去楼空,想再抓住他们真是难上加难。  / R
_. h9 m% Q# y* `* ]  试问: 如果源头把好审核关,他们还敢大摇大摆的去行骗吗?/ z5 |6 C- i3 Q( b4 K  9 W, [0 y* h$ A% X. V- a6 B  如果中国金融业不搞垄断,必将会有众多的合法私营银行投入到金融服务领域来,使得人人都比较容易贷到款去创业,那些诈骗的空壳皮包公司还能有多少行骗的空间呢?  再问: 我们这些老百姓所遭受的诈骗损失难道就跟你们政府管理部门无任何关系吗?你们领着我们纳税人的钱都干什么去了啊?每当诈骗事件被媒体揭发之后你们政府除了在街上张贴“谨防融资诈骗”的警示牌之外,你们有没有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只懂得张贴警示牌提示,却不肯想办法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那是一种惰政表现。当然,造成这样的结局也不能全怪政府,自己也是有很大责任的,由于自己过于相信别人以及脱贫致富心切而放松警惕,因自己的麻痹大意而遭受损失我无权怪任何人,故我也没有向政府讨要什么。创业本身就是附带着风险,自负盈亏这个道理我还是懂的。可是我有一点不明白之处,就是银行发行信用卡,也是属于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为什么它们遇到收不到信用卡款风险时就可以动用刑法保护,而我们这些创业的个体遇到风险时却无人过问,无政策法规可保护呢。过去我们都说社会主义国家好,但就从现有国家法令法规在对待个人承担创业风险与银行承担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保护角度来看,不难看出,在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其承担的业务风险几乎为零,他们都有法律法规保护,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讨回损失,除非你去坐牢;而在个人创业过程中,自己则要100%承担创业风险,失败者往往是落得个欠债累累,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不稳定社会因素也随着而来。此刻,我想再斗胆问一下政府,我们在给予金融机构足够保护的同时是否也应该等同的给予像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一点保护呢?为了确保公民的生存权不受到侵害,以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家庭生活的稳定,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于1968年就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对银行及其他机构对欠款人进行的不适当不公正的债务征收行为进行规制,即禁止一些债务征收人滥用不公正的债务征收的方法,造成当事人破产、失业、婚姻关系不安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可在21世纪的中国,有什么好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给予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呢?  融资被骗的我为了挽回损失,开始了人生的第一次聘请律师打官司,可没想到,却遇到了个黑心不负责任的律师,官司是打赢了,可却拿不回一分钱,原因是律师避重就轻,明明是经济合同诈骗案却以经济合同纠纷立案,从而不费灰飞之力就打赢了官司。为了讨回这3-4万元,自己又付出了25300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差旅费,可是得到的却是一张一文不值的法院判决书。连遭受骗后的我一下子陷入经济危机,为了尽快的改变现状,不惜动用了信用卡款作为购买猪饲料的流动资金。为了不影响信用卡的还款,本人不得不请中介机构帮忙还款,每个月还一次,每次收取手续费高达还款金额的3%(10万*3%=3000元/月),几乎每次买猪赚的钱都是被还款中介公司和银行给吃掉了 。2009年11月,广东广西各地猪场发生大规模的5#病(口蹄役),我的猪场也无一幸免,生猪死亡率高达10%,其它生猪要多养2-3个多月,待猪蹄脱落后方能出栏。此次养猪使我的经济直接损失高达6.3万元。2010年1月还款中介机构得知我养猪亏本无力再还利息后,单方停止了还款业务,使我的信用卡债务危机公开化。由于小孩刚出生五个多月,开支较大,我不得不再次到广州重找工作,2月在一家港资公司上班,每月3500元。