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宅用地年限国有住宅使用税如何征收

华云:房屋70年使用权到期 到底要不要缴费?(四)_网易财经
华云:房屋70年使用权到期 到底要不要缴费?(四)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华云:房屋70年使用权到期 到底要不要缴费?)
近来,使用权到期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发酵,先是温州20年使用权房到期,续费要交房价三分之一引爆导火索;然后深圳一批又被媒体挖出2001年早已到期,按规定必须一次性补交基准地价35% 。一时间,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了如何续费成为网络上的最大热点。
是啊,买房本来就是国人心目中的头等大事,很多人往往是举全家之力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使用权期限到了,还要再交一大笔钱了,怎么不叫人心慌。一时间,各种分析解读充斥网络,不过这些信息有干货的并不多。既然这样,我也决定来凑个热闹。
笔者总结了一下,把各种疑问基本总结为三个问题:到期的房产到底该不该自动续期?续期要不要交钱?要交,需要交多少?
温州不是个事!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让我们先把此次温州的问题梳理解剖一下,因为,很多人都被部分媒体骗了!它和我们关心的住宅70年到期如何续费的问题,根本不是一个事!
众所周知,我国的房屋产权分为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早已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居民仅有土地使用权。
而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的,通俗来说就是说只要那堆砖石、钢筋混凝土、以及其他种种不塌下来,这房子永远都是你的。
而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的住宅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
实际来看,城市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价格,长期来看一直处于升值状态,而地上附着物一旦形成,则在不断折旧。土地升值,建造的砖石、钢筋混凝土、以及其他种种其实是在贬值,房地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其附着的土地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买房子要看地段的缘由。
所以,70年的使用期和20年(或不足70年的其他时限)的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是不同的。
具体到温州,由于当时某种特殊原因,产生了20年使用权的土地。而购买这块土地的人,也只付了20年使用权的钱,远低于普通人70年使用权的支出,如果不补缴出让金,不但出让方的利益将会受损,对其他已经缴纳了70年出让金的业主而言,同样是极大的不公平!凭什么他们少花钱一样享受70年的使用权?面对某些地区采用的自动顺延至70年的做法,笔者的态度是:呵呵。
因此,20年(或其他不足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至70年的,补缴持有年份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可以说是天经地义。
而这种补缴,和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时,普通居民的住房续费应该如何操作,一丁点关系都没有,一码归一码。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补缴出让金,也是应该按照基准地价来衡量,而非房产的价格。所谓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均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一般相当于房价的三分之一。
实际来看,如果你的住房面积是100平米,那么你住房所对应的土地面积可能才10几平米。原因是普通商品住房一般都是多层或者高层,如果是高层,分摊到每户的土地面积那就更加小了。假设你的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是15平米,房价2万元一平,那么就需要补缴10万元,来续满70年土地使用权(很有可能是分50年付清)。
因此,所谓的“须按房价三分之一”一说纯属偷换概念了,混淆了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温州的问题解决了,那么房地产70年到期又该怎么说?不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看看其他地区是怎么做的。
香港曾是榜样
虽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常常被渲染为中国特色,但其实它还真不是中国的创造发明,甚至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出让方式。一般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起源于深圳,而深圳效仿的则是它的近邻——香港。
香港的土地拥有权,除了位于中环的圣约翰大教堂是唯一私人拥有的土地外,其他全部由香港政府所拥有。实际土地归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可看作内地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属下的地政总署(可看作我国内地的地政处)管理,土地契约中永久批地的契约批期50年,还要短于内地的70年。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在香港回归中英双方签署的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就已提到了这一问题。
圣约翰大教堂是香港唯一私人拥有的土地
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除了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的契约外,已由香港英国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如承租人愿意,均可续期到不超过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补地价。从续期之日起,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可以看到,目前香港处理方式是土地自动续期,期限同上一次土地批租年限。而当时由于恰逢政权交接,因此对采取免去地价的特殊做法,仅需每年缴纳新地税,当时标准为年度差饷租值的3%。
差饷是香港的特称,正式名称是土地税(Land Rates),也被认为是香港的房地产税。金额主要按土地价值、房产价值或物业租值根据一个比例作为计算,由当地政府向房屋或土地的拥有者征收。
为了征收差饷,香港还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征收。该署会根据同区类似物业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完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调算。然后再将租金乘以差饷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目前的征收率一般为5%。
依此换算,续期土地业主的年应缴新地税是差饷的3%,实际的年缴付费用则为3%乘以5%,即房产年租金的1.5 。这一年付比率毫无疑问是极低,可以看到。香港市民每年只是象征性地付一些钱而已。
适合在内地推广吗?
那么既然内地土地承租模式承自香港,对于土地续约模式是否可以照搬呢?
