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签了字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不理赔吗?

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理赔,双方也签字也结案了,但是伤者还来找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理赔,双方也签字也结案了,但是伤者还来找我,说别的地方又出现问题了,我该怎么办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经过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结果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
父亲驾车出车祸离世!生前买了意外险~但是因为他是酒驾拒赔了!买保险时候保险公司没有提过免陪协议!现在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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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双方都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先行垫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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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外地出了交通事故,需要定损,定损后我的车要到4S店去维修,但是保险公司认为4S店的维修价格不合理,保险公司要以市场价进行赔付,这样的话我在4S店内维修的费用要比保险公司赔付的钱要多,请问他们这样合理吗?怎么才能保证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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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与事主因结案后钱银纠分达不到共识,交通事故10级伤残报告可以推番吗?评伤残鉴定时原律师陪同事主一齐到评伤残机构的!
我是一名受害者。现在病情稳定想到对方保险公司拿赔偿金。现在对方听说我起诉他,他就说起诉的话法院起诉书来了他装不看见也不出庭也不在保单上签字。请问这样我能拿到赔偿金吗?听说只要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管被保人来不来我都能直接拿到钱是吗?交通事故双方签订协议 保险公司要赔偿吗?-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交通事故双方签订协议 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来源:半岛都市报编辑:
摘要:2013年8月,林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冯某所赶的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受伤,车辆损坏。之后,冯某将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赔偿。
【】2013年8月,林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冯某所赶的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林某给冯某的丈夫2000元现金并签了&不得向林某要求赔偿&的协议。之后,冯某又将林某和告上法庭,并从公司处获得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冯某即到医院诊断,伤情为腰L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期间,林某垫付医疗费2600元。2013年9月林某与冯某的丈夫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林某补偿给王某现金2000元整,以后王某不得向林某要求赔偿责任,所有问题由王某自负。&见证人刘某和张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3个月后,经鉴定,冯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冯某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庭审中,被告林某拿出协议,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原告冯某不应再起诉他。如果冯某执意要诉,应返还自己2000元,因为协议中林某同意给冯某2000元是补偿而非赔偿。而且,之前垫付给冯某的2600元医疗费也应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对该次事故处理完毕,不应再向其请求赔偿。
&该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林某自愿补偿给冯某 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及于被告保险公司。&法官认为,该案中冯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交通费的赔偿数额,均在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这部分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被告林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冯某的全部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所以事故发生后,林某垫付给冯某的医疗费2600元,冯某应予返还。
最终,该案在五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4970元;原告冯某返还被告林某垫付款2600元;被告林某在事故发生后补偿给原告冯某的2000元,原告冯某不再返还,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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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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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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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车主遭遇保险格式条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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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车主遭遇保险格式条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叶青 韦林汕 广西柳州市民余某的货车被别人的车辆撞坏,为使受损车辆尽快恢复功能,车主便将车辆拖走并做了定损,然后找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受损车辆是无责方,依据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13年1O月30日5时许,覃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在柳州市柳工大道一路段越过中心隔离花带过程中,其车头部位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阿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余某支付了拖车费1500元、停车费510元,并委托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货车受损后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认证中心出具了《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货车受损后修复价格为110044。余某为此支付了车损鉴定费4800元。   之后,余某将货车辆送至某修理厂进行了修理,但没有钱支付巨额的修理费领取修复的汽车。好在余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承保险分别为: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93100元;自燃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98136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车损险和三责险不计免赔。余某为此支付了交强险保费4332.2O元、商业险保费19074.22元。   对因本次造成事故的损失,余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其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事故责任方,依照所签条款,不用赔。   余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损车辆修复费110044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已支付的拖车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等;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全责方覃某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那么按照保险赔偿顺序应当先由覃某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余某的损失。所以,覃某所购的交强险应赔的部分不应由该保险赔偿;另外,余某未提交修理费发票,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仅凭《价格认证结论书》就要求进行保险理赔没有事实依据。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是按照余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余某的司机阿强是无责方,故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受损车辆修复费108044元、拖车费1500元、停车费510元、车损鉴定费4800元。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因合同约定的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关于车辆修复费用,虽然《价格认证结论书》系认证中心依据余某的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但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无异议,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法院申请对车损重新进行鉴定,故法院采信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并据此认定保险车辆的车损为110044元,该金额也是在车辆遭受损失后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费用标准。   至于保险公司辩称的“余某未提交修理费发票,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仅凭《价格认证结论书》就要求理赔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一辩称无理。因为车辆受损的状况与车辆是否维修没有关系,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修理费的支出只表明将受损车进行了修复。但没有修理费的支出,不代表损失没有发生,并且损失在事故发生当时就已确定,损失的大小即为评估价。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也已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付。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损失由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虽然车主未提交证据证实车辆已实际修理,但保险仍应理赔。   另外,保险公司辩称的“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是按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在本次事故中,余某的司机阿强是无责方,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针对上述情形之下,保险法并未赋予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作出除外约定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违背了保险原理,混淆了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所采取的不同理赔规则,具有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系无效条款。故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没有法律依据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因第三者覃某的损害行为而造成货车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关于停车费、拖车费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是余某为了减少车辆损失所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理应理赔。车损鉴定费是余某为查明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承担。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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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常识: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书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13:48&&来源: |
  在交警协调下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却以私下协议为由拒赔。
  去年6月,杨先生开车到朝阳区办事,在路过一个路口时,恰巧一个骑车人横穿马路,杨先生躲闪不及撞了上去。
  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作了简易事故程序处理,并对赔偿问题作出了一个调解意见&&杨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赶时间,杨先生也没有多考虑就在调解意见上签了字,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却以私下协议为由拒赔。
  由于在后来的赔偿问题上,杨先生与伤者之间存在纠纷,法院判杨先生赔偿被撞人刘某的全部损失5万余元。
  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魏双鸣说,保险公司拒赔只有在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才成立,而保险条款中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况且,杨先生是在交管部门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有效力的,因此不是私下协议,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之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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