在扣除小孩每月800-1000元的开支后,2000元用来还信用卡款,剩下的300多留做自己的生活费,如此还了两三个月的信用卡款后,发现每月的利息比还款的金额还多,于是就打电话跟银行协商能否停息再还本金,可没有一家银行肯妥协让步的,个个都威胁限我在三日内还清所欠欠款,否则将报案起诉我,还要到我的工作单位找我,让我在那里做不下去,同时还要冻结我所有银行卡款。迫于银行及代理律师的干扰,我不得不辞掉这份还比较好的工作,而去找了一份只发现金,不用交保险的小公司,工资虽只领了3000,但却不用担心有人上门干扰我工作了。+ H1 T) ~, s, |9 y6 ~9 A+ \  8 a8 {+ L) v+ ]+ o  处于绝望的我无意中在网上看到一道自以为可以救命的新闻“中国银监会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在催收管理方面: 《办法》第六十八条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如此好的政策法规,对于卡奴来说无疑是回归正常人生活的唯一希望。为此,在终止与银行对话3个月之后便再次与广发,工行,交行,民生,中信,深发行电话,回电子邮件协商还款事宜,然而五家银行仅有深圳发展银行同意协商还款。到2010年8月,本人共欠深发行本息7500元,经双方电话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还款总金额是6000元,可分3期还完。电话达成还款协议后银行便开始停息,本人则按期在还完全部欠款,并在还完最后一期款后打电话注销了深发信用卡。  为了表示对深圳发展银行能够体谅卡友们的年难处及能够积极响应和落实国家新政策法规,本人愿意为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友们作一次免费介绍:如果您还是一位守信用的卡友,如果您有欠深发行信用卡款,那么请尽快与深发行邓小姐联系协商还款事宜,电话是:0,她将会与您达成一个平等的,人性化的还款协议。
  虽然有了与深发行平等协商的成功案例,但到目前为此,多数银行还是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前一样,仍以它们所谓的“行规”进行催债, 想先停息再分期还款吗?免谈。想减免部分缔纳金和利息吗?可以,但是你要一次性还完所有本息金后再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对他们银行来说形同虚设,广大卡奴又被银监会给忽悠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之所以有今天的乱局,难道都与银监会无关吗?人家美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对银行及其他机构对欠款人进行的不适当不公正的债务征收行为进行规制。为何银监会不肯在核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行之前就考虑到银行泛滥发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后果呢?为什么非要等到各大银行都发行信用卡到一定数额且出现信用卡还款危机后才出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呢?为什么银监会要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给银行留下那么多的想象空间呢?如:“例1: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这里表达的意思是银行具有主动权,而持卡人只有被动权,只要银行不同意与持卡人平等协商,那么持卡人想与发卡银行平等协商那只能是一厢情愿。本人这几个月来主动与各家银行协商还款,希望能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但就是没有一家肯愿意的,我想银行对这《办法》第六十八条早就研究透了吧,如果把这句话改为“发卡银行,持卡人双方可以自由平等协商”,那样才是真正的平等不是吗?例2:明明知道持卡人还不起的欠款是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却只字不提如何停息及减免滞纳金,这不是明摆着让银行穿空子吗?多数卡奴之所以不还钱,并非是他本意不想还,而是因为信用卡利息及滞纳金收费惊人,简直就是在放高利贷,卡奴们还不起。利息及滞纳金如果不能明确减免比例和数额,持卡人想与银行能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那是不现实的,银行有的是理由拒绝你,想减免部分利息和滞纳金吗?