笔者认为很难照抄,首先,国内的房地产税的征收仍未开始推行,推出时间仍热遥遥无期,根本就无法像香港那样找到一个适格主体进行计算。
更重要的是,由于适逢回归,当时97年回归之前港英政府有权批出50年期限的土地,而97后英方明显不适宜再收取地租,因此中英联合声明才作出了免去地价让利于香港市民的特殊规定,仅采用缴纳新地税这样一种极其特殊的补偿做法。
目前在香港特区政府对于届时地价的如何征收仍然是一片空白,香港内部对于这一问题同样有着和内地一样的困扰和争议,由于港英政府批出的土地出租期在日之前将要全部到期。香港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的引爆时间或许还将早于内地。不过,考虑到香港在国内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再次让利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不过,很明显不适宜作为样板在整个中国推广。
英国怎么做?
那么,香港目前来看还不具备借鉴意义,那又该怎么办?我们继续开启“找爹”模式,香港的土地出让制度原来也不是它的发明,而是来源于当初它的殖民统治者——英国。
不同于房产土地均可归私人所有,并课以征收较高房地产税的美国模式,英国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理上统统属于英王——即腐国伟大的女王陛下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女王的土地并不等于女王个人所有的土地,另外英国天上飞的鸟,河里游的鱼,河面上的鸭子和鹅统统都是属于女王陛下的)。
所以英国不存在其他所谓的owner(所有者),土地的所有者只是持有(hold)一块土地。根据是否拥有自由处置所持有的土地的权利,又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freehold)和租借地产权(leasehold)等。
前者顾名思义,即宣告拥有这块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利,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世代相传,并能够随意处置包括出卖。而我们主要需要参照的是后者。
Leasehold,看字面直译是“有期限的土地保有权”或“由承租获得的定期土地保有权”。即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期满,土地保有权就中止,需将土地交还给土地保有权人(freeholder,可以是政府或个人)。
这种非永久产权的期限最长可达999年,这一年限下的房屋主要是那些年岁较为久远的排房和独立住房(house,题外话国内移民、房产中介为了揽客,往往将这种住房称做别墅,实际差之千里)。而我们熟知的现代公寓(flat)的租用保有权的期限主要有125年、99年等等多种。
和美国国家不同,英国无论是房子的业主还是租客都要向当地政府上交市政物业税(Council Tax),按照行政区划和房产的高低档次进行征收,数额从1000至数千英镑不等。(这个可以看作国内将来推开的,房屋保有阶段的税收,一种说法是要将70年的土地出让金最终转化成年缴的方式,但这种讨论持续了十多年,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
而买房除了支付房费和市政费用外,还需要每年缴纳地租(ground rent),即本文中讨论的土地使用费,不过和国内不同,英国的土地使用费是在房价以外收取。
地租和市政物业税一样,可能会跟着通货膨胀一起涨价。租约(lease)上也会有条款写清楚地租会用什么方式来确定价格,并在一个整年里往上调整。举例来说,在一个典型99年租约内,地租可能前33年为 100一年,之后的33年为 200一年,租约最后的33年为 300一年。
一般一套 200,000的现代公寓的地租可达到 100到 200一年,以99年租约计算,这套公寓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内需缴纳的地租就达到 30,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leaseholder一直没有按时缴纳地租的话,土地保有权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有权将房子没收回去,一般是超出 350(即欠账已经三年或更长)即可收回。
不过英国政府很少使用这一权利,一般来说住宅即使拖欠地租(即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业主也不用担心被赶出家门,可以一直居住。不过,在房地产交易时必须将拖欠费用还清才可以继续交易。但是商业地产就没有这样的美事,一旦拖欠土地使用费,就会被官方即刻收回。
土地使用权期限较短的房产还会受到多重限制,例如,很多银行不给使用权少于30年的房子发放贷款。而一旦面临到期,同样要和地主先商量好续约的问题。一般来说,官方会给予自动续期,至于费用,由于本来就是按年度缴纳,延续操作也比较容易。
作为曾经的日不落帝国,英国的这一套模式被广泛运用到英联邦国家及其殖民地之中。英联邦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等普遍使用这一模式。
我们怎么做?
好了,别人家的样板都看完了,该说我国自己的了。让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三个问题,到期的房产到底该不该自动续期?续期该不该交钱?要交的话需要交多少钱?