可以,但前提条件是你必须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否则就说你没有诚意还,故不能给你停息或减免滞纳金。试问,如果每个持卡人都具备这样一次性还款能力那还要平等协商干嘛呢?通过亲身经历,我终于明白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银监会与金融机构闭门所协商出的一个产物。日《办法》网上公开发布信息征求民众意见,相信中国卡奴对《办法》一定提出过不少的建议,因为这是他们获得新生的唯一“途径”.但请问银监会,你们对奴卡所提出的建议又有几条被采纳了呢?4 |
Z. \+ N. ~. ?1 ?  原以为有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就可以与银行平等协商还款了,可真正与与银行协商还款的时候,却发现各大银行催款的态度还是跟以前一个样,没有多大改变。当问他们知不知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规定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分期还款,且最长不超过5年时,银行方的催款人员却以没有收到上级通知为由不予以理会,还是坚持之前的催款政策,不管你以何种方式筹款(借钱,买房,买地,偷盗,抢劫等等),只要能一次性还完所有欠款就好说。8 w/ O& x7 J
`" o  各位卡友及网友,到此,你们应该看清银行与银监会的真实面目了吧!由于银行滥发信用卡,以及银监会监管不到位,致使千万无辜百姓沦为卡奴,使当事人面临失业、婚姻关系不安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为了不让自己的子女被判刑坐牢,有多少父母被迫贱卖房产去还债,有些人买房也不够数,最终还是得去坐牢;为了还信用卡款,曾经的有志青年做起了持枪抢劫,最终落得个钱没抢到,命却没了。这种因欠信用款所引起的案件还少吗?造成这样的后果难道就只与持卡人有关吗?凭什么持卡人被催款3次没能还完欠款达到5000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呢?那银行滥发卡,银监会监管不力是不是也应该负刑事责任呢? 难道中国的刑法都只是专为普通老百姓而定的吗? 动不动就以扰乱金融秩序罪扣押在持卡者头上合理吗?好不容易等到有规范和约束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来,可结果还不是跟以前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以后各位不能再说银监会无所作为了.  7 \' L2 m" f
n  为了不累及家人子女,本人在与银行方多次协商无效后,不得不与结婚才一年半的妻子在本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得不让仅有一岁半的女儿失去了父爱。看看吧,这就是你们银行,银监会所想要的结果:为了诈取持卡人的高额利息及滞纳金,你们可以不顾他人的死活;为了催回欠款,你们可以动用刑法。但是,我也必需让你们知道,哪里有不公,哪里有压迫,那里就会有反抗。卡友们,请大家团结起来吧,要想获得新生,用过去那种祈求政府,金融机构获得谅解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唯有大家一起来抵抗,反对当前不公平的地方,唯有这样或许还有一点希望。当你看到上千万的卡奴为拒绝还款而宁愿去坐牢的时候,那将会是一个怎么样的场景啊。卡友们,你们还要忍受到什么时候才敢站出来说声“不”呢?你们难道想要一辈子过那种非人生活吗?他们为了催款,不停的打电话干扰我们的正常工作,使我们不得不放弃好的工作岗位;他们为了催款,想方设法威逼家人变卖家产来还债;他们为了催款,到处乱打电话,发信函,唯恐天下的人不知道我们欠他们银行的钱,使我们的隐私权受损;他们为了催款,闹得我们妻离子散,家庭关系不和;他们为了催款,可以动用刑法诉讼我们。
Y9 c1 ]* v5 S( q8 w  面对银行的无休止的干扰,威胁与恐吓,我们还要沉默到什么时候呢?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都可以置若罔闻,置之不理,那我们还要等待什么呢?卡友们,到了该与银行摊牌的时候了,该我们承担责任的,我们绝不推却,但是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有对我们不公平的地方我们绝对不服。8 o* k& ]! N# y+ i1 }* i& T  银行-----你可以通过刑法来起诉我们,但是那样你将无法拿回一分钱!  法院-----你可以依相关法律判我们刑事责任,可以判我们去坐牢,但是,就是判刑坐牢也无法消除我们对这个社会不公所产生的愤恨,叛逆复仇之火将由此得以永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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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w9 I# _9 R5 d  仅欠10万信用卡款竟然能让曾经是一个有志之青年的我身败名裂,妻离子散,走投无路。如果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了,那他还有什么事不敢做呢?我不是还不起这10万块钱,而是还不起这十万块钱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银行还有一点善心,就不应该趁人之危,逼迫持卡者一次性还完本金,那都是不现实的,如果持卡者有那么多钱谁还愿意去欠银行的钱,让银行多收利息呢?想让持卡人变卖家产还债吗?那是傻子才会去干。你们银行为了催款而不计后果的行为简直就是一群披着合法外衣的强盗!所以在此我要告诫所有信用卡友的父母,你们千万不要为了你的子女免受牢狱之灾而贱卖你们的房产,那样做只会助长银行方的嚣张气焰,只会让他们的阴谋得逞,他们发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与滞纳金。同时我也要告诫各位卡友,既然我们敢用这些钱,就该敢于承担还不起这些钱所要承担的责任,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们就不要再让父母操心了。如果只是为了怕做牢而动用老人的养老金或把老人的住宅给买了,那我们还配得做他们的子女吗?如那样我宁愿去做一个“失信”(误入银行与银监会所设的圈套----中国信用卡圈地运动的受害者)的人,也不要做一个不教之子,哪怕我去做牢顶罪,那我也觉得是光荣的,如果我们连这点骨气都没有了,那活在这世上还有什么意义呢?值得欣慰的是,我那年过六旬的父母都很理解我的处境与心情,都赞成我到法院上去与银行公开论理,如能平等协商分期还款则同意还款(其实以我的工作能力,如果能停息及减免滞纳金,那我只要工作三年就可以全部还完欠款了,如果家人再支持一点,也许只是一两年的事情了,然现在的多数银行是不会做任何妥协的,因为目前有利的金融政策及环境对他们几乎是一边倒,他们可以不着急,他们拖得起。),如不能平等协商的那就让银行拿不到一分钱,要让银行为自己乱发卡的行为负责!  我知道发表这篇公开信后,公安人员会很快找到我本人,有可能我会因此而“因言获罪”,但不管结果如何,如果能因我一个人“获罪”而能引起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并能够给予理解与支持的话,那即使我被判刑去坐牢也是值得的。正如佛家所言“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呢?
  最后我要告诫各位卡友或即将办理或正在办理信用卡的友人,信用卡是一把双利剑,用得好就可以帮你暂时解决燃眉之急,用不好则就像我这样落得个身败名裂,妻离子散。总的来说办信用卡对消费者是弊大于利,而对银行则是利大于弊,要不然银行为何不去大力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有这个个人贷款业务,但银行会设各种门槛让你贷不到款,或者是能贷到款的成功几率只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那样有意义吗?)而却肯不计后果的去发行信用卡业务呢?我的遭遇就是前车之鉴,请已有信用卡的卡友赶快退卡或销卡,没办卡的请远离信用卡,真要办卡的最多只办一张,这是本人的肺腑之言,诸位若觉得有用的则请听之。在此我还要告诉各位卡友本人一个好消息,预计本月底我又可以取消一张中信行信用卡了,由于欠款额度少(本金4000元,到目前总欠款额是6500元,协商还款金额是4500元),目前已经与银行方代表律师达成还款协议,由本人提供一份《利息,滞纳金减免申请表》原件和村委会开出的《困难户证明》原件交给银行后,按期还完欠款即可销卡。如果各位手中有欠中信卡款的也可先与中信行电话协商还款,不知道欠款数额大的他们是否会同意(因为我有欠款超过一万的四家银行都不肯平等协商),但不管怎么样我们还是要试一下,毕竟“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祝各位卡友早日还完欠款,早日翻身做回自己的主人,从此过上安定和谐的幸福生活。谢谢!