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已经回答了,在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中,明确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所以对于住宅,我们和英国、香港一样都是自动续期的。
其次,续期是否应该交钱,笔者认为答案也是肯定的,毕竟,房产的价值很大部分来自于土地的价值,如果届满后一概免费,也会成为一种另类的劫贫济富,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都会有较大的损害。
那么该交多少才合适呢?参照前文我们知道,沿袭英制的地区一般采取较低房产税和地税相结合的方式,而美国则使用高额房地产税来作为土地永久免费的弥补,房地产税根据政府评估的市场房价征收,所以房价涨税亦涨,不过跌倒是未必,底特律一些地区的房产价值早已归零,政府仍然按照评估出来的房价征收房产税,也是醉了。
而我国至今尚未开征房地产税,一旦采取续缴较高额土地使用费用的办法,再开征房地产税,很容易导致双重征税,使群众面临较大负担。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双重课税,制定一个较低的土地续租费用,可能是我国土地使用权续期缴费最为可取的模式。而缴费方式也可以参照英国执行,即在房产转让前结清土地使用费即可。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微信公众号羽扇观经guanchacaijing,阅读中国经济崛起背后的故事。
本文来源:观察者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原创)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查看数: 392|
评论数: 0|原作者: 纪宏奎
摘要:   湖北捷运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该公司开发了一栋28层高的商住一体楼,在房屋未竣工之前,该公司将1-2楼进行了装修作为公司的售楼部,并于2009年1月投入使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
  湖北捷运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该公司开发了一栋28层高的商住一体楼,在房屋未竣工之前,该公司将1-2楼进行了装修作为公司的售楼部,并于2009年1月投入使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未竣工之前作为自用,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产品未完工,当然账面上也就无法确定售楼部的房产原值。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当如何确认房产原值?征纳双方产生分歧: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账面上没有反映售楼部的房产原值,因此房产原值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房产原值。而在纳税人开发商品房的同样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为每平方3万元,售楼部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由此计算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湖北捷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中是包含了土地价值在内,而从价计征房产税,其房产原值应当不包括土地价值在内。其理由是: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由此可见,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土地属于“地产”范畴,与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平常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给排水、卫生、燃气、照明、空调、电梯、通讯、防灾等设备)等组成的整体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其中,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主要构件组成。所以,房产的概念等同于建筑物中房屋的概念,房产税是对以房屋形态表现的建筑物的征税。也就是说,从房产本身的概念来看,房产原值应当是指单纯建筑物价值,不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价值。  其次,建筑物的评估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作为评估的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而这里的“规定”应当是以会计制度作为房产原值的基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预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由于售楼部是开发公司自行建造,而并非是外购固定资产,所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评估基础是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与开发成本之间存在很大的落差。根据公司建造售楼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包括建筑造价以及应分摊的费用在内为300万元,所以,应当按照30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以此为基数扣除30%的余额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分析: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的历史背景来看,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起实施。当时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尚未改革,国有土地为无偿、无限期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价格(指人们通常所说的房价,严格地说应为房地产价格)等于建筑物价格,依照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就是建筑物价格,房产租金就是由单纯建筑物产生的收益。1988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1994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一般意义上的房产即为房地产,而房地产价值大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即为土地使用价值。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的解释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所以没有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房产的解释也只局限于房屋形态表现的建筑物,从而片面地导致了房产税只是对房屋形态表现的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  其次,不论是(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还是(财税〔号)文件,从价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是以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核算的房屋原价为准,而并非是从“房产”本身的概念上来确定房产原值。也就是说,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只要是应当归集在房屋原值的,即便是地产价值,也应当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而并不考虑是否符合“房产”本身的概念。所以,计税房产原值的确定,完全取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所选取的具体的会计制度。目前,我国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会计账务处理为: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不论是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因此,对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在确定房产原值时,应当包括土地价值在内。但在确定土地价值以及建筑物的价值时,应当根据开发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建造售楼部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为基础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评估。
你没有登录国土部专家:土地自动续期可行 房产税期满后征收
来源:澎湃
原标题:国土部专家:土地自动续期可行 房产税期满后征收
  4月15日,据《温州网》报道,连日来,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要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  大家普遍担心的问题是,自己所买的房屋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支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续期。而相关法律在没有明确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也使潜在的问题重新摆上台面。  国土部不动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表示:《物权法》中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后“自动续期”是否有偿,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自动续期并不是“无条件的”。因为《物权法》中所说的“自动续期”是针对“申请续期”而言的,因此在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还有待中央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来完善。  引起此次大范围关注的温州事件源于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非常规地块。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中居住用地为70年。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初,温州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由此也使得部分市民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后要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的负担。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未明确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也并未明确。  张少清称,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温州也正在研究普惠方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当初在起草制定《物权法》时对于住宅用地期满后如何操作相关部门就有争议过,但并未在《物权法》上作明确规定。  在程啸看来,使用权到期后,正式法规出台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应先让市民自动续期,后续再看是按土地出让金收还是按税征收。如果一味地让市民补交土地出让金显然是不合理的。  值得关注的是,房改开始于1998年,因此新建商品住宅市场的发展也是近20年的事。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对于绝大多数城市而言,大多数住宅用地都是按照70年的方式出让,所以并不需要有太多的忧虑。  业内人士称,“在制定《物权法》时是故意没有明确如何操作的,毕竟大部分城市都是实行70年产权,因此考虑到是几十年后的事情,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界定。”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温州事件问题的暴露也是好事,使得此前暂时搁置的问题重新摆到台面上解决。  尹飞称,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满后如何操作还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个人认为,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是一个好方法,可以改收房产税。因为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本来就存在争议,对于现在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显然也不太合理,因此可以考虑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房子征收。”  尹飞称,如果按照土地出让金补交地价,就会出现同楼不同年的现象,按照土地出让金交多少,不同业主可能会出现30年、40年、5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div
数字之道:
独家策划:
社区热帖推荐
胖到脖子都没了……[]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年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