  有上岸计划的加群:信用卡逾期卡奴上岸百度卡奴吧【欠了70万的卡奴】
  感谢交通银行的工作失误,让我倾家荡产,负债百万,家破人残!  2011年,本人在加油站加油时碰到一位自称交通银行信用卡专员的业务员,说是他们在加油站联合搞活动,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加油有优惠,随后给我办理了一张额度是26000元的信用卡,,一直都是正常使用,在2014年9月的时候,交通银行发来短信,说是我是优质客户,可以申请一个叫做好享贷的消费分期活动,金额是45000元,于是我致电信用卡客服中心开通了这个业务,办理了24个月的分期,每月归还本金1875元+分期手续费324元=2199元。  日,我接到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短信的内容为:您的信用卡交易异常,信用卡已被冻结。随后我致电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电话与客服沟通这个问题,我向该客服反应我的卡是正常使用,而且我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四年了,只有一次忘记还款产生了一次不良记录,其余都是按时还款,总的来说五年谁又能保证一次不忘,自认为还算是优质客户,但该客服坚持说是我非法套现,涉嫌违法,鉴于该银行对我的怀疑和态度,本人觉得作为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银行服务,对该银行的服务质量也表示不满,所以我就询问剩余分期金额是多少,我想提前结束分期,并询问了因提前结束分期导致剩余分期是否收取分期收费的问题,客服声称分期手续费必须收取,本人表示抗议,我并没有享受到剩余分期的服务,而且剩余分期的手续费也不是个小数目,所以我坚持让客服跟他的领导沟通,否则我要投诉银监会,客服又说这个他也不确定,他向领导请示,请示完领导给我回电话,过了几分钟,该客服给我回电话,说是领导同意不收取分期手续费,并告知我还款的金额32000元,客服问我我什么时间结清余款,我说我问下公司财务,什么时候还以后再说,因为在开车,说完,我就挂掉了电话。  2015年7月初,我又开办了儿童培训中心,需要一笔贷款,之前联系了平安银行有个法人贷款的业务,因为我是公司法人,就查了征信报告,报告显示6月份有个交通银行信用卡的逾期记录,我立马联系了交通银行客服询问此事,客服说是我的还款金额不足导致的逾期,按提前结束分期应还全部金额,我只还了之前分期的金额,我说我并没有同意提前结束分期,是谁给我办理的?客服说是我在4月26日下午电话中同意的,在4月27日办理的分期,我解释说咨询过提前结束分期的事情,但是最后我并没有确认,并且我说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我要求客服对谈话录音进行核实,并与领导沟通处理对不良记录消除的问题,可是表示客服无能为力。随即我又联系信用卡客服中心的投诉中心,要求与相关领导协商处理此事,客服值班的专员与我沟通,我说有电话录音,这个谁也不能歪曲事实,查下录音一切都真相大白,专员表示无法提供录音,并坚持说是我的过错。鉴于此事重大,直接影响我公司的正常运营,随后我多次联系信用卡客服的专员,要求对录音内容的核实,多次遭到拒绝。  2015年7月份中旬的时候我再次联系客服,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与我联系的客服说对我这样的优质客户很重视,不想失去优质客户,表示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我没有确定结束分期,希望继续按照之前分期约定的金额还款,并要求给我消除逾期记录,客服说分期可以继续,但是逾期记录无法消除,并向我道歉表示说让我理解,原话是内容是:谁都有工作失误的时候,我也表示对于工作失误表示理解,,只要给我消除逾期记录,其他不予追究,客服表示尽力去办理,具体什么结果会通知我,然后没了音讯。  2015年7月下旬,我接到老家居委会的电话,说是交通银行来电话,询问我的相关情况和家庭情况,并告知村委会恶意欠款不还,要确认我的信息整理材料报送公安部门抓我。希望能得到村委会的配合。同时,我又接到了老家72岁老父亲电话,说交通银行打来电话,说;你儿子犯罪了,公安局要抓人,如果想处理此事,就替你儿子还钱,并提供了卡号。(每次打电话给父亲,都是中午1点午休的时间,)我立马致电客服,对于其催收部门的歪曲事实说法及行为表示严重抗议,并要求他们立马停止打电话骚扰和诽谤,每次都是中午1点左右,无限次的打电话骚我的的父母,作为独立的成年人,我有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责任,与我的父母无关。并就还款一事说明,我一直是按照当时分期约定的金额还款,并且你们银行也承认了是你们工作失误,既然是工作失误,为什么非但不纠正错误,还要把失误的后果让消费者来承担,并且这个事情一直拖延了2个月,造成严重损害我名誉,客服表示催收部门他们协调不了,并且说对之前的处理内容不了解,我跟这个专员又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并要求他今天一定要听相关录音,并要求立马解决这个问题,后该客服专员给我回电话,说是听了相关录音,并且确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原因可能是4月26日的通话客服没听清楚,而4月27日没跟再次我确认就办理了此业务,再次就工作失误向我道歉,问我有什么要求,我依然向他表示了继续分期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客服说请示领导后给我答复。
  感谢交通银行的工作失误,让我倾家荡产,负债百万,家破人残!  (求关注!求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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